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对投诉者进行歪曲事实、恶意诋毁的诽谤行为《投诉者的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承,男
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法人代表:孟蕊,职务:主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1501号
案由:诽谤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惩处被告诽谤自诉人的犯罪行为。
2判决被告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对自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1自诉人李承,提出本次刑事自诉的缘起: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人此前那个涉及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现简述孟蕊律师当时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的问题:
(1)收了3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对发票一事,只字未提)
(2)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津税二稽罚[2025]19号。证实此律所性质不良,判定为偷税。)
(3)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反而帮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当时处于案件不利地位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没有李承受苦的筹码,不能以此胁迫了。)
(4)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这些律师合同和权益条款的不告知,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且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
(5)不给李承看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张伟的伤情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这份报告,本人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6)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报告,性质一样!都是掩盖案件主体当事人(对于律师,则是雇主当事人)的案内重要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刑事一审判决后的很长时间,我都没有拿到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我就劳烦辖区派出所民警,帮我去法院调取一下,让我看看。然后在2022年9月底,我才看到这份报告,里面有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当时不让我知道),和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的荒谬牵强的推理。
我在事后,就向司法局投诉了这个精神鉴定所。然后,司法局也发现了一些皮毛问题,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是,司法局对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无法责令修改。告知本人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7)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对于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票据凭证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而张伟的伤情鉴定,发生在2020年。)
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
(8)孟蕊律师,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因为案件发生的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实质情况,没有被视频记录。案发当场,只有3个人。即: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所以,这个案件里,当事人的口供就变得重要。而案件对方的口供,对于李承也很重要。因为,孟蕊律师一直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但是,孟蕊却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口供到底说了什么?难道,不论案件对方怎么编造谎言、恶意诬陷我李承。李承都要草草的、不加分辨的签写认罪认罚书?默认对方说的都是真的?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有在保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吗?
(9)孟蕊律师对于案内三大关键证据(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口供内容),不向本方当事人李承示明,也不让李承进行知晓、质证的情况下,就最一开始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赔偿金”,让案件对方给李承出谅解书,把此案草草了结。(孟蕊身为李承案内律师,就也可以什么正事不干的情况下,就能拿钱走人、完事了。)
(10)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案内刑事律师的全程,对案件的疑点0调查,对李承不认可、充满怀疑的鉴定报告不替李承提出任何异议(0异议),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0辩护(最开始,孟蕊就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表示不会对李承进行任何辩护)。李承家里花费3万元,请来一个啥正事不干的律师。
只会怂恿当事人签认罪和给案件对方高额的且无对应依据的钱财,为了把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完结。(把刑事一审糊弄过去,就拿钱、完事、走人了。却不顾对于本方当事人,刑事一审是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李承在此前刑案里,是出现了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的事项。
这两个操作,凸显了李承当时在看守所内的无奈与无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的地点,是东丽区看守所。这个看守所,生存条件低劣、恶劣,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入看守所后,李承与家人断联。李承最初伸冤的意志是坚定的,但是长期与家人无法联系,加之自己的律师孟蕊表示不打算给我辩护,对案件疑点也不进行丝毫调查,案内关键要素也不给我看和知晓,孟蕊也不与我探究交流案情。从始至终只给李承一条路,即:签认罪+给对方20万元。李承之后产生的认罪认罚,是孟蕊给李承2个月的长时间洗脑、刑期恐吓、律师在一审阶段的种种不作为,导致李承逐渐陷入绝望的变相被逼后的结果。如果当时,孟蕊律师坚定要给李承积极辩护,努力调查案内的疑点,对有问题的两个司法鉴定提出应有的异议。不与案件对方有任何的来往,把精力和心思用在与本方当事人交流案内详情,梳理案内细节上。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正常的律师工作模式下,李承怎么会绝望的签认罪呢?
