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文昌作证,质疑: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此前给李承出的所谓精神鉴定结果
见证人:
姓名:李文昌,性别:男诉求:请撤销此前给李承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请相关医生,于因果、于良知,做到无愧于心吧!)
质疑如下:
1,
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医生,是案发现场的亲身见证者吗?
据我所知,案发地点在兴河园1号楼3门的3楼的楼道里,当时只有三个人。李承,张伟,韩富亭(张伟的妻子)。当时,有哪位医生在场了?如果,没有在场。所出的案件里的精神鉴定结果,都是推理出来的“二手、三手的东西”。
这个鉴定结果,把李承受到张伟寻衅滋事之后,李承合理的加以控制。变成:李承是精神病发作,不受控制去打人。完全扭曲了当时案件的真实情况。医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里,起到的是造孽的作用!虽然,本人也不是案发第一时间的亲历者,但是本人李文昌是案发当晚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的最主要的证人!
2020年8月25日晚上,我接到我儿子李承的电话,李承在电话里说:他和302的张叔,发生了肢体的接触。要被警察带到派出所里。跟我说一下这个事情。我得知后,立即骑车到李承的住址,即: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兴河园1号楼3门303(当时,李承是独居于兴河园,我和他母亲住在重光东里)。又紧接着,联系相关的派出所(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
因为,我当时并不知道金钟街派出所在哪?身为老年人,也不懂导航什么的。 就和金钟街派出所说了这个情况,然后是金钟街派出所的警察开警车,把我接到金钟街派出所的。
我来到派出所后,看到了李承和张伟,都在金钟街派出所里。而且,当时李承和张伟的身体状态都很平稳,根本没有重伤什么的迹象。还有一个情况,我必须说一下:当晚,张伟一直对我说,给他看嘴破点皮的事情。大致的意思是:张伟嘴破了点皮,让我带他去看病去。
并没有说出任何关于肋骨不适的问题。
大家用正常逻辑思维想一想:嘴破点皮和肋骨被打或疼痛,哪个更重要? 连嘴破点皮,都奋力的来说,那么肋骨被打或疼痛,能不说吗?
而几个月后,张伟出示一个肋骨骨折的报告,也很莫名其妙。就这个肋骨骨折,也把李承定为了故意伤害罪。
这个肋骨骨折,究竟怎么来的? 其实疑点很多。 是李承打的吗? 还是李承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时候,压的? 还是张伟以前的伤(因为此前我与张伟聊天的时候,张伟曾经说出他以前和别的邻居因为养猫的问题,发生过纠纷的事情。那个事情里,张伟是否就已经有伤?)
还是张伟自己回家后,自己做的?为了陷害李承,并趁机讹人?
总之,我当晚亲自到的派出所,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张伟有对他的肋骨方面的任何表达。据说,当时值班的岳沫池没有对李承和张伟,做任何的视频记录或笔录记录。这一点,派出所方面是极为不负责任的。既然,当晚什么重要的记录,都没有!就说张伟当晚就说了肋骨的不适的事情,就很荒唐。
8月26日的凌晨1点多,岳沫池开警车,把李承、张伟和我,带回兴河园1号楼3门。张伟先下车,直接上楼回家了。3分钟后,我和李承下车,上楼回家。(张伟当晚直接回家,没直接去医院。)
我对这个案件很纳闷的地方,是案件是以行为定性?还是以伤定性?如果,以结果为依据的话,案件里的人,在派出所没有表现出什么,然后回家给自己做点伤,然后把责任贴在案件对方人身上,进行陷害和讹诈。这算怎么个说法呢?法律以依据说话,请问当晚张伟的伤情,由谁记录的?在哪呢?他当晚直接回家了吗?在家里,谁去监督他的行为呢?
他是无缝衔接的直接去的医院吗?
而在李承的案件判决书里,为何没有我李文昌,最重要的案发当晚在场,证明张伟没有明显伤情及张伟没有表达任何肋骨不适的事实情况呢?难道,金钟街派出所有意偏袒张伟一方?
帮助张伟陷害李承,给李承坐实一个罪名而努力和维护着什么吗?
2, 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吗?
首先,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给出的结论,说:李承是案发时候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问:怎么才是案发时候,不精神分裂?李承,一个人独居,楼道里也没有摄像头监控,李承被张伟恶意袭击,李承就应该挨着、干挺着,被张伟肆意殴打吗?只有那样,才不是精神分裂了吗?请问:给李承定性的医生们,有几个人能在李承当时的处境、情况下,不对自己进行保护,不去控制寻衅滋事者(张伟)?
