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我国 精神病收治制度 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力提供条件(选摘自:南方都市报)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 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反而成了医生认为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 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金钱大于了医德。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喊冤,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 第八、 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 导致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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