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申请书(对于民事诉讼)纠缠在此前刑事案件里的证人证言纠纷

 检察监督申请书(对于民事诉讼),此材料是针对名誉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都被驳回后,进行检察院监督。稀有案例:某刑事案件里,案内某证人的证言未进行质证,刑案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就采用了。之后,产生了刑事受冤者与案内此证人产生名誉权纠纷。此纠纷,究竟算民事?还是此前刑事里的?

作者:李承, 天津人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2002号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定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相关案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民事一审裁定书;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4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或者,申请人希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津检二分院),能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通报此民事案件涉及纠结事项(此案与李承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有关联)。如何合理的解决?还李承迟来的公平公正。

事实与理由:

1李承与徐玉华的民事名誉权纠纷一案,具有特殊和复杂性:

(1)此民事案与原告(李承)此前在天津市东丽区产生的刑事冤案有关,属于司法案件里较为棘手的难题类型:

被告徐玉华的名誉侵权行为,镶嵌在原告李承此前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刑事公诉案【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里,且进而产生了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的刑事判决【(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判决李承是故意伤害罪。虽然是缓刑性质的案件结果,但是本人李承在那个刑案里的实际身份,是受冤的状态。本人并没有犯东丽区检察院公诉于李承和东丽区法院判决于李承的对应的故意伤害罪。即使是缓刑,也是极为错误的案件处理结果。

其中,徐玉华在此案里作为非案件当事人及非亲历见证人。却在派出所办案阶段,胡说八道(因过度担忧自己儿子李承,非恶意产生),产生一个对李承不利的案内辅参证言口供。

且因徐玉华的这个错误,还附带滋生出给李承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岔路”事项。然后,负责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机构,是天津市安定医院内的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而这个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与李承有过极深的怨结。(其在当年非法强行收治普通问诊的本人李承)照理,这个医院及其鉴定所,应该回避给李承做司法鉴定的。但是,这个医院违规了,背离司法公正原则,没有避嫌。本人在司法鉴定询问阶段,强烈谴责该医院当年的医德败坏行为。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个与案件事实,严重扭曲、不符的鉴定结论。

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把案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案内实际是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张伟回家自做轻伤),反而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本人被荒谬的关押进看守所后,我母亲徐玉华又为我聘请来一个不称职且职业操守极其败坏的女律师孟蕊,身为我的律师各种不尽职、甚至她还勾结案件对方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我和对我进行钱财敲诈。最终,在各种错误、无奈、压力、不利情况聚合作用之下,李承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缓刑)。

徐玉华虽然不是案内直接陷害我的人,但是徐玉华的“因担忧而产生的口供”,却让案件产生了质变和扭曲的开端。是案件走向错误岔路方向的开启者。

(2)徐玉华的证人证言初始目的,与东丽区检察院理解的概念相差很大,且东丽区检察院当时并未对徐玉华的口供进行过质证或复验核实,东丽区检察院对于徐玉华作为李承案件里纯案外人的言辞的对待和审查,是失职的、极度错误的:

李承诉徐玉华名誉权一案,根本问题在哪?这一点,必须要理清。根本在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对于徐玉华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2020年12月12日的特定情况产生的母亲担忧儿子的所谓口供笔录,在审查案件时候,没有正确的对待和严谨的复核调查。属于东丽区检察院办案程序违规、失职。

这都是基于现在一些检察院办案的不良风气,不再是为了公平公正,而是为了如何让自己手里的这个案子看上去合理的合法的结案,“尽快的完事”。一味听信派出所提交上来的那些材料,不加以甄别和调查、研判。给李承做司法精神鉴定的鉴定所,也没找过徐玉华询问过。就按照金钟街派出所那个特定情况产生的笔录“破纸”,定义了所有的“事实”。这些部门和单位,对于刑事案件里的人和证言的马虎态度,真的让我嗤之以鼻。还有我母亲徐玉华,很多事项都不懂,直到李承刑事一审判决前,依然没意识到自己说的那些糊涂话,给自己儿子李承带来什么灾难和困苦?将逐渐把本来没有罪的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的刑事罪名。和落下一个案内精神异常的荒唐定性,类似精神病打人的离谱记录。被初步定为犯罪嫌疑人,还关押在看守所里,案件对方张伟协同我的律师孟蕊,以看守所的苦为要挟,敲诈李承20万元!最后,其实还是看守所起到了作用。李承在自己律师不给做任何辩护和案件调查的逼迫、无奈情况下,违心签写了认罪认罚书,和给案内实际犯罪的张伟5万元。从中,可见徐玉华是一个极其败家的女人。她的懦弱处事方法,没有帮助儿子,而是别人借助她的懦弱来加害自己儿子和自己的家庭!