(11)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手段。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李承在刑案里之所以产生认罪,是因为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调查案件。最终,给李承逼到只能选择认罪的路上。
当时,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长达2个月的洗脑和哄骗,其间有威逼的恐吓(孟蕊自拟的虚假大刑期),有所谓的利诱(孟蕊替对方说话,对李承说:赔5万元是多么的值!)。及种种的话术与手段。在2021年10月中期,逐渐给李承“说动”了。然后,孟蕊律师又开始攻陷李承父母的阵地。孟蕊当时对李承父母谎称:5万元钱,给了张伟后。李承马上,就能出来了!(从看守所释放) 然后,李承父母信以为真。就在2021年10月23日,与案件对方张伟签订谅解书,及给予张伟5万元。结果,钱给完后。李承并没有如孟蕊所说的从看守所里出来。李承父母就纳闷,问孟蕊。孟蕊说:钱给完后,还得开庭呢!还需要等待。但是,事前劝李承父母给张伟钱的阶段,孟蕊跟李承父母说:钱给完后,马上李承就能出来。孟蕊律师,此点存在严重的欺诈!(不择手段的骗钱)
(12)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刑案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孟蕊于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从20万元降到5万元),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孟蕊用新产生的5万元赔偿金,当作新的要挟李承的筹码。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孟蕊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各种投诉、控告、申诉,写了2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之多,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
(13)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因为孟蕊作为律师阶段,不曾提及取保候审)这是事后,李承到天津律协投诉孟蕊期间,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6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一共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更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综上所述,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有问题的情况是13条,已可看出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的不尽职,甚至存在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敲诈钱财行为。最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
也因为这些情况和李承亲历的这些被律师坑害的遭遇(不仅铸成冤案,而且被骗走高额钱财),我对孟蕊进行过投诉。
刑事一审判决后,我长时间陷入绝望失望的状态。直到2022年4月,我从看守所恶劣环境而倍受煎熬的身体已逐渐恢复。我就开始进行刑事案件的全面申诉和相关的投诉。随着不断学习、了解法律,也意识到我在案内被我的律师孟蕊,给骗了!害的我太苦!我就在2022年9月,信访投诉到河东区司法局,然后河东区司法局敷衍问问我而已。我不满意,随即又向天津律协发起投诉。天津律协,对我的投诉进行“三无模式”的处理。(无电话询问,无见面交流,不开听证)
然后,天津律师协会对我的投诉,作出处理结论通知书之津律协(2023)通字第34号、复查决定书之津律协(2023)复字第15号。天津律协对违背多项律师职业道德及操守、案内勾结案件对方反而对本方当事人进行欺诈、骗取钱财的孟蕊律师,毫无究查和指错。虽然,天津律协对李承的投诉孟蕊律师一事,采取敷衍的“三无模式”。而且,最终驳回了李承的投诉。但是,天津律协也确实受理了这个投诉,也告知了被投诉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而且,该律所也向天津律协出具了他们的答辩书(《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就是该律所的这份答辩书,里面存在几处对本人李承进行诽谤的内容,捏造不实信息,恶意诋毁自诉人李承的生活事实。
因为,李承在天津律协投诉效果不好(律协包庇不良律师)。
