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再审申诉书【天津李承刑事冤案】
一,申诉人:
姓名:李承(被告人);性别:男 ;民族: 汉族,二,申诉对应案件: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
申诉人(李承)因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4日下达的(2023)津刑申59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李承对此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人涉及的刑案,虽然不大,但是案内争议点、岔头较多。属于复杂、疑难案件,所历法官皆敷衍、懈怠、不认真办案。所以,至今冤案未能昭雪。)
本人刑案,相关案号:
一审判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判决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因当时疫情原因,加之本人从看守所出来后,本人的母亲重病住院,本人进行陪护。耽误了时间,当时没上诉!)
(之后,只能进行再审申请。)
原审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2)津0110 刑申2号【驳回时间:2023年1月18日】
中级法院的再审驳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03刑申6号【驳回时间:2023年5月10日】
三,申诉请求:
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李承的故意伤害罪,定李承为无罪。或重新判定此案的性质。还李承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并严肃追究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陈哲、岳沫池,在案发及侦办阶段的诸多不规范、违纪、做伪证等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后果的责任!
四,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2020年8月25日21点多,我从自家房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情况(当时本人只穿一个小裤衩和一双拖鞋,根本没想到楼道里晚上还有人),张伟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我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我感到疼痛,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张伟被咬停顿的刹那,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同时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就控制住了寻衅滋事的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会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 我见这态度,没办法。只能依然控制住他!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富亭),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疑似给自己做个轻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双方的笔录,也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相关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他的伤情,极其可疑)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因案发楼道无摄像头,我只能以此~自证清白。)
我同时也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俩的案件口供),但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而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在案发当晚也失职的不笔录、不视频记录。导致案件出现漏洞,被诡诈的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并利用!回家做轻伤,对我进行刑事陷害、事后讹诈。
(二)申诉理由: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1, 为何一审判决,始终没有我父亲(李文昌)的见证部分:
