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个别检察院内的检务督察部门,成为形同虚设
《不能让个别检察院内的检务督察部门,成为形同虚设》
前言: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职能虚化、力量不足、督察内容不明、整改落实不力等问题。2018年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为切实强化派驻监督,各院都实行纪委派驻制,设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进入院领导班子。2020年基层院撤销纪检组,统一按大口设纪委派驻政法口纪检组,免去了基层院纪检组长,将检务督察职能并入政治部。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编制和人员,工作开展由政治部人员兼职。
一是职责设置重叠。 二是人员配置不够合理。
三是内部督察力度不够。一般来讲,基层院本身“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时,往往是走形式多,抱着“只要不出大事,能维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态。加之,由于没有纪检监察这个部门,检务督察只是政治部工作的一项,人员少,底气不足,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到位。甚至,发生一些小问题、小毛病时还对上级或外界进行“包庇隐瞒”,争取内部消化,就是为了达到“家丑不外扬”的目的。
四是督察能力有待加强。根据《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规定,今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主要向司法办案、检察官惩戒转变。而基层院人员本身不是专职,加之人员分工调整比较频繁,缺乏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由于我院员额制检察官人少案多,办案任务重,不能给检务督察专门配备员额制检察官,直接影响了对司法办案开展检务督察。
五是督察效果不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主要是从负面去看问题,到各项工作当中去找问题,肯定会影响到一些部门或某个人的声誉和形象,检务督察人员如果有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或者因涉及利益而害怕监督,都会影响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以下是具体案例。 作者:李承 ,天津人
对于李承投诉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一事,请求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务督察进行复查监督(申请上级监督)
被复查人1(被投诉检察官):
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被复查人2(被投诉检察官所在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
申请复查监督对应事项:
1对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回复函》(关于李承投诉检察官王兴兰一事的答复),进行复查监督。望90天内作出答复。
2请津检三分院,对李承投诉王兴兰一事,进行复查研判。
3若复查后,判定王兴兰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请津检三分院责令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刑事案件进行抗诉处理,重新正式审理(此前案件走的是简易程序,诸多事项未明察、未深究、关键证据未质证。案件全程无人为李承辩护,也阻止李承进行自我申辩,案件存在许多违规、不合理的算计陷害情况。)
事实与理由:
1李承去东丽区检察院投诉王兴兰一事的缘起、过程简述:
本人李承在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被判处为故意伤害罪。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号。此案在检察院筛审阶段的受案检察官是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王兴兰,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案内关键证据对李承不展示、不质证,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用大刑期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手段和情况,且联合本人律师孟蕊一起算计当时几乎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李承,最终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条件下,身心意志逐渐下滑,就违心的签写认罪认罚书了,导致了刑事冤案产生。
案件初期,王兴兰让我签认罪,本人李承坚决不同意。与王兴兰探讨此案的问题,王兴兰也听不进去。表示:你李承,不签认罪,就回监室再想想。折腾了两三次,我见大势已去。
因为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基本每天睡眠都不足4个小时,生活条件低劣,还有牢头狱霸等恶劣情况,对应的管教民警也不管。本人每天身心状态,都在下滑。度日如年。那个期间,不仅身心在煎熬、本人律师不给我辩护(勾结案件对方,我的律师去案件对方家里联谊结盟,一同算计我。)、受理此案的检察官王兴兰,也对案件的种种疑点不去深究、
懒得查,而是选择让当事人自己认罪的方式结案(解决王兴兰作为检察官的工作与审案职能),王兴兰职业操守够低的。
本人刑事致冤后,越想越不对劲。在刑事申诉过程中,我才知道一些关于检察官系统的不良风气与问题现象。比如:现在一些不良的检察官,懒得仔细审查案件,一味轻信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材料和初定某人的罪名。倾向是帮着公安,完成和落实这个人的最终罪名。卸去身为检察官的根本职责,即对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对公安,是配合远大于监督。这些检察官心里,没有公平公正或对司法使命的敬畏,纯属是媚俗庸俗恶俗,见人下菜碟的卑劣者。缺乏得罪公安的勇气,即使发现案件里存在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疑点重重的情况,也没有撤案的气魄和胆识。而是想尽办法,把案件的定性责任转移到受冤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就是让这个当事人自己签认罪,那么公安和检察院、甚至之后法院的责任,都解脱了。
而认罪认罚的筹码,就是生活条件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生活对一个人的身心折磨与煎熬。试问,如果一个人蒙受了刑事冤屈,谁会在自己家里、正常健康的生活模式下签认罪书的?
