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天津市东丽区的不良民警陈哲,涉嫌帮助案件当事人张伟故意捏造案件内伤情鉴定派出所方面提供的材料内容

 一,举报人:

姓名:李承

二,被举报人:

陈哲(天津市东丽区民警,原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现已调离。)

 

三,本人的举报诉求:

1,严肃调查2020825日发生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1号楼33楼楼道内李承与张伟肢体接触一案(事后此事莫名其妙上升到刑事案件),陈哲当时作为此案的办案民警,在案件摘要里,编造大量虚假的张伟受伤记录。把恶意的歪曲夸大的案件事实描述,提交给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让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存档了大量与案件事实不符的伤情记录。故意丑化本人李承,并现在存档此鉴定报告。(在办案期间,陈哲还不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给到本人或本人家属手里,让本人不知情、不了解伤情鉴定的具体情况及报告内那些弄虚作假的猫腻。)

 

2,请相关部门,结合本人李承之前在公安系统里提起的大量投诉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的材料。对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进行重新研判,还李承以清白,惩治相关不良民警!

 

四,事实与理由:

2020825日发生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1号楼33楼楼道内李承与张伟肢体接触一案。案件事实是本人李承的邻居,家住302的张伟,因往昔彼此怨结,张伟趁机对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本人,进行突然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将其控制。(注意:本人并未对张伟进行恶劣的殴打。)

 

在案发第一时间的四名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当时身体自然,行动自如,情况安泰,且现场并无血迹,张伟妻子韩某还缺德的谎称本人李承当时还拿刀呢。张伟当时站在楼道里,只说了本人李承打了他一下嘴,和我咬了他手腕一口,其余再无描述其他。包括我与张伟进入警车,到金钟街派出所里的全过程,张伟都是只说我打了他一下嘴,我咬了他手腕一口。仅此两点!而且,当时坐班的民警岳沫池,见事情不大!就没有记笔录和打开任何视频设备记录双方的言行和身体情况。

这一点,属于违规办案,形成案件不严谨的漏洞。为之后案件成为争议案件,埋下伏笔。然后,民警岳沫池让张伟回家后,去医院看嘴破点皮的事情。让我去医院,看膝盖红肿的问题。就开警车把我、张伟和当时及时也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的我的爸爸李文昌,都开车送回兴河园小区楼下。然后,张伟先下车,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与李文昌也上楼回家。

此案本是张伟对本人寻衅滋事,我合理进行控制。过程极其简单,因我及时制止张伟的打人,双方并未大打出手。

但是,事后(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冒出一个肋骨二级轻伤,而且张伟夫妻还谎称这个肋部的伤情,是我李承当时打的!金钟街派出所,虽然当天案发当晚确实详实记录不足,但是张伟事后出来伤情了,就“以伤为尊”的原则。默认这个伤,就是我李承造成的!而张伟的肋骨伤情,大概率其实是张伟回家后、琢磨后,为了对我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自行做的轻伤情况,然后再去医院看病,并去做司法鉴定。营造出一个李承当时打人,是上升到刑事罪名的程度,对我李承进行陷害及事后可能发生的钱财讹诈!而且,最致命的是:在案件整个过程里,派出所方面(陈哲办案期间)不给我看张伟的伤情报告具体内容,也不把鉴定报告的复本给到我手里,让我形成一个不知情的状况。所以,本人对鉴定报告里的我现在才知道的那些虚假歪曲事实的描述,没有当时进行对峙和提出质疑。(我都没看到,我怎么提?)本人甚至在东丽区法院判完案件后,我都依然没拿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这种情况,极为不正常。当然,过程里也存在本人不良律师孟蕊的问题!(我家已对孟蕊律师的不尽职,进行了相关投诉和起诉。)

 

因为自知本人案件冤屈巨大,我从20224月,此前在东丽区看守所呆了100天,身心倍受煎熬也逐渐恢复。开始进行案件的申诉及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诉的事项。尤其是给本人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件,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我始终没有看到!期间我多次要求要看一下那个报告,都被各种拒绝!直到我在20242月,在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成功建立了一个对津实司法鉴定所的投诉,此事才逐步有所开展!因为河西区司法局依然不让我看张伟伤情报告,我2024418日去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河西区司法局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的相关质疑而提出,因河西区司法局不给予本人张伟相关就医票据和伤情鉴定报告的复本。)。天津市司法局于2024423日正式受理此行政复议。本人又于202464日,应天津市司法局之邀,去该局现场查阅了相关张伟伤情鉴定的卷宗。随即发现了许多问题!

