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天津市李承)对我的刑事案件的初审判决书里的内容提出异议和不满

 申诉人:

姓名:李承(原审被告人);

异议和不满,如下(原审判决书内异议处,用下划线标出)

 

我的判决书里写:我与张伟在楼道里是因为发生口角而动手的。请问:这个口角的描述,谁拍到了?怎么证明真实发生了口角?是本人说了?(本人没说过) 还是检察院只轻信张伟夫妻的说辞(只按照他们所写和记录、定论)

 

张伟之所以说有口角,是张伟为了逃避他因冲动打人的过错而编造的谎言和借口。(因为,张伟不敢说:他是看到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就冲动的跑过去用脏毛巾对李承进行抽打。如果那样真实的描述,张伟就犯了寻衅滋事罪。还怎么对李承进行陷害和金钱方面的讹诈呢?不就需要给张伟自身定罪了吗?)

判决书里还描述:我(李承)骑压在张伟身上。简直是胡说。在整个的过程里,我的胸部一直是平贴在张伟胸部上面,受力均匀的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不让其继续打人)。

 

只是我见张伟妻子下楼去接警察,我见电梯快要上至3楼,我正预备着准备要松手起身的那个身体状态。电梯门一开,我见~确认是警察之后,我就立即松手起身了。(你以为:我愿意大晚上的保持这个状态在楼道里吗?我希望警察尽早能来,我及时能摆脱这个局面。) 可是案件的描述,就把我起身的那一刹那的镜头,认定是整个过程的长时间姿势。捏造成我一直骑压在张伟身上(这样的案件记录手法,极其无德!)

 

判决书说:张伟肋骨部位的伤情,是在此过程时候造成的。请问:这个论断,你有何直接、真实的依据?张伟案发当晚,是直接去的医院吗?不是!他先回家的。(你怎么证明:张伟没有一点回家后,自行给自己做伤,为了陷害、讹诈于我的可能?) 毕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张伟一点没有提到肋骨不适或我击打他肋骨的描述。我爸爸(李文昌,在场也能证明)。所以,张伟肋骨的伤情的原因,可说是一个争议的疑点。

 

还有:所谓的给我的精神鉴定结果,根本都是属于安定医院方面凭空的猜测和主观臆断推理罢了!鉴定的医生,也不是案发当时的见证人,他们却有权力去胡说八道,肆意得出一个所谓的定论,去歪曲案件的那份真实。

 

我家花费5万元,让张伟出一个谅解书。都是因为我长期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在那个低劣的生活环境里面受苦、受寒凉,导致的身心煎熬而被迫达成无奈协议的!加之,所请的律师(孟蕊)不愿意付出真力,懒得去调查和反诉,只会劝我认罪认罚。检察官(王兴兰)的变相威逼:

 

如果我不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张伟五万元。就让我获得一个实际的刑期(8个月),大有可能进入监狱里。在看守所里的整个过程,纯属是慢性的、缓释的刑讯逼供。把一个人身心消耗透了,然后再诱惑以认罪认罚,给你亮出一个出路。 这还怎么体现:司法、判案的公平、公正呢?(因为,最起码~命是重要的!) 倘若经过长期的煎熬和等待,换来了一个公正的结果。很可能出来之后,浑身是病。半死不活的样子,那样还算什么成功平冤昭雪?这些东西,可以说极不合理!

 

判决书里写:李承对庭审过程,并无异议!请问:这个并无异议,是谁替我说的?是我自己说的吗?在庭审过程里,我(李承)每次想表达、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可是每次刚说几个字,就被当庭的法官刘士军所打断。这样的情况,已经违背了案件当事人我(李承)的想要表达的意愿和权益。这属于庭审阶段公然的违规行为。

 

判决书里写:李承目无国法。(这样的说法,实在太过无耻和乏德!) 我(李承)是一个长年坚持素食的人。信因果,重良知。我在家连肉都不吃,我会犯罪打人吗?

 

(其中必有冤屈和疑点) 此案的初期侦办阶段,就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陈哲和岳沫池,算计、陷害于我。从记笔录的时候,就开始耍花样,不规矩,品德败坏。为张伟做伪证,把没有的事,说成有的。在执法记录的视频里,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扰乱视听。之后,检察官(王兴兰)对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提交的歪曲事实的那些材料,不加调查,一并信赖。跟着民警岳沫池一道,扭曲案件的事实与是非。 此案就是冤案!

 

如果案件的真实情况,如这初审判决书里所写的。我(李承)不会现在来申请案件的再审了!更不会为此案写出一个字!

 

如果案件的真实情况,如这初审判决书里所写的。我(李承)就在今生死后,我的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惩罚。

 

但是,如果案件的真实情况,不是如这初审判决书里所写的。那么,所有相关的给我制造冤案的人,今生死后,都乖乖的去作畜生。受大苦痛!到时候,别抱怨命运的不公。那是恶业的所归。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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