现在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就是把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定罪之前,先关押进低劣生活条件的看守所里受苦。然后,检察官等这个嫌疑人关押进看守所1个多月之后,再进行提讯,先问这个人认罪吗?而不是和这个人讨论交流案件的实际情况。因为认罪,是顺此刑事处理模式的大势而为。如果,检察官发现公安抓错人了,进行撤案,则是违背此大势而行。是需要魄力的。李承在此,质问:男人和女人相比,谁的魄力更倾向坚毅?当然是男人更……。而现实里,现在检察院和法院里,却涌现出大量的女检察官和女法官。这是极不正常的司法乱象。女人自有其适合的工作岗位,但绝不是司法领域。女人的生命属于倾向家庭,而男人倾向社会。司法需要刚毅的品格和坚守良知的魄力,而不是权衡利弊的慕强媚俗。谁在破坏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是90%的女检察官和女法官,和那些小人之心、不阳正属性的男人们。
现在的刑事司法办案模式,对受冤的犯罪嫌疑人极其不利。
看守所的苦日子(身心逐渐受损),与外界和家人断联(无奈且无助),获取证据的不确定性(定自己有罪的证据或文书,可能拿不到。不知情、无防备),检察官不管证据是否充分,都倾向让当事人认罪。尤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的案件里,不敢撤案(怕得罪公安、怕产生国家赔偿等麻烦后续),就一条道走到黑。加大攻势(一般使用大刑期恐吓威胁的手法)让嫌疑人认罪。像一辆有毛病的汽车,只能前进,而没有倒车的功能。刑事办案,不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事实是疑罪从有。看守所(成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慢性的屈打成招)与认罪认罚(检察官预定大刑期的恐吓逼迫),一同来办案。这种利用人身心之苦为要挟的审案模式(刑事诉前),对于那些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单纯或身弱者来说,影响和危害是极大的。被公安送到看守所里的人,未必就真的是真实犯罪者。这就需要有良正属性的检察官,来认真负责的进行甄别和筛检。如果像李承所经历的如检察官王兴兰般媚俗、懒于深究案件的检察官,一旦发生派出所民警算计陷害一个人,先行初定罪名然后弄到看守所关押。媚俗的检察官,就会想办法把这个人往有罪的方向去推进、威逼压迫最终落实这个人的罪名。媚俗的检察官,是受冤者的泥沼,而不是洗刷冤屈的希望阳光。
媚俗的检察官,把刑事审案,当作心理博弈的赌局。这个赌局,从最开始就是不公平的。因为,检察官在和一个丧失人身自由的、身心每日都在看守所里消损煎熬的案件嫌疑人去博弈。虽然看守所不是审案里的明显环节,也不负责审案和判案。但是,看守所的作用和影响,其实是非常大的。现在的检察院,就是把看守所作为自己审案的重要工具,去要挟嫌疑人认罪认罚,诱导妥协,把责任转给嫌疑人。用看守所,来结案和完成自己作为检察官的工作任务。所以,如果一个人的认罪认罚,是在看守所里完成签字的。且这个人,事后总是抱怨重重,怨气极大,相关部门应该对该案进行重新梳理和研判,与当事人深切沟通调查,看看案件究竟有无错判?是哪个环节或人,出现和存在问题了?不能漠视不管。
绝不能让认罪认罚,变成一锤子买卖,流变为铸造冤案的铁锁。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此前并非法学专业或熟知法律及案件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这样的当事人,在案件里(尤其是在身不由己的被关进看守所里的处境阶段),又慌张、又无助、又窘迫,在看守所里关押时间长了,当事人的内心就会逐渐由坚持申冤抗争,变成保全身心健康的谋求离开看守所(渴望被释放回家)的转变。一旦当事人,关押看守所期间,没有遇到良正、负责的检察官或律师。这个当事人的处境和下场,可想而知。很容易陷入绝望的状态。
会出现委曲求全,签写认罪书,以求获得自由回家的妥协。
因为,当事人签写认罪书的场所和所处生活境遇,是看守所。没有自由、缺乏尊严,身不由己。如果,签过认罪书后,当事人事后发现或发觉案内确有许多错误和疑点未明察,被律师或检察官算计了。当事人的冤屈,就不能被平反了吗?如果,签认罪书后,一辈子不能更改了。这是谁定的缺德规矩?
