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为何大多都以罪证不足为理由,对起诉人进行裁定驳回,不予立案?

 刑事自诉案,为何大多都以罪证不足为理由,对起诉人进行裁定驳回,不予立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很多人都抱怨法院对当事人的刑事自诉进行立案受理,但是最终并没有进入正式的审理、开庭阶段,而是受案的1、2月后,对当事人出具裁定驳回文书,而大多的理由定为罪证不足。即使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也还是如此裁定。甚至,有的诽谤的刑事自诉案,当事人其实不用自己找证据,而是问责诽谤他的人,对当事人诽谤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据的认定,其实应该在诽谤的人身上,而非是起诉人。)至今,刑事自诉案件,依然属于法院里的不被重视的偏门类型受理案件。这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局面。所以,应引起相关的重视,别让刑事自诉案件成为鸡肋,让这类案件的受理形同虚设。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参考:

案由:诽谤

事实与理由:

1申诉人李承不服此案的一审及二审的裁决,继续申诉:

现在的法院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定案更难的窘境应提起重视。公民提起刑事自诉,肯定是此事对于自身已经产生了极严重的情况,否则不会立刑案的。该案的被告,虽然是原告李承的母亲,但是徐玉华因自身的愚昧和性格脆弱,而产生诽谤李承的行为,进而造成李承现在背负刑事冤屈。给李承的人生、名誉、档案、精神心理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而且李承在一审和二审,都书写了详细的案件叙述和大量的证明材料。申诉阶段,李承不再提交,请天津二中法的法官,调取一审和二审的卷宗,进行重新查阅。

2不要让刑事自诉程序,在法院里成为形同虚设的鸡肋:

法院因某种原因,不愿意轻易提起刑事自诉的落实、进入真实审理程序。一般就套路般的对自诉人,出具一个罪证不足的模板裁定,进行搪塞。而就此案而言,李承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为何法官在裁定书里一个不提呢?而且,对于诽谤案件,证据的认定是双方的。被告诽谤原告的内容和情况,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取证和认证真伪呢?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自己不存在或不实有的被告诽谤自己的那些虚假事实和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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