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放任不管、不去积极监督)
原告:李承,男
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津政复告字[2025]L-11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2请受案法院经审理,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研判,履行被告对天津市公安局的监督职能与作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李承,无奈对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起诉(说明缘起):
天津市公民李承,在2020年8月25日晚,遭遇一起寻衅滋事事件,本人邻居张伟对本人进行袭击,本人及时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事件在事后莫名其妙上升到刑事案件程度,疑似案件对方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共同设计虚假口供,谎称张伟回家后做的那些轻伤,是本人李承案发当时打的。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现在案件对方张伟的这两个计划,都已经得逞了。本人李承已经刑事致冤,且被讹诈走5万元。
(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作为案内证人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此韩某在李承受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期间,突然患上肺癌,现已患病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不吃肉,我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因为办案派出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在案件初期把本人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且本人在派出所侦办期间,拒绝调解,不愿意为张伟回家自己做的伤情而“买单”、且对张伟的伤情保持强烈质疑。金钟街派出所,见李承拒绝调解(不给张伟钱了事)。就在2021年8月4日,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经医院体检后,转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等待东丽区检察院的审理和东丽区法院的判案。
那时,案件发生恶性质变,被寻衅滋事、被殴打(张伟在案内重击本人李承的颈部左侧,至今未愈,颈部的伤难好)的李承,反而被拘留和关押,套上犯罪者的身份。李承母亲徐玉华,见此情况就唐突的选择了一名叫孟蕊的女律师,作为李承的刑案律师,为了给儿子李承伸冤、维权。可怕的是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性质不良的律师,不仅偷税漏税(现已被税务局定性处罚),案内一点正事不干,一心谋财,私下勾结案件对方张伟,进行传说中律师行业的“两头吃”,背信弃义,违背律师职业操守。与案件对方结盟后,孟蕊律师与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孟蕊在李承案内,身为李承的律师。对案件疑点0调查、对该提出异议的司法鉴定0异议、全程对李承0辩护,还对看守所内的李承宣说案件虚假信息、在庭审前蒙骗李承不要为自己辩护等……诸多卑劣手段。孟蕊已经涉嫌以律师身份,进行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刑事致冤后,本人曾去孟蕊律师的律所辖区的河东区春华派出所进行报案(诈骗罪),该派出所民警不予立案。本人复议到河东区公安局、复核到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皆维持不立案。天津市公安表示:律师在案内怎么骗本方当事人,都是合理合法的,孟蕊在看守所具体怎么骗的?无法考证。看守所对律师会见过程不录音录像,难以定性孟蕊律师的诈骗行径。因为本人李承,现在是刑事致冤的状态。而案内本人的律师孟蕊,又确实存在诸多对本人算计、陷害、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钱财的行为,是现今导致李承刑事冤案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本人必须附带明示。令相关人员得知此事。(天津公安的不作为,不只是李承投诉民警一事)
李承现在的刑事致冤,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理案件的两名民警:陈哲(警号371350)、岳沫池(警号371179),在案件的案发当天及侦办全程里,存在民警接案、受案事务的失职、违规、疏漏,侦查阶段的违规违纪、阻碍当事人李承的合法权益,及办案过程中李承因对民警不满而投诉,民警对李承进行隐性算计陷害等操作行为。
这两名民警具体违规情况,原告在给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履责申请书》(19页)里已详细进行了列举。这里不再详述。
但凡刑事案件出现冤屈的结果,大概率是在派出所办案阶段就存在了问题或草率立案、上报,对案件没有进行严谨的甄别和研判,甚至出现民警违规违纪,对案件当事人应拥有的权益进行隐瞒、限制、掩盖、阻碍,帮助案件一方对案件另一方进行算计、陷害、做伪证。对上报给检察院的案件材料,挑挑拣拣(只选那些对案件其中一方不利的东西给)、对案件描述和定性恶意夸大、歪曲。给检察院的审查制造层层雾霾,诱导检察院先入为主的看待被派出所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位当事人。对案内可能存在疑点的部分,则选择只字不提。不能以一个公正的姿态,提供材料给检察院。
虽然司法领域的人,都知道:一个刑事案件,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法院负责末尾的判决与执行。好像看上去,检察院和法院,对刑案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旦事后,刑事受冤的当事人,找到公安单位对案内办案民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公安单位就表示:案件已经由检察院审理完了,法院也做出了判决。公安的责任,没有了。受冤的当事人,不能找到公安这边。责任全在检察院和法院那边。如果公安是这样表示的,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大部分刑事案件,根本就是公安(派出所)阶段。检察院是未通过公安的上报案件及材料,直接施加给当事人一个刑事公诉的吗?
