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李承的刑事申诉过程里的程序违规问题
一,投诉人:
姓名:李承(刑事申诉人);性别:男 ;民族: 汉族二,被投诉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承在2024年5月22日15点左右,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交的刑事申诉的检察官,疑似是文瑞亮。给本人邮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通知书的人署名是文瑞亮。)
本投诉对应的检察院通知书文号:津检刑申通[2024]35号
(盖章日:2024年6月27日)
三,本人的投诉诉求:
请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调查并处理~受理李承在2024年5月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的检察官(疑似是文瑞亮),不按照正规的受理刑事申诉的流程,在受理过程中对本人不约谈、不约见、不收取本申诉人的重要补充材料,对申诉人不进行相关笔录问询的情况下,就直接草率、粗暴的做出驳回处理通知书的违规问题。且本人要求撤销津检刑申通[2024]35号,应更换审理本人刑事申诉的检察官。
四,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本人李承在2024年5月22日15点左右,到天津市检察院12309服务大厅,提交了本人的刑事申诉书。当时一位男检察官收取的,当时我还想一并提交附带的相关的重要补充材料,但被那位男检察官告知我们先收这个刑事申诉书,之后分配到某检察官后,中途会约见你一次,问询做笔录时候,你再提交!我当时理解并同意,就走了,开始等待检察官对我的约谈。期间本人还3次致电天津市检察院的12309询问本人的分配到的检察官是谁?他什么时候要我去?(因为我还有许多重要辅助材料,要提交呢。不能光有申诉书,那样有点单薄,因为我的案件内略有复杂情况,所以辅助材料比较多。)结果,我等来等去,却直接等来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津检刑申通[2024]35号,落款日期是2024年6月27日)受理本人刑申的检察官,并没有按照规定和惯例,对我进行约谈。本人于2024年7月5日致电天津市检察院12309,客服表示检察官接收刑申的中间阶段,应该对申诉人进行约谈见面的,没有约谈,确实有点不正常。
投诉人李承,在本人此前的刑事案件中(2021)津0110 刑初721号,蒙冤太深,在此前的这个案件内有许多公检法的环节都存在问题、错误及违规现象。案件内案发当晚派出所不进行任何笔录和有效的影音实际记录,此懈怠疏忽被案件对方张伟钻漏洞,为了对我进行刑事陷害,其回家后自行做轻伤、看病、做司法伤情鉴定。张伟夫妻再合谋虚假口供,说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这个伤,是本人李承当时特意打的!然后,派出所民警(当时值班的岳沫池),自知自己当时的疏忽和不规范,产生了案件的争议状态和漏洞,意识到他自己可能会担责任,就将错就错的站在事后回家给自己做伤的张伟一边,谎称张伟当晚说了自己肋部不适了!(民警给案件的其中一方,做伪证。属于民警的违纪行为。)然后,自行做伤的张伟,花钱做了所谓的司法伤情鉴定,事后产生出来的伤情鉴定报告书,派出所方面当时既不第一时间告知本人李承,而且还不把伤情报告的复本按照规定给到案件当事人(本人李承)手里!民警有意掩盖本人的合法合理知情权,并以此手段阻碍本人对张伟那个猫腻重重的伤情鉴定提出相关异议的权益。(而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我与邻居张伟,以前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抽烟及我举报其违规养狗的问题,之间产生过极深的矛盾纠纷。张伟一直对我怀恨在心,在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当时本人毫无身心的任何准备,张伟也恰逢遛狗回来,他当时看见我后。见我因夏天衣着很少、刚从自己家出来。他就趁机对我发起突然的袭击!拿起擦狗的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进行恶意抽打!我被此突发情况瞎蒙了!当时案件的地方,在兴河园的3楼的楼道里,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而且当时我是独居一人,自己身上只穿一个小裤衩。这些不利的条件,都促使我,当时本人第一意识就是及时控制制止张伟的接下来,对我可能进行的进一步伤害行为。我就将其扑倒了!刚扑倒张伟后,张伟就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部位。我感到很疼,就下意识的咬了张伟那个打我的手腕,张伟被咬后,他手一缩(停顿的刹那)。我趁机双手就抓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我俩人状态是胸部平贴胸部,我的双膝顶着地面,其实这种情况对张伟身上的受力面积是很小的!在过程里,我还说了:如果我现在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对我说:你等着我的!我见此恶劣态度,我无奈只能继续握住张伟的手腕,控制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此僵持状态,就报警了!当时,韩某报警的时候,还谎称本人李承当时还拿着刀!(这个韩富亭,品性何其的缺德?!)从此点,就可知道:如果张伟夫妻为人不败坏的话,我一个长期素食、信因果、重良知的人,怎么会和他夫妻俩此前产生矛盾纠纷呢?从张伟妻子韩富亭,在报警里夸张、歪曲事实的“她的本能阴损奸邪的言行”作为启示、参考,即可知道此案里的双方,究竟谁正?谁邪?