所以,徐玉华作为李承案外之人的特别情景产生口供笔录问题,是东丽区检察院、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东丽区法院、李承的律师孟蕊,四重失职、失察导致历史遗留错谬。

发起民事起诉,实属李承受冤后的无奈之举,是天津司法体系(公检法办案)错误产生的悲哀。公检法,办案阶段不管当事人冤与不冤,包括自己的律师也不在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最在意自己的案件(受冤后努力去申诉维权),这些司法现状对于当时没有法律及案件经验的当事人(李承),是极为不利和致命的。产生冤案,也是必然趋势、结果。

(3)徐玉华也愿意澄清事实,恢复李承名誉:

此名誉纠纷案,一审法官没有给予被告徐玉华原告李承的起诉书,也没有开庭。李承上诉到天津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法官也没有把李承的上诉书给予徐玉华,但是二审开庭进行了询问(叫来了徐玉华)。二审驳回了李承。李承又申请再审。天津高级法院的再审法官,把李承的再审申请书给到了徐玉华,也把应诉答辩通知告知徐玉华。然后,徐玉华把17页的答辩书(澄清事实)的材料,提交给天津高级法院。但是在再审裁定书里,徐玉华的答辩书没有被提及。

(4)李承诉徐玉华一案,究竟算不算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实依然存在争议:

受理此案的各级法院表示此案徐玉华涉及对李承的名誉侵权(刑案口供笔录)对应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并未改判。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提出并认同这个观点的三位法官,其实法学水平是不高的。没有具体问题,具体认真分析。

此案是徐玉华的糊涂笔录,诋毁了李承。又不是徐玉华诋毁了东丽区检察院或东丽区法院。受害者是李承,这一点一定要清楚。东丽区检察院或法院,是否认定徐玉华那一天在派出所里的所说(并未质证),其实不重要。名誉受损的受害者是李承,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由李承说了算,而不是由东丽区检察院或法院来代替李承认定是否侵权或徐玉华笔录是否对应事实。就因为东丽区检察院或法院,单方面认定徐玉华作为非案内的人的口供是真的,李承就应该默默忍受这份与事实不符的糊涂污蔑吗?谁这样认定,就是无德至极!

且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对徐玉华笔录的认定程序,是缺失的。这份笔录内容,也没有告知于李承。徐玉华也没有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过(当时刑案内)。就这么一个程序残缺情况下,草率鲁莽认定的证人证言,对应得了事实吗?是为了案件公正而认定的吗?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何各位法官都忘记了?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缺乏效力的。尤其在刑事案件里。而东丽区检察院和法院,把刑案当儿戏般的审理。

(5)正派且良性的法制社会,不能存在冤屈的铁案:

李承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步步的陷入刑事冤案的泥潭里,可见李承的刑案在侦办到判决结案的全程,各环节都出现了错误、失职、失察和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此民事案件,涉及到李承在刑案里的精神鉴定问题和东丽区检察院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为案件推理的参考。其实,李承刑事致冤,绝不只是母亲徐玉华的糊涂口供导致的。还有:案件对方张伟回家后自做的轻伤,张伟妻子韩富亭帮助丈夫张伟掩盖其才是案内的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犯罪者,且韩某编造虚假口供恶意陷害李承(说张伟回家做的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现在虚假口供诬陷李承的韩某已经得肺癌去世了,也遭到了恶报。李承其实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不忍吃肉的人,却被张伟夫妻陷害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犯罪者。可谓离谱至极、丧尽天良。案内还有金钟街派出所不良民警陈哲和岳沫池的算计李承;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猫腻伤情鉴定内容;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的违规后产生的鉴定结论;不尽职、勾结案件对方的本人律师孟蕊;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生活境况;东丽区检察官的失察失职;东丽法院法官开庭时不让李承说话。在这些众多不利因素里,又冒出我母亲徐玉华的糊涂岔路干扰出来,李承最终的刑案结果可想而知。成冤!

(6)极度懦弱的徐玉华,思维及性格存在极重问题:

徐玉华的笔录,间接产生李承被鉴定为刑案内精神异常。那么,却没有人关心徐玉华有没有精神病?谁在如此厚此薄彼的判断人和事?也没有人去质疑李承案件的对方张伟夫妻,有没有精神病?把焦点都集中在李承身上,极不合理。因为一个人,成不了案件。案件是双方的。徐玉华的懦弱笔录,把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在李承身上。天津安定鉴定所,庸俗的顺势而为,草率机械的定李承是案内的精神病人。就反而把案内实际是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张伟,保护了起来,把张伟的犯罪行为和张伟回家后自做的轻伤,掩盖了疑点。因精神鉴定结论,而认定是李承所为(鉴定推理李承精神异常打了张伟),完全颠倒了案件的是非,违背了事实的良知。

徐玉华把刑案的问题责任焦点发生了失衡,都倾斜到李承身上。张伟,则瞒天过海的成为了案件里完美的受害者。

徐玉华是我的母亲,我从小在这个家庭长大,徐玉华的性格我最了解。徐玉华不是只在李承刑案里懦弱糊涂,在我小时候就一直这样。如果徐玉华,被评为人类历史十大懦弱者,我没有异议。懦弱,有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大是大非的事。极度懦弱,万事懦弱,严格说也属于一种潜在的精神疾病。只是这种病,未被公认。

(7)此案最好是联合办案

与东丽区检察院、甚至天津市检察院,一同会诊李承诉徐玉华案件。如果有冤案,应该平反。不能碍于面子,永留错误。

2李承本次检察监督申请,还提交以下辅助材料:

此案原告李承一审起诉书(11页);二审上诉书(8页);

再审申请书(6页)。

一审、二审、再审的法院裁定书,各一份复本。给津检二分院进行参考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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