2020年8月25日案发当晚,我父亲(李文昌)也及时的赶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来了解情况。当时,对方张伟一再向我父亲李文昌强调他(张伟)嘴点破的问题!从始至终一直没有说:他张伟肋骨不适或我李承打他的肋骨的描述,而2个月后张伟出示肋骨伤情的报告!我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肋骨的骨折,在此案里很是莫名其妙! 判决书里,只有我妈妈的笔录! 但是,没有我爸爸的派出所到场见证的笔录! 明显是派出所方面的“选择性的操作”!不取当事人我爸爸(李文昌)的笔录给检察院! 因为:我爸爸可以证明:当晚张伟没有说出任何肋骨不适的事情,身上也没有明显伤情的事实!警察为何选择性忽略我爸爸的重要笔录呢? 难道,有意偏袒保护张伟一方?不对其构成不利的情况而如此安排?
2, 案件对方张伟有一贯品性、精神问题的事实、证据(并本人申请法院能进行取证,进而加以复判):
2021年7月4日夜间,案件对方张伟知道我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对应精神鉴定结果是案发时精神分裂后(注意:此鉴定结果是荒谬的、猫腻的、暗箱操作的),张伟当天晚上还报了个假警,谎称:我李承上他们家闹事了。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出的警(民警孙政),当晚出警的民警(孙政),到场后看是张伟疑似报假警的情况,就把张伟单独带走了,在派出所里对张伟进行严肃审问!转天,我打110热线得知张伟报假警,陷害我。我要求天津市河北区分局督察及建昌道派出所(具体负责审问张伟的警察是王玉川),给我~张伟报假警的记录!但是,2021年7月5日到2021年8月3日之间,迟迟没有给我!报假警的相关记录,可以证明其实张伟才是有一贯精神问题和品性败坏的事实!也给耽误了!(我至今,有相关的录音证明)2021年8月6日,我被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此张伟其人真实的性质证明,也不了了之!最终促成我的冤案形成。
现在,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警官,掌握了张伟当天报假警的录音证明!王长来警官也向我承诺,就等待法院对此案再审立案后的证据对接了!(称:报警、审问记录:对公,不对私。相关记录,不能私下交给个人。)
而且,早在2019年12月19日,张伟就曾向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我家小区当时归属地)的民警岳沫池报过假警,说我晚上敲他们家门了!(可见:张伟陷害我,不是第一次了)。以及2020年12月中旬,张伟得知我在2004年有过安定医院住院历史的事,派出所又往我精神问题的方向办案期间。张伟非正式报警(没打110),仅向金钟街派出所单方面私下说我上他们家闹去了(类似伎俩)!等……品性败坏,说谎成性的无耻劣迹。2020年12月中旬,当天我在家里,接到我妈妈电话,我妈妈说:别上张伟家闹啊?我一愣,说:没有啊!之后,我才明白,张伟又缺德说谎了!因为办案民警,跟张伟说了我有过住安定医院的历史,张伟就拿住此点,进行捏造陷害。(但是,张伟家门上早就有摄像头,能录音录像的。他啥也拿不出来!只会凭空说谎! 以此来扰乱民警侦办阶段的判断,和借此丑化我在民警心里的印象。)此事,我妈妈还记得,可作证。
还有:在2021年8月3日大概下午17:00~17:06,我和张伟偶然在兴盛园路~相向而行相遇,我并没有理会。没想到,张伟看见我后,就在后面尾随我,我在群芳路一家底商店铺消费出来后,发现张伟竟然拿着手机对我进行录像。我转天早上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汇报此事,并让建昌道派出所调取群芳路的监控,证明此事,结果也不了了之。因为8月4日中午,我就被拘留到金钟街派出所,准备送往东丽区看守所进行关押!(从此一事,也可证明张伟这个人精神有明显的问题。 当时,我确实没有即刻报警,因为我想:他只是用手机拍我,也不算犯法,但是我转天仔细一想,还是汇报了!此情况,能证明张伟才是有精神问题的人。2020年8月25日晚的刑事案件,其实就是张伟有精神躁动问题的寻衅滋事,并回家后精神失常的自残行为,对本人李承残忍的、变态的进行陷害、敲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 , 接案之后的不规范:
2020年8月25日案发当晚,我和张伟被四个警察带进金钟街派出所后,当班的警员岳沫池,只对我俩进行口头的询问,并未正式的开任何仪器,记录当时我俩的体征情况和双方的影音描述。也没有书面的进行笔录!就送我俩草草的回家了!(当天晚上,张伟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其肋骨受伤和我打其肋骨的事情。我父亲当晚也到场,可以作证。说明:张伟肋骨的伤情,存在其自己回家后~自伤的可能。)因为,张伟知道他重击我颈部左侧部位,他怕担责任,就回家自行做一个不影响日常生活的身体部位的伤,即:肋骨部位。以抵消和逃避,他应负的责任。(如果我颈部出现伤情,并验伤了,案件就成为了互殴。如果我没有伤情,他就能进而对我发起讹诈,并定我的过错或罪责。所以,自伤是完全有利可图的或能达到减轻张伟罪责的效果。) 我再次强调肋骨这个部位:肋骨这个位置,自伤很容易。而且轻微自伤后,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吃喝或起居),且康复容易,还能达到陷害他人和日后讹诈的目的。
在案件里,我最终赔偿他5万元,反而要他给我出谅解书,我还落下一个刑事犯罪的案底。这些都是此自伤手段,达到的案件后续事实和效果目的的最好证明。(寻衅滋事的张伟,打了我。而我在案件里是又赔款,又被关进看守所100天、受尽了苦,还落下刑事犯罪的案底。一生都有污点!) 请问:张伟的伤,是无缝链接直接去医院看的吗?他回家了吗?他回家后有充分自主空间和作为力吗?派出所方面,也不记录当晚任何的东西、情况,就让各自回家了!此做法极不负责任!在此案里留下极大的漏洞和不严谨!如果生硬的,都以伤来定罪!那么,以后所有案件,发生此类事情,都变成看谁回家之后,谁给自己做伤更厉害,来定?那么,天下就大乱了!
