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关于虚假司法伤情鉴定问题
原告:李承,男,汉族,
被告1: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法人代表:赵金力,职务:局长,住天津市河西区金华道1号
被告2:天津市司法局,法人代表:张勇,职务:局长,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
诉讼请求:
1,请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作出的津河西司鉴投[2024]3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及吕修森、郝志敏的答复》,且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对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的张伟的伤情情况真实性,进行进一步严查。比如:张伟的正式三甲医院缴费凭证(挂号费及检查费凭证等),并对张伟伤情鉴定报告书里大量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夸大、虚假的伤情描述进行严查,找到那些虚假描述记录对应的“真实医疗凭据、证明”!
2,请判决撤销天津市司法局作出的津司复决字[2024]14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天津市司法局责令、监督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完成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条。
3,请受案法院,以维护公平公正的正义原则。结合原告李承对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的相关投诉及种种质问,全面调查是否存在东丽区金钟街民警、张伟、津实司法鉴定所、天津中医第二附属医院医生,四方面联合私下制造虚假的张伟伤情情况的描述与记录,恶意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人格名誉污毁的人生相关“卷宗案底”记录。若发现猫腻不规问题,望及时联系相关检察院等部门,帮助李承洗刷此前的刑事冤屈。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首先,先描述一下此案核心要素-张伟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产生的起因、背景、情况:
原告(本人李承),因在2020年8月25日晚,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也同时上楼回家的以往有过怨结(楼道里张伟抽烟的纠纷矛盾)的邻居302张伟,突然袭击并殴打本人。本人当时是独居、无身心准备而身上衣着很少、楼道里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我无奈对张伟及时进行控制,阻止他进一步对本人的侵害行为。(我扑倒张伟后,只是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而已,再无其他行为。)且张伟在过程里,态度蛮横,所以我只能等待民警到场后,才能松手解除对狂躁恶劣寻衅滋事的张伟的控制。张伟妻子韩某,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韩某在报警里,还谎称被寻衅滋事的本人李承,当时还拿刀呢。)四名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瞬间击破张伟妻子韩某的虚假谎言,并没有发现刀的事情,民警对韩某不断追问刀的事情,韩某当场无言以对,默不作声。(此点,可见张伟夫妻的品性恶劣,说谎成性,习惯性的弄虚作假。)因为当时事发突然,我身上衣着很少,警察让我去穿好衣服。因为张伟与其妻韩某刚上楼,衣着完整,他俩就站在楼道里,现场接受民警的问话。以上情况,可见案件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此录像在河东区司法局及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都有备份存档):张伟妻子抢着说(又发挥其说谎本性):我们在这好好的,李承突然间跑过来,把他给扑倒了!张伟也不敢说他寻衅滋事于本人,就说:李承打了我嘴一下,咬了我手腕一口。张伟所说的,仅此而已了!丝毫也没有说什么之后给我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素,即:肋部伤情的问题。正常逻辑:连嘴被打了一小下,手腕被咬了一下都积极的说!那么,肋部当时被恶意砸打,张伟或他妻子能不说吗?当时没有提及任何肋部的问题。说明张伟夫妻事后共谋编造的张伟肋部被我李承当时恶意用肘部击打,纯属是案发时候不曾发生的虚假事实,属于恶意陷害本人,致使本人蒙受刑事冤案的假口供,按法律应判处夫妻3~7年刑期!
(且张伟夫妻至今,对他俩案内的口供描述,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不敢接受因果律的至真检验。)
然后,我与张伟都开始去派出所。当时,张伟身体自如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然后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当晚我父亲李文昌得知此事,也及时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张伟一见我爸爸李文昌来了!就追着李文昌说:你儿子打了我嘴一下,你给我看病去!张伟在案发当晚的全程,对本人、对我父亲李文昌、对坐班民警岳沫池、对最后拍照取证的民警,丝毫都没有提到肋部被打或有伤的问题。(因为根本没有的事,怎么提呢?)但是,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犯了一个大错误、大漏洞! 案发当晚,作为案件最关键的阶段,不记录笔录,也不开任何视频设备进行对双方言行、身体状态的记录!案件当晚,在派出所里的关键事实证据为0!
属于民警办案的严重玩忽职守行为!当天晚上,岳沫池并没有其他的事情扰身,就对着我与张伟的事,岳沫池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为我俩记笔录或开视频记录案发最重要阶段的相关案件证据。可是,岳沫池就是不那样做!结果,就是这个漏洞,被张伟利用了!岳沫池见当晚我与张伟,都没有大问题。所内3个小时后,岳沫池说:张伟不就是说嘴破点皮吗?李承说膝盖红肿了!你们回家自己看自己的病去。然后,开警车送我、张伟、我父亲李文昌回了兴河园楼下,张伟下车后直接回家!然后,3分钟后我与我父亲李文昌也回家了!
