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承刑事案件,案发时候的真实情况 【基本】

 申诉人:

姓名:李承(原审被告人)

事实情况:

 

2020825日,案发当晚21点多,我从自家房门刚刚出来(我家房门没有猫眼或摄像之类,当时根本不知道楼道里有人)。家住302的张伟一见我出来,只穿一个小裤衩,没有任何身心准备。他就跑过来,用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抽打我! 当时,我被此情况惊吓到了,根本没给我多考虑的机会或准备!我就应激的反应,扑倒他,及时制止他主动且明显有意的行凶意图!扑倒张伟后,张伟用他的右拳重重打在我的咽喉部位!我感到很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他的手腕一口,他手一缩!我的双手趁机就抓住他的双手的手腕,控制发起行凶意图的张伟继续打人! 我的双手握着他的双手手腕的这个动作,从这一刻起就开始僵持、固定着(这段时间,我的身体与他的身体胸部对胸部平贴着在地上)!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会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 我见这态度,没办法。只能依然控制住他!他妻子见此僵持,就报警了!

我也希望警察能快点来!(当时,我没有任何准备。只穿一个小裤衩和拖鞋。身体方面没有足够保护、遮盖的衣物。而且,我当时是一个人独居,一旦我被其打伤或身亡,无人给我作证。况且,当时楼道里没有任何监控摄像头,我不可能对其无动于衷,任其殴打。当时霎那间,我能想到的,就是及时控制住、制止住他。) 大概是10几分钟后,警察才来!因为,金钟街派出所离兴河园小区,距离确实有些远!现在,我们兴河园小区,改为归属于河北区,从此点就能证明:行政地理区域方面,之前归属于东丽区,有些不合理!

 

当时,一共来了四个警察!两个警察随同张伟妻子,一起从电梯上来和出来(张伟妻子韩某坐电梯下楼,去接警察)!另外两个警察,走的是楼梯!两个警察从电梯里出来,我观察、确认是警察后! 我立即就松手了!并站起身来!警察一上来就说:刀呢?我说:哪有刀的事? 我当时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某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这种行为,多么缺德!张伟夫妻的说瞎话,都属于平常事!

(否则我一个在家坚持长年吃素的人,为何会和他夫妻俩往昔起矛盾呢?从此处,就可见一斑。)我说:他拿脏毛巾,抽我! 警察问我:毛巾在哪?我当时因为这十几分钟的僵持对峙,脑子有点懵!我说:不知道! 这时,张伟妻子随即,下意识的指着他家门口的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呢!(在混乱中张伟妻子把脏毛巾捡起来放到他家的架子上,想掩盖其丈夫张伟行凶的物件。但是本能的却说出了~脏毛巾的所在。)但是,遗憾的是:当时站在最前排的那个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此证物!事后,我觉得这一点是警方的失误!(可能是因为疫情期间,怕病菌,所以没收取。)随后,四个警察把我俩带到金钟街派出所!

 

从张伟妻子(韩富亭)如此放肆大胆的~对出警的警察公然说谎:我(李承)拿刀呢! 说明,张伟夫妻二人的品性,平时是多么的恶劣和说谎成性,歹毒阴损。 从此一点,请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侧面参考和判断!这是此案,最明显的,可知的公然做伪证!扰乱执法人员的视听!从而可知张伟夫妻两人的口供,是不可取信的!而张伟妻子(韩富亭),对于警察关于脏毛巾的询问,也下意识的、本能的指出脏毛巾的所在。说明:脏毛巾,是真实存在的~张伟抽打我的寻衅滋事物证!当时,是疫情期间,张伟用可能充满病菌的脏毛巾抽打我的身体,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利于当时的卫生健康安全的总氛围。

质疑一:派出所民警,接案之后的不严谨:

 

2020825日,案件发生的当晚。我和张伟被四个警察带进金钟街派出所后,当班的警员岳沫池,只对我俩进行口头的询问,并未正式的开任何仪器记录~当时我俩的双方体征情况和双方的影音描述。也没有书面的进行笔录!就送我俩草草的回家了!(当天晚上,张伟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其肋骨受伤和我打其肋骨的事情。我父亲当晚也到场,可以作证。说明:张伟肋骨的伤情,存在其自己回家后~自伤的可能性。)因为,张伟知道他重击我咽喉部位,他也怕担责任,就自行做一个不影响日常生活的部位的伤,即:肋骨部位。以抵消和逃避,他应负的责任。(如果我咽喉出现伤情,并验伤了,案件就成为了互殴。如果我没有伤情,他就能进而对我发起讹诈,定我的过错或罪责。所以,自伤是完全有利可图的或能达到减轻张伟罪责的效果。) 我再次强调肋骨这个部位:肋骨这个位置,自伤很容易。而且轻微自伤后,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吃喝或起居,还能达到陷害他人和日后讹诈的效果。

在案件里,我最终赔偿他5万元,反而要他出谅解书,我还落下一个刑事犯罪的案底。就是此手段,达到的事实和效果的最好证明。(我是又赔款,又被关进看守所100天,受尽了苦。还落下刑事犯罪的案底。一生都有污点!) 请问:张伟的伤,是无缝链接直接去医院看的吗?他回家了吗?他有充分自主空间和作为力吗?派出所方面,也不记录当晚任何的东西、情况,就让各自回家了!极为不负责!在此案里留下极大的漏洞和不严谨!如果生硬的都以伤来定罪!那么,以后所有案件,发生此类事情,都变成看谁回家之后,谁给自己做伤更厉害,来定?那么,天下就大乱了!