李承及李承家人,就在2023年7月在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起诉了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号是:(2023)津0102民初7961号。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孟蕊律师所在的律所),拿着天津律协出具的孟蕊律师没有任何问题的“失察”结论书作为挡箭牌,来应诉。最终,一审受案法官李铁依照天津律协的文书,驳回了我家的起诉。然后,我家又到天津二中法进行上诉【(2023)津02民终10580号】,二审法院其实认为孟蕊律师确实存在不尽职的一些迹象,毕竟在李承此前那个刑事案件里,没有看到任何孟蕊律师为李承辩护的痕迹。对案内的两个关键司法鉴定报告(可疑部分),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让李承认罪认罚和赔偿的事项(其实本人李承无罪)。没有体现出律师在案内应起到的明显调查和辩护的作用。起初二审法官,想让双方调解。(注意:一审及二审的开庭,孟蕊律师都不敢露面),是由其律所内别的律师来应诉的。代孟蕊出庭的张姓律师同事表示:要退给李承家2万元(此前律师费共3万),进行了结。本人李承表示反对(因为孟蕊骗走我家8万)。法官之后,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一审法院参考天津律协的那个文书,对李承家的上诉驳回处理。(虽然此前河东区法院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我母亲徐玉华。因为徐玉华是当时签订律师合同者,但是事情的主体还是本人李承,孟蕊作的是本人李承案件的律师。最终李承因孟蕊的种种失职和算计而刑事致冤,且骗走高额钱财。案内许多事项都给耽误了。这些刑事一审阶段的耽误,还导致事后申诉及翻案难。李承是孟蕊律师侵害的主体受害者。)
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此前给天津律协的回应投诉答辩书(该律所自己出的调查书),也提交给天津河东区法院,同时也纳入到委托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一审的卷宗里。就是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里面的歪曲事实的内容和恶意丑化李承的描述,迷惑了天津律协。让天津律协出具不公正的投诉答复决定书。而这个律协的失察决定书,又引起了河东区法院对李承家起诉慧萃嘉怡律所的败诉。所以,这份所谓的律所自己的调查报告内容,是本人李承此次发起刑事自诉(涉及诽谤案由)的核心焦点所在。
2自诉人李承,现在才发起刑事自诉的无奈和现实问题:
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落款时间是2023年2月15日。距今已经2年多过去了。为何,李承现在才对该调查报告内的诽谤内容,进行诉讼呢?原因有:
(1)本人并非法学专业人士,相关法律及诉讼知识,难免会有欠缺。对于刑事自诉这一公民享有的法律权益,本人是在2025年4月才知道的(李承本身知道的就晚)。既然之前不知道,就无法采取对应行动。
(2)因在此前东丽区的刑事案件(上文已提及),本人在案内被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定为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鉴定结论报告,当时办案民警、本人律师孟蕊、东丽区检察院,都不给我看。(我及我的家人,在刑事一审阶段,都没拿到。)我只知道这个结论的二句话,但是里面的具体内容,我根本不知晓。这个精神鉴定报告,出来后,我和我的家人(我的父母),都不认可,至今拒绝签字。在一审判决后的本人漫长申诉过程里,我才知道,一审阶段的司法鉴定,必须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否则,就耽误了。这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耽误,不就是本人律师孟蕊的失职项目之一吗!而且,对应的鉴定所,出具李承有精神问题的报告,至今没有任何的实质事实依据。纯属瞎猜的推理。有关键的案内要素,不让当事人看,等于按着当事人的头,强行依从默认的态度。极不讲理(剥夺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正因为刑事一审判决生效了,里面本人的精神鉴定也封印在里面。所以,当时我家起诉慧萃嘉怡律所,其实是本人要作为我母亲徐玉华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和出庭的。案件已经立了:(2023)津0102民初4752号,但是河东区法院法官荆亮,查看李承此前刑事一审判决书时候,发现了李承的精神鉴定结论问题。就表示李承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代理人。然后,当时这个民事案件,我家就临时撤诉了。就出现之后,徐玉华作为律师合同签订人,勉强的作为原告(老太太自己出庭的),起诉慧萃嘉怡律所(2023)津0102民初7961号。这里,有一个问题(法律常识):没有经过案件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而定李承在案内有精神问题,却不给李承看对应报告书,是何道理?(属于办案和审案阶段的违法)之后,李承对于河东区司法局关于本人投诉孟蕊律师的答复也不满意,又对该司法局进行行政起诉。然后,河西区法院又如荆亮法官一样,死扣李承在此前刑案里的精神鉴定报告问题。不支持李承作为诉讼主体人的资格(2023)津0103 行初141号。本人李承,深感此前被孟蕊律师的不尽职耽误对精神鉴定提出异议造成的不利现状,遂忍无可忍对限制本人诉讼资格的裁定书,进行上诉。
然后,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出具 (2024)津02行终277号,支持李承合法的公民诉讼权利。(我费很大劲,成功捍卫权益)
李承夺回诉讼资格的时间是:2024年6月27日。
