检察监督申请书(关于行政诉讼==天津李承刑事案件对方张伟伤情鉴定涉及虚假的问题)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1):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法人代表:赵金力,职务:局长,住天津市河西区金华道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2):天津市司法局,法人代表:李军,职务:局长,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1128日作出的2024)津0102行初152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3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10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523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16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进行依法监督、复查。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以上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事实与理由:

1案件基本情况(事实部分):

当初本人李承发起此行政诉讼的原因,本人在案件一审起诉立案的起诉书里已经写明,请检察院进行调卷参阅。这里本人简要概述一下:2020825日晚,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也同时上楼回家的以往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袭击并殴打本人。本人对其及时进行控制制止。等待警察到来。警察到场后,把我俩带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案件对方张伟从警察到场(有案发执法记录仪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和进入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接受坐班民警的问话,案发当晚的全程张伟只说我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张伟嘴破了点皮,和我咬了张伟手腕一口。仅此而已,再无其他。(我之所以,咬张伟手腕一口,是因张伟当时拳击本人颈部。)然后,民警见我两人,都没有什么大事,定为普通纠纷案件,开警车把我俩送回小区楼下。张伟先下车后,直接上楼回家了。问题就出在~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了肋骨二级轻伤(让李承正好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且张伟和他的妻子韩某,编造虚假口供说肋骨轻伤是我李承当时打的。可是当时本人并未击打张伟肋部,且张伟和其妻子韩某案发第一时间和现场,也没有说李承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当时表现出肋部不适等相关情况,怎么之后随着张伟事后才出现的肋部伤情,顺带也出现了对应的李承打张伟肋部的口供描述呢?(疑似是张伟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而回家后张伟自行做一个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的轻伤。然后,去医院就医,再去做伤情司法鉴定。最后,经张伟夫妻两人虚假口供的渲染,显得这肋部轻伤,就是李承当时所为。可是,真的假不了。假的不能真。虚假的东西,必有瑕疵痕迹。对于李承打张伟肋部的口供,既无实际记录证明。张伟夫妻至今还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

 

因有张伟的肋部二级轻伤的伤情司法鉴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就把本人李承初定为案件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可是,可疑的是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哲),案件全程不把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复本,给予本人李承一份。对伤情报告的详情和内容,进行保密和掩盖。这样的话,就阻碍了案件一方当事人,对伤情鉴定提出应有的质疑。据说张伟的伤情鉴定是2020930日出具的,而办案民警陈哲是20201212日,才告知我~有这个鉴定报告。且只让本人看了几秒,就收走了。报告的实际复本文件,始终不给本人。

事后维权过程里,我才知道司法鉴定报告复本,应该及时给予案件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且15天内是提出异议的期限,过期就不能提出异议了(形同默认)。这一点,派出所民警属于严重的违纪违规。并未公正的办案。损害李承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权益。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就刑事立案了。于202184日,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体检后,于202186日,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在202185日,我母亲徐玉华花费3万元聘请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担任李承的辩护律师。可是这个女律师,职业操守低劣,收费后不开发票,知法犯法欺瞒税务。对本人不申请取保,不调查案件内任何的疑点,与案件对方张伟反而勾结,“两头吃”。联合张伟对本人李承进行算计陷害,全程依然掩盖张伟伤情鉴定报告,不给本人看,报告里的疑点不让李承知道,不让李承提出异议。孟蕊律师对当时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采取各种蛊惑、怂恿、威逼恐吓、欺诈的话术和手法,让本人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和给张伟20万元出谅解书(本质是孟蕊协助张伟对我家进行高额敲诈,认罪认罚是洗白这个敲诈犯罪的一种合理合法化的手段)。

最终,本人在孟蕊律师不给本人进行任何案件疑点调查、不与本人进行案件交流、全程拒绝给我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李承进入绝望状态。在看守所关押2个多月后,身心意志溃散,违心的签写认罪认罚书,只想赶紧从看守所出去。孟蕊成功帮助张伟骗取我家5万元,作为谅解费。给我出了谅解书。然后,东丽区检察院紧接着对李承进行起诉和量刑。最终,东丽区法院判处长年坚守素食、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为故意伤害罪,7个月刑罪徒刑为1年缓刑,监外社区矫正。

案内实际是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一点错和罪,都没有被定,还获得5万元的奖励(我的律师帮助他敲诈成功,事后两人再分成这笔钱。孟蕊律师全程对李承0辩护)。