 

问题如下(以下内容,是本人给天津市司法局的阅卷后的增补答疑申请书)

首先,感谢天津市司法局能受理并重视,本人李承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本人也于202464日,看到了本人此前刑事案件(冤案)的相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本人刑案于20211116日出的判决书,本人于2年多之后,方才看到这个案件关键的重要材料,可见此中过程里有多少的猫腻和不正规行为,在掩盖和遮挡本人的合理合法的案件知情权?本人花费3万元聘请的孟蕊律师,也没有给我看对方的这个鉴定报告,报告里出现的疑点和歪曲不实的记录,孟蕊律师也没有提出应有的质疑!公检法部门的算计、不规范,加之本人律师的懈怠不称职,李承受冤是必然的!

 

1,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相关张伟伤情鉴定材料文书里,大量出现张伟被打或李承打人一案等用词,这些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运用“先入为主”的误导手段,恶意污蔑本人李承和故意歪曲夸大案件事实的做法。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受理鉴定之时,究竟有没有实际证实李承打人或张伟被打的真实影像资料,以佐证这些用词的准确与否?2020825日晚,金钟街派出所4名民警到场,是有两段执法记录仪录像的,本人在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已经看到!只有我控制寻衅滋事张伟的镜头,并没有我打人的镜头。津实司法鉴定所在做鉴定的时候,是否查阅过这两个执法记录视频?

 

2,本人李承在阅卷过程里,只看到诊断书的复印纸,而并没有看到三甲医院(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正式张伟实际缴费发票证明单据?诊断书的制作(作假)其实很容易,而三甲医院独有的对应缴费代码发票(挂号、诊疗),是很难作假的!所以,没有正式缴费发票证据的情况下,我无法相信这个张伟肋骨伤情的真实可靠性!

 

3,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里的资料摘要里,出现大量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编造的伤情记录行径。比如:写张伟左背部、颈部多处抓伤,出血,左胸壁痛。这些记录,在案发当时,并无发生及存在。在警方到场的执法记录仪里,张伟安稳的站在楼道里,只说了:我李承打了他嘴唇一下和咬了手腕一下,其余皆无陈述。即使在到达派出所的时候,张伟也是只陈述嘴破点皮的事情,我父亲李文昌当晚到场,可以作证!派出所方面当晚对我与张伟,无任何文字笔录记录,也不开任何视频影音做案发当晚的有效实际记录。故意制造案件空白和漏洞,后被张伟钻空子,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事后进行陷害和讹诈,张伟回家自做轻伤。而且,事后升级到刑事案件期间,张伟夫妻拒绝对他们俩提供的案件内口供和描述进行发重誓,夫妻俩人表现为心里有愧!而李承就敢坦然发誓!我与张伟夫妻,形成鲜明的正邪对比!请问:在案件里,张伟对我突然袭击,我只是扑倒张伟,然后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鉴定报告里所描述的张伟多处被抓伤,究竟是哪来的?为何,当初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拒绝把张伟伤情鉴定报告复本,给予我或我的家人!因为,这里面存在大量的虚假编造的记录,就为了污蔑本人李承的名誉,留一个虚假不实的卷宗记录。这些缺德的勾当,不愿、不敢让当事人李承知道!所以,一直掩盖、隐瞒到现在。如果,本人李承没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四处去维权和投诉,这些缺德败坏的虚假恶性卷宗记录,我永不知晓!如果没有这个刑事冤案,我李承一生也不知道现今公检法司部门的性质不良、不正!

对人性的丑恶,认知的依然不到位!

在鉴定报告里,为何还有2020529日的CT呢?张伟的伤,究竟是什么时候看的?一会儿是2020826日,一会儿是2020828日,乱七八糟。即使是有伤,也是张伟回家后,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的情况,自己做的轻伤。不就为了害人、讹钱吗?事实上,张伟这样做,也起到了对应的效果。李承因此被关押看守所100天,聘请孟蕊律师花费3万元,我不仅在案件内属于被寻衅滋事、被打颈部的人,我还要给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5万元奖励”!让他给我出谅解书!并让李承落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底!这些丧尽天良的悲惨局面。正是张伟回家自做轻伤,产生的效果!

