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信访事务引起的纠纷,法院的行政庭应该受理和审理吗?

 行政单位的信访事务引起的纠纷,法院的行政庭应该受理和审理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信访一直以来,属于行政单位接待或受理公民来访投诉的主要方式,而且是行政单位公开的展示给群众可知的唯一途径、方式、渠道。然后,现在法院又对因信访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坐视不理,任由行政单位作践、糟蹋、敷衍懈怠于公民的信访投诉事务。


以下是相关案例 参考:

事实与理由:

1此案件,近期有一个反证被告(河西区卫健委)的行政不作为的错误问题之证明法律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5)津0101行初467号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裁定书,写明: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问题,属于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的管理范围,不属天津市卫健委受理。(关于和平区法院的这个行政案件,是本人李承向天津市卫健委邮寄一份关于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捏造本人李承在2004年9月普通问诊时候被该医院非法强行收治住院的相关病历记录的请求调查和处理的行政履职申请书,然后天津市卫健委收到本人履职申请书的2天后把我的材料转交给了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表示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是河西区卫健委的职能。本人收到转办告知书后,表示不服。因为早在2024年9月,我向河西区卫健委提交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项时候,河西区卫健委给我出具告知书,表示让李承向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问题,并电话解释说:天津市安定医院是市级直属监管的医院,并不是河西区直属管理的。我见两个卫健委互相推诿,遂发起行政诉讼,对天津市卫健委先进行起诉。)

现在和平区法院的这个(2025)津0101行初467号裁定,查明:负责受理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职能确实属于河西区卫健委的行政调查和执法范围。

这就证明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给李承出具的告知书,是错的,是逃避其法定职能的行政不作为。也正因为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出具的逃避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文书,导致李承无可奈何只能在没有任何卫健委协助介入调查(专业内部取证核查不足)的情况下,独自去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最终导致李承的民事诉讼的败诉。

2信访算是行政单位的鸡肋事务或程序吗?信访就应胡来?

信访一直以来,属于行政单位接待或受理公民来访投诉的主要方式,而且是行政单位公开的展示给群众可知的唯一途径、方式、渠道。然后,现在法院又对因信访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坐视不理,任由行政单位作践、糟蹋、敷衍懈怠于公民的信访投诉事务。(让行政单位变得有恃无恐、随心所欲)

司法局不管,法院不管,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现状。正因为如此,才骄纵出现有的行政单位,轻视信访程序。对公民的信访投诉采取各种糊弄、推卸、懈怠、不作为、违反规定等的操作。信访究竟算不算行政单位的主要行政事务或职能?如果算,那么法院应该监督。如果不算,请把现在行政单位的这个信访程序(已鸡肋化)彻底整改、移除,改成可以让法院或地方机关来监督或复议的合理、严肃的程序。

注意:本行政起诉案(2025)津0102行初226号,原告提交的河西区卫健委于2024年9月30日给李承出具的告知书津西卫健[2024]027号里,落款处并没有写如果收到后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到哪去复议之类的后续救济途径示明。原告李承最近才知道信访也可以复查复核,但当时李承并不知晓这个程序,而被告也有意的掩盖公民应知的信访救济程序,闷声不语。不写后续救济途径的行政文书,都属行政的违规。

信访在现在的司法解释里,并非彻底不可诉讼的。当信访阻碍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且造成不好的影响和后果。国家司法规定法院可以适当的受理因信访纠纷产生的行政案件。宗旨就是为了体现法院的行政庭对行政单位的监督和问责。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合情的。也能有效的抑制行政单位轻浮、儿戏的对待信访投诉事务,进而造成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

3此案二审法官兰芳对李承说,可以选择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的方式,强制让河西区卫健委进行受理相关投诉:

实不相瞒,李承知道可以给行政单位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的方式,是在2025年7月才知道。而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给李承出具的告知书津西卫健[2024]027号,是在2024年9月。

李承作为非法学专业、也非司法行政类单位就职的公民群众,我不可能所有行政程序都通晓,这就需要对应的行政单位,主动在出具的文书里进行书写、示明。李承之前,根本都不知道这个邮寄履职申请的操作,怎么可能实际去办呢?被告河西区卫健委在津西卫健[2024]027号里,既不示明如果对此告知书不服,可以到河西区政府或河西区司法局进行复议之类的话。也更不告知可以给本单位书写正式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让公民不再以信访的方式进行投诉。(不写、不示明,就是河西区卫健委,怕给自己找麻烦。逃避应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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