我是一个长年在家坚持吃素的,且是极为重视因果和良知的人,却遭遇此等坎坷和不公正。此案现有的判决结果,绝对是扭曲是非,违背良知,且最终是纵容奸邪的!

 

质疑二:民警岳沫池,办案时候的做派失态, 耽误正规记录和侦办:

 

2020825日,案件发生的当晚。民警岳沫池,听从张伟的诱导. 对我进行人格的羞辱 ,跟我一点不提案件的事. 对案件的过程,和我的身体状况,一点不询问! 尽说一些不相干的话题!  原因有两个:一是岳沫池这个警察,办案的严谨性和为人处世的做派,是有问题的(从20191219日,张伟报假警时候,就已经体现出来。)!  二是当晚我和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情表现. 尤其是张伟,当晚泰然自若的坐着,没有说一点肋骨伤情的事情.  所以,岳沫池看我俩没有什么大事,才尽说闲玩的话题! 比如:对我36岁为何没有正式工作的事。民警岳沫池进行大肆的训斥. 此行为,属于严重失态,耽误案件的正规审查和记录! 这样不合格的民警,能不制造冤案吗?

 

质疑三:为何我的判决书里,始终没有我父亲(李文昌)的口供部分

 

2020825日案发当天晚上,我父亲(李文昌)也及时的赶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来看看情况。当时,对方张伟一再向我父亲强调给他(张伟)看嘴破的问题!从始至终一直没有说:自己肋骨的不适或我打他的肋骨的描述,而2个月后张伟出示肋骨伤情的报告!我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肋骨的骨折,在此案里很是莫名其妙! 判决书里,只有我妈妈的笔录! 但是,没有我爸爸的派出所到场见证的笔录! 明显是派出所的选择性不作为!不取当事人我爸爸(李文昌)的笔录给检察院! 因为:我爸爸可以证明:当晚张伟没有说出任何肋骨不适的事情,身上也没有明显伤情的事实!警察为何选择性忽略我爸爸的重要笔录呢? 难道,有意偏袒保护张伟一方?不对其构成不利的情况而如此安排?

 

 

质疑四:前期办案的陈哲或后期接手的岳沫池,都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单据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明:

 

陈哲,在20201212日,只给我看了两页模糊的所谓张伟伤情的鉴定报告书。并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缴费单据、医院诊断书之类的。这样做,很不客观!因为鉴定报告书,可以是作假的。而三甲医院的看病单据,是很难作假的。

而且凑巧的,上升到2级轻伤的程度,让我构成故意伤害罪。难道里面没有猫腻吗?而这个肋骨的伤情,也把张伟从一个大晚上寻衅滋事的人,变成了一个案件里的受害者。让司法机关,反而对我进行了公诉!(而且开庭的时候,张伟连庭都没出。)

 

质疑五:民警把我家三口人,都不认可的~精神鉴定结果,依然呈报给检察院:

所谓的这个精神鉴定是一个不良正、扭曲是非的报告结果,导致此案的性质变化!司法的精神鉴定报告,出来后,是说我:精神分裂。我和我妈妈、爸爸,都不同意此鉴定结果! 都不在这报告上签字,我还投诉过这个事情,也明显的提出了异议。但是,民警岳沫池依然给检察院提交了这个报告结果。导致此案,从我合理控制晚上行凶打人的张伟,变成了我有精神疾病去打人的冤假错案。进而形成了一个违背良知,扭曲是非的案件判定结果!同时也助长、姑息、纵容了真正率先行凶、寻衅滋事的不良一方(张伟)。

 

总结:『我为何控制张伟? 有没有必要性?或 于情于理,重新核定我控制张伟的这个行为的性质!』:

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事发突然。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首先我不知道这个时间,还有人在楼道里。更没想到,有一个人还拿着毛巾过来抽打我。当时,我是一个受惊的状态(心理方面,没有任何的预备、准备)。

而且当时,我所在的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如果,我当时不制止他,难道让他任意打我?我受到重伤或身亡?谁给我做主?而且,当时我只穿一个小裤衩,保护身体的措施也不到位。而且,我一个人住,一旦受到重伤或被杀害,短时间内无人知晓。无人给我作证。比如:如果我不及时自我防卫。我被打的遍体鳞伤倒在地上,张伟和他妻子进屋了,然后我再报警! 张家然后说:这个事和他们无关!到那样,我是无罪了,但是世上有几个人能做到如此?水有源,木有本,分析一个事情,要抓其源头。张伟在疫情期间,先行用脏毛巾抽打我(可能附带着未知病菌)。属于故意的寻衅滋事。责任的主要部分,在他!个人基本防卫,是人的本能。控制打人的一方,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对方的保护。都停止!谁也别动!难道,到~打急了,打花了,彼此受到严重的伤,那样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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