本人李承是一个长年在家坚持素食的,且是极为重视因果和良知的人,却遭遇此等坎坷和不公正。此案现有的判决结果,绝对是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
4, 民警岳沫池,不务正业、聊闲话, 耽误案件正规记录侦办:
2020年8月25日案发当晚,民警岳沫池,在对我进行口头询问的时候,跟我一点不提案件的事情. 对案件的发起、过程,和我的身体状况,一点不询问! 尽说一些不相干的话题!
原因有两个:一是岳沫池这个警察,办案的严谨性和为人处世的做派,是有问题的(从2019年12月19日,张伟报假警时候,就已经体现出来。)! 二是当晚我和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情表现. 尤其是张伟,当晚泰然自若的坐着,没说一点肋骨伤情的事情。所以,岳沫池看我俩没有什么大事,才尽说闲玩的话题(与我拉家常)! 此行为,属于严重耽误案件的正规调查和取证记录! 这样不合格的民警,能不制造冤案吗?
因张伟一直强调嘴破点皮的事,而我强调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膝盖顶着地面撑着地,而导致的右膝盖红肿问题。岳沫池一看,就这两个问题而已。时间太晚了(当时已至2021年8月26日的凌晨1点多),岳沫池就驾驶警车,把我李承、我父亲李文昌、张伟,三个人,送到兴河园小区楼下,张伟先下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张伟并没有直接去医院。2分钟后,我和我父亲李文昌,也下警车,上楼回家。(岳警官说2天后会找双方。结果此话食言!)
5, 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办理此案,为何前松而后紧?在此案的初期与中期,故意表现的拖沓?
金钟街派出所的警员在案件的最初期,与我的沟通交流明显不够(应该说:完全没有!)。案发后17天内,办案民警对我没有过任何的询问和指导。使得我对一些事情的处理和判断,错失时机、耽误进行。而且,这么一个小案子,拖拉的时间过长。使对方张伟的那个所谓伤情的原因及定性审核变得模糊。使案件的分析和核定,变得不够严谨!扑朔迷离!此案存在极大的争议点,可疑空间成分太多!
案发时间是2020年8月25日,而民警正式主动联系我的时间,是2020年9月11日,这是间隔了多少天?这是办案应该有的正规态度吗?2020年9月11日,民警陈哲来到我家(不是让我去派出所),对我进行笔录的采集(在我家里)!
【注意:此民警陈哲,不是案发当晚那个岳沫池!换人了!】
此间隔17天的耽误,究竟耽误了我什么?答:耽误了我李承,对于张伟重击我颈部左侧的伤情的判断。因为案发当晚,民警岳沫池只与我聊闲话,不做任何案件过程的询问与记录,导致我思路被岔开,没有说出张伟打我颈部的事情。所以,没有记录本人颈部伤情问题。如果,我之后去看颈部伤情的就诊,到时候有伤或没伤,谁会在意?如果有伤,派出所方面会认可吗?因为没有笔录和视频相关记录啊!我当时,确实犹豫了!因为看病照片子,需要花钱,而且价格不小。我当时,就是采取在家自己养着吧,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因为当时疫情严重,我也害怕去医院。)结果,因为民警耽误多日,不询问不指导,导致颈部伤情被贻误。此颈部左侧的疼痛,直至现在的2023年8月,每天依然隐隐的疼和麻感。
6, 我从2021年1月开始,发现案件发展不对劲,就多次投诉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的问题,之后遭到民警的报复、记恨,和有意偏袒案件对方张伟,并为其做伪证:
因为我不满意派出所民警的办案,在2021年1月开始到2021年7月之间,我曾多次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和东丽区分局督察那边,投诉过民警(陈哲和岳沫池)。导致,最终民警对我怀恨在心,帮着张伟作伪证、陷害于我。比如:张伟案发当晚,一点没有提及肋骨的任何事情,而岳沫池最后说:张伟当晚提了肋骨的不适!(对于此点,我只能说:警察也是人,也有私心与杂念,否则若警察都是正义的?为何还需要设立督察和纪委监委呢?)