如果,医生对我的提问,不能给出合理解释。那么,给李承鉴定成精神分裂者,都是病态之人,以痴呆为最高标准的人。
参与鉴定的医生,肯定会参考2004年李承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来进行辅助分析。但是,2004年9月11日,当时我作为父亲,我也在场。当天凌晨,李承疑似遇到灵异现象。于当天白天上午11点,李承主动提出要去安定医院咨询一下医生,问问世上究竟有没有灵异之事?如果,没有!李承可能是看错了,心里就不害怕了。但是,当天坐诊的女医生,也没有直接回答李承,李承从诊室出来后,此女医生就派两名男护士,对李承进行强行追赶、强抓强架,把李承关押于住院观察区(一楼)。然后,对李承进行捆绑,恐吓,服用烈性药物。给李承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当时,我作为父母是陪同李承一起问诊的,不是我们要求安定医院要关押李承的!当时,李承没疯,也没傻。
而且,李承在2004年9月11日,疑似遇到灵异现象,此事的之前及之后,都没有再遇到类似事情。说明,李承不是总有这个遇到灵异情况的人。
至于2004年9月11日上午,老安定医院当时个别医护人员,究竟缺没缺德?已经无从考证。只能由【因果律】,去处理这个医疗纠纷了。 但是,请问:精神鉴定所的医生,把2004年这个医疗纠纷,强行的贯穿到2020年8月25日,李承与张伟肢体接触事件,给李承定一个精神分裂。这样做,真的合理吗?真的问心无愧吗?
如果,李承那年是因为狂躁打人,而进入安定医院,我们还有情可原的去顺延推理。但是,那年是因为灵异事件,是李承自己的事情,与外人无关联。
请问:张伟是灵异吗?他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对李承发起袭击的寻衅滋事的大活人!怎么,李承就必须痴呆般的任其殴打呢?加以控制,怎么就成了精神分裂者了呢?道理,讲的通吗?
如果李承真的有精神病,有袭击人的毛病,请问:2004年之后,为何非要等到16年后的2020年8月,才有这个事情呢?用得着等这么漫长的岁月吗?如果,李承是精神病,应该起码每隔1年,就应有一起类似的案件啊?16年后,出现这个肢体接触案件,最基本的逻辑,可以知道:这个事情是偶发案件,不是普遍一贯的事情。李承再有精神病,就应该被病态、恶性之人,来殴打吗?不反抗,被打成重伤,就是没病或精神病没发作。进行抵抗、控制制止,就是精神病发作了!
而且,2020年8月25日这个事情,到现在(2023年9月)已经3年了!请问:李承,在这三年里,有过类似的 或 与其他人进行肢体接触的案件吗? 注意:李承,平时不与父母住在一起,依然独居。出行,办事,无人陪伴(也用不着)。
李承平时自由出入、生活,没有一直捆绑在家里啊!请问:如果李承是精神病人,为何这么长时间,李承没有新的案子?因为:这个期间里,没有病态的恶人,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
3, 李承肢体接触案件,真实情况描述(由李承提供):
2020年8月25日21点多,我从自家房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情况(当时本人只穿一个小裤衩和一双拖鞋,根本没想到楼道里晚上还有人),张伟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我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我感到疼痛,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张伟被咬停顿的刹那,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同时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就控制住了寻衅滋事的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会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 我见这态度,没办法。只能依然控制住他!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富亭),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疑似给自己做个轻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双方的笔录,也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相关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他的伤情,极其可疑)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因案发楼道无摄像头,我只能以此~自证清白。)
我同时也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俩的案件口供),但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而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在案发当晚也失职的不笔录、不视频记录。导致案件出现漏洞,被诡诈的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并利用!回家做轻伤,对我进行刑事陷害、事后讹诈。
4,『我为何控制张伟? 有没有必要性?或 于情于理,重新核定我控制张伟的这个行为的性质!』(由李承提供)
这个事情,对于我来说,事发突然。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首先我不知道这个时间,还有人在楼道里。更没想到,有一个人还拿着脏毛巾过来抽打我。当时,我是一个受惊的状态(心理方面,没有任何的预备、准备)。而且当时,我所在的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如果,我当时不制止他,难道让他任意打我?我受到重伤或身亡?谁给我做主、作证?而且,当时我只穿一个小裤衩,保护身体的措施也不到位。而且,我一个人住,一旦受到重伤或被杀害,短时间内无人知晓。无人给我作证。比如:如果我不及时自我防卫。我被打的遍体鳞伤倒在地上,张伟和他妻子进屋了,然后我再报警! 张家然后说:这个事和他们无关!到那样,我是无罪了,但是世上有几个人能做到如此?水有源,木有本,分析一个事情,要抓其源头。张伟在疫情严重期间,先行用脏毛巾抽打我(脏毛巾上面可能附带着未知病菌)。张伟属于故意的寻衅滋事。责任的主要部分,在他!个人基本防卫,是人的本能。控制打人的一方,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对方的保护。都停止!谁也别动!难道,到~打急了,打花了,彼此受到严重的伤,那样才好吗?俗话说: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在案件过程里,无论我怎么保护他。也架不住派出所方面,不规范的案件取证和记录。和张伟此人回家后自伤来陷害我!