当时,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接警后听说还有刀的事。误认为是恶性凶杀案件,就派出四名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民警到场后,第一句就高声质问我:刀呢!我听后,都懵了。说:哪有刀的事啊?民警仔细勘察现场,见确实没有刀,也没有任何血迹之类的。和报警的情况,出入过大!就反过头,追问张伟妻子韩富亭:您报警时候,不是说有刀吗?刀究竟在哪呢?韩富亭对此追问,自知理亏,默不作声,哑口无言,低头不语。在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可知:张伟身体自然的站在楼道里,当时张伟只说我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咬了他手腕一口,没再提别的!(因为案件的事实,只有这些)丝毫没有表示一点肋部不适或肋部被打的情况。案发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录像,是案件最关键、最真实的体现,是相对最权威、最纯真的案件情况表现。而张伟夫妻事后的口供里,却莫名其妙的出现了肋部轻伤,和表达这个肋部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有意的拿肘部猛砸造成的!案发第一现场,张伟对民警,连轻微的我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都积极去说,那么如此恶劣的肋部被猛砸好几下,从基本逻辑分析,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当时没说,是因为肋部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之后肋部问题突然就出现了!而且张伟夫妻明确表示,是我李承特意砸的而造成的!说明,张伟肋部的轻伤,确实是砸的!但是行为人,是张伟他自己!用这个轻伤,为了以后能害我一个冤案和事后进行钱财的讹诈计划。
因为现有案件证据里,并没有明确的起因、经过的记录(因为楼道里没有监控),也没有本人李承像张伟夫妻谎称的那样打人之类的事实行为。只有民警到场后,拍到我握着寻衅滋事的张伟手腕的镜头,我见来的确实是民警,我才放心,松手起身的镜头!所以,即使张伟事后“有所谓的伤情”,但是给我李承定罪,依然显得牵强,证据不足够。然后,又给本人做所谓的精神鉴定,希望能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第四方的司法手段,促成我李承的一个罪名!
因为现在的法院或检察院,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轻审理事实,而重所谓的司法鉴定。用司法鉴定,来左右案件的情况和走向!让小小的司法鉴定所,来代替法院判案、检察院审案。如果搞定了司法鉴定,那么案件的80%基本就确定了!所以,那些存在争议的模糊案件里,一些不良民警、一些案件当事人,就利用这个公检法不严谨的审案现状、通病,努力去钻营司法鉴定的结果。让司法鉴定报告,来影响案件的发展、判定!(至于本人的司法精神鉴定,是怎么起因的?我在共42页的天津市检察院刑事申诉书里写的很详细,包括在以往的各法院、检察院的申诉书里,此方面也都提到了,这里不再赘述。因为情况有点岔头,存在误解,有我母亲徐玉华的失误和懦弱性格导致的。)然后,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案件里实际情况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颈部的李承,一个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荒谬、违背事实、颠倒是非的鉴定结论。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对这个精神鉴定,依然如法炮制,像张伟伤情鉴定一样,不把鉴定报告书复本按规定给到案件当事人李承手里,不让本人看详细鉴定内容。一味怂恿诱导我及我的家属草草签字、认可。对于严重扭曲事实的这个结论,我及我的家人,坚定不认可、没签字(至今,我们都是坚持这个态度、做法)!