我在2021年8月4日,被拘留在金钟街派出所时候,做笔录的讯问。民警岳沫池诱导让我说:“我用膝盖,顶压张伟的肋骨。”岳沫池用手机上模糊的录像,给我看了,只是一个3秒钟的没头也没尾的剪辑! 是我当时,确认是警察来了的时候,我用膝盖撑着地面,要站起身的镜头。被岳沫池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歪曲成我用膝盖顶压张伟。请问:我不撑地,我怎么站起身来? 我在一审结案后查阅案件卷宗的时候,上面竟然还写着:依法查明~我骑压在对方张伟身上,警察到来后,我对其依然进行殴打,导致其肋骨骨折! (此种记录:简直是子虚乌有的事! 根本不存在这些! )这样记录,简直是太缺德了!检察院方面,则是不负责任的、囫囵吞枣的采用派出所所谓的这些扭曲夸大不实的侦查报告,来作为给嫌疑人肆意进行案件的裁定的参考。质问:派出所转给检察院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是良正、公平的吗?还是恶意陷害和歪曲的东西?
(从2021年1月开始,我为何投诉金钟派出所的民警?)
民警陈哲,在对我取笔录时候的缺德、陷害行为:
2020年9月11日,陈哲来到我家。开始取笔录!他写完笔录后,就把记录仪关闭了!并催促我,赶紧看,赶紧签字!声称:他还有别的事呢!当时的笔录里,其实存在许多瑕疵的地方,并不是完全按照我的叙述而写的!但是,陈哲却缺德的催促我赶紧签字,此行为是什么性质? 笔录在一个案件里,至关重要!而陈哲身为办案民警,却对这个重要的东西,让我草草赶紧签字,这就是陷害和算计! 我让他改,他也不改!还说:差不多,大概其就行!并有对我大喊大叫。
我没办法,就签字了!(当时,我认为我自己无愧于心就行了。)他当时把记录仪关闭,当时他恶劣的态度,也没有被记录!
人们都会说:谁让你签字了?签字就是认可了!但是,事实的发生,往往不是人们想的那么单纯和朴素!请问,我签字的过程,为何没有视频的影音记录呢?这就是猫腻和不严谨!这就是恶性的民警,对案件当事人的变相算计手法!
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写的瑕疵,对于此案来说,太过致命!此笔录的瑕疵,甚至进而影响之后精神鉴定的结果。
我发现陈哲在三次的笔录里,一直写:警察来后,是通过劝说我,我才撒手的。而事实是,我见确定是警察到了,我即刻就撒手起身了!此点,是陈哲恶意的、有意的丑化于我!与事实不符!(事后派出所韩所长,也证实陈哲的缺德记录。)
我在案件的叙述里,一直是说:我握着张伟的手腕。而陈哲在笔录里却写为:我按着张伟的脚!此点,真够缺德的!驴唇不对马嘴。就是这个错误的口供记录,我在2022年9月底,才终于在我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复印版)里看到! 这个扭曲的口供记录,直接导致司法鉴定的时候,医生对我精神的怀疑! 认定我是思维混乱的!结果把我判定为:精神分裂! 使得我在此案里成为口供弱势的一方!这是民警(陈哲)对我赤裸裸的陷害!
