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关于行政诉讼,公民难胜诉而产生的上诉兴致低落问题)

 撤诉申请书(关于行政诉讼,公民难胜诉而产生的上诉兴致低落问题)

作者:李承,天津人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申请事项:

上诉人李承,申请对(2025)津02行终289号行政诉讼二审一案,进行撤诉处理。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李承,为何选择撤诉?

此行政纠纷案件,案由是两个天津市内的税务单位的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诉讼。

(1)上诉人因诉讼费,而撤诉:

本人李承,收到此案原审法院(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行政一审判决书后,是不满意的。本来两个被告单位的不作为情况很明显,但是一审法官马铮,在判决书里对两个被告的失职问题一点不指出,涉嫌法官包庇行政单位存在的错误。而且马铮法官,还谎称本人李承之前没有提出要受理税务检举后的结论书。一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我气愤。但是,这个行政案件其实对我而言,并不是太重要。而且,作为被告的税务单位,也已经处罚了我所检举的问题单位,即: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处罚公示:津税二稽罚[2025]19号。虽然经过诉讼,税务单位终究做出了实质的调查和处罚行为。可是,这些后续行为,是本人李承经过行政起诉后,才落实的。本质上,还是行政不作为。(犹如:劣马鞭后而行。)而且,一审法院判本人败诉(连半赢都没有)。一点不挑两个被告的错误和问题。但是这个案子,我综合考虑,又不值得去上诉和再耗费精力。本人就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申请的方式,对一审法官的行为进行投诉和表示不满。而且,本人在上诉书里写明本人如果上诉,是不交上诉费的。上诉费由枉法裁判的马铮法官先行负担。然后,河北区法院的人员也联系过我。说已看到申诉平台上,李承的上诉书。马铮法官也看到了。我也明确表示:上诉费让马铮法官替我缴纳。事后,马铮法官把二审缴费通知书,寄给我。我放在一边了。当时认为:如果马铮良心发现,他会替我缴纳。(马铮可能不愿得罪税务局,缴费后让中级法院来研判。)如果马铮,不替我缴费。那么,7天后上诉不就自动撤诉了吗?!我就没再关注这个案子。本人在2025年6月底,才在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后台,突然发现这个行政二审案的出现。我认为可能是马铮法官,不在乎这50元,替我缴费。(他可能也觉得他的判决,不太厚道。以此表示歉意。)但是,我依然不确定,是不是如我所想这样?因为当时,此案未分配法官,我不知道找谁,想再观察一阵。在2025年7月6日,有客服告知本人需要开庭的通知。我才进一步关注这个案件。找到此案的受案法官是兰芳,我特意向兰芳法官询问:这个案件的上诉,落实缴费了吗?然后,经兰芳法官核查,发现还未缴费。说明马铮根本就没有替我缴费。那么,本人最开始,就没有太想上诉的意思;如果能免费,我可以考虑。既然事至如此,我三思后,决定撤诉。

(2)此行政纠纷案件,对于上诉人而言,不是太重要:

其实本案的核心矛盾焦点,是涉及偷税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的孟蕊律师,在本人此前刑事案件里,大量不尽职,勾结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我,导致本人刑事致冤,且被骗走高额钱财。本人在投诉孟蕊律师的过程里,发现其还涉嫌偷税。然后,举报至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二稽查,总是长时间推卸、不查办。本人,四处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起诉后,二稽查才开始查办。最终,于2025年2月17日,处罚了涉事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主任:孟蕊)。认定该律所,确实属于偷税。

算计陷害本人刑事致冤的律师,所在的律所,被查、判定为偷税违法。这个结果,是对我投诉孟蕊律师有利,属于间接证明孟蕊的职业操守低劣,身为律师的知法犯法。对本人被不良律师侵害的维权,有一定的辅助意义。但是,税务的问题,不能直接证明孟蕊算计陷害我了。只是参考作用。此与税务单位产生的行政纠纷,是本人刑事受冤后维权申诉事项里的“旁枝末节”。本人,不想在此案耗费太多的钱和时间。

(3)被告单位,现已做出相应的检举调查和处罚行为:

虽然,这个行政行为,施行的非常滞后。费了检举人李承,好大的精力和时间。是通过诉讼的鞭策,才开展的。但是,怎么说,也算是做到了。如果,诉讼后,相关税务单位依然不行动。可能,上诉人李承,会明确继续诉讼。依现在的情况,李承上诉的动力已经不大了。

(4)上诉人李承,对现在的行政诉讼,失去了信心:

本人至今,已经经历了几次行政诉讼和几次民事诉讼。没有获得过一次胜诉的案例。本人李承,有宗教信仰,长年坚守素食。只要是我起诉了这个事情,肯定是有理有据,起码必是对得起良心的。但是,现在的司法环境,并不好,也不纯正。有理不再走遍天下,法官也是人,也有私心杂念。会比较原告、被告的各自背景,身份和关系;审理和判决的时候,会采取“见人下菜碟”的媚俗理念和思维。如果我李承,有过诉讼胜诉的经历和体验,我可能会坚持上诉,痛快缴费。

但是,李承至今未能感受到司法应有的公正。这让李承,还怎么提起诉讼的信心?尤其是在对于本人而言,不太重要的案件。本人已经经历十几次官司,亲身体验了天津的司法系统,我是心存不满的,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关于行政诉讼,公民一方难胜诉的抱怨与指责,我已在此案的上诉书提及了。这里不再复述。

2希望二审法官(兰芳),能对此撤诉案件依然进行归档:

虽然上诉人李承,提出撤诉。但是,李承对此行政案件的一审结果,并不满意。之所以撤诉,上文四个原因我已表述。

综上所述,可知李承并不是因为对此案满意而撤诉,而是因李承对天津的司法环境失望、丧失了信心、缺乏动力而撤诉。

对于现在没有稳定工作和其他申诉维权事务较多的李承,不想白白浪费钱和时间在这个案件。但是,醋是怎么酸的?盐是怎么咸的?李承是以什么原因,提起的撤诉。二审法院,必须详实的进行记录、存档。李承对与天津税务局和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的行政纠纷案件,虽撤诉,但确是不满意的!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