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地方律师协会出具相关文书,现今无法行政复议(司法局监督)及适用诉讼不明的失管局面

 关注:地方律师协会出具相关文书,现今无法行政复议司法局监督)及适用诉讼不明的失管局面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律师协会是监管律师的一个特殊性质组织,既属于民间社会团体,又具有一定行政属性。注册在民政局,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地方的司法局。但是,地方司法局对律协只有粗浅的行业指导或新条规的宣教告知。但是律协的日常自身业务,地方司法局没有明确介入要求。又管又不管的暧昧。律协的文书,无法在司法局进行复议。而兼具民间和行政双重复合性质的律协,在法院诉讼方面也存在争议。因为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会认定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而民事起诉律协的话,则会告知民事里没有撤销某某文书决定的情况,不属民事诉讼。如果复议不行,诉讼也不行,那么律协就是罕见的在现有司法体系里不受任何监管的特殊“孤岛”。此问题,应及时让各司法领域相关人士关注和解决。

范例如下:

行政履职申请书

尊敬的天津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承,现申请天津市司法局,履行身为天津市律师协会的监督主管单位,对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律协)出具答复投诉的决定文书里故意不告知投诉人(向天津律协投诉律师的公民)后续对应的救济途径,天津律协涉嫌逃避相关的被监督问责、应诉责任等不利情况。已经违背了法制社会、司法体系里基本的道德常理,使得公民对天津律协出具的相关决定文书,丧失了质疑、否定的可知司法渠道,进而阻绝了天津律协被第三方司法追责、监管的可能性。导致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律协的监管,形同虚设。形成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律协监督管理的薄弱现状问题,亟待解决。

申请人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天津律协出具文书存在的问题(李承遭遇的),进行调查、对应处理和出具对应答复结论书。(望收到此申请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是申请人本次申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履职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

1天津市司法局,应该加强对天津律协的监督、指导,对群众屡次提出的现有强烈要求(对天津律协的不满之处),应及时关注并解决相关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天津律协的监督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司法局,负责对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执业,共同完善法制社会及司法体系。

申请人认为:天津律协,虽然定性为行业自律组织。但是,天津市司法局不能机械的把监督管理的责任,都卸下。全然让天津律协实行“自立自治”,把天津律协打造成一个不受明显实际监督、尽可能免除责任的司法体系里的“孤岛”。

久之,娇惯出“无法无天、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劣性。

但是,天津律协管理的律师们,并不是封闭在“孤岛”里,他们是要面向社会的,可能会牵扯到整个天津司法体系、环境的,对聘请律师的公民们的人生、利益也有重大的影响。

律协因律师而有,所以律师就是律协的主体构成因素。而这些构成因素,并不是整天囚禁于“孤岛”里。这样看,律协所谓的“行业自律”,就会滋生出许多弊病。比如:某不良律师,到社会上利用律师身份去坑骗、算计雇主当事人,对雇主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及钱财损失。然后,雇主投诉到天津律协,天津律协对该不良律师包庇保护,敷衍对待投诉,就出具该律师无错的调查决定书。然后,依照“行业自律”原则,天津市司法局又不对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进行复议的监督职能工作。然后,天津律协在决定书里,又不写任何后续(如果投诉人依然不满意)该有什么司法救济途径?让被律师坑害的当事人,一时无处解决对天津律协敷衍失察对待投诉的不满(律协出具的文书,究竟哪个单位能监督管理?)!

从人性常理,可知:纯粹的自律或自由,是不可取的。也违背现实、实际的。如果是最高的部门,没有再向上的救济途径,也就罢了(如:最高法或最高检)。但是,天津律协才到哪?它是最高司法机关吗?为何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就不能被监督和复议呢?天津市司法局,作为天津律协的主管单位,为何纵容这种司法体制的残缺和明显的不合理?