(此民警陈哲,于2021年4月,因工作态度长期有问题,而被调离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但本人冤案还在)
7, 民警岳沫池2021年7月,把我家三口人,都不认可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依然呈报给东丽区检察院:
所谓的这个精神鉴定是一个不良正、扭曲是非的报告结果,导致此案的性质变化!司法的精神鉴定报告出来后,是说我:案发时精神分裂。我和我妈妈、爸爸,都不同意此鉴定结果!都不在这报告上签字,我还投诉过这个事情,也明显的提出了异议。但是,民警岳沫池依然给检察院提交了这个精神鉴定报告结果。导致此案,从我合理控制晚上行凶打人的张伟,变成了我有精神疾病去打人的冤假错案。进而形成了一个违背良知,扭曲是非的案件判定结果!同时也助长、姑息、纵容了真正率先行凶、寻衅滋事的不良一方(张伟)及事后串通假口供的韩富亭。
8, 前期办案的陈哲、后期接手的岳沫池,都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单据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明
民警陈哲,在2020年12月12日,只给我看了两页模糊的所谓张伟伤情的鉴定报告书。并没有给我看张伟看病的具体缴费单据、医院诊断书之类的证据。这样做,很不客观!因为鉴定报告书,可以是作假的(属于事后的第三方的东西)。而三甲医院的看病单据、票据,是很难作假的。
而且凑巧的,上升到2级轻伤的程度,让我构成故意伤害罪。难道里面没有猫腻吗?而这个肋骨的伤情,也把张伟从一个大晚上寻衅滋事的人,变成了一个案件里的受害者。让司法机关,反而对我进行了公诉!(而且一审开庭的时候,案件对方张伟连庭都没出。)
9, 为何民警岳沫池,在我的所谓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在派出所里,不让我坦然的看鉴定报告书里的全部内容?
2021年7月4日,民警岳沫池让我和我妈妈去派出所,看精神鉴定报告书的结果。但是,岳沫池只让我看报告的那两句鉴定结论,不让我看全部报告书里的内容。遮遮掩掩的。导致,我对我在精神鉴定里呈现的口供部分,和张伟夫妻的口供部分,无所知晓。也不知道张伟夫妻说了什么。这也导致了我之后盲目的签写认罪认罚,事后感到极为后悔!(难道,张伟夫妻歪曲的那些不实的口供,我随着认罪认罚,都一并的默许、认可了?简直是荒谬至极!)
现在,我也知道了,为何岳沫池不让我看报告书的全体内容了?因为,里面我口供的部分,有恶意乱写的成分。比如:我一直是说:我双手握着张伟的手腕,结果报告书里出现:我说我按着张伟的脚。简直是驴唇不对马嘴。这可能也是导致精神鉴定,认为我是思维错乱的原因。这些,都是民警陈哲和民警岳沫池在办理案件过程里搞的鬼!
最终,我的这个所谓的精神鉴定报告,我是在2022年9月底(一审结束的一年后),才拿到手。才知道里面的很多我以前根本不知道的东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本人刑事案件一审庭审审判长是刘士军法官,他有违规:
在庭审过程里,本人李承每次想表达、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可是每次刚说几个字,就被当庭的刘士军法官所打断。这样的情况,已经违背了案件当事人李承的想要表达的意愿和权益。这属于庭审阶段公然的违规行为。而之后的给李承的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却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请问:这样的审判过程,算公平、公正吗?(徐玉华见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对我在视讯会见里提出的申诉观点与案件反诉线索,充耳不闻,不予采纳:
当时,我对检察官王兴兰,提及张伟曾经多次报假警,其夫妻两人说谎成性,品性恶劣的事。以及派出所民警办案阶段的错误、违规等线索,也提出了我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上写有许多案件材料。她就是不听。
在看守所里,检察官(王兴兰)与我视讯的其中一次,我听到检察官(王兴兰)说:张伟的家属,到检察院去闹了!说明:张伟或张伟的家属,与检察官(王兴兰)见面了!可能有威逼或利诱检察官(王兴兰)的情况,王兴兰可能迫于压力,进而给我进行施压!要求我尽快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张伟高额的钱财(达成张伟夫妻,恶意讹诈我的目的。)之后,我也从我父亲李文昌得知:案件对方张伟,还威逼过我的律师孟蕊,张伟表示如果孟蕊律师给我官司打赢,就去孟的律所闹事去!(综上可见:张伟这个人,性质何其恶劣?!)
(三)案件其他问题,说明:
1,我在一审开庭前,为何选择认罪认罚?:
原因有三:(1)我妈妈徐玉华,病急乱投医,找错了律师。我的刑事案件律师(孟蕊),在接案后,敷衍、懈怠,该干的正事,几乎都没去干。比如:不开正式税务发票,不给我申请取保候审,私下猫腻的去见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和违规违纪的办案民警岳沫池,不为我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对错误的司法精神鉴定的质疑,不去质疑案件对方张伟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骨伤情与伤情鉴定报告?
