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鉴定领域,是现在司法部门监管、行政诉讼审理的盲区,凸显了软弱与无力
司法精神鉴定领域,是现在司法部门监管的盲区,凸显了软弱与无力
作者:李承,天津人
此案例,是对于司法精神鉴定产生的司法投诉与诉讼,面临的问题:
再审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行政诉讼案的初审判决书。
2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22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再审申请人,认为天津二中法,安排肖琳法官连续三次成为李承案件的受案法官,又三次驳回案件,有些可疑和不妥:
肖琳法官,是天津二中法行政庭的法官。她以极小概率的可能性,成为本人所有上诉到天津二中法行政案件的受案法官。依次是(2025)津02行终10号【此案关于本人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案件对方张伟司法伤情鉴定存在虚假内容引发的行政诉讼上诉二审】、(2025)津02行终42号【此案关于本人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聘请律师孟蕊,在案内存在大量不尽职、甚至勾结案件对方张伟一同算计陷害当时案件经验为0的本人李承,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上诉二审】、(2025)津02行终220号【此案关于本人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阴差阳错给本人做司法精神鉴定出现荒谬结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上诉二审】。
以上三个行政上诉案,都分配给肖琳法官,并且肖琳法官在受理这三个案件期间,都存在该查的不查,该调证的不给调证,敷衍漠视的应对上诉人李承提出的案内尖锐质问情况下,对这些案件悉皆驳回处理。这个情况,其实极不正常。
而且,这三个案件的开庭模式,都定为询问。只有肖琳一个法官在场+一个书记员。没有三个法官在场的那种正式审理的样式,虽然宣称是合议审理,其实根本没有合议。就只有肖琳一个人,一手主持案件的审理结果。因为除了肖琳以外,本人李承再没看到过别的天津二中法行政庭的法官。可疑!
请天津高级法院,关注天津二中法行政庭,这种对行政案件的轻浮与戏谑操作。调查该法院,行政案分配法官的猫腻。
现在的天津各级法院,对行政案其实都不重视。从庭内法官数量就可知道。外界,都说行政案件公民一方胜诉难、维权难。为什么?因为世人掌握了人心的弱点,就是媚俗和趋炎附势,俗人认为机关单位大、而公民是小。法官也是人,也难以逃开这个弱点。使得行政诉讼,成为一个无可奈何的走形式的司法过程,大致遵循:开庭、询问、装模作样的审理、积极寻找驳回的理由、然后驳回了事。让公民一方败诉收尾。
如果行政诉讼,就是最后都要判公民(原告)败诉的,那么行政诉讼就没有意义了。在中国,行政诉讼是不是一种形同虚设的事务?民告官,法院更献媚于机关单位。保护机关单位,而轻视敷衍公民(原告)。久之,败坏了在公民心中行政诉讼的严肃公正印象。法院纵容了机关单位的错误和腐朽。全然丧失了法院建立的意义和职责。其实行政庭的法官,应该要比民庭、刑庭的法官,更霸气、更独立、更底蕴深厚,不被任何的关系、压力所影响。行政诉讼的宗旨意义就是:监督行政单位的工作,修正行政单位现有或已有的错误、弊端。帮助他们完善。并维护公民的权益,铸就良性正派的法制社会。也可以说:行政诉讼,倾向是挑行政单位的错误。但事实上,却是法官挑公民(维权者)的错误。掩盖维护行政单位的问题、错弊,给机关单位打掩护的。与法制宗旨,背道而驰。行政法官,应近乎于法官里的圣人。而事实上,行政法官反而变成了法官里的媚俗小人。如果行政法官,不能以屈原为正直的榜样,那么必然让老百姓蒙受“屈冤”。
我认为:应该规定一个行政法官,不能连续三次成为某原告的受案法官,尽量避嫌。(像肖琳这种连续三次成为李承行政案法官的情况,极为不妥、不正常。且三次都是驳回李承。)
本人李承现今所有产生的行政案件,都和本人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冤案有关,是本人刑事案件申诉的一部分。(并无另外的根本支脉)而三个行政案件,对于本人的刑事申冤都至关重要。一个是给本人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件,即:本人案件里对方张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这个报告,当初民警不给我看、本人律师不给我看。这个报告是本人在刑事一审判决的两年多后,才从天津市司法局看到。发现里面有许多虚假的内容记录,对本人恶意的诬陷和陷害。
对应上诉案(2025)津02行终10号已被肖琳法官驳回。
