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诉讼)律师协会包庇不良律师,侵犯当事人权益
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诉讼),此材料是对于半民间半行政的律师协会,对当事人的侵权产生的纠纷。一审二审再审,都被法院驳回。而进行的检察院监督。
作者:李承 ,天津人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5)津01民终2721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相关案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民事一审裁定书;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39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事实与理由:
1天津市律师协会,如何侵害了李承的权益?
这一个关键问题,受理此案再审的法官,并没有明白。天津律协出具的他们协会的文书,阻碍了我家起诉不良律师孟蕊的诉讼效果。我家曾在2023年7月到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起诉过涉事律师(孟蕊)。案由是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2023)津0102民初7961号】。但是,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孟蕊律师所在的律所),拿着天津律协出具的孟蕊律师没有任何问题的“失察”结论书作为挡箭牌,来应诉。最终,一审受案法官李铁依照天津律协的文书,驳回了我家的起诉。然后,我家又到天津二中法进行上诉【(2023)津02民终10580号】,二审法院其实认为孟蕊律师确实存在不尽职的一些迹象,毕竟在李承此前那个刑事案件里,没有看到任何孟蕊律师为李承辩护的痕迹。对案内的两个关键司法鉴定报告(可疑部分),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让李承认罪认罚和赔偿的事项(其实本人李承无罪)。没有体现出律师在案内应起到的明显调查和辩护的作用。起初二审法官,想让双方调解。(注意:一审及二审的开庭,孟蕊律师都不敢露面),是由其律所内别的律师来应诉的。代孟蕊出庭的张姓律师同事表示:要退给李承家2万元(此前律师费共3万),进行了结。本人李承表示反对(因为孟蕊骗走我家8万)。法官之后,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一审法院参考天津律协的那个文书,对李承家的上诉驳回处理。这么说,天津律协的文书,起到了阻碍李承家向不良律师孟蕊的追讨诉讼。(虽然此前河东区法院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我母亲徐玉华。因为徐玉华是当时签订律师合同者,但是事情的主体还是本人李承,孟蕊作的是本人李承案件的律师。最终李承因孟蕊刑事致冤,且骗走高额钱财。案内许多事项都给耽误了。这些刑事一审阶段的耽误,还导致事后翻案难。李承是孟蕊律师侵害的主体受害者。)
2孟蕊律师,具体是如何以律师身份侵害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的?(间接看,律协认定本来有错的孟蕊律师为无错):
申请检察监督人(李承),会提交此案【(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的一审起诉书(共19页),具体内容都在里面。这里不再复述。李承还会提交我家起诉孟蕊律师的民事起诉书(共31页)和上诉书(共20页)。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即知天津律协在这里起到的干扰作用。
我家为何对于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律师)一案,没有进行再审呢?因为必须先把天津律协的干扰清除,才能让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正视孟蕊律师对李承算计陷害的行为。在这段时间里,李承也积极的对于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不尽职和耽误的案内应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及诉讼。这些事项,都需要等待。肯定就过了6个月的再审期限。所以,李承家起诉孟蕊律师的诉讼,能否再审顺利并最终维权成功。重点就看对于天津律协的敷衍失察文书,能否依法进行撤销。天津律协是李承家起诉不良律师的最大阻碍!
3天津律师协会的模糊定位,阻碍了司法公正之光的介入:
天津律协,不是典型的行政单位。其注册在民政局,属于具有20%行政属性的民间组织(剩余80%的属性,是民间团体)。律协能出具行业内的文书、文件,但是性质还是属于民间(民事)行为。因为,律协的文书不能被行政复议。从此点,也可知天津律协的属性。虽然,看似撤销什么决定书之类的诉求,不像民事诉讼的样子。但是,没办法。律师协会的脚踩两只船的定位,注定了这份尴尬的产生。
这个问题,我与天津市司法局也多次交流过,司法局信访表示这个问题确实很纠结,有待理清和合理定位。现在这个尴尬,其实把律师协会不合理的保护了起来。四不像的畸形定位身份,使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不可被复议(不算行政单位),难以被起诉(算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很纠结)。长期发展过程里,律协自身也掌握了这个特点,就有恃无恐的随意出具文书(包庇有错的律师),或不认真对待投诉律师的受害者。认为反正现在没有任何单位,可以直接监督律协。起诉律协,也很麻烦。我认为:既然律协兼具民间团体和部分行政属性,那么两种诉讼都可以发生。民事、行政都合理!
