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侵犯本方雇主当事人的合法应诉权益,算不算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非终末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起诉时必须写明赔偿金额吗?)
律师侵犯本方雇主当事人的合法应诉权益,算不算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非终末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起诉时必须写明赔偿金额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如果一个人,被某不良律师侵害,导致了刑事受冤及钱财损失。这个人事后对该律师提起侵权责任纠纷的起诉。但是,起诉的时候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认定该律师的侵权责任,但是未写明要求这个律师赔偿多少钱。(之所以暂时不写赔偿金额,因为这个人的因为律师导致的刑事冤案,尚未翻案,只有等法院认定了这个律师的侵权行为阻碍了这个人的应诉权益。才能之后这个人对此前刑冤进行翻案,待翻案后才能针对性的对这个律师提起赔偿事宜。而现在刑案未翻案,如何提起具体赔偿金额呢?)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这个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应该写明赔偿金额才可以。上诉后,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一审法院的操作(对不写明赔偿金额的起诉,不予立案审理)。
以下是对应的案例分析: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再审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2025)津0102民初21328号民事一审裁定书,要求原审法院对此案正式进行审理。
2.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2025)津02 民终9673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
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此案,对于李承的刑事冤案翻案很重要:
因为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此前在担任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唯利是图、严重违背职业操守,与李承案件的对方张伟进行密会密谋(律师的两头吃)对李承进行各种算计、陷害、协助张伟敲诈。最终,当时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李承,被孟蕊律师蛊惑、欺诈后,签写认罪认罚,又因孟蕊的欺诈骗走李承家5万元,给予案件对方张伟。孟蕊在李承的案件里,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实际犯有偷税漏税罪(已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并处罚)、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协助伪证罪及违背律师职业常理规范的应尽职而不尽职的错误。孟蕊律师及其律所,已经对公民李承构成侵权(阻碍李承作为公民的合理合法的司法应诉权益,损害李承获得司法公正,落下刑冤及高额钱财被骗走)。
孟蕊(被告律所)具体如何侵犯李承的司法应诉权益?请受案法官调取此案一审、二审的李承诉状及辅助材料,进行研判分析。这里,李承不再复述。(起诉书29页,上诉书8页)
2此案不给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是此前法院不合理的操作;或是一审及二审的法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的认知和了解,导致的狭隘谬误(没有具体问题去具体分析):
一审和二审法官,都表示原告李承,没有明确被告需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的方式。如果,李承可以写出,李承能不写吗?但是,李承诉该律所的这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李承暂时无法写出被告应该赔偿多少钱给原告李承?因为,此案其实属于案中案的情况,并不是被告与原告的单一起始及终了的案件。何为案中案?上文李承已经略述。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是李承此前东丽区刑案的律师,也是这孟蕊律师导致李承刑事最终致冤的结果。李承需要走司法程序,审理被告构成对李承的司法权益侵犯。然后,李承才能对此前刑事案件里被孟蕊律师欺诈蛊惑导致的签写认罪认罚的操作,进行撤销。
李承的刑案,才有可能进行重新的审理。(此前李承刑案,被孟蕊律师蛊惑蒙骗,走的是简易程序,案内各项案件对方疑点,都没有进行质证或深究。)让刑案,进行正式审理程序,才能发现案件对方是做伪证的,才是案内真正的犯罪者。
而李承对被告的求索赔偿,是需要建立在刑案翻案后的定性定责。而刑案还未翻案,李承究竟要被告多少赔偿合适呢?
李承无法界定。这些论述和讲理,李承在一审和二审的诉状里,已经反复的重申了。但是,一审二审法院皆不予正式立案、审案。李承认为:两级法院,对此案不予正式立案审理的操作,是司法觉悟低导致的。对案件浮表认知导致的。对公民被侵犯权益后的冷漠导致的。是法学见解死板导致的。
请天津市高级法院,能对案件深入了解后,令案件正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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