本人此前东丽区刑案里,因为本人受冤而聘请律师帮助我调查和辩护,结果请来的孟蕊律师,是一个偷税的、各种不尽职的、拿完我家律师费后转头却勾结案件对方的一个劣质律师,案内联合对方对本人各种欺诈、算计、敲诈。最终导致李承不仅刑事致冤而且被骗走高额钱财。可以说,孟蕊律师是产生李承刑事冤案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然后,河东区司法局不实际查处该律师,我就提起行政诉讼了。对应上诉案(2025)津02行终42号现也已被肖琳法官驳回。其实,李承投诉律师的这个司法纠纷产生的行政案件,才是李承维权的根本之根本。我在此前刑事案件里,为何受冤?根本原因就是本人当时任何案件或法律经验都没有,几乎是0,如婴孩一般无助、无奈。而我家聘请的孟蕊律师,用她的11年执业经验来算计陷害我,帮助案件对方趁火打劫敲诈我家钱财。一心要害我的孟蕊,当时案内一点正事没干。对于对方的伤情鉴定和本人阴差阳错产生的精神鉴定报告,都没有提出任何质疑,甚至这两个报告,连看都不给我李承看。掩盖重要案内疑点,不让李承知道。帮助张伟掩饰其才是案内实际犯罪者的证据。(张伟才是案内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人,只是张伟回家后自行做轻伤,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其实,李承在天津二中法产生的三起行政二审案,都和投诉孟蕊律师而产生的司法行政案(2025)津02行终42号有关。如果律师尽职,就不会有李承后续自己再对于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和对李承自己的司法精神鉴定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了。但是,这么一个关键的行政案,也被肖琳法官终审驳回了!等于把李承维权的桥梁,给断开了。
现在李承,已经对(2025)津02行终42号进行了天津高级法院的再审申请。现由陈爱敏法官受理。
现在李承,对于本次行政案的再审申请,则是李承刑事致冤三大因素之一的李承自己的司法精神鉴定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此对应二审(2025)津02行终220号也已被天津二中法的肖琳法官驳回。
如果涉及李承刑事冤案的三个行政关联案件(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李承本方有问题的律师孟蕊、案件里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的荒谬),都被驳回。那么,李承此生就是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冤案产生、落实、固定,无法翻案成功了。
这样,不仅对于李承今生是残忍的;而且对于案件里弄虚作假的案件对方张伟及津实司法鉴定所(这些扰乱司法公正的人)是一种不合理的放任纵容;对拿钱不办正事、不尽职、职业操守低劣的孟蕊律师、对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及其所在医院的违规,是一种负面的鼓励和支持。也是对我国司法公正的亵渎。公民没有感受到司法公正。
2此案的一审及二审法官,存在哪些明显的失职失察行为?
本人李承,并不在意司法局受理投诉的程序或邮寄文书的时间。李承只在乎,本人在投诉和诉讼里,提出的那些核心疑点及涉事的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可能涉及到错误的问题,有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和解决!?事实是这些李承提出的质问,至今皆被忽视或一笔带过而已,不给予解释和处理。
判决书里,还把问题支到民事诉讼,让李承对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进行民事侵权诉讼。我在一审庭审,其实已经说过:民事诉讼可以,但是必须行政诉讼判李承胜诉,李承才能对该鉴定所发起民事诉讼。但是,在行政案里判李承败诉,李承还有资格去向天津安定鉴定所,追讨民事侵权责任吗?难道让天津安定鉴定所拿着行政判其无错的文书,抵挡李承的民事诉讼,让李承的民事诉讼费白花了?纯属耍李承玩呢?
判决书里,还说:司法局对于李承的投诉,经调查确实发现该鉴定所存在一些问题。已经通报给金钟街派出所和天津司法鉴定协会。我认为:还应通报给东丽区检察院,因为李承权益受损的终极问题是刑事冤案,而当时对于李承进行刑事公诉的单位,是东丽区检察院。精神鉴定报告,间接产生了李承的刑事公诉案件。李承也因此相关权益受损严重了。刑事一审判决后,理论上公安其实已经完事了,责任终结了。跟他们再说,也没有什么用。不如和检察院通报和告知。我觉得河西区司法局的通报对象,属于舍本逐末了。而且,据悉司法局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整改通知,也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公示,效果和影响微乎其微。实际处罚为0.