检察院和法院的审理,是不是基于派出所提供的案件初始定性和上报材料,来进行的?怎么能说案件和公安,没有关系呢?其实,不仅有关系,而且关系是最大的、最根本的。如果把一个刑事案件,比喻为一棵果树。此树的根,是公安(派出所),树干是检察院(连通公安和法院),枝杈是案内的司法鉴定报告材料,叶子是案内的证人证言,果实是法院的判决。
这颗果树,树干能否健康正直,果实能否结出良正的善果?其实,需要看这棵树,是否有一个“好根”?检察院、法院看上去作用大,但是他们对于案件,往往不是第一线的接触者。与案件接触,相对最近的就是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本身不知道案件发生了什么,全靠派出所上报的材料来审理,如果派出所办案过程里,阻碍了当事人的权益(比如知情权、异议权),检察院和法院,还以为当事人对案件的一些重要信息,都已经知道了。如果派出所民警,对案件的描述和定性,存在恶意夸大、歪曲事实的添油加醋,有的检察官或法官,尤其能力和经验的参差不齐,可能会选择轻信派出所的材料和描述。被派出所误导、带偏,进而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定。这就是由于检察院和法院,是案件审理的后端,而派出所民警才是接触案件的前端。如同,有人在上游小便,下游的人喝到水,就会含有此人的尿液。(就是这个道理)上游如果污染了,下游难以幸免,定受影响。派出所很关键!
再加上,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是受理东丽区这个庞大地界区域的所有刑事案件的机关单位。检察院和法院的审案人员,就那些人,可谓人少事多。一个案件一个案件,排的满满的,时间长了,某些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会产生一定麻木感、机械性。在审案务重的疲劳身心状态下,就容易产生对一些争议或疑点隐藏比较深的案件出现判定失误,默认依从派出所对案件的初始定性和材料证据的可靠性。衍生出现在检察院体系的不良模式,即:不管一个刑案,有无疑点,都争取让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书的方式简单结案。把审案的任务,反而交给当事人自身,让当事人自己定自己有罪。如果不签认罪,检察官就表示按派出所提供的罪名,从重判处当事人。刑期要挟、恐吓当事人,形成一整套畸形、不正的司法乱象。
本人李承,就是这一套司法乱象的受害者之一。检察院,是对案件有一个重要的筛查职能。但是,以医学理论来看,当一个人长时间处于疲劳的状态,其自身免疫力是低下的。容易生病。检察院也是如此。每个刑事检察官,审案任务重、案子数量多。这个状态下,对某些案件内存在的错误,就容易免疫失能,没能纠察出来。还因为被关押进看守所的嫌疑人里,真实犯罪的人占比大;而受冤进来的,相对占比小。从概率上来说,疲劳且逐渐审案麻木的检察官,容易习惯性的进行“有罪推定”。倾向给派出所送来的人,进行起诉、定罪。还有:一旦撤案,要追责派出所,或是产生国家赔偿等麻烦事,有可能影响司法政绩等私心杂念的牵绊和束缚,某些检察官在行使和捍卫公平公正方面就显得畏首畏尾。
基于这些现实情况,反证可知:派出所,其实才是最重要的。与其把案件甩给检察院,不如派出所在立案、上报之前,做好严谨的案件研判工作。有重大疑点,绝不忽视。待去伪存真后,案件各方面都稳妥确定后,再上报检察院。做到不屈枉任何一个良人,也不姑息任何一个歹人。无愧于心的办事。
公、检、法、司、政,这五家司法部门。彼此看对方的工作过程或审案流程,不要理想化的认为过程里是“0摩擦”、全纯净的状态。因为大部分的人,就是不纯净的。所以,办事的过程,也很难确保全纯净、理想化的“0瑕疵”。必须要把这些不纯洁的人为影响和干扰,考虑进去。公安民警、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司法局的人员、政府复议审理人,这些都是人。可能小概率,里面有天使化现,大德转世再来。
但是,毕竟占比应该不高。所以,受理司法纠纷的受案人,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投诉者、起诉者所投诉、起诉对象的工作事务处理方面,是理想化的“0摩擦、0瑕疵”的全纯净状态。所谓的一句“都是按照规则和流程办事”,把公检法司政里的人员,都默认定为圣人。就幼稚、愚蠢了。也忽视了公民百姓,切实遇到的那些疾苦、难题。犯了司马衷的心智低级,“何不食肉糜”的荒谬。会永远的脱离群众,与群众离心离德,久之在公民心里地位大减。公民对国家、司法丧失信心和敬仰。相关部门,对那些司法现存的争议、疑难问题,将长期被忽视和得不到解决。怨气、怨声在世间回荡。
