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承的父亲:李文昌,李承的案件发生当晚,我是及时赶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我可以证明:当晚张伟,没有说一点肋骨不适的问题!(他之后出现肋骨的伤情,非常莫名其妙,疑点重重)
本人信息(李承的刑事案件的证人,李承的父亲):
姓名:李文昌,性别:男,事实与证明:
2020年8月25日晚上,我接到我儿子李承的电话,李承在电话里说:他和302的张叔,发生了肢体的接触。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里。跟我说一下这个事情。我得知后,立即骑车到李承的住址,即: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兴河园1号楼3门303(当时,李承是独居于兴河园,我和他母亲住在重光东里)。又紧接着,联系相关的派出所(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
因为,我当时并不知道金钟街派出所在哪?身为老年人,也不懂导航什么的。 就和金钟街派出所说了这个情况,然后是金钟街派出所的警察开警车,把我接到金钟街派出所的。
我来到派出所后,看到了李承和张伟,都在金钟街派出所里。而且,当时李承和张伟的身体状态都很平稳,根本没有重伤什么的迹象。还有一个情况,我必须说一下:当晚,张伟一直对我说,给他看嘴破点皮的事情。大致的意思是:张伟嘴破了点皮,让我带他去看病去。
并没有说出任何关于肋骨不适的问题。
大家用正常逻辑思维想一想:嘴破点皮和肋骨被打或疼痛,哪个更重要? 连嘴破点皮,都奋力的来说,那么肋骨被打或疼痛,能不说吗?
而几个月后,张伟出示一个肋骨骨折的报告,也很莫名其妙。就这个肋骨骨折,也把李承定为了故意伤害罪。
这个肋骨骨折,究竟怎么来的? 其实疑点很多。 是李承打的吗? 还是李承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时候,压的? 还是张伟以前的伤(因为此前我与张伟聊天的时候,张伟曾经说出他以前和别的邻居因为养猫的问题,发生过纠纷的事情。那个事情里,张伟是否就已经有伤?)
还是张伟自己回家后,自己做的?为了陷害李承,并趁机讹人?
总之,我当晚亲自到的派出所,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张伟有对他的肋骨方面的任何表达。据说,当时值班的岳沫池没有对李承和张伟,做任何的视频记录或笔录记录。这一点,派出所方面是极为不负责任的。既然,当晚什么重要的记录,都没有!就说张伟当晚就说了肋骨的不适的事情,就很荒唐。
8月26日的凌晨1点多,岳沫池开警车,把李承、张伟和我,带回兴河园1号楼3门。
我对这个案件很纳闷的地方,是案件是以行为定性?还是以伤定性?如果,以结果为依据的话,案件里的人,在派出所没有表现出什么,然后回家给自己做点伤,然后把责任贴在案件对方人身上,进行陷害和讹诈。这算怎么个说法呢?法律以依据说话,请问当晚张伟的伤情,由谁记录的?在哪呢?他当晚回家了吗?在家里,谁去监督他的行为呢?
他是无缝衔接的直接去的医院吗?
而在李承的案件判决书里,为何没有我李文昌,最重要的案发当晚在场,证明张伟没有明显伤情及张伟没有表达任何肋骨不适的事实情况呢?难道,金钟街派出所有意偏袒张伟一方?
帮助张伟陷害李承,给李承坐实一个罪名而努力和维护着什么吗?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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