认罪认罚,究竟是一种宽大的洪恩?还是玩人害人制造冤案的卑劣手段?良正的司法体制里,不能有不给翻的冤案,不应有明知有冤而漠视不理的案子。也不能让认罪认罚变成牵绊司法公正的枷锁而舍本逐末。不论怎么讲,被关押进看守所的人,在余下的刑案审理过程中,都是弱势群体,身不由己,丧失自由,生活条件相对极低。在刑事一审开庭之前的阶段,未必是纯净无暇的,当事人可能会遭遇一些杂音或杂质的人和事。或身心弱损、或被蛊惑蒙骗、或被威逼胁迫,导致意志、信念发现变化或偏移。人不是钢铁,能影响人言行、意志的事情,太多了。在给不了一个人真正的自主、自由、健康、正常生活、掌握案件信息权益对等的条件下,认罪认罚的产生,究竟水分有多大?成色有几分?将心比心!
检察官审案(撤案或提起公诉),应该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真挚的良知。不应把案件的审理变质为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作为要挟筹码,进行刑期多少或缓实、推卸检察官核心查案职能和责任的暗地买卖。
在本人申诉过程里,逐渐发现我的刑事案件里,有一些伪证未被明察指出、也不向我出示、更没有进行质证等不合规的程序和情况。其中有问题的环节,就是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审案的这个阶段,是失察、失职、懈怠的。用大刑期恐吓我签认罪,为了让认罚认罚来对案内那些疑点进行瞒天过海的糊弄过去,就不必去费心费力的调查和深究了,责任还不在检察官,表象认定是当事人自己悔罪认罪的错觉(给外界的错误认知)!所以,我认为王兴兰在审理此案期间,不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查证案件,对李承掩盖关键证据(两个案内鉴定报告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笔录内容),就用大刑期作为威逼来要挟我签认罪、草草的粗暴对我提起公诉。事后我才明白,签认罪之后,检察官立马就起诉我,剩余的开庭、判决都只是走形式而已,走马观花,案内所有疑点,都不查了。公安没责任了,检察官、法官、我的律师都省心省事了。唯独吃大亏的人,就是我李承,陷入冤屈的泥潭。因认罪认罚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里,丧失了大量的应有的权益,剥夺了我的维权申冤的条件,且事后申诉翻案还难。
(签认罪认罚后,刑事申诉阻力大,很尴尬。检察官多懂啊!可是当时李承懂这些吗?)
我其实在2023年的年底就向东丽区纪委反映王兴兰检察官的问题,然后东丽区纪委表示这方面纪委并不负责,需要我联系东丽区检察院本院的纪检部门,进行反映。我就把投诉材料,提交给12309控申大厅。然后,东丽区检察院于2024年2月4日,给我出具王兴兰问题的回复函。此回复函里,词句模糊,没有明确表示王兴兰有没有问题。虽然有东丽区检察院的印章,但是可见这个回复并不正规。之后,我也很无奈。就忙其余此前刑案里一些问题的后续维权、诉讼事宜了。投诉王兴兰的事情,我就暂时放下了。之后,我越想越憋屈,其实刑事若有冤屈,主要就两个部门的问题,一个是公安,一个就是检察院。而王兴兰作为检察官,就是案件重要筛查和把关的重任之人,她这个环节做的确实不好、失察,逼我认罪了。而且此前东丽区检察院出具的回复,也很简单,对我的答复也不明确。我在2025年3月10日,又鼓起勇气,去东丽区检察院提交了投诉王兴兰的材料。(2025年,我突然得知东丽区检察院里有检务督察这个部门),我仿佛又看到了希望,这次给检务督察提交了投诉。然后,东丽区检察院在2025年6月10日对我作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回复函》,写:王兴兰没有问题。那么,这个王兴兰真的如东丽区检察院所表示的没有问题吗?从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在本人四次到东丽区检察院补充大量材料(在该院检务督察所谓调查的3个月时间里)的情况下,该院检务部门,一次没有联系过我,没有约见过我,没有跟我认真的了解过相关情况,更没有开听证会。负责此投诉的人,是谁?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请问:这种受理投诉的检务,是正规办案调查吗?为何躲在暗处,不敢见当事人呢?也不屑与当事人见面交流呢?像这种受理投诉的做派,他们出的答复结果,能令人信服吗?就是装模作样的等到3个月的期限的最后一天,勉强的给投诉人一个院内对应检察官没有错的文书,敷衍了事。这种检察院,不出现冤案才怪呢!