就此案而言,本人李承其实在刑事成冤之前,就一直投诉办案民警的违规问题。对应的东丽区公安局督审支队不予重视、不作为。然后,刑事成冤后,李承继续投诉派出所民警。则换来“案件已经判决完了,请联系相关法院解决”。(在此,李承质问:法院,管处理违规民警吗?对违规民警的处理,就应该是公安上级部门的职责。)判决前,督察不作为。判决后,督察更不作为了。总之,全程都是不作为。然后,我跳出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这个对受理投诉民警敷衍的渠道。在国家信访开始继续投诉两名涉事违规民警,信访件分配到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传送到东丽区公安局,分局再告知金钟街派出所。(东丽区分局,给予本人受理信访通知书)派出所接到上级信访件后,就电话约我在派出所见面,装模作样的聊天+拍照记录。但是实际问题,并不解决。也没有详细深入的调查涉事民警。因为,至今本人的信访,只有受理告知书,而没有一张具体调查后的对应答复书。只有空谈,没有文字书面的正式带章文书。这纯属是糊弄人!
因为长期,我的信访投诉,都是有头而无尾。没有答复书。所以,我就直接针对天津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责令东丽区公安局或金钟街派出所,出具相关调查答复书。(涉事民警,究竟有没有违规错误?为何一直没有书面文书说明?)
本人网络信访过多次,亲自去和平区安徽路8号多次(天津市信访大厅),亲自去西青区新科道2号几次(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室)。都是石沉大海,问题未能解决。在2024年8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对我出具信访《终结告知书》。表示对李承的信访投诉事项,不再受理。词句简单、稀少,依然对涉事民警到底有没有错,未进行详细调查后的论述及解释。
我经过法规的了解,得知公民可以向行政单位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的方式,督促对应单位进行履责履职的事务。本人李承,就在2025年5月7日,把相关材料向天津市公安局邮寄,天津市公安局于2025年5月8日下午签收。但是,时至今日,已过答复规定的60天期限,未能答复本人任何。
依此行政不作为,本人起初向天津和平区法院进行起诉。立案法官告知本人,行政单位60天内未回复分毫的情况,需要先行复议,才能起诉。然后,我又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到天津市司法局提交(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现由天津市司法局代为审办),申请复议时间是2025年7月14日。
2025年7月16日,天津市司法局复议立案科,很快就给本人出具一个不予处理行政复议的文书。(对应诉状请求第1)
我又拿着这个不予处理文书,去天津和平区法院询问。立案庭法官经该院行政庭资深法官析阅,告知本人此情况,如果发起诉讼,是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立单一被告,即:天津市人民政府。先让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具此不予处理行政复议文书,是否合法、合理?现本人李承,向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天津市政府成为被告,关注此李承与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纠纷,明辨案件问题的曲直。
2请天津市政府,坚行对天津市公安局的监督职能及关注现有天津公安系统行政争议、纠结问题的重视与理清、解决:
(1)人民政府,应坚行对公安局的监督职能,需认识到公安单位现有处理事务的顽疾问题、亟待调整完善:
需先理清久已淡漠的正确概念,即:先有政府,后有公检法等单位。中国共产党推翻封建帝制及腐朽败坏的国民党,建立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名定义可知,以人民为核心和基础。新中国政府建立后,紧接着建立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这些公检法等单位、部门,是隶属于政府的。而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所以公检法单位,更应以人民为大。虽然这些理论应是公知的,但是许多公检法人员,早已忘却或混沌不明。表现为渎职、失职、办事敷衍懈怠,甚至有庸俗、媚俗、恶俗等封建、腐朽反扑的迹象,让人民寒心、失望。
社会稳定后,部分地方公安局,逐渐形成一家独大、唯我独尊的状态。认为公安是国家合法的暴力机关,自己很硬,自己的地位崇高。就对群众的诉求、恳请,采取一种冷酷漠视的态度。感觉不喜欢办的,就是不给你办,你能怎么样的姿态?想尽办法,逃避监督。如:对群众的信访事项,只出受理通知书,但是就是不出收尾的答复决定书。不出结论,群众就无法申请复议或监督,拿公安没办法,就无法监督公安。
公安逐渐自我形成一个办事流程的“针扎不进,水泼不进”的严丝合缝的封闭状态。把群众的诉求,都归于到信访事项。因为信访事项,通常认为不能法院诉讼、也不能检察监督。
逼着群众,在公安系统里进行死循环,公安就一直拖着、永远没下文。故意不出东西,让群众抓不着。戏弄群众于股掌之中。公检法司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较深的“能不干、就不干”“能往外推、就往外推”的陋习。世间没有最开始就健全、完善的司法体系,是需要公检法司政,积极办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来逐步修正提高的。懒于办事,就是把司法领域已有的问题、顽疾、纠结,永禁锢在泥潭里。这些锈死的症结,就需要国家的核心基础,即:政府,出来润化、督导、解决。政府不能隐身,要多让群众感知政府的存在和作用。让公安单位,知道谁才是老大?轻贱人民,就是对政府(老大)的不敬。因为老大的全名叫人民政府。
李承认为:现在公检法司政,五大司法、行政部门。诟病最大的,就是公安。众所周知,公民如果对法院出具的判定不满意,可以上诉、再审。对检察院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监督。司法局的决定文件很容易产生行政复议。
对政府的处理不满意,可以产生法院诉讼。唯独公安的处理事务的流程,是相对最闭塞的、难有出路的。公安狡猾的把群众来访的求办事项,归于信访。而信访,本身就是一个司法救济途径不健全的制度。有的信访,可能无关紧要。但是,有的信访是当事人心里最重要的大事。公安单位,迫于压力接到国家信访的工单,就装模作样的出一个信访受理告知书,然后就用电话表面沟通、见面空谈的方式,把信访糊弄过去。或是拍照存证(告诉信访部门,这个信访我单位办了),或骗取当事人签字(见面时虚假承诺当事人,只要先把字签了。就全面开展调查、为当事人办实事),结果往往是公安对于群众的信访,有头无尾。就是不出最终的答复结论文书。
没有文书,就是无章可循的状态,也不知道公安对于这个事究竟查没查?没有结尾,就不能说好或是不好。朦胧迷雾。
没有文件,就无物可依,没法产生复议、诉讼、复核监督等。
本人认为:应全面放开信访可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益。
行政单位,超过期限如果不作为,直接可以起诉。不要增加群众维权、求办事务的繁琐程度(什么前置复议、痴痴苦等)。
让法院诉讼或检察院监督,开放化、快捷化、全面化。因为理不辨不明、事不办不清。让群众的急切事务,先能看到办理的曙光(第一步)。而不是找各种理由,把群众拒之门外。
或是增加群众办事起步的复杂步骤,设置麻烦的障碍。把重要的事情,都耽误了。尤其责令公安单位,对所有群众的信访事项或履职申请,规定期限内必须答复,且是详细具体的,不能糊弄、流于浮表。并且,答复书内附带救济途径(如果群众不满意此答复,该怎么办?)一切可被复议,勇于积极的接受政府、法院的监督。让公安在阳光正气里树立威信。
李承这里单独提出来这些,说明现实中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这些阳光、透明、正派的优点,都未能具备。任重道远!