公民的维权诉求,不能埋没在尴尬的、模糊的定位泥沼里。
尴尬模糊的定位,也不能成为这样属性的单位,侵害完公民权益和扰乱司法公正秩序后的免责“护身符”。那样,可就违背了法制社会的公正基本原则。
4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和复杂性:
本人李承在东丽区法院判决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一案里,是受冤的状态。孟蕊在这案里,是本人的律师。但是她不仅在案内全程对本人0辩护,对案内诸多疑点0调查、0质疑。什么正事也不干。甚至还不经本人同意私下去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后与案件对方张伟建立结盟。反而一同算计陷害当时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李承。不与李承交流任何案件情况,只是使用各种手段怂恿欺诈李承赶紧签写认罪书,和赔偿案内其实是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张伟20万元。作为李承的案内律师,孟蕊的职业道德极其低劣,手段极其歹毒。最终,当时的李承还是上当了。产生了刑事冤案。且被孟蕊骗走5万元给了对方张伟。(3万元律师费,如同给案件对方请了一个反而坑害李承的律师。)李承被孟蕊侵害诈骗后,投诉到天津市律协。而律协方面,敷衍对待此投诉,全程不与李承见面,不与李承交流,不开听证会研判。就草草的出了孟蕊没有任何错误的律协决定书。此决定书,进而被孟蕊律师用于应诉,扰乱视听,干扰相关法院的判断。李承家起诉孟蕊律师,因此没能成功。不仅相关诉讼费白花了,因孟蕊是制造李承刑事冤案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个重要因素,事后没有得到追究和追责,那么李承的刑事冤案怎么翻案?孟蕊律师算计陷害当时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又致冤,又骗钱。不仅涉及诈骗罪,还涉及妨害司法公正罪。但是,天津律师协会这时成为了孟蕊律师的保护伞、挡箭牌。天津律协,也属于妨碍司法公正,扰乱法制秩序。关键问题来了,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不能被复议。没有直接的、明显的,对律协文书进行监督的单位(市司法局不管)。这时,律协的决定书成了一个唯我独尊、无法无天的状态,成为闭环。
而去天津律协投诉律师的人,反而变成自绳自缚者。因为一旦投诉人对律协的答复不满意,就会无奈向法院对涉事律师提出诉讼维权。而涉事律师,又拿着律协包庇此律师的文书,进行应诉、抵挡。投诉人的投诉,事后反而成为阻碍自己维权的障碍了!天津律协与天津不良律师这样的运作套路,岂不荒唐和无德至极吗!投诉者,知道中计后,又开始对天津律协进行投诉和诉讼。就会发现,这个事项比较困难,过程里充满分歧。法院会说天津律协不属于行政单位,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而有的法院表示,起诉天津律协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民事和行政,互相推诿,连门槛都进不去,立不了案。)不给立案、不开庭、也没有审理,那么对于天津律协的具体实际行为,就始终没有一个司法部门去深入的研判和深究。等于说:依然对天津律协,没有采取过任何的监督行为。这是极不正常的,是与现今法制体系背道而驰的怪相!
天津律协怎么这么特别?里面都是外星人吗?不是!里面也是人类。是人,就有可能存在或发生错误。有错误,到法院诉讼维权,很合理啊!但是,为何对于天津律协却这么难呢?
天津律协的文书,不能被行政复议。说明,他们出具文书的行为,本质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间组织行为。属于民事。
法官,不能一看到撤销什么什么决定书的请求,就笼统的认为这样的诉求不属于民事范围。需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凡有纠纷,应倾向于赶紧立案审查。不能一直悬而未决,耽误的是受侵害公民的权益。我也建议:以后不能被行政复议的文书,相关组织或团体,就没有资格再出具了!不被复议或监督的文书,都是扰乱司法秩序的毒瘤!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山寨司法产物。且不能用于应诉的证据使用,干扰公正。
律师对于雇主至关重要。寄望自己的律师,能帮助维权或申冤。可是不良律师,不仅各种不尽职、不作为,甚至算计陷害雇主。案件耽误、人生受损、钱财更加损失。投诉到律协,却遇敷衍包庇。律师行业其实司法作用大,却反而担小责?
申请人,希望天津一分检,能对李承诉天津律协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抗诉。及时依法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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