如果,一个组织或单位,他们的文书是不可被监督和复议的。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久之就会有恃无恐,想出什么就出什么,反正也没人管。而天津律协,对应的是律师行业,而律师又对其他公民的人生、名誉、财产、档案等起到诸多的影响。不良的律师会间接影响、干扰、妨害司法的公平公正秩序。这岂是小事?像现在这种天津律协“自律(自治自立)”的猫腻重重的弊劣模式,已经于现代法制社会及司法体系不相适应、违背常理良知、纵容滋长顽劣不规,包庇藏奸纳垢。

良性的法制社会及司法体系,必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不能只是协作。尽量不能形成某个单位或部门的“单一自洽闭环”,不符现今法制精神和原则。

必须注意的是:天津律协不仅形成现在的规避监督的“行业自律闭环”,尽可能阻断投诉律师者的后续维权质疑问责。

可是,天津律协出具的敷衍失察、包庇不良律师的“行业决定文书”,又被对应的不良律师拿来利用,用于之后的投诉者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继续投诉该不良律师的“挡箭牌”。

比如:投诉者到律协投诉无果,就无奈选择法院诉讼。但是起诉后,开庭时不良律师就拿着天津律协判定该律师无错的“行业自律调查文书”做抵挡。而法院的法官,也不是全通者,若对律师如何侵权的行为证据不足,就容易盲从跟随天津律协的现有可见调查文书,对诉讼案件进行参考裁决。所以,天津律协的文书,不仅不被监督和复议。还会在后续被不良律师利用,进行事后的挡箭牌。一系列不合理的产生!

因为在一个面向社会的行业(律师)是“闭环自律”,就是不合理的情况,所以诸多的后续衍生不合理也就不奇怪了。

解决方案,有两个:

一是天津市司法局,加大对天津律协进行监管。开启对天津律协出具文书的复议工作。尽量维护法制社会的良正秩序。

二是天津市司法局,强制要求天津律协在其出具的受理投诉律师者的最终答复决定书的结尾处,需写明如果依然不满意律协的最终决定,投诉者可以采取哪些司法救济途径?(让天津律协的文书,阳光透明、主动无惧接受外界监督问责。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性自律、自尊。)

2申请人李承遇到的特定情况(关于天津律协文书),请天津市司法局给予调查和处理,帮助李承维权诉求的妥善达成:

本人李承因在2020年8月遭遇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本人在该案内其实是被寻衅滋事且被殴打者。但是案件对方恶人先告状,其从派出所回家后自做轻伤,然后案件对方夫妻编造虚假口供,谎称对方(回家做的)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打的。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因为案件初期对方莫名其妙出现的轻伤,就让本人成为案件内的犯罪嫌疑人,是受冤的状态。然后,因本人拒绝赔偿张伟钱财(不调解),派出所就立案了。把本人进行刑事拘留。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就聘请孟蕊律师担任本人李承的辩护律师。但是,孟蕊律师在案件的全程里不尽职、不调查、不质疑相关案件疑点、对本人李承掩盖隐瞒案件重要证据,还未经同意私下去案件对方家里勾结联谊,后伙同案件对方一起算计陷害本人,对当时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李承,进行洗脑、欺骗、蛊惑、错误的诱导,最终李承上当而刑事致冤,且被骗走5万元给案件对方张伟。其实3万元律师费,也如同是给案件对方请的律师,反而对本方的李承进行各种算计陷害。(3万元也白花了),总之李承各方面权益,即使在请了律师后,依然没有得到保障和捍卫,反而各项损失极其的巨大。

因孟蕊律师算计陷害本人的情况,内容篇幅较大,这里不宜详述(本次是谈律协处理投诉的对应问题,不可喧宾夺主),若天津市司法局想了解孟蕊律师的问题,可以另行向李承提出(李承会提交相关详述材料),或是请调取河东区法院案件:(2025)津0102刑初131号的卷宗。(卷宗有详述)

因遭受律师的坑害,所以李承在2023年2月经此前在河东区司法局信访投诉(非正式投诉)无果的情况下,被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指导让本人先去天津律协进行正式投诉律师。

2023年2月24日,天津律协受理本人的投诉。而天津律协接到李承的投诉后,进行敷衍处理,采取不电话交流、不实地见面、不开听证会的“三无模式”,对孟蕊律师的行径进行包庇纵容。天津律协于2023年4月10日,第一次出具判定孟蕊律师没错的决定书。然后本人李承申请天津律协指导的协会内的复查流程。然后,天津律协又于2023年6月5日做出复查决定书(维持第一次决定书)。在天津律协的最终决定书的全文里,没有标明任何如果对此决定书依然不满,可以寻求什么救济途径的告知(复查后,律协“自闭”。)。