张伟回家后,因为恨我。他不甘心就只是嘴破点皮这点事!此前因我不让他楼道里抽烟和我举报其养野狗防疫花钱的问题,一直期待寻求害我的机会!就利用警察来的时候,拍到我贴身控制张伟,握着张伟手腕的镜头。就以此作为发挥,就对全身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地方,即:肋骨。自行敲打几下。然后,厚颜无耻的去医院看病,做司法伤情鉴定,张伟夫妻再共谋串通虚假口供,他们说: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来的肋部伤情,是案发当时李承有意的用他的肘部猛砸了几下导致的!并笔录里强调:本人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用肘部猛砸造成的!不得不说,现在刑事案件里,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以伤为尊”。不管对与错!只要有伤,就有理。不管伤是怎么来的?因为什么产生的?都属于次要问题!但是派出所配套对应的严谨性了吗?如果不严谨,就演变成案件当事人都回家自行做伤去吧。让别人既坐牢,又赔偿钱。多美啊!那样,天下不就大乱了吗?而且还不要求口供发誓!可肆意妄为!
以上,就是李承与张伟案发时候的真实情况描述。案件的真实,与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部伤情报告及报告内附带的案件摘要里大量夸张、歪曲事实的描写,诸如张伟颈部、背部被抓伤,存在出血等情况,严重不符、不匹配。而且,张伟自报伤情之后,派出所对本人秘而不宣。我是在2020年12月12日,才知道这个事情。因为,张伟的伤情存在极大的疑点,也有派出所当晚的失职、不严谨的错误。所以,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派出所方面故意拖着,不告知我!故意让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日期过去后,才告诉我。给外面一种我对伤情鉴定结论,并无异议的假象。即使是12月12日告知我,也只是含糊的让我看看最后的结论而已,对于大部分报告的内容,则对我进行掩盖。而且,还不把鉴定报告书的复本,按照规定,给予案件当事人(本人)手里,阻碍本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有了伤情鉴定报告,就给本人定为刑事犯罪的嫌弃人。张伟从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真正犯罪者,利用他回家后给自己做伤,而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之后,派出所方面确实没有我直接打人,伤害张伟肋部的证据(因为,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案发楼道里,也没有监控,在场就三个人。(李承与张伟夫妻),为了对本人的抓捕,更贴近合理化,就给我李承做了一个精神司法鉴定。然后,民警与安定医院鉴定医生,一些猫腻的运作,单方面且毫无实证的推理后,给我定了一个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极其荒谬可笑的缺德结论。有了伤情鉴定,有了精神鉴定,就顺理成章的,把我关押进了东丽区看守所,等待审判。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在外面胡乱找了一个女律师(孟蕊),作为我的辩护律师,而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职业操守极低的人。起初,忽悠我母亲3万元律师费得手后,不开发票,也不把收入申报到税务系统。不给我办理取保候审。在本人不同意,且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私自去张伟家里进行攀缘、密谋,孟蕊律师收完我家3万元后,又想在案件对方那边再获得些好处。之后,孟蕊与张伟夫妻,达成“合作关系”,不给本人好好办案、查案。从最开始,孟蕊开口找我要20万元,给张伟,此事能了结!到对派出所的错误,张伟伤情的疑点,不调查,不质疑。啥正事不干!就知道怂恿我傻傻的签写认罪和给张伟高额的钱财,让张伟给我出谅解书等简单粗暴,毫无是非良知的做法!这样品质的律师,当然对张伟伤情鉴定的疑点,和本人的精神鉴定荒诞结论,毫无质疑和反制的动作,放纵姑息着这些错误的存在。当时在东丽区看守所里的我,处境极为被动。断绝了与父母的联系,孟蕊律师还掩盖许多案件里的关键信息,不让我知道。孟蕊律师一边对看守所里的我进行洗脑、欺诈、蛊惑、大刑期恐吓,一边在对外面的我的父母进行种种欺骗和诱导。最终,我见律师也不为我辩护,啥正事也不干,我当时在监室内长期低劣生活条件,及牢头狱霸的欺压,每天只睡4个小时的状态下,我就逐渐绝望了。签写了认罪和给张伟5万元。想着出去后,自己再去申诉、伸冤!因为在孟蕊律师的掌握下,这官司根本打不赢!对于张伟的伤情鉴定的内容,我是在2024年6月4日才看到!(距离案件判决的2021年11月16日,相差多少天?)在这个案件里,我没感受到中国公检法司的公平公正性!在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前期、中期、后期里,存在许多不合理、不正派的情况。