为什么,民警岳沫池要如此怂恿我们签字认可?因为,就是他(岳沫池)在案发当晚玩忽职守,不笔录、不开影音设备记录双方身体状态及言行,形成案件大漏洞、大争议状态。他怕事后,被追责。如果李承或家人,确认李承有精神病,那么案件就是李承有精神病打人,那么不管民警当晚是否失职、犯错?都没人再去追究了!这是岳沫池的个人私心表现(这个人,不是一个有良心的正派警察)!精神鉴定出来后的1个月后,即2021年8月4日,岳沫池以继续了解案件情况为幌子,把我骗到派出所,然后就限制了本人的人身自由。
2021年8月6日做完体检后,就把我关押进入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里。派出所在案件侦办的整个过程,可谓丧尽天良!偏袒张伟,对投诉民警的本人李承,进行算计。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有伤情“司法鉴定”,而我李承有精神“司法鉴定”。那么,这两个鉴定合在一起,就把此案极为简单、粗暴的定为李承有精神病不受控制的把张伟给打了!(这样一个严重扭曲事实与是非的派出所方面初定案件性质,并把这个所谓“案件印象”,汇报给东丽区检察院。并以此认为证据差不多、够一个程度了,就把长年坚守素食、在家里连肉都不吃的温良品性的李承关进了看守所里受煎熬和折磨!)
李承究竟有没有精神病?其实看张伟夫妻敢不敢对他们俩在案内所说的口供进行发誓,即可知晓!从2021年1月开始,我就多次向派出所方面,表示让张伟夫妻对他们的口供(他们的案件描述),进行发誓!因果代价是:如果他们口供说谎、虚假,他们俩今生死后、他们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结果,张伟夫妻对发誓的要求,从始至终都逃避、躲闪,至今不敢发誓,过不了因果与良心这一关!既然案件对方,都不敢认定自己案内的描述。请问:之后作为第三方、第四方的精神鉴定机构出来的那些所谓的推理的结论,还有意义吗?不光明、不磊落的、愧对因果与良心的张伟夫妻,深深打了天津安定医院的那些所谓鉴定医生的厚脸!而相对的,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本人李承,是从2021年1月就开始积极的、主动的、率先的、坦荡的发重誓,以证自己的清白!在精神和品格方面,究竟是谁分裂?谁统一?对比之下,其实已经自然的分明了!
我母亲徐玉华,性格偏弱、遇事就慌,见我关进看守所,就着急了!在外面胡乱找了一个律师,为我伸冤、打官司。然后,就找到一个叫:孟蕊的40岁女律师,当我的刑案辩护律师。这个孟蕊律师,见我母亲是63岁的老太太,社会相关阅历浅,就忽悠我母亲给她6万元,然后装模作样的又只要3万元,好像给我母亲优待了似的!(按照现在律师行业惯例,是家人先给1000~2000元,让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两次,让当事人看看这个律师行不行?再签大合同!)而我母亲根本不懂这些,孟蕊律师贪婪的,直接让我母亲签三万元的大合同!孟蕊律师收完3万元后,还不开发票,不把收入纳入国家税务系统,还涉嫌偷税行为。这是触犯法律的!而孟蕊作为律师,却知法犯法,连作为律师的第一步(开发票、纳税),都没有做好!之后,她的律师工作做的能怎么样?就可想而知了!然后,孟蕊律师不给本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这个作为刑案律师的最关键作用的体现,她也是没有的!)李承在案件里,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属于合情合理,并没有危害社会等恶劣影响,怎么就不能被取保候审呢?让李承在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的生存环境里,受尽折磨和消耗长达100天之久。这样合理?讲理吗?那么,孟蕊律师拿完我家3万元后,究竟做什么了呢?因为,我母亲徐玉华是一次性趸交的3万元,这钱已经落在孟蕊口袋里。她就变得有恃无恐了!她就开始,寻求在案件对方张伟那边,能否再得到一些新的利益。她在没有经过我同意且本人当时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在我母亲不懂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孟蕊律师擅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试探。然后,孟蕊律师与张伟夫妻,达成“联盟关系”。类似于:孟蕊答应张伟,不给本方当事人李承好好打官司,并用各种欺诈话术、洗脑手段,帮张伟夫妻讹诈到李承的钱。事后,这些好处,张伟和孟蕊再私下里分。这就是当下个别不良律师的恶性从业手段和套路。心里根本没有本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只有自己的私人个体利益!我母亲徐玉华是2021年8月5日,给孟蕊三万元并签订律师委托合同的!正常的律师,应该及时的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了,但是孟蕊在这段宝贵的时间,忙于和张伟夫妻进行密谋商议。然后,孟蕊律师在2021年8月17日,做了一个极为阴损缺德的行为。(注意,聘请完孟蕊律师,那时已经过去12天之久了,孟蕊律师没给李承办理取保。)
孟蕊律师,给东丽区检察院写了一份所谓的对李承不予批捕申请书。但是,这个申请书里,孟蕊通篇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是一个不受自己控制的低能者。变相的、阴险的丑化本人李承在检察院心里的印象。然后,东丽区检察院看到这个申请书后,认为李承的律师都在强调李承是一个精神病患者,那么放出去,多危险啊!对李承必须采取继续羁押!要给李承定罪判刑的!(孟蕊律师,这个手段够恶毒的!)