我对东丽区检察院这两次明显敷衍的答复,表示不满。遂现在向上级检察院(津检三分院)提起检务督察的复查监督,以打破“自己人察自己人”的暗箱操作和装模作样。
2李承投诉检察官王兴兰违规办案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1)王兴兰用大刑期胁迫李承签认罪认罚,她省心结案:
王兴兰是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重要一步因素,她对案件不详查、在李承没有真实犯罪事实情况下,用大刑期逼迫李承签认罪,就能获得提前从看守所释放的“交易兑换”来进行她作为检察官的审查方式。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2个多月后,见检察官不能给我公正、一心要定我有罪。和本人的律师孟蕊,勾结案件对方张伟算计我、在本人与家人断联的无助阶段就是不与我交流案情、不调查案内的那些疑点、拒绝为我辩护,我见无人替我说话,大势已去,就无奈的、违心的签写认罪书,只为求得及早能从看守所出来的这个利益。
其实,王兴兰和我的律师也有一定勾结。因为两个人,有共同的目的,就是让李承认罪。王兴兰让李承认罪,为了她自己不得罪公安、自己也懒得仔细查案、省心省力、即使错了事后还很难找她的责任的结案是王兴兰最希望的方式。我的律师孟蕊,让李承认罪,是孟蕊律师职业操守有问题、一心只有捞钱,不管本方当事人冤与不冤。拿完我家的律师费后,在不经本人同意情况下私自去案件对方家里攀谈联谊,以求得在对方那边再获得些好处(俗称两头吃),且协助案件对方对案内现处于弱势地位(被关看守所)的李承,进行钱财讹诈。如果通过认罪认罚后签写的谅解书,就不算敲诈了,讹诈钱财的手段,就能通过认罪认罚的程序而洗白了。(这些伎俩,也是本人后来才明白的,当时我确实不懂这些。)
李承那天签完认罪认罚书,1分钟后王兴兰就把已经准备好的对李承的起诉书,交给了李承。(王兴兰早有预谋的计划)
产生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对李承的刑事公诉。当时,本人对这份起诉书,都没怎么看,只看看标题。为什么?因为我当时对检察官和自己的律师,失望至极。公正与否,不重要了。只想早点释放出去。(如果本人当时在家,定不会以含冤的真实身份,去签那个认罪书的。身不由己所致。)
王兴兰当时表示:如果李承不签认罪,就给李承大刑期,关进监狱里,落一个实刑。如果签认罪,就能获得缓刑,能尽快从看守所释放。而且缓刑比实刑,好听些,不那么严重。
成为阶下囚,哪有什么尊严和筹码,只能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从李承被起诉(公诉)的那一刻,其实刑事冤案已经注定了,之后的法院开庭只是一个走形式的样子而已。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100天后的2021年11月16日,东丽区法院判决李承为故意伤害罪,(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2)王兴兰不认真查案,面对案件事实与案内证据明显出入极大的情况下,并未对公安初步给李承的定罪提出质疑:
李承涉及的刑案,大致情况是李承因2020年8月25日与邻居张伟发生肢体接触,事后案件对方张伟莫名其妙出现与案发当时不存在的一些轻伤情况,派出所因为张伟有伤,就把李承顺势初定为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派出所先行的判断,其实是与案发事实不符的。案发当时(2020年8月25日晚),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以前有过怨结的本人邻居张伟,当时正好也遛狗完上楼回家,张伟看到我因夏天衣着少且没有任何防备的状态,张伟跑到我家门前,用脏毛巾抽打本人。本人被张伟的突然袭击惊吓到了,一点心理准备也没有。就打了张伟嘴一下(力度不大),然后往我家门外方向推张伟,本人在阻止其抽打行为过程中,扑倒张伟。张伟倒地后,其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伤情未愈,天天疼痛)。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张伟在民警到场时候,一点肋部问题都没有,也没说过本人击打其肋部。可是,事后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肋部伤情,且张伟夫妻口供里明确表示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用肘部反复故意砸打造成的。说明张伟的肋部轻伤,是经过击打造成的。而本人并没有如张伟夫妻口供所说的击打张伟肋部,我只是扑倒张伟后,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阻止其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而已。可见,张伟的肋部伤情是被击打导致的,但是击打的人,不是我李承,而张伟他自己。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韩某现已肺癌死亡,韩某在此案的因果下场值得深思。)
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四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到场的前20多分钟发生的案件情况。一个是: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此两者之外,都是旁枝末节。比如:什么韩富亭口供、徐玉华口供、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这些事项,都是事后或案外的非核心要件。
