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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精神类医院的案由,都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 精神类医院 的案由,都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精神类医院,虽然也属于医院的一种。但是,它却具有独特性,从属性上与那种实体病类医院,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实体病医院,有明确的影像诊断依据或化验单据解析,可以直观的做参考及证明。而精神类医院,就不同了,情况会复杂的多,具有隐蔽性,不够直观,因此就容易滋生出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出来(特指医院诊疗、收治方面)。比如:一个没有病的人,被误诊或非法的强行进行收治住院后,会遭到诸如~捆绑(限制自由和人格);无监督下的滥用烈性药物(摧残他人身心、内脏、意志);住院期间的威胁恐吓等精神施压手段;甚至强行灌药、殴打、体罚等犯法行径。本来是治病的医院,反而变成了伤害他人身心的魔窟。(治病,成了致病。本来没病,变成小病。小病的人,折磨成大病。大病的人,没有得到有效的、良性的医治、调养,却变成了永远无法出院的严重程度。)以病养医,以药养医。治病与盼病之间的医院特有的“千古矛盾”,在精神类医院里面尤为明显、突出。)实体病医院,安排他人住院,有单可查,有像可依。(化验、检查单据,清晰可见,一目了然,争议极少)。而且,实体病医院住院的记录,不影响一个人的名誉、档案之类的。可是,精神类医院则不同,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过,如同一个人犯过刑事案底一样,是有污名记录的。(这是实体病医院,不可能涉及出的)。所以,一个人会在精神类医院,遭遇在实体病医院里不会发生的、特有于专属精神类医院才会产生的伤痛和打击,甚至人生所谓“案底记录”。这样看来,精神类医院对他人的收治,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太过随意或不规范!得知精神类医院的特殊性,有的人因此会注意预防此类纠纷。如果,您是已经遭遇到了精神类医院的非法收治,形成了所谓的住院污名记录。那么,只能尽可能后续维权解决,最大限度的挽回自己的各项损失和人生档案的被污名化。进而打击、遏制这类精神类医院相关的医疗违规、违法行为。(遭遇到侵害后,逆来顺受是不可取的;纵容邪恶,也是罪恶。变相成了滋养恶的帮凶。) 1 以下推荐几个法院起诉精神类医院的相关诉讼案由: 首先,要知道现在被医院侵害后,维权的途径,法院是最有效的方式,且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途径,可能会存在“和稀泥”的情况(猫腻的可能比较大,且无强制力)。 其次,对精神类医院的起诉,现在多是以民事诉讼为基本属性,即...

用玄学视角,勘查天津安定医院的性质(望其改迁地址)【个人见解】

  用玄学视角,勘查 天津安定医院 的性质(望其改迁地址,才能成为一个德高望重的正派良性的优质医院)【个人见解】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作为天津人,应该很多人知道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一个词语“ 吴家窑 ”,成为调侃人的讽刺专有名词。但是,很多人只知其名,却不了解其实。大多数人,“站在门外”看这家医院,肯定在理解和认知方面会存在肤浅、不深入的局限性。因为不是每个天津人,都去过天津安定医院。连去都没去过,更不可能有住院等更深度的了解及体会。世俗者,切不可笼统的认为凡是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人,都肯定是精神病人。或被天津安定医院用各种方式打上过精神病标签的人,就必是精神问题者。还真就不一定。因为,普遍可知,天津安定医院的医生也是人,不是神或天使。 只要是人,就可能有错误、罪孽、昧良心的言行。比如私心杂念、唯利是图、重财轻德、欺软怕硬等问题。既然如此,天津安定医院的医护人员,就无法彻底与错误、罪恶等人类通有问题和弊劣绝缘化。(即:精神病院的医生或护士,代表绝对的真理及诸事的正确性,他们都是对的。此观点,无疑是不可靠的愚昧认知。)让一个人,亲自去体验天津安定医院的内在性质和住院情况,可能并不现实,可行性也不高。那么,我们可以从玄学及上天启示的角度,来解析一下天津安定医院的真实性质,究竟是什么?这些供参考的要素、名称、地点都是公知的,具有较高的公正性、透明性、可靠性。你可以质疑人的意思,但是不可质疑上天冥冥之中预埋在时空里的隐秘信息,待用心的人才能解开这些不为世人所广知的 真实答案和启示 。 玄学(上天启示)分析如下: 1,天津安定医院原址地点的启示: 天津安定医院原址在天津市河西区 吴家窑大街39号 ,天津人调侃、嘲讽他人的“吴家窑”一词,就是这么产生的。 可以说,“吴家窑”已永恒演变成天津安定医院的代名词,即使该医院已经搬迁转移。所以,对“吴家窑”一词的深入解析,就至关重要。 吴字,是上口、下天。 口比天高,说明口要吃掉天,此是不良正的字体意涵。如果是天在上,口在下,则是良正的字体结构。意为:神的话语(天语)。而吴字,则不是神的话语,反而是蔑视天语的结构。 什么是蔑视神及天语的? 就是魔 。为何吴字,这么具有魔性,发音是WU2呢?就是无法无天的意思。家字,在这里是中性字,不需过多解析。(比如:陈家沟、王家铺村) 重点在于“窑”字,窑一般指很阴...

