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孟蕊律师犯有的那些违背职业道德、欺诈、陷害、协助敲诈等行径,是促成李承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此详实报告材料,可总览李承刑案从头至尾整个过程)

 

控诉人李承

 

本人诉求:

请相关受案单位,将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在担任李承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欺诈、协助案件对方进行敲诈的恶性行径,作为复杂的典型案例,上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大,从而改良、修订司法监督体系,弥补现有的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督体制的残缺与不足。追究不良律师的对应责任,并协助李承平反冤案与相应赔偿。

 

报告材料具体内容(事实 与 法理论述):

一、首先事实部分,叙述本人李承对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萃嘉怡律所)的投诉、控告成因是什么?

本人李承于2020825日晚上21点多,从自家房门刚出来,被曾经产生过怨结的邻居张伟进行寻衅滋事、殴打(其用脏毛巾抽打本人,并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本人当时合理正当的进行自我防卫,及时将张伟进行控制。当时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而且本人独居。所以,本人只能等待警察到来才能解除对发疯张伟的控制,过程里本人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而已,并没有对其进行什么恶性打击之类的行为。警察到场后,本人马上松手起身,解除对张伟的控制。随后,本人与张伟,被带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派出所值班民警岳沫池,违规且漏洞的办案。案发当晚,在派出所内没有对本人及张伟进行任何的案件询问笔录,也没有开启任何视频记录设备记录本人及张伟的言行和状态。(因为当时我与张伟,都没有明显的伤情表现和表达,民警就当一个小事去处理。所以,没有重视。)随后,本人父亲李文昌,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就对李文昌说:我当时用脏毛巾抽打了李承,李承打了我嘴唇一下,现在嘴唇破了点皮。

案发当晚,张伟在案发的楼道里对出警的民警及在派出所里对民警岳沫池和李文昌,都只是叙述并强调自己嘴破点皮的事情,再没有其他的表述。而我展示本人膝盖红肿的问题。民警岳沫池在2020826日凌晨1点,开警车将本人、张伟、李文昌,送到兴河园楼下,张伟下车直接上楼回家(并没有直接去医院)。我与李文昌,也回家了。然后,2个月后派出所某协警告知我,张伟存在肋骨骨折(2级轻伤),让我到派出所里进行调解。本人当时拒绝!因为,案发过程里,本人并没有击打张伟肋部,张伟在警察到场及派出所里,只说嘴破点皮的问题,哪来的肋部伤情之说?当时,本人最初认定为这是协警与张伟私下的阴谋猫腻,来骗我的钱。在20201212日,办案民警陈哲来到我家,拿着逮捕令,将我强行带到金钟街派出所,过程里态度蛮横!我妈妈徐玉华,当时正好也在场目睹全程。(警察逮捕我时候,并没有把逮捕令给我的妈妈,这点可见此派出所的不正规。)我被警察带走后,中午时分徐玉华赶到金钟街派出所,担心的在派出所里大哭!当时,徐玉华一心只担忧我在派出所里,可能受到虐待和传说中的刑讯逼供。就“急中生智”说出:本人2004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这个事情,确实是存在的。我不否认!但是,那个住院是偶发的意外事件,而且涉及安定医院当时个别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年的2004911日凌晨3点,本人睡眠过程被不明黑色“物质”袭扰,并受到惊吓。当天的上午11点多,去天津安定医院问诊:关于世上究竟有没有鬼的问题?结果被接诊的女医生,误诊为精神分裂,让两名男护士,将我强行抓进住院观察区进行观察,并哄骗我的母亲徐玉华,说:遇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我妈妈也不懂这些,就轻信并同意了!就这样。我留下了安定医院住院的档案。(我及家人对安定医院的违法收治的问题相关叙述和论述,其实篇幅很长,这里不进行赘述,如有需要可另行要求本人提交相关材料。)