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2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
而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
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
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审核案件的检察官,其对于此伤情鉴定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
是严重的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
(3)案内两个关键的证据(一个是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一个是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王兴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之前及之后,都没有给到李承手里。阻碍了案件当事人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案件证据缺乏必要的质证:
本人李承在本人刑案审理过程里,派出所、检察院、本人的律师孟蕊,全程都没有把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给予本人。(包括李承在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期间,受案的检察官盛斌,也不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给我)
刑事一审开庭前,本人对张伟的伤情报告具体描写是一概不知的。所以,无法提出针对性的异议。不仅是伤情鉴定,连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之前也没有任何人或部门给我或我的家人。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也不告知我。在这三大不知的情况下,王兴兰逼李承签写认罪,我律师也怂恿我认罪。这样情况,出来的认罪认罚,真实吗?公正吗?讲良心吗?
对于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我在2024年6月4日,才通过相关投诉,在天津市司法局看到的。才发现张伟的伤情报告里存在许多夸张、不实的对我诬陷的内容。李承的刑事判决是2021年11月16日出具的,而李承看到给自己定罪的核心要件证据(张伟的伤情报告),是2024年6月4日,在天津市司法局(通过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也就是给张伟做伤情鉴定的司法鉴定所)。才看到的这份报告!离谱吗?东丽区公检法,这办的是什么案?程序公正、透明、向阳吗?
如果证据合法、正确,为何派出所、检察院,当初对张伟的伤情报告这个案内最关键的证据,向李承掩盖、隐瞒,不给看?难道心里有愧?怕李承知道里面的猫腻?怕李承提出异议?总结起来,给李承定罪的证据有5个。因为案件本身体量不大,就是两个人在楼道里发生的肢体接触,主体涉及的人其实就张伟和李承两个人,还有当时在场的张伟妻子韩某。(案发当时,现场就是3个人,再无其他)。5个证据,依次是:张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重要);张伟的案内口供(辅助);张伟妻子韩富亭的口供(辅助);徐玉华的口供(辅助);李承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辅助)。
因为案发现场的楼道里,没有监控录像。所以,案件发生了什么?只有案发现场的三人: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某知道。注意:张伟和其妻子韩某的口供描述,皆没有对应的实证。只是一个参考。而徐玉华是本人李承的母亲,她在案内的口供说李承有精神病,曾经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情况。但是,事实是想象的那样吗?徐玉华在案内的口供,只有一个时间点,就是2020年12月12日在金钟街派出所里发生。当天,李承被派出所民警带走,暂时囚禁在派出所里接受调查。徐玉华因为性格极其懦弱,怕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遭受刑讯逼供等虐待,就说出李承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此求得民警对自己儿子李承的照顾,别欺负李承。
就是这个情境下,出来的口供,就被检察院算做李承有精神病的证据了。徐玉华,在李承案内并未接受过检察院的核实询问,也未出庭作为证人接受过询问。(徐玉华只是当天旁听了,并不是以证人身份出庭说话交流,当时徐玉华也不懂这些)。虽然徐玉华是我的母亲,说出这些口供也非恶意和故意,但是产生的对案件的歧义效果,已经发生。本人已经把徐玉华进行了名誉侵权起诉。案号:(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那么本人李承住过天津安定医院吗?确实住过。那是2004年的事情(本人只有那一次),2004年9月11日,本人凌晨3点遇到疑似灵异事件,然后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旨为与医生交流世上究竟有没有鬼或灵异之事,就被当时的安定医院医生强行进行非法收治,安排住院。本来这个事情,是医疗纠纷,甚至是天津安定医院的犯罪行为。当时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精神医疗领域,乱象丛生。