(3)本人李承分身乏术,且需等待相关投诉及诉讼的结果,而定本人是否发起此次涉及诽谤的刑事自诉。本人自2022年4月以来,为了刑事冤案申诉及相关的投诉、追讨,已经找过56个单位,写材料200多份,字数达几百万字之多。其中,涉及对孟蕊律师的投诉和诉讼,就有7、8个。比如:李承起诉了天津市律师协会(民事、行政);起诉了河东区司法局(只处罚孟蕊律师皮毛);包括对孟蕊律师提出诈骗的刑事自诉(2025)津0102刑初131号(注意本人刑事自诉孟蕊律师诈骗,与本次起诉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诽谤,对应的诉讼事项和内容是不同的。虽有关联,但不可混淆。)
可见,本人对于因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种种不尽职、违背职业操守,不仅让李承刑事受冤,且被孟蕊律师骗走8万元一事。李承的维权、申诉的意志,是极其坚定的。相关的与律师、律协、司法局律管的诉讼,至今并没有一个我满意的结果,且再审、检察监督,还需漫长等待。本人李承,决定不等了(不管那些法院和检察院,最后出什么结论,本人都要尽快对天津慧萃嘉怡律所进行涉及对本人诽谤的状告)。
(4)李承发起本次刑事自诉,并未超出法定的期限。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最小的期限是5年。而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涉及对李承的诽谤行为,是2023年2月15日。
3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涉及对本人李承的诽谤,具体有哪些?
首先,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给天津律协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3页材料(也已入法院的卷宗),是没有标注页码的,从这一点就可见该律所应对律协的答辩是态度很轻浮的。作为律师,书写的文书是不规范的。
在这份律所自己的调查书里,第一部分是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自述表现(这一部分,该律所避重就轻,混淆视听。自诉人已在前文对孟蕊律师进行了13条的批判揭露,不再复述);
第二部分(该律所调查报告第2页),则是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对李承的主要诽谤内容。该律所报告,原文如下:
信访人李承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毕业后,一直未工作,未接触社会,不接触陌生人,一直独居,案件发生后,孟蕊律师多次耐心为其讲解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但其时而明白,时而糊涂,所以孟蕊律师就案件情况多次向委托人徐玉华进行了交底。
上面划线一段文字,就是该律所报告如实原文,给天津律协进行答辩,和给河东区法院进行应诉使用。
该律所说:本人李承患有精神分裂症,这就是对李承极大的诽谤。公开说他人是精神病人,是需要实证的。别说个人,这么说。即使是精神专科医院,这么认定,也要拿出实证的。不能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李承质问慧萃嘉怡律所:李承有精神分裂,对应实证在哪?哪个视频记录,拍到李承或疯或傻的如实记录了?哪怕是同等效力的证据,也行!从始至今有这些东西吗?李承刑案内是有一个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的结论,但那个鉴定报告是意见书。什么是意见书?推理的,尚无实证。事实也确实如此,这个鉴定所定李承案发时精神分裂,就是纯属推理出的结论,根本至今没有对应的实证证据。况且,鉴定结论是案发时精神分裂。而天津慧萃嘉怡律所,被投诉后,气急败坏,显露了恶俗的本性。把案发时精神分裂,夸大为常态精神分裂。还混淆视听,说是医院确诊的。为了让不懂行的人、不严谨的人,对李承有一个误解,就是丑化投诉人的形象。把投诉人说成精神病人,那样投诉的事项和内容,都不值得听了(为让受理投诉者,不用在意了)。接下来,该律所说李承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是类似的夸大丑化投诉人、采取混淆视听、概念的伎俩。天津安定鉴定所,在鉴定报告里写:李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非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两者的区别可大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纯傻子,没有对外界认知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该律所,把李承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写成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见该律所(孟蕊律师)的心地、品德是什么性质的?这样品性的人,能办好李承的刑案吗?从中深深细品。从此点,反而证明李承对这个律所(孟蕊律师)的投诉,可能就真是如实、必要的。
该律所,把外人都当傻子看。这样如此明目张胆的变换用词,对投诉人夸大的恶意丑化。以为外界,看不出来吗?这是该律所,自证品性低劣的最好证明,这才是真正的如实鉴定。
那么,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之前定的李承案发时精神分裂,和限制刑事能力人的结论,是合法、合理、如实的吗?
