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精神类医院的案由,都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精神类医院的案由,都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精神类医院,虽然也属于医院的一种。但是,它却具有独特性,从属性上与那种实体病类医院,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实体病医院,有明确的影像诊断依据或化验单据解析,可以直观的做参考及证明。而精神类医院,就不同了,情况会复杂的多,具有隐蔽性,不够直观,因此就容易滋生出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出来(特指医院诊疗、收治方面)。比如:一个没有病的人,被误诊或非法的强行进行收治住院后,会遭到诸如~捆绑(限制自由和人格);无监督下的滥用烈性药物(摧残他人身心、内脏、意志);住院期间的威胁恐吓等精神施压手段;甚至强行灌药、殴打、体罚等犯法行径。本来是治病的医院,反而变成了伤害他人身心的魔窟。(治病,成了致病。本来没病,变成小病。小病的人,折磨成大病。大病的人,没有得到有效的、良性的医治、调养,却变成了永远无法出院的严重程度。)以病养医,以药养医。治病与盼病之间的医院特有的“千古矛盾”,在精神类医院里面尤为明显、突出。)实体病医院,安排他人住院,有单可查,有像可依。(化验、检查单据,清晰可见,一目了然,争议极少)。而且,实体病医院住院的记录,不影响一个人的名誉、档案之类的。可是,精神类医院则不同,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过,如同一个人犯过刑事案底一样,是有污名记录的。(这是实体病医院,不可能涉及出的)。所以,一个人会在精神类医院,遭遇在实体病医院里不会发生的、特有于专属精神类医院才会产生的伤痛和打击,甚至人生所谓“案底记录”。这样看来,精神类医院对他人的收治,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太过随意或不规范!得知精神类医院的特殊性,有的人因此会注意预防此类纠纷。如果,您是已经遭遇到了精神类医院的非法收治,形成了所谓的住院污名记录。那么,只能尽可能后续维权解决,最大限度的挽回自己的各项损失和人生档案的被污名化。进而打击、遏制这类精神类医院相关的医疗违规、违法行为。(遭遇到侵害后,逆来顺受是不可取的;纵容邪恶,也是罪恶。变相成了滋养恶的帮凶。)
1 以下推荐几个法院起诉精神类医院的相关诉讼案由:
首先,要知道现在被医院侵害后,维权的途径,法院是最有效的方式,且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途径,可能会存在“和稀泥”的情况(猫腻的可能比较大,且无强制力)。
其次,对精神类医院的起诉,现在多是以民事诉讼为基本属性,即使医院存在实际上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果证据不足,也难以构成刑事受案范围。虽然有一些精神类医院,借助医院医疗的外衣,对他人实质已产生了刑事罪行,诸如:非法拘禁、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强制灌药、服用烈性药物伤害生命机体健康等。但是,医院这个概念就是这些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和掩盖布。把这些犯罪行为,以医疗的名义保护、遮盖了起来。使外人一时难以察觉、知晓,这类医疗领域的内情与乱象。也让公安执法单位,难以明确判定医院是犯有了刑罪,还是医疗模式下的合理操作?(因为派出所不能涉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但是医院,却又实际的、实质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权利)。
久之,精神类医院,也掌握了公安的执法、立案“脾气秉性”,只要医院不杀人,派出所一般不插手医院医疗行为。
就滋生出精神类医院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对他人进行违法强行收治、捆绑、灌药等“所谓合法合理”犯罪行径。
所以无奈,一般情况下,起诉精神类医院,依然属于民事范畴。(如果相关司法改革,能让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归入刑事范畴,那就能大大降低精神类医院非法收治、残害问诊者的那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对于遭受非法收治,进行诉讼,定哪些案由?:
(1)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权与人身权的类型。标准定名是:人格权纠纷(大类)。人身自由权纠纷(此大类的下分类)。
而精神类医院非法收治他人,不单单只是限制人身这么简单,还会涉及到灌服烈性药物(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产生的精神类医院住院记录(又损害了名誉权)。而人格权纠纷(大类),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这些都属于人格权。所以,案由定为人格权纠纷,即可包含一个人在精神类医院遭受损害的常见情况的对应维权项目。