民警陈哲,就给徐玉华对20049月本人在安定医院住院历史问题进行笔录。笔录后,当晚就把本人从派出所里释放了。据说之后,派出所把本人安定医院住院的事,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方面,让本人去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需要花费3000元。本人及我的家人,坚决不同意。因为本人根本就没有精神病,平时行为正常,为什么还要花费这么多钱去鉴定呢?但是,派出所因案件证据不足,事实模糊,一直无法定案。于20215月就由派出所出资,给本人做了精神鉴定。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医生,问我:2004年住院是怎么回事?我当时就严厉谴责了当年安定医院对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行粗暴抓人住院,捆绑,恐吓,每天服用对身体有害的烈性药物等恶性行为。202171日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本人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天津安定医院方面,用这个鉴定结果,堵住本人揭露安定医院缺德历史的批判之口。)本人及我的父母,对此鉴定意见书坚决不认可,也不签字。(此时的民警陈哲,已经因长期工作态度问题,不适合再做社区民警工作,而被调出金钟街派出所。办案责任,又回到了案发当晚值班的“违规漏洞”民警岳沫池手里。)岳沫池,没有把我们不认可的态度,反馈给安定医院方面,而是上报给分局。鉴于案件里李承与张伟在楼道里有肢体接触,事后张伟出现了肋部二级轻伤,并做了司法伤情鉴定,张伟与妻子韩富亭事后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个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砸的。而李承又被鉴定成精神分裂。这些因素,集合在一起,此案就被初步定为李承是精神病发作,而把张伟打成了肋骨伤情,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李承又不接受派出所的调解。就把我李承,于202184日进行刑事拘留。金钟街派出所把歪曲事实的材料,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局长对拘留李承进行批示认同。民警说:体检后,就要把李承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里。我的妈妈徐玉华,见此发展。就于202185日(也就是:我被刑事拘留的转天),就去了河东区福建大厦的慧萃嘉怡律所,找到孟蕊律师,签订了刑事案件的律师合同。当时,徐玉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趸交3万元。该律所,打印了3页律师合同,和一张收费的收据。在财务人员,当时在场的情况下,并没有开出正规的企业经营收入的税务发票。律所方面,也丝毫没有提及关于发票的事情。而本人在202186日,在东丽医院接受体检后,于当天的17点左右,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这个103监室,是一个管教民警违规管理,牢头狱霸横行的魔窟。当时在整个东丽区看守所里,都是臭名昭彰的!并多次被各值班班长严厉批判。)

从上面的案件叙述,可知:案发时候,是张伟率先对本人进行寻衅滋事,张伟用脏毛巾对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本人进行抽打,并击打了本人的颈部。当时本人作为一个36岁的男子,我有权力对行凶者进行控制,这是公民的基本防卫权力。

虽然本人不是法学专业,但是我多少也懂法。我知道,不能打人!所以,本人只是控制张伟,握着张伟的手腕而已,并没有像张伟夫妻事后串通的口供说的那样,什么肘击张伟肋部之类的缺德诬陷之辞。张伟事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二级伤情,其实就是张伟见案发当晚值班的民警岳沫池懈怠,没有进行笔录和视频记录任何东西,存在巨大漏洞,张伟见此机会,就回家后自行做一个轻伤,以抵消他击打本人颈部可能产生的刑责和赔偿,并伺机寻求事后对本人李承的刑事陷害和讹诈的可能(俗称:碰瓷讹人)!但是,案发的楼道里,并没有公共摄像头进行监控记录。所以,案件的起始、大部分过程,无从考证!只有人证(本人李承,张伟,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而张伟与韩富亭是夫妻关系,是利益共同体。必须注意一点是:韩富亭在案发时候,就跟民警说谎:本人李承,在案发时候拿刀呢!在执法记录仪的录像里,到场民警反复追问:刀在哪呢?韩富亭对此,无言以对,默不作声。此“李承拿刀的谎言”,即是对:韩富亭此人,说谎成性的最好证明!此人的口供,是不足被取信的!此人品性有问题!