本人已经对天津安定医院,在天津河西区法院进行了民事起诉。案号:(2025)津0103民初1917号;然后一审驳回了本人,本人又进行了上诉(2025)津02民终3730号。其中,该案的起诉书有31页内容,一审卷宗PDF文件容量有295M,涵盖材料共247页之多。该案上诉状有23页内容。请受理此案的法官,如果想了解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的往昔恩怨,可以调取该案一审和二审卷宗进行研判。必须要兼听则明。
本人李承,也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引发的司法局受理投诉的行政纠纷,进行了诉讼。本人强烈批判了该鉴定所,作为李承刑案鉴定方的不合法性,且该鉴定所在案内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派出所作为委托方,故意不提供案发执法记录录像),草率出具鉴定结论也是荒谬、职业操守低下的。河东区法院,案号:(2025)津0102行初19号,一审依然驳回本人,本人上诉:(2025)津02行终220号。请受理此案的法官,如果想了解李承在之前刑案里,被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存在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可以调取相关案件卷宗,了解详情。还是那四个字:兼听则明。李承已经对天津安定医院及其院内鉴定所,表示了强烈的批判、披露与不满。
在最近这30年来,全国记录的各地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乱象和司法鉴定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难道还少吗?水太深!
我认为孟蕊律师,是最没有资格拿精神鉴定,来说事的人。
上文已经提到,对精神鉴定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异议,被孟蕊律师给耽误了。任何没有对应实证的鉴定报告,哪有鉴定所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太霸道了!还不让提异议了是吗?
(注意:精神医院的医生,司法鉴定所里的医生,本质上都是人。而不是天使。是人,就有私心杂念和错误。律师,是干什么的?如果不会反制、对疑点提出质疑。默认派出所、司法鉴定所都对。那么,天下要律师,还有什么用呢?)
孟蕊律师对于自己的失职和职业素养的低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用恶意的丑化伎俩诋毁投诉她的人,属错上加错。
然后,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孟蕊律师)作为始终未与李承生活在一起、平时也不来往的人,却对李承的生活做出一段极其荒谬的杜撰描述。说李承是一直不工作的、不与陌生人接触的、不接触社会的、一直独居的。李承对此质问:天津慧萃嘉怡,凭什么、有什么资格和依据,说的这些话?这段描述,可见该律所的法制意识极低,对道德也是持有最本质的漠视。随心所欲的捏造他人生活的具体事实。对作为投诉人的李承,进行恶意诋毁和丑化。进而消弱投诉人的投诉。本人李承,在中专毕业后,虽然没有正式上社保的工作。但是,本人打过零工和兼职。而且,每年是给国家上城镇医疗保险。
之所以,没有正式工作,是因为李承看透了世人的丑恶和唯利是图、重财轻德的嘴脸。(某律所,不正是李承最好的证明吗?)李承选择在家里做一些网络兼职。并非纯不工作。
既然,该律所还说李承不接触社会和陌生人。那么,李承之前的那个刑事案件,是怎么来的呢?不接触外人,李承怎么会被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者呢?是不是,此话由慧萃嘉怡律所证明,李承才是案内被寻衅滋事者,张伟才是犯罪者。
而该律所,报告前文又说案内证据充分,张伟就是受害者。前后文字和理论,可谓自相矛盾。说李承一直独居,更是离谱?慧萃嘉怡的律师,都平时和李承住在邻居吗?或是一直监视李承吗?否则,这个论点怎么来的呢?这个一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也是概念模糊。是从出生以后,李承一直独居在深山里?还是下水道里?总之,该律所可能自己也无法自圆其说。唯一目的,就是想办法丑化李承。便于该律所,抵挡天津律协和受理民事案件法官的审查。该律所还说:案件发生后,孟蕊律师多次向李承讲解案件情况。这段话,也显出该律所的某种病态。李承是此前那个刑案的亲历者,主要当事人。孟蕊律师,有什么资格给李承讲解案件的情况?律师,顶多是与当事人交流案情。哪有讲解案情的?