这个不予批捕书,本质却是坚定要继续羁押书。只有继续羁押作为筹码,才能使李承在看守所里继续受苦(每一天身心意志都下滑一些),之后产生认罪认罚和为张伟骗到高额钱财的机会,就逐步变大了!只有继续羁押,才能帮助张伟夫妻讹到李承的钱,如果释放了,他们谋财的计划,也就破灭了!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本人第一次,只是告诉我:她是本人的律师了,但她对本案律师合同的内容、条款,却对我只字不提,也不告知本人作为当事人应享有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可以提出中止合同等权力),也不告诉我律师费,我母亲花费多少。从这些举动,即可知道这个孟蕊律师就是职业操守极低、性质不良的。第二次看守所会见,孟蕊律师一上来,就替张伟要我20万元,作为赔偿金。孟蕊律师说:只要你家给张伟20万元,张伟就对你不起诉,你也不会落任何案底了!并且很快就能从看守所里出来!(这里,就能看出,孟蕊律师不给李承办理取保候审的目的,就是用看守所的关押为筹码,要挟本人给张伟钱财。如果取保候审了,钱财的讹诈,如何去进行呢?这种律师,太过阴损!)
当时,我坚定不同意,并要求孟蕊律师严查此案里的派出所失职错误和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轻伤的种种疑点。但是,孟蕊律师都是老道的、搪塞敷衍过去,始终不与我全面交流案件详细情况。只是怂恿我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20万元的赔偿金。否则,还得继续在看守所里呆着!最开始的我被关押的2个多月期间,我坚决不认罪。但是,人是肉体的,不是钢筋水泥的。在103监室的2个多月的期间,我每天只睡四个小时,被牢头狱霸分配到不公平的劳作任务,深夜起来站岗,被一个叫李根的在押人员殴打头部十几下。在这些严重不正常不健康的生命生活境遇下,本人身心状态、伸冤的意志,逐渐在下滑!最终,我见我的律师孟蕊不肯与我交流案情,不愿给我做丝毫的辩护,不调查、不反制。该干的正事,一点都不去干。我就开始陷入绝望。看不到任何希望!而且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也是一个不认真查案的人。完全轻信金钟街派出所提交的那些夸大、扭曲事实的案件描述材料,她也不断劝我签写认罪。我见大势已去,就考虑先出去之后,再说!自己再去投诉我的这个律师和案件的伸冤!就硬着头皮无奈的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5万元。按照孟蕊律师对我说的这样做,才能从看守所里出来!(而且,我得知我爸爸当时住院,做手术了,做儿子的也想出来,想在过年前回到家。)可以这样说:如果我在法院开庭前,我能一直在家,正常健康的生活,我绝对不会签这个认罪认罚书,更不会给张伟5万元的毫无任何根据、且违背案件基本实情、道理的这个钱。或者说:李承签写的认罪书,和给张伟的钱,就是孟蕊律师和东丽区看守所里低劣恶劣的生存条件,共同算计、欺诈、煎熬折磨、压迫之后的产物!而孟蕊律师的恶毒,还不止于此。在我签写完认罪书和给张伟5万元后,孟蕊律师继续用恐吓的话术,告诉我在开庭时候,千万别反驳任何和给自己去伸冤,法官说什么都答应,都表示无任何异议就对了!如果你李承,一旦说反驳的、质疑的话,那么法院还要判你进入监狱,你家的五万元钱就白花了!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我,当时挺害怕,就信以为真,在庭上几乎没有说什么质疑的话,都在答应、服从着。但是,毕竟此案,我确实是被冤的,依然想要叙述一下案件的实情,结果我几次刚想表达,就被刘士军法官打断制止!不让我说话!就这样,庭审里啥也没有去调查。民警的错误,张伟的伤情疑点,都没有去深究。就给长年素食的李承,定了一个故意伤害罪,判处7个月、缓刑一年,接受司法所的教育1年。此案,是天津公检法、司法历史里,一桩可悲可笑的案例!而孟蕊律师,绝对是这个冤案产生的重要焦点人物,她不可推卸责任!