只会怂恿我:认罪认罚和赔偿后得到谅解书(简单、粗暴)。
(2)东丽区看守所整体生存条件的低劣,及103监室的管理混乱与牢头狱霸现象,使我身心憔悴、伸冤的意志力下滑。
(103监室管教民警陈雪强、赵凌宇,委任恶性犯罪的在押人员,担任监室管理型犯人。在监室内大搞封建帝制,穷凶极恶,乌烟瘴气,使其他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苦不堪言。而陈、赵两名管教对此情况,纵容、默许,制造种种乱象!)
(3)东丽区检察院王兴兰对金钟街派出所提供的歪曲事实、夸大丑化我的案件材料,深信不疑,懒于深究。并对我的反诉观点与案件质疑,置若罔闻。使我当时陷入绝望的状态。
我是2021年8月6日进的东丽区看守所,2个月后(2021年10月中旬),才签写认罪认罚。说明认罪认罚,并非本人最初的本意。而是看守所恶劣的生存、人本环境压迫的!不称职律师和马虎敷衍的检察官,联合威逼恐吓,导致的。
2,『我为何控制张伟? 有没有必要性?或 于情于理,重新核定我控制张伟的这个行为的性质!』:
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事发突然。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首先我不知道这个时间,还有人在楼道里。更没想到,有一个人还拿着脏毛巾过来抽打我。当时,我是一个受惊的状态(心理方面,没有任何的预备、准备)。而且当时,我所在的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如果,我当时不制止他,难道让他任意打我?我受到重伤或身亡?谁给我做主、作证?而且,当时我只穿一个小裤衩,保护身体的措施也不到位。而且,我一个人住,一旦受到重伤或被杀害,短时间内无人知晓。无人给我作证。比如:如果我不及时自我防卫。我被打的遍体鳞伤倒在地上,张伟和他妻子进屋了,然后我再报警! 张家然后说:这个事和他们无关!到那样,我是无罪了,但是世上有几个人能做到如此?水有源,木有本,分析一个事情,要抓其源头。张伟在疫情严重期间,先行用脏毛巾抽打我(脏毛巾上面可能附带着未知病菌)。张伟属于故意的寻衅滋事。责任的主要部分,在他!个人基本防卫,是人的本能。控制打人的一方,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对方的保护。都停止!谁也别动!难道,到~打急了,打花了,彼此受到严重的伤,那样才好吗?俗话说: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在案件过程里,无论我怎么保护他。也架不住派出所方面,不规范的案件取证和记录。和张伟此人回家后自伤来陷害我!
3,我还有2021年大年初五,我在自家楼上偶然拍到张伟抬起自行车,放到他的汽车后备箱的照片。此照片证明:张伟,有把子力气。不是其口供里所说的手无缚鸡之力!他的身体挺好,行动自如,有寻衅滋事,行凶打人的能力和危害。
4,我从东丽区看守所释放后,去医院就诊了颈部左侧伤情:
因为案发当晚,我被张伟用拳头重击颈部,当时我没在意此事,认为过几天会好的,所以当时没去正式的就医,怕麻烦。加之,派出所方面在案件最初时期,长时间不与我询问交流和对我进行指导。导致耽误了颈部伤情的重视和诊治出证明。
可是之后,颈部被打的部位,依然长期隐疼。我从东丽区看守所释放后,我就去天津总医院和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就诊过!有看病的单据和照的颈部CT成像、核磁成像。(可惜相隔时间太长了,伤情部位已经查不出明显伤情痕迹了。)
5,一审判决书里,竟然还存在内容书写错误。
我的一审判决书里,写我在2021年8月4日被东丽区分局取保候审。这是在现实里,未曾发生过的事情。判决书里的此处书写,是错误!(现在,原审法院,已经给出修正书!)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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