可是,事后我的母亲徐玉华因我被暂时拘留询问,而关心则乱,说了安定医院的事情,就把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埋下了伏笔。最后,安定医院胡乱鉴定李承是精神分裂。派出所方面,也不需再考虑案发时候证据不足和事实模糊的问题,以精神病为理由可以概括所有的“不确定”了!就把李承初步定为犯罪嫌疑人了,关押进看守所!(其实从20211月开始,本人见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就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进行案件叙述和投诉不良的民警陈哲和岳沫池。并且主动积极坦荡的进行案内的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并要求对方张伟夫妻也能如我一样发誓。而张伟夫妻,一直且至今都不敢发誓。因为我提出的发誓的因果代价是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此代价吓退了张伟夫妻。可是国家法律,没有发誓的规定。也把心里有愧的张伟夫妻,保护了起来!其实在案件侦办过程里,遇到争议~证据模糊的案件,双方不进行发誓,就是现在法律残缺的现状!连自己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那么案件之后的所有侦办、司法环节,都缺乏了这个最重要的良心及道义的基础!那么,谎言、假口供、假证据,歪曲事实的鉴定结果,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出现了!)

 

基于李承的冤屈,所以我的家人,才花钱请的律师来进行案件的调查和辩护。上面,我已经提到:这个孟蕊律师,是慧萃嘉怡律所的主任(主事人),她以在场的情况下,只收费而不开税务发票,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多个最基本的法规。

比如:税务法,企业经营法,律师法。从企查查得知这个孟蕊律师,有12年的执业年龄。就这样一个12年律龄的律师,却犯了这个连实习律师都不会犯的基本常识性错误和违法行为!这是什么原因和性质的事情?值得深思!理论上讲:资历越深,若犯最基本的错误,那么她的罪责应该越重!否则,就别顶着个12年的虚名去招摇撞骗!那么,这个3万元的税务发票,是什么时候开出的呢?是20229月,我逐渐意识到在案件里我其实是被自己的律师(孟蕊)给骗了、害了!遂向国家信访局,举报该律师!工单于同年99日到达河东司法局,司法局于912日通知的孟蕊律师,而孟蕊律师自知理亏,就吓惊惊的赶紧补开了一直没有开出的3万元税务发票(开票时间是2022913日,已时隔1年有余!)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上级检察!这就是贼人胆虚!这个不开发票,是因为我与该律所产生的案件纠纷顺带发现的,作为从业12年的律师,可以干出这样的偷税之事,请问:在这12年里,究竟还没有其他的偷税不报税的猫腻行为?逻辑:在家里看到了一只蟑螂,可能还有100只蟑螂隐秘在阴暗处,没有被发现!而且,从不开发票,也可知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懈怠、懒散、目无法纪的低劣法律从业者,是知法犯法者,是机会主义者,是投机取巧者。就是这样一个律师,能为我去主持公平、公正吗?接下来,我们再看。作为刑案的律师,孟蕊不仅不开发票,还不给本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恶性的、危害社会安全的大案,其余的刑事轻案,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而孟蕊律师,欺负我和我的父母当时不懂相关法律,而对我们只字未提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此种行为,不仅懈怠,而且可谓残忍冷漠。(因为没有受到取保,本人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足足连续关押了100天之久。)我家花费的3万元,都没能换来一个律师为我们取保的申请,可知孟蕊律师何其缺德!然后,具体到本人的案件里,出现的那个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问题,我全家人都不认可,始终没签字。孟蕊律师,只是简单问问而已。并没有对我及家人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帮助我们向法院和检方进行反驳和质疑。(其实,连发票都懒得开。取保候审,也懒得去申请。那么这个对精神鉴定应该提出的质疑,就更不可能去干了!四个字:“可想而知”!)事后,我及家人,书写大量材料,向天津安定医院方面进行投诉和阐述,天津安定医院对我们的相关回执至今已积累有半米之厚,都是说: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只能在一审开庭环节提出,过后他们不再受理。从中,又可知孟蕊律师的不尽职!(依然没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东丽区看守所,孟蕊律师第一次见我,是在202187日,当天只是简单说说家常。并没有给我看~我母亲与之签订的律师合同,也没有告知律师费是多少,也没有告知相关须知事宜(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应知道的那些)。也没有提及取保候审的事情。更没有与我交流案件的情况。

 

之后,孟蕊就每隔7~10天,来看守所会见我一次!第二次会见我的时候,孟蕊开门见山就说:你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吧。我已经去张伟家里,交谈了关于赔偿的事宜。你家赔偿人家20万元,张伟就对你不起诉了!你也能及时从看守所里出来,而且不落任何案底!我当时就表示拒绝!并积极与孟蕊,谈及案件真实情况,指出派出所办案的错误,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伤情疑点。孟蕊,都对我一一敷衍、搪塞!并说:不必去查了!事实很清楚了,你与张伟有身体接触,人家有伤,你肯定有罪啊!赶紧认罪和赔偿吧!我依然表示不同意,孟蕊就走了!