刑事成冤后,本人对金钟街派出所、东丽区看守所进行了投诉。公安说:判后不管。我对不良律师孟蕊,进行司法局的投诉、律师协会的投诉、和刑事控告报案。司法局只查出孟蕊律师不开发票问题,律师协会敷衍失察不管。河东区公安认为律师是职业范围的操作,不属于刑事犯罪、不给本人立案。本人还去河东区检察院进行过刑事立案监督,也被驳回。

 

2申请监督的理由:

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本人李承是在202464日才看到(本人去河西区司法局进行相关鉴定的投诉和天津市司法局的复议后,方才见到这个报告复本具体内容)!距离本人此前刑事案件判决的20211116日,相差多少天?在此前本人刑事案件里,我没感受到中国公、检、法、司等系统的公平公正性!在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前期、中期、后期里,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正派的情况。可以说李承此前刑案里每个环节,都出现了错误和问题。才导致的冤案。

 

对于此案件焦点的伤情司法鉴定来说,不仅是河西区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河东区法院、天津二中法,都在文书里表示:对于司法鉴定的异议,应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

但是,当初这个规定,谁告诉过李承?李承连对方的鉴定报告,都没有拿到。怎么提异议呢?我刑事致冤后,多次且积极的投诉派出所民警和本人律师孟蕊,皆没有得到公正的效果。当初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就这么被耍弄了!权益丧失。

 

当初刑案内民警办案的违规和本人律师的缺德、不尽职,导致李承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受损、受阻。甚至说,这个问题是成为本人刑事致冤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受理监督此行政纠纷案件的检察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结合李承,当时和现在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公正审查此行政案件焦点对象,即: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真伪的复查。刑事一审后,假鉴定就一直假下去?

 

3申请监督的目的:

因为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是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件。即:津津实[2020]临床鉴字第2883号。这个报告,现在李承已经看到,存在许多疑点和不实记录。大概率是虚假的鉴定。且本人及本人家属,至今没看到一张张伟实际三甲医院就医证明票据。而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爆出存在虚假鉴定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过。那么,2023年之前出现的伤情鉴定,也有可能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况。请受理此检察监督的检察官,认真参阅李承此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起诉书、上诉书、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案内卷宗材料。结合对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津津实[2020]临床鉴字第2883 张伟伤情鉴定报告内的相关疑点,进行严查、研判。还李承因刑事致冤而受损的清白。

 

4请求检察院,采取附带相关的调证、复查措施:

张伟自称2020826日去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然后说检查出肋部有轻伤,以此就医记录再去做司法伤情鉴定(其中有一些极为可疑的情况)。但是本人及本人家属,至今没看到过一张张伟真实就医的证明票据。因为只有三甲医院的票据,才能证明张伟真实看病过和具有真实的伤情。及张伟就医花费了多少钱。直到现在,我没看到过,本人只能至今存疑(张伟究竟去没去真实的看病?)。本人没打张伟肋部,而张伟说我打他肋部了,张伟夫妻事后还对他们的口供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伪)

 

1)疑点一(可能是张伟回家后做伤,再去看病=张伟个人罪行):

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关上门(无人监管条件下),自行做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做司法鉴定。拿着这些东西,诬陷是本人所为。但是,这些猜测必须是基于张伟有实际的医院就医票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这样推测。(需证明就医过)

 

2)疑点二(可能是张伟本来没有伤,是医院里的某位医生,为张伟做的虚假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张伟与医生共谋的罪行):

因为至今本人没看到一张相关医院票据。难免起疑!所以,必须证明张伟实际去过医院,存在肋部二级轻伤等对应就医消费及检查正式票据证明,才能排除是医院和张伟猫腻的违法行为(即:张伟没有伤,是医院里不良医生虚开的虚假病历、报告。)

 

3)疑点三(可能是司法鉴定所,单方面给张伟做的虚假病历材料及鉴定报告):

还有一种情况,是张伟没有伤(他回家也没有自行做伤),张伟没有去医院就医(不存在医院和张伟的私下猫腻作假行为)。问题出在津实司法鉴定所方面,是鉴定所通过关系,虚假制作的张伟就医记录和报告内容。在张伟没有伤且没有真实就医的情况下,出具一份虚假的鉴定报告书。

总之,只有看到张伟真实就医票据,才能证明存在什么?及排除哪些疑点?抽丝剥茧看清李承那桩故意伤害案件真貌。

 

此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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