而且,判决书里模糊的说司法局发现问题后,发出整改了。但是,究竟是发现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给外界一种感觉是整改的很彻底,发现问题很尖锐似的。其实,司法局指出的问题,都是皮毛而已,不是投诉人李承认为或指出的那些核心问题。
而且,在行政判决书里,会发现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即:对于上诉人李承提出的核心质疑的内容,没有展开来谈及,好像被闷住了。而对于两个司法局怎么受理李承投诉的表面化流程内容,却篇幅较多,法官故意掩盖李承指出的问题点。二审法官成了一审法官的复读机,装模作样的审理和出判决书,没有起到二审法院的重要职能,即:对上诉人指出核心的在一审阶段未得到关注和解决问题进行再深挖和研判。此点,二审法官是失职的,甚至是渎职的。
最终,法官绕来绕去,努力寻找给机关单位打圆场的空间。把问题转移到皮毛上去,就给上诉人驳回处理了。这是司法的悲哀,这种法官不仅是司法的懒虫,也属因果的卑劣者。
是给上级法院(高法)找麻烦的懈怠分子,应该撤职处理。
3此案一审及二审法官,一直都在忽视哪些案内焦点问题?
(1)在二审判决书里,法官全篇98%的文字,都在描述两个司法局处理李承投诉的相关流程内容。
而对于李承,提出的投诉具体核心内容及至今未解决的焦点质疑问题,却少之又少,几乎一笔带过,且词句隐晦、模糊。这就是不良法官,书写判决书的猫腻套路。故意把起诉人或上诉人的重点内容,略写或模糊写出,甚至不写。给外界一种,原告究竟说过什么(不清楚、看不出来)?起诉案件显得毫无道理的感觉。二审法官,俨然变成了机关单位的潜在辩护人,这样的内在定位,上诉人还怎么赢?诉讼费,纯属是白花!
(2)始终被忽视的案内焦点问题之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应该成为李承刑案里的司法鉴定方,理应回避:
本人李承与此行政案的核心焦点,即:被投诉单位(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隶属的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有过医疗纠纷。是矛盾、怨结的关系。若是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方,应选择那种相对关系纯净的第三方机构。而有过怨结且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本院有过所谓病历记录的天津安定医院方面,则不符合这个纯净第三方的标准,公正性难以保证。对此点的质疑,本人李承在司法局的投诉阶段及行政案一审、二审阶段,都明确提出了。皆没有得到司法局及一审、二审法官的重视。对李承指出的此问题,司法局及法院,至今也不进行对应的解释和问责。李承在二审庭前提交给肖琳法官的对天津安定医院当年违法收治李承的刑事自诉状里,详细描述了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怨结产生的全过程。让天津安定医院成为李承的此前刑案内的精神鉴定方,属于错上加错。结果,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出的结论,确也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天津安定医院恬不知耻,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自己作自己的裁判,自己维护自己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给李承的所谓病历记录。如果把法院系统的回避原则,引申到司法鉴定方面。天津安定医院早就属于应回避方了!该医院与李承有利害关系,有矛盾关系。天津安定医院,无法无天,也不主动提出回避,也不向李承询问是否回避(最开始就剥夺了李承的权益)。肆无忌惮的以不公正的身份给李承进行鉴定,出鉴定结论。颠倒是非,继2004年后,又一次侵害了李承。
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应该参考调查与待被鉴定者的往昔与之关联身份,如果发现有过关联或纠纷,应主动的提出回避。可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不知廉耻,毫无司法公正原则,揽下这个司法鉴定业务。毅然给李承做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可想而知了!确实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的结果。定李承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他回家自做轻伤),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
(3)始终被忽视的案内焦点问题之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阶段,收取的案内重要证据材料(鉴定素材)是严重缺失的,如此情况产生的鉴定结论是违规的:
本人收取到的天津河西区司法局的应诉证据里,没有李承此前刑案内最重要的证据,即:案件第一时间四名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光碟。两个被告,在一审和二审的开庭前中后,都不曾出示和提交给法院或李承。而在河西区司法局的证据材料(调查卷宗里),其中派出所给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素材里,写了材料里包含有“警眼记录”这个词,这里的警眼记录就是李承所说的执法记录录像。但是,被告在调查鉴定所的卷宗里,未曾发现有这个光碟。可能,派出所根本就没给过鉴定所执法记录。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有重要缺失。
这种情况下,鉴定所是否有过重视和要求补交?如果面对关键证据的不足,天津安定鉴定所依然肤浅的、马虎的进行鉴定。说明,鉴定所在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出具的结论报告是存在问题的,不严谨的!出具的鉴定结论其实是违规的。
作为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从事这么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民警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难道不知道吗?不去作为最关键、最核心的鉴定要素吗?有影音的录像,和无生命的纸张文字笔录相比,哪个更能贴近判定一个人或案内相关人等的精神状态?鉴定所为何在证据的参考方面,舍本逐末呢?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最终要依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意愿目标而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像他们所说或外界认知的,鉴定所出结论~具有独立性。请受理再审的法官,对执法记录录像这一关键证据,进行调查(涉事的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当初在鉴定时是否拿到过?及河西区司法局在应诉时候为何没有出具此证据光碟?)。