然后,每次孟蕊来看守所会见我的时候,都是如此:不听我的任何案内的质疑和案件叙述交流。孟蕊只是催促我赶紧认罪认罚和赔偿。不打算为我做任何~哪怕是一丝毫的辩护。

并且,随之时间的推移,孟蕊开始使用各种伎俩和话术,对我进行攻心策略,给我施加压力!比如:孟蕊谎称~张伟的肋骨断了4根(事后得知,张伟是肋部的第56根肋骨有轻微裂纹,并不是断开。)孟蕊替张伟“辩护”说:人家伤势挺严重的,从2根肋骨有伤变成4根有伤了,至今还在治疗,花钱很多的。你如果不赶紧赔偿,之后所有进一步治疗费用,都要继续追究。(而事实呢?张伟的相关看病的票据单据,至今我及我的家人,都没有看到过一张!)

孟蕊又谎称:人家张伟是老护工了!你给人家打了,耽误了人家的护工工作!误工费方面,你还得赔偿呢!(而事实呢?张伟并没有任何护工工作,一直在家遛狗、生活。也拿不出任何做护工的证明。大家想,医院有60岁做护工的吗?)

孟蕊替张伟夫妻“辩护”说:张伟妻子韩富亭(就是谎称本人拿刀的那位),在本人进看守所之后就得了肺癌,说是被我李承给气的,需要本人赔偿他们治疗癌症的医疗费。

并且孟蕊向本人及看守所之外我的父母,编造及宣讲:什么类似案例,说把人打的肋骨骨折,都是3年以下的刑期,平均赔偿都是8万左右的!(开始用所谓案例,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攻心、说服、诱导高额赔偿。)

说到这里,本人在看守所103监室,已经关押2个多月了!本人依然坚决不同意认罪认罚和高额的赔偿。但是,鉴于孟蕊律师,长期的坚定的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反诉,只有各种怂恿认罪认罚的说辞和伎俩。长期的监室生活,导致本人身体受寒严重,洗冷水澡、喝凉水、每天睡眠不足4小时、受到牢头狱霸的欺负和压迫,甚至本人还遭受了殴打。身心意志,逐渐的消弱。孟蕊律师见此时机,继续对我进行攻心战术,并开始私下与检察官王兴兰(女)进行会面。孟蕊律师,开始使用检察官对我进行威逼和怂恿!让我认罪认罚。

其实,律师是当事人案件里的盾牌。应该是保护当事人的!而我的律师呢?成为反刺向我的利剑!检察官,面对此争议案件,证据不明,她其实也不好办。对于李承的律师私下约谈的密谋,王兴兰也是乐于的。因为只要李承,在这个争议案件里,自己认罪了,检察官这边也好出起诉书和量刑书。检察官自己也不必为难了!所以,到了后期孟蕊律师和王兴兰,一起努力,共同使劲,威逼本人李承进行签写认罪认罚。

