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局,如果对之前的受理投诉焦点及行政复议焦点,皆回避的不予回答,当事人穷尽司法程序后依然未能作答,还能对一直不回答的那个焦点问题,进行行政履职的追问吗?

 地方司法局,如果对之前的受理投诉焦点及行政复议焦点,皆回避的不予回答,当事人穷尽司法程序后依然未能作答,还能对一直不回答的那个焦点问题,进行行政履职的追问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可能这个问题和情况,有点绕。比如:一个人,在此前向一个区司法局投诉了一家司法鉴定单位,区司法局也受理投诉了。然后,区司法局对当事人在投诉阶段提出的一个焦点质问,始终不予作答,就驳回了此投诉。当事人不满意,去上一级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然后,上一级司法局对当事人提出的质问焦点,也回避不答。然后,当事人对两个司法局进行行政诉讼。但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这个质问焦点,依然回避不答。然后,二审、再审,都是如此。甚至,当事人到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依然如此。等于是这时,当事人已经穷尽了所有可知的司法途径。依然没有得到这个质问焦点的正面回答。当事人对于这个问题,还能不能单拎出来,单独走行政履职申请的途径进行追问?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参考:

案由:行政答复

事实与理由:

1被告(天津市司法局)没有对原告(李承)提出的对应行政履职申请,进行直面的调查和答复,而是选择推卸的转办:

本人李承在2025年11月26日向天津市司法局,邮寄一个《行政履职申请书》(17页)+附带的辅助材料。大致的相关内容和本人诉求是:申请人李承,现诚恳且严正的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的监管调查之履职请求事务。天津市司法局身为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对天津市内的全部司法鉴定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指导、监管的职能。希望贵局,能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公然违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回避原则及世间通晓的常理标准,毅然担任成为对本人李承施行此前刑案内李承案发司法精神鉴定的业务。该回避的,没有进行回避。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1日对李承此前刑事案件出具了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荒谬鉴定结论。此违背公正原则及亵渎贯通常理的违规司法鉴定接揽业务(程序)产生的畸形、不公正鉴定结果,之后由此间接导致了本人李承刑事致冤,2021年11月16日李承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定为精神病打人的性质)。对李承的人生、名誉、档案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巨大侵害!具体该鉴定所违规情况,详见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李承请求天津市司法局联同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深入、严肃的对待和分析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为李承此前刑案的重要司法精神鉴定方,在法理、事理、情理上,是否合规、妥当?

申请人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李承本次的行政履职申请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对应处理和出具对应答复结论书。(望收到此申请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是申请人本次申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履职的诉求。

(上文,是原告李承,发起本次行政诉讼的前因介绍。)

行政履职申请的更多详情,请见原告本次行政诉讼的起诉,附带提交的对应2025年11月26日邮寄给被告(被告也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的《行政履职申请书》(17页)。

被告收到本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之后,并没有选择调查或与相关协会及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进而处理。而选择把李承的《行政履职申请书》以投诉司法鉴定所的类型,转给了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用转办的方式,化解自己的责任和尴尬。

直接无视和不理会李承提出的履职申请的核心问题、诉求。

2然后李承就等待河西区司法局的答复,看看是否能对李承提出的对应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结果,河西区司法局选择了一个超过3年期限的理由,同样继续回避李承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李承出具津河西司鉴投[2025]30号。文书上写:李承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已经超过3年时效,所以不予受理。其实,就是用3年的时效规定,来逃避河西区司法局和天津市司法局,对于李承往昔一直强调且未解决的问题,找个理由进行搪塞。(李承曾提过对应焦点质问和两个司法局不占理的尴尬)

其实,李承本次向天津市司法局正式提出针对性的行政履职申请(天津市司法局又把李承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诉求转给河西区司法局)的相关问题,其实李承之前就已经提过。而且,当时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在2024年也受理了李承的相关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事项。对应文书是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陈清刚、曹江、吴彦清的答复》;且天津市司法局也受理了李承的对应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作出文书是天津市司法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S-70号《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以上两个李承提出相关投诉和复议里,李承都明确的提出了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为给李承做刑事案件的精神司法鉴定业务,是违背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的。且不符常理。(因为李承与该医院此前有过医疗纠纷矛盾,是怨结关系)

具体的详情内容,请受理此案的法官,参阅李承起诉附带提交的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17页内容)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法官可以调取河西区司法局及天津市司法局对于李承在2024年投诉该司法鉴定所的相关卷宗资料。

两个司法局,皆对于李承提出的尖锐问题,进行无视回避,不予做出对应的回答。河西区司法局驳回本人投诉后,天津市司法局驳回本人的行政复议后,李承就向河东区法院进行了行政诉讼。河东区法院,对李承提出的天津安定医院应该回避李承的鉴定业务的质问,也不予正面答复,且驳回本人的起诉。李承又进行了二审上诉,天津第二中级法院,也对此问题,不予正面答复,且维持驳回。李承又进行了天津高级法院的再审,再审的法官依然不给此问题的答复,继续维持驳回。李承又去天津二分检,进行行政案的检察监督。二分检的检察官,也不予正面答复此问题。从中,可见现在的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的腐朽、敷衍的现状,是多么严重。

相关的法院的行政诉讼及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文书,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102行初19号行政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220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330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以及天津二分检的津二分检行监[2025]89号

李承到这时,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已经走完。各行政、司法单位,都对于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是否应该自觉回避李承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一事,不给出正面的合法解释。至此,李承这才没办法,只能再向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关于李承一直质问、在意的这个针对性问题,进行行政履职问责。李承把问题,从笼统的投诉司法鉴定所的事项中拎出提。

就为了要一个明确的、正式的、正面的答复。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应不应回避给李承做刑案的精神司法鉴定事务?

且天津市内还有一个司法鉴定协会,就在天津市司法局内。

李承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质问和投诉,还没有让该协会进行了解和得知。李承也想通过本次给天津市司法局的针对性问题的履职申请,望得到该协会的专业关注和解释。

3天津市司法局故意扭曲李承提出本次行政履职申请的概念和用意,其实是被告有意逃避责任和此前行政复议的错误:

天津市司法局在给李承出具的津司鉴投[2025]89号,里写收到李承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材料。此是被告混淆概念。李承邮寄的是行政履职申请书,并不是投诉书。如果李承单单只是投诉该鉴定所,李承可以去对应的河西区司法局解决,就不会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了。要说李承是投诉,其实李承投诉的是天津市司法局本身(关于此前对应的行政复议处理和决定,上文原告已提及)和河西区司法局针对李承此前投诉该鉴定所的时候回避李承所提出的质问的错误

李承的行政履职申请,一是让天津市司法局关注两个司法局一直都不正面回答李承的问题;二是让天津市司法局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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