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玉华)对二审庭审过程的一些看法、总结

 上诉人:徐玉华,女,

上诉人的二审庭后论述: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张雅祺,在庭审说被告方没有错,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请求。还说没有事实依据之类的话。

我想说:此中是没有事实依据吗?在孟蕊律师的代理李承刑事案件里,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了吗?事实:没申请!孟蕊律师收到3万元律师费后,开发票了吗?事实:没开!(1年之后收到司法局的投诉才开)。这个3万元收入申报国家税务系统了吗?事实:没申报!(经河东区税务局查明,此3万元并未申报税务系统,税务局已出具整改通知,该律所已涉及偷税。)对于之后左右案件走向的安定医院荒谬错误推理出的给李承的案内司法精神鉴定结果,不仅当事人李承不认可,作为朝夕相处的家人徐玉华、李文昌皆不认可,没签字。只是对于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案件情况下,当时派出所方面急于结案,并未把我们的不认可,回馈给司法鉴定方面,就直接往分局法制和检察院方面硬报!而我们花钱请了律师,就是为了帮我们理清和问责这些案内及办案方面的错误和不规!结果,孟蕊律师替李承和他的家人,向法院或检方,对错误、歪曲事实的精神鉴定推论,提出质问了吗?事实:没提出!(这个错误的鉴定结果,是把李承往冤案上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司法鉴定只能在一审阶段提出,一审后精神鉴定就归档了。孟蕊把这个荒谬与错误,硬生生的给做实了!给李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侵害和耽误!)在看守所会见李承阶段,谁跟李承一上来就提出20万元的事情?事实:孟蕊自己单方面提的。(此是孟蕊私下擅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猫腻攀谈密谋的结果。李承在案件初期,连调解都没去。因为李承根本就没有犯那个罪,张伟回家之后莫名其妙出的肋骨轻伤是其自己为了事后陷害和讹诈李承。其自行做的诡计罢了。在案件第一时间的警方执法记录仪和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阶段,皆没有任何张伟肋骨有伤的哪怕一丝毫的痕迹和说辞。之后,李承让张伟夫妻对于肋骨伤情的描述口供,让他们发重誓确认。张伟夫妻俩从始至终也不敢、各种借口推脱拒绝!案内只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孤零零的一个人在发重誓,以证此案的事实真相。张伟事后出来的肋骨轻伤,于情理、于事实、于因果,三点皆站不住脚。孟蕊律师,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的。可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她,更懒得弄这些复杂的事。不如让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赔偿了事,简单、粗暴的方式。孟蕊过程里经过各种欺骗、恐吓、话术完成了这个计划后,再把责任推给当事人身上。甩锅而去!可谓既赚钱,又缺德!哪管当事人,是否受冤?毫无根据的产生更大的钱财损失(5万),人生多方面的受损等问题。孟蕊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难以支撑这些责任感和事后对她提出这些种种的问责!)

李承刑案的一审阶段、判决书、卷宗里,有作为律师的孟蕊替当事人李承的辩护痕迹吗?事实:从始至终0辩护!(孟蕊不仅不为李承进行辩护,而且还设计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去辩护,为了就是帮案件对方张伟掩盖案件的那份实际情况。把冤案做实了!让冤案瞒天过海,把公平公正蒙在鼓里。)

总结:

不论什么类型的案件,一审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一审阶段,如此轻浮、懈怠、耽误、干扰、破坏。给当事人的损害,是有多大?一审过后,不再复返。损失难以估量!还给受冤的当事人之后去翻案制造重重困难!3万元,请来一个大障碍!大祸害!请律师的效果,还不如不请呢!这样的律师,败坏到何等地步?孟蕊对河东区司法局的不开发票的整改笔录里,她写:我(孟蕊)平时对法律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之后一定改正。这是证据确凿,她推不开了!必须认错!但是看守所里,律师的言行谁去监管记录?现在是缺失的!所以,恶劣的律师才趁此监管漏洞为非作歹,随心所欲!作为限制自由的李承,李承没法掌握这个阶段的证据,只能要求:律所反证自己没有。没做这些恶行。她拿的出来吗?以应对这个纠纷?(李承现有证据,只有:与孟蕊的微信截图)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