这里的“自闭”,指天津律协断绝所有可知的司法途径,对其投诉决定书及复查决定书,规避可行性的监督和问责。

天津律协的复查决定书出具后,本人多次致电天津律协的纪律部交流如果本人对复查决定书还不满意,该怎么办?天津律协表示:可以去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孟蕊律师。如果对天津律协不满意,可以投诉至天津市司法局或全国律师协会

我在电话与天津律协询问多次,他们的答复都是这些。每次,都是我主动给天津律协打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交补充材料。他们没有主动回过我一次电话,也从没在电子邮箱里回复我。

时间长了,我也觉无趣,就只能无奈的先作罢对天津律协的不满。按照天津律协的指导,向河东区司法局正式提交投诉孟蕊律师的材料。(此前是信访,非正式)河东区司法局受理了投诉,但是最后只查出孟蕊律师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涉及收费后不开发票,律师收费不透明,律师照片未上墙等皮毛问题。但是,对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算计陷害和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钱财等行为,没有究查。河东区司法局表示:司法局,虽然是管理律师的行政单位。但是司法局只能对律师或律所的表层事务进行监管。至于律师执业过程里的细节,还是律协更专业、更权威。

(但是天津律协已经出具了他们的结论,也敷衍对待了。无电话、不见面、不听证,李承至今都没见过受理投诉的人。)

同时,我也几次致电天津市司法局,交涉关于天津律协做出答复决定的问题。天津市司法局表示: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天津市司法局只做宏观的新条文的指导,对于天津律协具体的事务或文书,天津市司法局无权插手和介入。也不对天津律协的文件进行任何的复议。我也和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科黄老师多次沟通,黄老师表示:已经与我局律师处反馈此事,会记录此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有朝一日会改进对天津律协现有的监管不力的情况。说到此,我也就没什么再好说的。只能等待司法部、全国律师总会、人大出台相关改进政策。

我也给全国律师协会,打过电话和发过邮件。邮件是一件没有回复过我,电话打通过一次。全国律协表示:对律师的投诉,只由地方律协进行受理和处理。全国律协不管。至于天津律协的文书,有什么问题。他们也不做明确回应,只是让我可以投诉至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律协。(打个太极,又回去了。互相推诿,受苦的是公民百姓。)

然后,我基于对天津律协的敷衍失察和河东区司法局的处理投诉太慢,都不满意。就告知我的母亲徐玉华(徐玉华是与孟蕊签订律师合同的人),去河东区法院以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孟蕊的律所(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然后,虽然孟蕊作为案内的焦点人物,但是她利用起诉的被告是律所而不是个人,就狡猾的派律所内的同事张雅祺律师进行代为出庭应诉。(如果孟蕊所行无愧,为何不敢出庭对峙呢?)

然后,孟蕊的律所应诉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拿着天津律协出具孟蕊律师没有错的失察文书,来抵挡李承家的起诉。一个是孟蕊律师捏造事实、诋毁丑化李承是精神病的手段,让受理李承投诉的人(孟蕊对李承的丑化内容的答辩状,当初也给过天津律协)和审理李承家起诉孟蕊律所的法官,对李承产生不利的印象和偏见,以达到孟蕊逃避追责的效果。

法院的法官,虽然具有社会里相对权威的裁判权,但是他们并不代表就是万事的通达者(全知者或纯善者),他们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平时手里的案件很多。法官对于不了解的事务,就肯定会依照现有的相对权威的文件来进行判断。比如:孟蕊律所拿出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进行应诉。法官,见律协的文书里显示孟蕊律师没有错。法官还能说什么?最终就以案件证据不足,原告举证不利,又参考天津律协的决定,而驳回李承家的起诉。李承和母亲败诉了。然后,一审后我家进行了上诉,然后天津二中法还是依照河东区法院的看法,就说李承及母亲举证不利,按照现成的天津律协的调查结论依然维持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我母亲徐玉华就哭了。

之后,我妈妈也没有再进行再审。(心灰意冷了,对天津司法很失望。)我认为:天津律协应该严密调查并与当事人李承沟通交流,取笔录和开启听证会,对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此前刑案的律师期间的做了什么和没尽职什么进行仔细研判和分析。(这些工作,都是没有的)再没有经过细查的情况下,出具一个律师没有错的文书,是不可靠、不严谨的。