而事实,孟蕊律师一开始到看守所,就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书和给张伟20万元,根本懒得与李承详细探讨案情和案内的一些疑点。因为,看守所里对律师会见,没有录音录像存证。所以,孟蕊律师就利用这个对律师监管的漏洞,被投诉后对外界编造当时怎么积极给李承办案的假象,以扰乱视听。(这也是现在看守所对律师监管不力,导致为个别不良律师为非作歹提供便利和空间。事后,投诉律师取证难。)
该律所,编造李承在看守所会见阶段,时而清醒,时而糊涂。
这段话,证据在哪?显然,和孟蕊律师在看守所内对李承种种欺诈和蛊惑一样,都没有记录。这段描述,同样也是利用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录像存证的弊端导致的该律所事后被投诉时候,用来混淆视听的辩解造雾空间。李承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前两个月,坚决不签认罪书,也不给张伟高额钱财。请问孟蕊律师,李承这种坚定的抗争,是清醒?还是糊涂呢?(在孟蕊律师看来)该律所,在第二部分,最后说:孟蕊律师,多次与李承母亲徐玉华,交底了。交什么底了?是交了李承有精神病的底?还是交了孟蕊律师,拿完李承家的3万元后,偷税漏税欺瞒国家税务?不给李承取保候审?(孟蕊律师对取保一事,对李承和李承家人,只字不提)。孟蕊律师不办任何正事,只知道怂恿、逼迫李承签写认罪书,让李承同意给张伟20万元?和案内几个关键证据,也不给李承看,不给李承提出异议?孟蕊律师,当时连张伟的看病的票据,都没有给李承父母看,她能交什么底?要是真交底,孟蕊怎么不把李承与张伟的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录像,给李承父母看呢?让李承父母看看自己儿子李承,究竟犯罪了吗?张伟当时,有事后莫名其妙才出现的伤情吗?
所谓的交底,也是孟蕊律师利用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内,无法与外界和家人联系交流的弊端,进行“两头骗”罢了。(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不仅骗李承,而且还骗看守所之外李承的父母呢,为了把钱赶紧给到张伟,完成某难以启齿的私下勾当。比如:拿到钱后,分成。背信弃义!)
值得注意的是:李承在当时刑事案件里,是一个弱势的身份。
处境极为不利,被关押在看守所里,限制了人身自由,剥夺了正常健康的生活状态,与外界和家人断联了。李承自身的能动性,极度的受限。在案内的应诉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唯一,能靠的就是自己的律师。如果,自己的律师,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当事人其实一点反抗都没有。(尤其是像李承这样,此前任何案件和法律经验都没有的人,对案件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不了解,如同婴孩般的无助。李承再怎么明智,也多少会受到自己律师的干扰和影响。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越往后拖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越削减。尤其是自己的律师,不办任何正事,只给当事人一条路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会容易走律师唯一留的那一条出路。对于孟蕊律师,就是给李承始终一条路:解脱孟蕊作为律师的抗辩和调查职能,在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自己签认罪,孟蕊自己既拿钱,又省事。事后,还大概率不担责任。然后签认罪书后,又欺诈当事人还要对案件对方进行高额赔偿。给外界认为是当事人明知给对方造成伤害,而甘愿赔偿对方的。而事实是孟蕊利用先让李承签认罪,然后说只签认罪,还需要坐牢的。一步一步引诱李承上当。用认罪认罚后的赔偿对方,洗白孟蕊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家高额钱财的这个犯罪行为。认罚认罚后,给案件对方的赔偿出谅解书,就不属于诈骗了。洗白了。但是,案内出现的5万元赔偿,至今都没有真实的对应依据,比如:张伟真实三甲医院的就医消费票据及真实就医挂号凭证,都是没有的。然后,律师帮助案件对方骗取高出事实很多的钱财后,再和案件对方分成这笔钱,这就是律师行业内的“两头吃”行为。
利用案件当事人关押看守所的不利局面和当事人不熟悉法律和办案流程的青涩,对当事人进行一步步的下套、设局。
既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致冤,又造成钱财大量骗走。