最终,此前没有任何法律和案件经验的我,被孟蕊律师耍骗完了、够了之后,拿到我的刑案判决书,看到那个判决书里,一点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没有体现出来,几乎是歪曲的呈现和错误的推理式展现。而且,李承的辩护词是0,本人律师的辩护词也是0。在案件里,我是被寻衅滋事、被打颈部的人,反而我被定为精神分裂、关押看守所100天、被算计的受迫签写认罪,还要奖励寻衅滋事打我的张伟5万元之多。
这就是我家花费3万元,请这个孟蕊律师,最终得到的结果!
此案就是一个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典型案例。
之后,从本人律师方面得知,在本人李承关押进看守所期间,张伟妻子韩富亭突然患上肺癌,然后韩某表示她的肺癌,是被我李承给气出来的!而这个女人,并没有去想她的病是不是对长年坚持素食的李承,用她的虚假口供,把李承害到看守所里关押,恶毒的帮助自己丈夫张伟谋取李承钱财,把连肉都不忍食吃的李承最终害到背负故意伤害罪的人生污名,而得到的上天报应呢?什么是小人?看不到自己错误的人,就是小人。如果能积极主动发现自己的错误,那就不是小人了!而我与张伟夫妻结怨的根源,其实就是韩富亭在当时楼道抽烟问题时候,其表达出无耻无德之语而使矛盾激化的。可以说,如果没有韩某。我与张伟的矛盾,根本不可能激化升级。俗话说:妻子若是贤良,丈夫在外不做横事!即使当时出现肺癌的问题,张伟夫妻和孟蕊,依然没有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参考,依旧顽固密谋联盟、行恶做歹,算计李承,谋取李承钱财,让李承蒙受一生的冤屈。不仅看不到自己错误的人,是小人。小人,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不信因果,不重视、不珍惜自己此生的因果之业,唯是重财轻德、为所欲为,把良心放在屁股底下做人做事的。
在李承的案件里,张伟夫妻的做伪证(自伤疑点)、虚假口供,派出所民警的失职漏洞,张伟伤情鉴定里胡乱出现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描述记录,精神司法鉴定的荒谬推理结论,看守所的低劣恶劣对本人的身心摧残,孟蕊律师的缺德算计陷害,王兴兰检察官的不认真不深究的媚俗审案,刘士军法官当庭违规~不让我说话(刘士军还把判决书写错,我本来没有被取保候审,结果写我被取保候审了,之后经查明~确认是法官写错了。)在公检法圈子里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一旦判决后,翻案极其困难。而我的孟蕊律师,把我的刑案一审阶段的基础,破坏殆尽。给我之后翻案制造重重困难!比如:我去投诉、起诉孟蕊律师,相关部门会说~你的刑案没有翻案,对你起诉律师不利!什么时候刑案翻案了,投诉律师才能成功!而我去刑事申诉,受理申诉的人会跟我说~你在案内有认罪认罚、赔偿出谅解书,如果律师骗了你,你应该把起诉律师的官司打赢了,才能推翻你此前的认罪认罚。两头堵我,踢皮球。我本人从我的案件里,一点没有感受天津司法体系的公正严明、实事求是,为老百姓追求公平正义的劲头!都是敷衍、糊弄、走形式、不认真,站在公检法的职位上缺乏真心诚意的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厚道和魄力。对于我李承,事有事在。我有冤屈,我就要申诉。这是我的事!至于公检法的人,如何裁决出结果,那就不是我的事。人生是一场考试,自己写自己的卷子。各人有各人的因果。我积极努力的申诉,不论结果如何,我此生就不后悔了!问心无愧了,对得起我自己!最终没有屈从于某些人的恶与邪。
此致: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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