投诉和起诉孟蕊律师无果后,本人李承就只好去维权其他致使本人李承刑事致冤的事项了,暂且把投诉律师的事放下。

在对其他事项维权的过程里,本人不断增加法学的常识,我在2024年10月才偶然知道可以对律师协会的答复决定进行行政诉讼的。知道后,我赶紧就写诉状,准备对天津律协进行起诉。我拿着诉状,起初到南开区法院。南开区法院说:如果诉天津律协(南开区属地),应该到红桥区法院进行起诉(行政交叉审理)。我就又到红桥区法院,进行行政立案,案号是:(2024)津0106 行初355号.然后,红桥区法院判定:原告李承对天津律协的起诉已经超过1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就给我不予受理了。然后,本人上诉。二审时候,天津一中法又表示: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单位。所以,不适用于行政诉讼,驳回本人。我又紧接着申请了再审,然后现在天津高级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显示:依然死扣本人起诉天津律协,超过了1年的期限,丧失了起诉权。

那么,深究法院为天津律协找的这个驳回李承诉讼的理由,是否精确和合理?《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对涉事行政单位进行行政起诉。如果行政单位未告知当事人后续救济途径和异议期限,默认最晚不能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其实关于本人起诉天津律协,是否超期问题。本人最初在红桥区法院起诉状里,已经提及。包括我驳斥天津律协给红桥区法院的一审答辩状时候,本人也就此事进行了论述和谴责。

首先,法律规定说:自知道行政行为开始算6个月或1年诉讼时效。但是,本人知道可以起诉天津律协,就是在2024年10月初,然后本人就马上写诉状进行起诉了。“自知道”,具体什么时候知道,由本人说了算。(因为天津律协给李承出具的文书里,并没有提及天津律协是行政单位,更不写出如果不服该文书,当事人可以在多少天内到哪里进行复议或诉讼。身为与司法、法律关系很近的天津律师协会,其不告知、不指导公民怎么进行后续救济途径,责任在天津律协为主。(法院方面不能要求不是法学专业,也非在司法体系工作的经验缺乏的老百姓,什么都知道、什么都懂吧?)

天津律协身为法律从业组织,有这个大义凛然的劲头,在答辩书里质问李承为何诉讼超期。为什么不究一究:在给李承的决定书里为何不提到向红桥区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的相关告知义务呢?(律协对诉讼只字未提,电话里也避谈。)难道,天津律协是知法犯法的性质?骨子里在逃避诉讼监督?毕竟律协是法律专业,而李承不是。没有尽到告知责任为了逃避相关监督,枉为师表。是不是天津律协就此可以考虑注销协会,从此解散呢?那才是真正的大义凛然!

如果天津律协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完全可以对应这条法律。但是天津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却拿着相关约定标准行政单位的诉讼法条,来似是而非的、知情权不对等的对起诉天津律协的当事人进行限制苛责,是不合理的!如果天津律协真的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应该可以行政复议才对。虽然,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里,结尾并没写如果不服的后续救济途径。但是,本人李承拿到天津律协的最终决定书后,多次致电天津市司法局,询问可以对天津律协的文书,进行行政复议吗?司法局表示:不可以。天津律协不是行政单位,他们的文书不能来复议的。当时,本人的法学知识,只知道进行行政诉讼,先要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没有行政复议的程序,就不能到法院起诉。所以,当时我很无奈,不知道如何是好?(对天津律协的不满当时就停滞了。)我也多次致电天津律协的纪律部,询问交涉如果本人还不服你们的最终文书,怎么办?天津律协只字不提可以去法院起诉,只说:可以到河东区司法局,再投诉孟蕊律师。或到天津市司法局举报我们?或是到全国律师协会去反映。天津律协给李承的三个途径,没有一个是法院的途径。所以,本人当时压根就没考虑到法院的操作。(之后偶然知道可以诉讼,也晚了,超时了)