在刑案内,律师骗身处案内不利境地(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人)的钱更容易?,还是骗案内身份相对高和自由自主的所谓案内受害者的钱,更容易?当然是前者。
在不良律师心里,律师只是她获得虚荣和钱财的职业身份而已,其内心并没有真德和职业操守,更不敬畏因果。心里只有钱,怎么能获得更多的钱,才是重要的。对本方雇主,毫无道义可言。能骗一个,是一个。心存侥幸,投机处事。
一般认为:认罪认罚,是当事人自愿签写的。其实这个论点,很无德。请问,当事人在哪签的认罪书?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在看守所?当事人,都不是自愿去的看守所,那么不自愿去的看守所签的认罪书,哪来的自愿呢?尤其是事后,多方对此前认罪认罚提出异议和投诉的人,需要严密调查情况。不能让认罪认罚,成为制造冤案的畸形司法工具。
本人李承,没什么大能耐。中专学历,没有稳定工作。就是一个长年素食(不忍心吃肉)的人,隐性的宗教学者和灵性作家。从2003年开始研究宗教,于2009年开始写作,2012年完成一本书(未出版),其中道出关于批判人类、人性、深度解读这个世界的文章,大致是提高灵魂,修正因果的。
像我这样的人,能犯故意伤害罪吗?李承与张伟案件发生之前,李承有过类似前科吗?案件发生后,至今已经快5年了,李承后有类似案件吗?事实是:都没有。那么,基本的逻辑可知,从排除法分析,问题出在案件对方张伟那边。因为一个人成不了案件,案件是双方的。把焦点都集中在李承这边,是极其不合理的思维。案发当时,警方执法记录视频,可知张伟当时根本没有其事后、回家后,才莫名其妙出现的那些伤情鉴定里描述的伤情,明显可知这些轻伤,都是张伟回家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其自己做的。难道,案件发生后,案件对方回家做的多大的伤,都算李承打的?
因为李承受冤,才花钱请的律师。律师,带给了李承什么?带给这个案件什么?是增加司法的公正?还是增加司法的污点?是违背良知、纵容丑恶,还是增加了律师自己获得昧良心钱的方式和渠道?还是增加了它时后世,畜牧业的繁荣发展、货源不断?(缺德者的恶业~生死轮回)
该律所报告的第三部分,表示:孟蕊律师,没有在李承案内不尽职的行为。事实是如此吗?上文,自诉人已经列出孟蕊律师不尽职的13条问题。这里不再复述。
该律所表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李承认为,该律所只是套用一个概念来说话,且是无实行的空话。李承在案内根本没有犯罪的事实,张伟在案内(非其回家后)并无事后才产生的那些轻伤。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四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到场的前20多分钟发生的案件情况。一个是: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此两者之外,都是旁枝末节。比如:什么韩富亭口供、徐玉华口供、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这些事项,都是事后或案外的非核心要件。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2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
孟蕊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辩护律师,其对于此张伟伤情鉴定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毫不质疑。然后,却说案内的证据充分,把孟蕊律师拿钱后懒得办正事,不作为、不调查、不提异议、不给当事人辩护的失职行为,说成是给当事人采取罪轻辩护是最优的方案。
该律所,第四部分,是对其律所收取李承母亲徐玉华3万元律师费后,不开具发票的辩解。这一段,其实是该律所本质性质的自身最详实表现,已经弄巧成拙。可知该律所,是一个习惯性的知错后不认错,还喜欢变着花样进行狡辩的属性。这一段律所的自我论述,是如实的吗?当然不是!本人在起诉天津市税务局的行政诉讼里,详实的讲述了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偷税的具体操作伎俩和行为。案号是:(2024)津0105行初149号。本人有理有据的,对该律所的狡猾做派,进行有力的揭露。请受理此案的法官,调取这个案号卷宗看看,对照该律所第四部分的自我辩解,可知其律所真实性质。
从而,了解李承家聘请这个律所的律师,最终导致刑事致冤,是一个必然的结果。李承家,上当了。李承被坑的太苦了!