作为律师合同的签订人,我母亲徐玉华也在河东区法院,对孟蕊律师进行了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且被驳回后,上诉于天津二中法。案号分别是:(2023)津0102民初7961号、(2023)津02民终10580号。受理此案的法官,可以参考对应的卷宗材料。了解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存在哪些不尽职、懈怠、不良的行为做法。因为,我是刑案的亲历者,我自己最清楚我有多么的冤屈,从2022年4月开始申诉到现在,我没有停止申诉的脚步。期间接触过50个单位部门。
本人在2022年9月底,才看到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书。于2024年6月4日,才在天津市司法局看到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这两个迟来的知晓,凸显了李承案件的冤屈性和可疑性。)本人在法院、检察院刑事申诉的过程里,没有一个地方,把张伟的伤情报告给我一份(我之前根本就没拿到过)。我无奈才向河西区司法局,投诉了津实鉴定中心(2024年2月,河西司法受理),之后河西司法给我出的答复材料里,我依然没有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材料,遂我又向天津市司法局进行了行政复议。方才看到了张伟的伤情鉴定的相关材料内容。也发现了一些可疑的地方。我于2024年6月6日,写了我在天津市司法局阅卷后的发现了一些问题的追问书。市司法局的万丹江处长,也收取了我的追问材料。天津市司法局于6月19日做出的复议决定书,我收到后发现依然没有解决我想看到张伟真实三甲医院缴费记录证明的证据,因为只是A4的医院报告单,这些东西都极有可能作假。只有医生病历本里写的所谓的“龙飞凤舞”的文字,不能证明张伟确实存在颈部、背部抓伤及存在出血等莫名其妙的与案发当时极不相符的胡乱夸张的记录。(因为这些伤情鉴定报告内容,是永久存档的,里面标注的是张伟被打案件或李承打人案件,及案件摘要的那些张伟怎么浑身受伤等恶劣不实情况的描述记录,这是对本人的名誉的极大污蔑,本人对此情况极为愤慨。)而天津市司法局,并没有继续追究张伟真实看病缴费的记录凭据,也不追究那些张伟身体上夸张不实伤情描述的对应的真实凭据究竟在哪的问题?所以,我的诉求并没有解决!遂本人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进行进一步维权的行政起诉。
另外,我还要对天津市司法局的万丹江处长,表示一定程度的不满。万处长,没能免俗,死扣本人此前在刑案里出现的那个荒唐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本人已然向其附带提交了大量的论述、实证本人根本没有精神问题的各方面详实材料后,万处长依然让本人年迈的父母,远道而来天津市司法局,在本人不知情,也并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让我父母作为本人申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我认为本人才是案件里的第一当事人,亲历者。本人年迈的父母,社会相关经验少,法律案件经验弱,行动不便,各方面判断力差,根本没有资格成为我行政复议的代理人。且万处长,还不经过本人同意,也不与本人进行相关的告知和商议,就自作主张的把两位老人叫来,收取户口本复印件和两人身份证复印件。这种做法,是极不正规,也不尊重人的。况且,对于那个精神鉴定,本人及本人父母,至今都没有认可签字。也没有任何事实的实证,可以证明安定医院单方面做出那些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与正确性。本人及父母,在案件判完后,多次投诉于安定医院方面,都被敷衍处理了。本人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去安定医院的院长办公室,与7位医院人员进行了小型的问答会。我并提交了几份材料。然后,院方表示,事后开会,想给我李承修改鉴定结论,但是程序上没有。刑事一审阶段,李承的律师没有对精神鉴定提出异议,一审宣判后,精神鉴定报告就封卷了!不能再改!关于我精神问题的自证清白,也可参见:河西区法院的(2023)津0103行初141号、天津二中法的(2024)津02行终277号的本人提交卷宗内材料。(本人向河东区司法局投诉孟蕊律师,被敷衍处理后,复议于河东区行政复议,又被敷衍维持后,起诉到河西区法院,然后河西区法院的王欣法官,也是死扣此前刑案里的那个精神鉴定,质疑本人的诉讼资格,我本人在驳回裁定之前,与到天津二中法上诉阶段,都提交了大量自证清白的材料实证、客观内容。可以调卷阅览!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 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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