我对本人的糊涂母亲,进行了刑事自诉(愚昧,不是错误与罪孽的免责牌)

  我对本人的糊涂母亲,进行了 刑事自诉 (愚昧,不是错误与罪孽的免责牌)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这个世上,有一种罪过是由愚昧和懦弱产生的。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是对愚昧之过、懦弱之错,有一种不明智的宽容。但是,却忽视了错误或罪孽的主体。 此文章是本人对自己母亲进行刑事自诉(案由是诽谤),也是无奈的逼迫。如果你知道了我所遭遇的,就不会惊讶于我的选择。 事实与理由: 1被告徐玉华对原告李承,确实已经造成巨大的人生伤害(李承因徐玉华的行为,间接产生名誉受损、刑事致冤案底): 请法院重视公民自行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只重视那些从公安、检察院转交来的刑事案件,而对公民的自诉请求,偏见的认为公民是“无理取闹或没受这么大的伤害”等狭隘的认知。对公民提出的刑事自诉,大概率的默认进行裁定驳回处理。让刑事自诉,成为一种法院内的虚质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什么是刑事自诉?简单的说,即是:公民受到侵害了,自己如果不说,别人、外界不知道或认识不到其受害了。公民,自行主张的一种合法维权操作权益。(尤其是公民去派出所等司法单位,报案无果的情况下,被迫选取的维权方式)。 本人就徐玉华诽谤本人,间接导致本人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产生的刑事争议案件里,处于不利局面,使案件发生错误的判定方向,最终造成本人的刑事致冤一事。本人已经找过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派出所(被告户籍所在街道公安,不管);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李承此前刑案侦办单位,不管);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民事起诉,不受理)。包括此前本人对刑事冤案进行法院范围和检察院范围的申诉过程里,本人提交的申诉材料里明确多次提出徐玉华不实口供产生的缘由和问题情况,这些受理本人刑事申诉的单位,也不重视、不解决徐玉华对应的问题。李承已穷尽所有可知的司法手段和报案方式,皆遭到不予重视和不予受理的窘境。所以才产生了又到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的司法维权操作。 刑事自诉,是李承最后的维权途径了。虽然此前,本人在河北区法院立过民事起诉(名誉权纠纷),但是法官因各种说辞理由,不给正式立案,不进行审理开庭。使得李承诉徐玉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没有正式法律意义上的调查审判结果。 本来,当初本人选择民事诉讼,就是念及李承与徐玉华,是母子关系,不想上升到刑事问题。但是,即使是民事,法院也不给重视立案。让李承,维权无路可走。虽然本人在到法院...