(2)对天津公安行政争议、纠结问题的待理清与解决:
本行政起诉的诉讼焦点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于李承向天津市公安局提起履责申请后未得到答复的行政复议,做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津政复告字[2025]L-1128号,是否合理、合法引发的争议、纠纷。李承认为这个行政复议告知书,里面有两处理解错误。一是天津市政府复议人员,认为李承向天津公安局申请履责,是要公安局对涉事民警调查处理。其实,这个理解肯定方向没错,但是存在理解不到位的偏差。因为,李承投诉民警的信访,从2022年就开始了,东丽区公安局和天津市公安局都知道这个投诉(李承手里已有几份信访受理告知书)。就是至今没有对应答复结论书。李承申请公安局履责,是让公安出对应答复书的履责诉求。如果市政府说李承要求公安局对不良民警调查处理,那么天津公安局问题就大了!不只是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而是玩忽职守、恶性渎职失职。从2022年到现在,公安局都还没有开始调查呢?那样多恶劣?虽然至今没有对应答复书,可以视为公安局没有调查,但是不能明说。说了就是不尊敬市公安局。顶多可以查一下公安局为何对李承投诉不良民警一事,只有受理,没有答复结论?究竟是什么原因,迟迟出不来结果?民警,是存在违规?还是没有违规?市公安局,倒是表态啊?!有什么难言之隐,市政府可以去调查一下情况。二是市政府复议人员表示“李承的申请事项属于公安履行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其实复议人员这个观点,是对这个复议受理案件和公安现在存在的顽疾问题理解不到位、认识不清,看问题流于表面导致的。公安当然是负有刑事侦查的责任,此不必多说。但是,公民投诉民警,单论这个投诉民警的事项,算行政投诉?还是其他什么?难道,投诉刑案里办案民警的违规、违纪,也笼统的算是刑事责任问题?略微深思,即知不妥。因为刑案民警,并不是这个刑案的主体参与者,而是案外身份个体的民警,去办这个案子的人。
办案的民警,履行的是身为民警的司法职能。但是,负责监督管理民警的业务,应该算公安单位的行政管理。虽然公安既属于司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所以,有时会发生定位的纠结,但是对民警的管理和督察,更倾向是行政的性质。
对刑案民警的投诉,也应适当评查对应刑案里一些情况和事实证据,是怎么一个情况?对照民警的行为,是否存在算计、陷害当事人的违纪行径(或夸大、歪曲、做伪证等)?所以,也会沾到刑事责任的部分。但是就看占比了,哪个性质更多?是刑事侦查责任?还是公安系统的行政管理督察责任?划分事项性质,有时不可走极端,犯了非黑即白的肤浅。
也不能全怪受理复议人员,这正是公安系统长期以来,对处理投诉民警事务的责权不明造成的。一般惯例,投诉民警是在公安部门内部进行消化、处理。外界不能介入参与,除非公安自己把问题民警上报给检察院或纪委。如果公安自己不报,谁也介入不了。公安局内部,有三个科室能管民警,依次是督审支队、局内纪检、法制科。这三个科,有时职能重叠、模糊不清,弄的乱七八糟。最后,啥事也没办、没查。
民警,是不能被起诉的。去检察院申请监督民警,往往也会被推辞,告知当事人去公安系统反映,检察院一般情况不管。
司法局更不管了。政府、人大,一般人又进不去,也懒得触及这些小事。最后,又回到公安系统。而公安现在的督审支队,大部分都是在位置上而不办正事和实事。只要民警不是太明显的恶劣,督审就是睁一眼闭一眼。大有:“只要这个民警不是涉及杀人放火,兄弟!我为你撑伞。”苦的是百姓。
造成现在公安系统对民警监管的失职与乱象,其实根本问题,是源于对生命与灵魂的认知偏差。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这是平衡法。从唯心来看,拥有权力而放弃责任和义务,死后可能会轮回下劣。一个人此生,做事办事,先别妄谈党和国家,先要明白:作为一个生命个体、灵魂个体,此生的因果是你自己的。在这个宇宙里,哪都有竞争,但是竞争的根本其实是因果的竞争(善恶、优劣),比的是灵魂的高低?
仔细想想,自己在纷繁的因果绞杀中,扪心自问,是否终究会归向败落?低劣的因果和堕落的灵魂,终归淘汰,不得永恒。即使法律再完善和健全,依然无法解决世间所有的问题。因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因果的真实敬畏,和生命个体对自己灵魂的自珍自爱。这个基础没有,一切都是治表不治本的枉然。
民警也是人,也可能会犯错、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公安的督察人员,认为民警是自己人,是自家兄弟,就姑息纵容。面对群众的投诉,不理不睬,懈怠傲慢。或真实出手,显得不好意思,所谓的关系战胜了公正的监督职能。督察一职形同虚设。但是纵容罪过,也是罪恶。那位不良民警,死后若是轮回为牲畜,包庇他的督察,也跟他一块去吗?面对因果律的冷峻,能否仰天无愧?公安系统的不良风气,已经积淀很久。都是因为相关的监督长期缺失、不足导致的。身有官职的人,莫要陷入位置越高,反而品格越低的怪圈中难以自拔。公检法司政等部门,对于群众求办事项,不应该倾向于驳回、不管,而是追求尽可能受理、认真看看这位公民,有什么具体诉求,和遇到哪些难题了?尽量解决,利于公民维权。当心里没有了真德,什么正事也办不出来。最高的法典,不是民法典、刑法典及行政诉讼法。而是八个字:灵魂自重,因果自重。
参:李承的《行政履责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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