张伟伤情鉴定里出现的那些添油加醋的所谓抓伤之类的不实记录,就是金钟街派出所暗中与津实司法鉴定所密谋,恶意且故意给李承留下污蔑的案底记录,然后入卷保存,对李承进行陷害。(让不知情的人,误认为李承是个多么凶恶的人呢)请问:这些抓伤、出血,在执法记录仪里,在派出所拍照里,在医院的就诊里,有吗?在哪呢?鉴定所,不能因为自己有鉴定的资质,就用自己的权力去以公谋私,恶意记录、存档,败坏他人名誉。希望天津市司法局一查到底,揪出不合规、品性不良的那些歪曲事实的鉴定人员。

 

4,要求天津市司法局,调取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卷内拥有的李承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光碟,进行对津实司法鉴定所做出张伟伤情鉴定真伪的研判参考。

以下是李承与张伟案件的真实情况描述,对照现有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可知报告里存在虚假夸张和不实的记录!

 

案件事实部分:

2020825日大概21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就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然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以及时制止他接下来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

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撘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说,肋部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黄金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关键的。说明: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用肘部猛砸其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里,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制止!)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当时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里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8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9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正式记笔录,距离案发当晚已经过去17天之久(这样办案,正规吗?)民警陈哲在写笔录的过程里,还强行加入他自己的意思,不完全按照我所说而写(因为写笔录的笔,掌握在他的手里)。也属于缺德、违规。我让他改,他也不改。并催促我在歪曲事实的笔录里赶紧签字。我不签字,他就不耐烦的大喊大叫。我无奈草草签字后,他就走了!2个月后,金钟派出所方面,让我来派出所进行调解。并说:张伟,出现肋骨伤情,说是我当时打的。来派出所进行赔偿、调解吧。我一听,心里就急了!当时我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方面,私下勾结,做的假伤情,以图骗我的钱。我当时,拒绝调解。(因为案内张伟是寻衅滋事者,且打了我颈部左侧。为何我要赔他的钱呢?他的肋部伤情是哪来的?极为莫名其妙!还因为我被张伟袭击后,自此心脏方面一直不好,为这个事情我也着急,当时身体不是太好。)我不想去派出所,离我家太远,我还说:要调解,让警察来我家,进行调解。派出所方面,认为我拒绝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初步,认定张伟是被我故意殴打导致的肋骨骨折(二级轻伤),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我提到:案发当晚在警车送我们回家时候,我在车里说过:派出所不记录任何笔录和影像记录,这点很不规范。一旦,其中一方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的状态下,私下给自己做点伤情,然后贴在对方身上,说是对方打的,该怎么理清事实?这话,当时应该“启示”到了张伟。张伟受到启发,然后就真的回家对自己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进行自行做伤,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再琢磨好、串通虚假口供,说张伟的肋部伤情,当时是李承用肘部反复击打所致。而张伟因为自己回家做伤,就从一个寻衅滋事者,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对我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进一步钱财讹诈的计划和发展。

张伟,为何给自己做伤?原因有两个。1,他知道他当时拳击了李承颈部部位,他怕事后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派出所办案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回家及时给自己做伤,能事后抵消他的刑责或给我的颈部伤情赔偿。(他宁可自己回家自行伤害自己,也不愿意赔钱给我。)自伤能旱涝保收的变成互殴性质,逃避他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应付的刑责。2,当时我确实用右拳打了一下张伟的嘴部左侧,张伟嘴唇破了点皮,因此他恼羞成怒的恨我。为了生气报复,下狠心,给自己肋骨敲打几下,做一个轻伤,进而对我进行后续的陷害和讹诈!(因为只是嘴破了点皮,不足以去陷害他人。所以,他即使身上没有伤,也要做出点伤来,用于进行陷害和讹诈。以解心头之恨。)

而我这一方,因为家庭固有观念,小病小伤,自己养养就好了,不必去医院排队麻烦了。最开始,我认为自己吃点亏就算了,这些淤青、红肿、颈部的疼痛,自己慢慢恢复吧。结果,没想到我竟然被上升到一个刑事犯罪的程度?

这个案件的畸形发展,都指向最大问题,即:派出所当晚最关键的阶段,没有按规定记录笔录,没有开任何视频设备记录两方的真实身体状况、口供等重要情况、信息。摆出一个大漏洞,给缺德者去钻营,人为的制造一个争议的悬案!而事后,也不积极按照之前许诺及时联系当事人,对没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当事人(李承)不询问、不交流、不指导(耽误、错过了许多重要的事情)。派出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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