再怎么花样的辩解,错误就是错误,事实在那摆着。现在河东区司法局和天津市税务局,都已经对该律所的狡猾、不老实的违背律师法和企业经营法的行为,进行了整改批评和处罚公示。孟蕊律师,在接受河东区司法局调查税务发票的时候,在面对大量事实之下,也只能认错、接受批评。即使在表示错误的同时,依然不改其强行狡辩的习性,还变着方法转移话题,说自己平时只注重法律实务的问题,对发票的问题,不够重视。所以,忽视了。在面临大量证据的时候,还依然狡辩呢。那么当时在没有监管录像的东丽区看守所里,如何去欺诈李承的,让李承刑事致冤和协助案件对方骗取钱财的,孟蕊律师就更不会承认了!一贯的品性,摆在那了!
在该律所报告的结尾,表示: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不存在违规行为,投诉人李承的投诉内容不属实。
本人李承认为:如同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引申为未经发誓的言辞,可靠性都是极低的。李承表示:因果大于道德,道德大于法律,法律大于民俗,民俗大于丑恶。上等人信因果,中等人讲道理,下等人只谈法律(不信因果,也不讲道理、没良心)。如果一个法律和司法体系,不是以敬畏因果和求实讲理为基础的,那么这个司法体制,一定是腐朽败坏的。不能保障公平公正的。
引申附参:
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既然已经如此坚定的表示了孟蕊律师,没有任何的错误和违规。也坚决表示李承是一个精神分裂者。那么,李承必须率先及带领自认为精神不分裂的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和孟蕊律师,做一个无愧于因果、天地、良心的公正表态仪式(发重誓),如下:
如果本人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案件里,是一个精神分裂或精神异常的人。那么,本人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李承的)
如果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案件里,不是一个精神分裂或精神异常的人。那么,孟蕊律师就今生死后,她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孟蕊的)
如果本人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案件里,如实的犯有对应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判的不冤。那么,本人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李承的)
如果孟蕊律师,在此前李承刑事案件里,存在不尽职、违规、愧对良心的行为。那么,孟蕊律师就今生死后,她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孟蕊的)
如果孟蕊律师,在此前李承刑事案件里,不存在不尽职、违规、愧对良心的行为。那么,本人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李承的)
以上五段发誓,本人李承发誓3段,替精神不分裂的孟蕊律师发誓2段。这样够讲理吗?够敬畏因果吗?够无愧于天地、时空吗?既然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口口声声指出李承是精神分裂者。那么,李承必须要改正,努力往精神不分裂的状态调整。与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必须一同做出精神不分裂的姿态。这样你我双方,所说的话、所放出的报告或诉状,才有意义、才有尊严。否则,都是戏论、浮言。所有不付因果代价的言辞,都不足取信。精神统一的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是否赞同李承这个观点和方式?
天津慧萃嘉怡律所,既然表示李承刑案里,定李承有罪是证据充分确凿的,李承也是一个精神分裂者。那么,有一个大疑问就出来了。既然李承犯罪的事实是如实的,且李承精神还是分裂的。说明李承的案件对方,是光明正大的、问心无愧的成为受害者的身份,且相对于李承是精神统一的。那么,为何李承的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作为案内的受害者,却事后不敢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内容,进行对应的发重誓确认呢?
2023年9月17日,金钟派出所毛所长亲自去张伟家要求张伟夫妻对李承案件里他俩之前的口供坦诚发誓,让李承能心服口服,结果呢?对于发誓,张伟夫妻抗拒不敢,心里有愧!
请问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对于这个情况,如何解释?圆场?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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