具体起诉依据如下:
精神病院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捆绑、强制收治等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若无法院判决,或非经法定程序(如公检法机关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精神病院仅凭家属单方陈述或手续强行收治,构成对身体权和自由权的侵犯。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类:
精神病院未按约定提供医疗服务,或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损害。(这个案由,属于是认可收治后,产生的问题。)
(3)侵权责任纠纷类(含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无第三方机构诊断或法定程序,强制收治、捆绑约束等行为。这个案由,其实接近刑事案由。尽量不要提这个,还是提人格权纠纷,较好。(只提这个,反而丢失其他受损权益的维权项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涉及诊断错误、过度治疗、虐待或侮辱患者人格尊严。本人当初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就是用这个案由。因为,2004年9月,是本人主动去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的,并不是从家里被抓走的。且我有问诊的需求,但是却遭到强行非法收治(本人只是问诊,不想住院,当时我也不构成住院的对应必需强制情况。属于过度医疗,小题大做。)且事后顺延到刑事案件里,又造成本人刑事致冤。产生医疗损害的后续延续影响。
故意将正常人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收治:
这个案由的名称,就是这么长。但是,它属于刑事案由。
这类案由,多发生在陌生人欺骗精神类医院,把一个人收治住院的问题。陌生人和医院,都产生了违法责任。如果,不是如此恶劣离谱情况。尽量不要用这个案由。对应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
财产损害赔偿:
因强制收治导致患者财物损失(如衣物损坏、随身物品丢失)。
名誉权纠纷:
错误收治行为导致患者社会评价降低,需提供名誉受损的证据(如公开场合不当言论、病历信息泄露)。单提这个也可以,但是不如提人格权纠纷,涵盖的更多。
2起诉时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证明、证据?
(1) 本人身份证复件。
(2) 你作为原告的《民事起诉书》2份
(3) 被告(医院)的工商企业信息页,法人是谁?
(4) 自己受损的证据和受到影响事项的受损证明
(5) 其他辅助证明或属于你方的证人证言
(6) 该医院收治你的证据(病历,证明有过关联)
(7) 证明该医院不良性质的相关案例或判例(辅证)
附注:人生最大的污名,其实莫过于背负刑事案底和精神类医院住院记录。而本人李承,这两个项目,都发生了,且都是受冤的状态,都是名不符实的。(本人实际,并没有犯有对应的刑事罪行,也不是精神病人。)且是先有的2004年9月,本人因凌晨灵异事件而普通问诊天津安定医院,就被强行收治住院。2021年同样是那个天津安定医院,在本人一起争议的小型肢体接触案件里(他人对本人寻衅滋事殴打,本人合理进行控制制止,然后那人回家为了陷害本人,其自做轻伤,说是我打的),顺延之前其院2004年9月强行收治本人落下的住院记录,草率的判定本人李承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异常的一方),因此错误的精神鉴定推理报告,之后间接造成了本人的刑事致冤。从我的案例,可知!精神病院住院记录,还能产生对一个人之后刑事案件的歪曲定性推理,进而让一个人因此又背负刑事污名。所以,一旦被非法收治、权益及名誉受损,必须及时诉讼维权。不要让那些歪曲污损你人生的不实记录,障碍、牵扯出新的问题和新的误判、扭曲。
总结:我国《精神卫生法》是2013年5月,才开始建立推行。那么在2013年之前,发生的医院非法收治情况,该如何处理?其实,即使在法规出台后,个别医院依然存在非法收治的乱象,没有遵行:收治住院三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已伤害他人、已伤害自身。唯利是图赚取高额住院费为目标的小题大做、过度医疗的行为,依然存在。或是蒙骗诱导不理智的家属,而忽视对“待收治当事人本体”的严谨认真诊断和评定,就“听风就是雨”的倾向收治。是为了收治而收治,反而跳过详实诊断的关键步骤,就草草的将一个人定性为精神异常者,贴上病人的标签,进行住院处理。却难以掩饰医院医护人员,重财轻德的这个“心理最真疾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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