精神医院随便抓人,过度医疗,强行收治的传闻,并不鲜见。
李承是当年那个乱象的受害者之一,这个事情被我母亲徐玉华利用,都是对儿子在派出所的境况,过度担忧,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想出的下策,只想用这个办法,让李承能从派出所出来。徐玉华,当时没有想的太多或太远。没意识到,这个所谓的担忧笔录,会间接影响李承刑案之后的走向。因为徐玉华的口供,民警找到了破案的线索,希望往李承有精神病的方向定案,就给李承做司法精神鉴定,然后给李承做鉴定的单位,就是2004年非法收治我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与李承此前有过矛盾纠纷的医院)。按照司法原则常理,天津安定医院应该对李承的司法鉴定,进行回避。
但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揽下这个本该回避的业务。
然后,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顺延参考该院2004年强行收治李承落下的那个病历,出具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分裂的结论,这个结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是荒谬扭曲的定论。
认定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报告,就是这么来的。本人现在已经对天津安定医院进行当年医疗纠纷的追讨,已对其起诉。案号:(2025)津0103民初1917号。且对该医院的鉴定所引发的司法局投诉不满意,提起行政诉讼:(2025)津0102行初19号。可见,李承与张伟的案件,虽然不大。但是岔路挺多,扩展的问题挺复杂,还有案中案。如果列入法学案例的话,也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经典案件。
李承案件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列出的以上5个证据。其实,严格讲都是事后出现的东西。并不是案发,第一时间的证据。
既然案件里,有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录像编号:天津370757),为何在判决书里没有列出呢? 这段录像,可是案件第一时间的记录,是案内最真实、最核心的证据,无法作假、不容丝毫的质疑。这段录像,能击破张伟事后出现的伤情鉴定报告里的那些虚假描述,和张伟、张伟妻子韩某在事后编造的虚假口供。而本人在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维权过程里,才得知这个鉴定所在出具李承精神鉴定报告阶段,根本没有拿到这个案发第一时间执法记录视频,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只把案内的那些纸质笔录提交给鉴定所,但是对这个最重要的录像,隐藏不给鉴定所做重要参考。可见,天津安定医院作出李承的鉴定报告,就是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往昔病历参考和臆想推理,猜测的案内事实。一点严谨度都没有!王兴兰,为何在对李承的起诉书里,没有记录和强调这个执法记录视频的证据?因为,如果根据这个视频去判定,李承是无罪的。张伟的伤情,是弄虚作假的产物。5个所谓案件的“事后证据”,就不攻自破了。
王兴兰在审理此案的时候,事先其实已经预定了这个案件必要出现的结果,就是定李承有罪。而不是心存良正、就事论事的、以公正和严谨的视角,去研判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是为了定罪而定罪。让李承绝望后,把李承围猎到只有认罪认罚这一条“光明之路”上,是王兴兰既省心省力、还不得罪公安、自己事后又很难担对应责任的阴险办案理念。
在公民的固有概念里,公检法三家,认为检察院是相对最公正、最严谨的单位。但是,本人李承亲历自己的这个案件,却没有感受到检察院的这份应有的庄严和公正。是王兴兰,败坏了检察院、检察官在公民心里的形象和司法地位。
法律规定,案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足取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王兴兰,对于案内重要证据,如两个司法鉴定报告、张伟夫妻口供、徐玉华口供,都对李承隐瞒,粗暴的就让李承签认罪结案、完事。属于检察官的办案违规、违法。王兴兰对李承的起诉是无效,应作废。王兴兰对李承掩盖案内证据情况下,产生的认罪认罚,也应作废。
(如果李承当时看到了虚假重重的张伟伤情报告和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及张伟夫妻的口供,李承定不会签认罪。)
3案内辅助验证,可知李承在这个刑案里的结果是受冤的:
法条怎么制定?办案底线,永远是讲道理、重良心、敬因果。(这是万法兼容的共通标准)。2023年9月17日,金钟派出所毛所长亲自去张伟家要求张伟夫妻对案内他俩之前的口供坦诚发誓,让李承能心服口服。结果张伟夫妻对于发誓,当场表示拒绝、抗拒!(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心里有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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