第一次,本人面对检察官,我并没有签写认罪。但是,之后孟蕊律师又来会见的时候,她谎称:李承的案件,其实检察院和法院,都已经私下定好了:如果李承不认罪,不及时赔偿(当时降到5万元),就给李承判为进入监狱1年半的时间,落上故意伤害罪的实际刑期。而如果李承签写认罪认罚,并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则李承可以尽快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不必进入监狱,获得一个缓刑,缓刑在档案上面比实刑情节要轻。(而检察院或法院,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如果本人不签写认罪而必然获得多少刑期的文书,都是孟蕊自己虚设的骗局!孟蕊与张伟,私下勾结密谋,让李承在一审庭审前,务必不惜用任何办法,签写认罪并达成张伟期待的高额赔偿。)当时,我见大势已去,我的这个孟蕊律师,也铁了心不会为我做任何辩护,我已经进入绝望的状态。当时我在身心状态逐渐衰弱的时期,终于被孟蕊成功洗脑了!就答应签写认罪认罚了,并答应赔偿张伟5万元。就这样,在看守所外的我的妈妈徐玉华,给了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5万元现金,并请求张伟给我李承出具谅解书!(这是多么丧尽天良的事情!这就是孟大律师,做出的局!)而本人签写了认罪认罚,检察官王兴兰也高兴了,她省事了!随后,给我出具了起诉书和量刑意见书。(事后,我才明白此中的阴谋诡计。我上当了!其实,有这样的恶劣律师,当事人想不上当~也很难!)之后更阴险的,还有呢!孟蕊律师见我已签写认罪认罚书和我的家人给了张伟5万元后。在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的我的时候,嘱咐我说:李承,你既然签了认罪,家里也赔偿了5万元了。记住!在庭审时候,千万别说话!

问你什么,你就答应什么。别自己进行辩护,别反驳任何的东西。否则,自己一旦辩护了!你家的5万元,就白花了!不仅5万元,不退给你们。而且,你还要关进监狱里去!那样,多不合适啊!听到这个后,我当时真的害怕了!就答应了孟蕊,自己一定不反驳任何。就这样,在庭审过程里,本人几乎没有做自我的辩护。其实想说话,也被刘士军法官给打断。就这样,事后一审的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到这里,孟蕊律师对本人的残害,也告一段落,完成了一审阶段的合约后,孟蕊逍遥法外的溜了。)

上面的那位刘士军法官,在一审判决书里,还把本人202184日刑事拘留,写成取保候审。(此处错误,东丽区法院已经给我出具了修改文书。)但是,此点错误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刘法官是一个马虎不认真的法官。一个是孟蕊律师,难道没有看本人李承的判决书吗?她肯定也看了!但是,对于取保候审的不实错误,孟蕊律师自己眯起来了!没有跟我及我的妈妈说出此点错误!为什么?因为,她根本就没给李承申请过取保候审!她心里有愧!怎么还会事后指出这个错误(不尽职)呢?

众所周知,不论是什么案件,一审阶段,都是最关键、重要的阶段,而李承的案件就这样,葬送在孟蕊这个魔鬼律师手里!诱导当时法律和案件经验几乎为0的当事人(李承)签署认罪和赔偿出谅解书。这两个环节的出现,会导致这个案件的冤案结果变得尽可能的坐实、牢固化。(对于这样的效果和结果,从业多年的孟蕊肯定比李承更懂!有了这两个环节,以后这个案件想翻案,就很困难了!外界不知情的人,会认为李承当初是犯罪、悔罪而认罪,并且以有罪之实而赔偿受害人5万元。只有知道实情的人,才了解李承其实无罪,而被自己的不良律师诱导、欺诈而上当签写认罪,并害怕孟蕊律师“虚定的那个大刑期”而答应完成签写认罪书附带的协议~赔偿让寻衅滋事的张伟出谅解书,避免如孟蕊所宣扬的1年半监狱刑期。)孟蕊律师以作为李承辩护律师之名,实则却做着给案件对方张伟充当辩护律师之实,帮助张伟完成他的在案件里的那些计划和利益期许。(孟蕊违背了当初签订李承案件的律师合同里的基本条款。)

对于认罪认罚和赔偿5万元,并不是本人李承的本意和初衷。这两个环节,是孟蕊律师在没有经过当事人李承的同意和还没有表示要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孟蕊就擅自、私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代李承先行认罪,并一开始就攀谈多少钱可以给李承出谅解书?(孟蕊,这样的选择和行为,在资深法律人士眼里,近乎属于病态。)虽然本人李承,不是法律从业者,但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常理,还是懂的!如果是正常的律师,应该是到看守所会见时候,与本方当事人询问、交流案件情况与细节,寻找案件的错误和疑点,提出质疑和反诉的要点。收集、调查相关案件材料,总结、整理一审开庭给本方当事人的辩护的论述资料。我认为,这才是正常律师的做事仪轨。而孟蕊一上来,就如此轻易的往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路线上走,这算怎么回事?若不是病态,就有猫腻阴谋?如果,我想认罪认罚,我自己从案件最初期自己认罪,有多好呢?何必要另花费高额的3万元,请一个帮我认罪认罚的人呢?吃饱了撑的是吗?