如果说天津律协不是行政单位,也不对。它具备一定的行政属性与职能,却以社会团体组织的身份示人。像鸭嘴兽一样,既是鸟、又是哺乳动物。能在水里,也能在陆地。

所以,在这种特殊身份属性混有的状态下,其出具的文书及其工作人员,又丝毫不提及可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因此而不知道相关司法途径,进而耽误了维权诉讼时效,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宽容立案和审理涉及天津律协的案件。如果生硬的遵照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则不能公正的对待和处理这类特殊情况发生的耽误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能轻浮的认为当事人是故意拖延诉讼时效而不去法院起诉,那样的情况概率大吗?当事人受到天津律协的侵害,会放着权益不去维权吗?肯定是当时这个人不知道,才耽误的。

转头来说:天津市司法局,作为天津律协的主管单位。天津律协日常出具的文书的规范化与否的问题,你们知道吗?天津律协出现了问题,天津市司法局也有一定责任。而且,李承事后也多次与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处和律工处交涉,天津市司法局对天津律协的管理态度很是暧昧不清,责权不明。有意回避对天津律协的监督管理引发的问题。感觉很奇怪。

李承希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天津律协给李承出具的最终决定书里不告知李承后续的司法救济途径等未尽告知义务的缺乏司法常理良知的行为,进而耽误了李承对天津律协按法定时效要求进行行政起诉一事,进行调查和研判。并责令天津律协,重新对李承出具具有司法良知常理的决定书。(重新计算法律诉讼时效),并对天津律协进行指导、整改。

3天津律协,已经是“行业要挟”大于“行业自律”:

天津律协注册于天津市民政局,定性为民间自律组织,属性是社会团体。但是,又受天津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其自身又可以行使资格审批、惩戒律师、出具某些调查决定书等权力,是属于准行政单位。这样看,天津律协兼具民间组织属性,又含有行政单位的属性。像个“两栖动物”,随意切换。

当某人拿着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到法院对其进行民事起诉的时候,法官会说:民事起诉,没有撤销什么文书的情况,这样的诉讼不是民事受理范围。然后,当事人又拿着律协的文书,到法院进行行政起诉,法官又会说:天津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两头堵,行不通。

天津律协,不愧是律师的大本营,自身定位够无敌的!无法无天,谁也管不了,诉不了。最吃亏的,还是无奈的老百姓。

现在对天津律协的诉讼尴尬和扭曲局面,最大的问题所在,就是天津市司法局,不能给予公民一个司法过渡的途径。如果天津律协的文书,能够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复议的话,起码能桥接到行政诉讼范围(让天津司法局润色为行政问题)

但是现在的天津市司法局,把这个桥断开了。变相的纵容保护了天津律协的大部分的对外操作和他们的准行政行为。

尽管司法局为地方律协业务指导单位,但现有法规未明确其对律协具体事务的直接干预权。例如,针对律师投诉的处理结论,司法局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导致当事人对律协决定不服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形成“民间团体自主决策,司法审查缺乏前置监管”的尴尬局面。这种定位模糊性在近年案例中凸显:有当事人因律协投诉处理程序失当提起诉讼,法院需在“行业自律”与“司法审查”之间平衡,反映出律协监管机制的待完善之处。天津律协的特殊性在于兼具行业自律与部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律师行业直接关系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因此需更强的外部监管介入。

天津市司法局,现在虽为天津律协的监管单位,但是现在处于的状态,无疑是失职的、形同虚设的,放任姑息的。

而天津律协,自我标榜是“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给外界一种很严肃、很敬业、很规范的姿态。其实,就天津律协实际而言,其本质早已经发生了质变和扭曲。天津律协,现在更多的是“行业要挟组织(挟会)”,是一个主要以收取天津市所有在职律师年费(会费,1500元)的地方。虽然律师不缴纳会费,不会直接被取消律师资格,但是会影响律师的评定(被认定为不称职),不受天津律协的维护(律师犯错,不会被律协所保护,年费就是变相的保护费。不知情的公民,投诉到天津律协,认为律协能认真处理,结果天津律协对长期固定缴纳“保护费”的律师格外优待,而对投诉非常懈怠。出具“听话缴费”的律师没有错的文书,为该律师日后面对诉讼时候,提供第三方的保障。协会认定该律师无错的!让律师的保护费,绝不白交。反而使来天津律协投诉的雇主,形成“自绳自缚”的窘境,可悲又可笑。此番陷阱套路,谁进谁知道。)每年天津律协能收取大约上千万的律师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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