5,
我从东丽区看守所释放后,去医院就诊了颈部左侧伤情
(由李承提供,父母李文昌、徐玉华也可作证):
因为案发当晚,我被张伟用拳头重击颈部,当时我没在意此事,认为过几天会好的,所以当时没去正式的就医,怕麻烦。加之,派出所方面在案件最初时期,长时间不与我询问交流和对我进行指导。导致耽误了颈部伤情的重视和诊治出证明。可是之后,颈部被打的部位,依然长期隐疼。我从东丽区看守所释放后,我就去天津总医院和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就诊过!有看病的单据和照的颈部CT成像、核磁成像。(可惜相隔时间太长了,伤情部位已经查不出明显伤情痕迹了。)
6, 案件对方张伟,才是有精神、人品问题的人。其妻韩富亭,也是说谎成性者!(他们的口供不足取信)[此情况,由李承提供]
2021年7月4日晚上22点多,我家有人来敲门。我很纳闷,会是谁?当时太晚了,我没敢开门。就静静的听着。才明白,原来又是张伟报警了。我去阳台看看楼下,果然楼下停着一辆警车。随后,此敲门的民警(事后,知道此人是建昌道派出所的孙政。)把张伟带到派出所里去问话了。
2021年7月5日上午, 我给110打电话,询问昨晚302张伟报警的事情。110联系到建昌道派出所,建昌道派出所说:记录显示,张伟昨晚说:有人去他家里闹事。我就即刻明白了,张伟又报假警了!问题的关键,是张伟家当时门上已经安有摄像头。有谁去闹事,难道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吗?这种假警报的,可谓放肆狂野,荒谬至极。因为,当晚值班的所内问话民警王玉川,已经下班了!需要几天后,才上班。几天后,我联系到了王玉川。他问我:你是不是有了精神病鉴定报告了?我说:那个报告是歪曲事实的,错误的东西!王警官说:张伟说你有精神病证明。我说:我有没有精神病证明不是问题关键,他家门上有摄像头,请问:有什么“任何的谁”,去他家闹事的录像吗?王警官说:是啊!证实没有这么回事!你就算了吧。你是无辜的。这不是个事儿啊!
但是,我说:此事没完!这个报假警,能证明张伟此人,是一贯的歹毒、说谎、做伪证、陷害他人、品性败坏。甚至,他才是一个有隐性精神病的人。此后,我一直向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索要:2021年7月4日晚上张伟报假警的执法记录和报警及民警询问记录,建昌道派出所始终就是不给。
2021年8月3日大概下午17:00~17:06,我和张伟偶然在兴盛园路~相向而行相遇,我没有理会这个相遇。没想到,张伟看见我后,就在我后面骑电动车尾随于我,我在群芳路一家底商店铺消费出来后,发现张伟竟然拿着手机对我进行录像。(这个张伟,真的很变态)。我于转天(2021年8月4日早上)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汇报此事,并让建昌道派出所调取群芳路的监控,证明此事、此人的精神问题,结果也不了了之。因为8月4日中午,我就被拘留到金钟街派出所里,准备送往东丽区看守所进行关押!当时(即8月3日17点多),我确实没有即刻报警,因为我想:他只是用手机拍我,也不算犯法,但是我转天仔细一想,还是汇报了!此情况,能证明张伟才是有精神问题的人。此刑案,寻衅滋事的人是他,不是我!
而且,张妻(韩富亭)在案发当晚警察到楼下的时候,谎称说我李承拿刀呢!这是明目张胆的、丧尽天良的说谎、陷害!
此致
天津安定医院 及 院内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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