司法关注:地方及区卫健委,对于投诉大医院方面的互相推诿、不作为问题

  司法关注:地方及区卫健委,对于投诉大医院方面的互相推诿、不作为问题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现在有的地方及地方下级的卫健委单位,对于公民投诉一些大医院的问题上,存在模棱两可、不愿作为、互相踢皮球的现象。然后在出具答复文书里,也不提及不服后的相关救济或复议途径。让公民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会耽误一些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开展。最终,投诉的问题没有解决,所谓的程序也因不知情而耽误了。对应大医院的问题,被变相的包庇纵容起来。卫健委单位也没有行使应有的监督职能。甚至,想尽办法,推卸职能责任和用一些行政程序、名称(把问题归到信访),逃避可能发生的司法监督(如行政诉讼)。形成有利于医疗、医院等乱象、不规的助长温床。 事实与理由: 1本人为何现在起诉天津市河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2024年8月,我再次信访投诉 天津安定医院 当年对本人的侵害行为,造成本人后续人生诸多不利的后果。在信访流程里,天津市卫健委把信访投诉依然转给天津安定医院,然后天津安定医院在 2024年8月19日给我出具一个《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而这次意见书不同以往,示明了如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到天津卫健委复查。(天津安定医院投诉科人员说:现在信访文书要求严格了,必须写明救济途径,所以这次给你写了。)我得知了复查途径,就马上给天津市卫健委提交了复查申请书。然后, 天津卫健委于2024年9月9日,出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其写明:让我到河西区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卫健委还故意把我的诉求进行舍本逐末,转移话题,把我的主诉视为对司法鉴定的不满,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违规附带一提。天津卫健委专挑有利于他们不受理的内容驳回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也属于行政不作为。上梁不正下梁歪。本人当时写的32页复查申请书我还留着。大篇幅是写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对本人的非法收治和残害行径,而司法鉴定的问题只是捎带提及,却被天津卫健委提为重点。为了不受理本人的投诉。) 既然天津卫健委在告知书里提到:如果对天津安定医院有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到天津医调委、河西区卫健委、 河西区法院 三个途径解决。事后经询问,得知:天津医调委不受理精神类医疗纠纷。然后,本人以尽可能不起诉的原则。剩下只能给河西区卫健委写信。之后,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本人信件,于 2024年9月30日,给本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津西卫健[2024]0...

关注:地方律师协会出具相关文书,现今无法行政复议(司法局监督)及适用诉讼不明的失管局面

  关注: 地方律师协会 出具相关文书,现今无法 行政复议 ( 司法局 监督)及适用诉讼不明的失管局面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律师协会是监管律师的一个特殊性质组织,既属于民间社会团体,又具有一定行政属性。注册在民政局,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地方的司法局。但是,地方司法局对律协只有粗浅的行业指导或新条规的宣教告知。但是律协的日常自身业务,地方司法局没有明确介入要求。又管又不管的暧昧。律协的文书,无法在司法局进行复议。而兼具民间和行政双重复合性质的律协,在法院诉讼方面也存在争议。因为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会认定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而民事起诉律协的话,则会告知民事里没有撤销某某文书决定的情况,不属民事诉讼。如果复议不行,诉讼也不行,那么律协就是罕见的在现有司法体系里不受任何监管的特殊“孤岛”。此问题,应及时让各司法领域相关人士关注和解决。 范例如下: 行政履职申请书 尊敬的天津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承,现申请天津市司法局,履行身为天津市律师协会的监督主管单位,对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 天津律协 )出具答复投诉的决定文书里故意不告知投诉人(向天津律协投诉律师的公民)后续对应的救济途径,天津律协涉嫌逃避相关的被监督问责、应诉责任等不利情况。已经违背了法制社会、司法体系里基本的道德常理,使得公民对天津律协出具的相关决定文书,丧失了质疑、否定的可知司法渠道,进而阻绝了天津律协被第三方司法追责、监管的可能性。导致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律协的监管,形同虚设。形成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律协监督管理的薄弱现状问题,亟待解决。 申请人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天津律协出具文书存在的问题(李承遭遇的),进行调查、对应处理和出具对应答复结论书。(望收到此申请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是申请人本次申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履职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 1天津市司法局,应该加强对天津律协的监督、指导,对群众屡次提出的现有强烈要求(对天津律协的不满之处),应及时关注并解决相关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 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天津律协的监督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司法局,负责对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执业,共同完善法制社会及司法体系。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