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如果在对于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收取案内重要的证据材料,比如:案发当时执法记录录像(首要),当事人的笔录(其次),其他证据(再次)等。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撤回委托单位的鉴定申请,不予鉴定。因为刑案的相关鉴定工作,是极其严肃、严谨的。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个人的人生及名誉。(一旦产生刑事案底,跟人一辈子,影响许多政审等资质。岂是小事?)可是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不懂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证据是否到位,无所谓!认为大部分被鉴定者都如傻瓜一样,他们懂什么?有几个认真的较真维权的?心存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出具满足派出所民警要求的既定目标的鉴定结论。为了便于在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里,靠这个精神鉴定结论进行所谓的“破案、结案”。
如果,受理投诉的司法局或受理相关行政诉讼的法官,对这种司法鉴定所的不规矩行为,不给于处罚和处理。久之,司法鉴定所必与派出所,形成狼狈为奸的不良的关系纽带,将大量制造冤假错案和给他人安置莫须有的刑事定性罪名,不同程度的扰乱司法公正。
就李承这个案件来说,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起初先行给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的证据材料清单里,写有警眼记录(执法记录视频)。但是,事实上派出所方面最终并未给到该鉴定所这个录像光碟。为什么?因为这个录像里,并没有李承精神异常的情况(这个录像,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本人在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也看到过这个全程录像了。)派出所怕这个录像,会影响该鉴定所,不给李承出精神异常的结论。所以,就不出具了。只提供纸张的文字笔录,这些毫无实际影音依据的,想象空间很大的文字东西。而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笔录里严重的说谎,虚假描述恶意陷害本人李承。把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李承,而张伟自做的轻伤,谎称是李承当时打的。(现在,虚假口供的张伟妻子韩某,已经肺癌死亡。遭到了恶报!其实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者。)
该鉴定所,在重要证据缺失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单方面的去臆想推理或往昔参考。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给天津河西区司法局的答辩书里,写:给李承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主要是根据李承在我院2004年有过住院病历,当时被定为精神分裂作为的参考得出的。看到了吗?这就是天津安定医院,没有遵循基本司法公正原则(没有作为李承鉴定的回避方)导致的、产生的荒谬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到10月严重的侵害了李承一次(当年违规违法的强行收治普通问诊的本人李承);在2021年7月(出具所谓鉴定报告)、和2021年11月(李承因此刑事受冤),对李承又严重的侵害了一次,而且2021年比2004年的程度更严重,且两次侵害有顺延的关联。本人李承及李承家人才发觉2004年的天津安定医院强行非法收治本人李承产生的所谓住院病历,一直潜伏在李承人生里,伺机对李承产生着不良的侵害影响。
(4)李承指出现在司法鉴定领域的缺陷与问题:
判决书里,写: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重新鉴定等程序提出。隐含的意思就是:如果对刑案里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当事人应该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而当时,李承没有任何案件经验,从没有打过官司,更别说刑案了!对两个司法鉴定报告(一个对方的伤情,一个李承自己的精神),李承刑事案件期间,都没有拿到手。因为冤,请了律师。律师,也不给李承看报告。没有一个人,告知李承,这些司法鉴定,需要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一审判决过后,就不能再提了!李承没有享有对应的知情权,更不可能有异议权。这是极不公正的状况!刑事一审已经过去很久了,不会再复返。司法局说: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还有意义吗?当初这两个鉴定报告,公安不给我,检察院不给我,法院不给我,律师不给我,对应的两个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关心我是否拿到手了?天津的公检法司律,联手耍弄一个当时没有案件经验,也不是法学专业的李承。
李承认为:所有的司法鉴定所,应该把鉴定结论的报告书,直接邮寄给被鉴定人及案件另一方。而不是现在的,只给委托单位(公安派出所)邮寄。把被鉴定人的应有权益(知情权和异议权),彻底的无视了!因为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里,并不是一个纯净的公正的角色,而是一个有偏袒的倾向。不为了公正,而为了如何更能快捷的结案显得合理而操作一些事项。就会产生对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掩盖一些司法鉴定报告内容,不按规定给当事人报告复本。阻碍了知情权,那么异议权也就阻碍了。不让案件经验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这个有问题的鉴定结论就固定了。
所以,司法鉴定所出结论后的相关送达流程,需要改进。
(5)建议受理此案再审的法官,调取此案一审及二审的庭审录像来看看,李承到底指出哪些核心问题了?一审及二审法官,有没有避重就轻,有意回避李承指出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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