可能有人会说:你李承,实际真的犯了那个罪,律师没法给你做辩护啊!只有认罪认罚啊!而事实,真的如这般所说吗?

案件的实际情况,本人上面已经文字大篇幅叙述了。而且,在20231024日,本人去河东区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档案室仔细观看了本人李承这个涉及刑事案件的“总根”,即:202082522点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4个民警出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录像材料。经过仔细观看后,我与李智达成共识,并没有看到给我李承之后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点,即:张伟的肋部伤情的任何相关内容。警察到场后,本人迅速解除对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的控制;民警追问张伟妻子韩某~刀在哪?韩某哑口无言的画面;民警询问~抽打李承的脏毛巾在哪?韩某指着门口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的脏毛巾,说明这个脏毛巾确实是存在的。而张伟当场说本人李承打了他的嘴一下,还咬了他的手腕。但是,对他拿脏毛巾抽打本人和拳击本人颈部的事情,却只字不提。仅此而已!一点没有提及关于他的肋部被李承砸或他的肋骨不适有伤的任何说辞。就常理来说,连嘴破点皮和手腕被咬都说!那么,更恶劣的肋部被猛砸,他能不说吗?说明,这个肋骨伤情或被打,都是案发里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是张伟,回家后琢磨设计的~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讹诈,他自己回家自行做的轻伤!(注意:所有刑事案件里,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仪,是全案里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东西,一切之后的侦办、审理、判决,都要遵从这个现场第一时间的录像、表现为基准。)

民警到场时候,表现出来的、所说的、体现出来的,是相对案件里最纯真的、最难以作假的东西。这个过程里,没有哪怕是一丝毫的关于张伟肋部有伤或被打的表述,但是李承之后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张伟5万元,却都是基于之后莫名其妙出来的张伟肋骨二级轻伤而来的!难道,这前后之间的巨大变化和疑点?作为律师的孟蕊,看不出来吗?

谚语有:真的假不了,假的不能真!真话好讲,假话难圆。因为,我实际上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而事后得知张伟夫妻在笔录里却说案发过程里李承用肘部砸了张伟肋部34下,并明确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所为。因为,我问心无愧,所以在案件侦办的早期,我是案件里主动、积极、坦荡发重誓的人,因果代价是如果表述的案件情况不是真实的,那么本人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并且我随即要求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坦荡发重誓,证实他们的口供是真的。张伟夫妻,面对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退缩、逃避了。至今,也不敢对应的发重誓。然后,对于双方都要发誓的要求,民警岳沫池,说:“中国法律不信因果,不要求发誓,没有发誓的环节。发誓没有用,是迷信!”在这里,我想说:如果,发誓是迷信。那么这个迷信,能捍卫公平公正!能还原案件的那份真实!而中国现行法律的这个“所谓不迷信”,却包容、维护了案件里缺德的一方的假口供,进而促进了案件走向歪曲事实、是非颠倒。这就体现了中国法律的优越性了吗?现有的不要求发誓的法制体系,就把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保护了起来!这时,张伟夫妻心想:反正法律,也不要求我们发誓,我们既不犯法,也不用担负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我们想编造什么谎言,就编造什么谎言!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样畸形扭曲的案件局面,究竟是谁造成的?这个是值得所有‘公、检、法、司、政’五大部门的人士,深思的问题!)并不是说:本人李承,喜欢发誓!我也重视证据!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公共摄像头,证据是不足的。在这个事实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请问:我用什么方式去证明一些事情?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发重誓。而从案件里,本人敢于积极主动的发重誓,而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重誓。但凡还有点良知、理性的人,都明白:在案件里究竟谁正?谁邪?谁真?谁假?

孟蕊律师,收到我母亲徐玉华一次性趸交的3万元后,开始变得有恃无恐。孟蕊心想:反正钱都已经到手了,我就占据了主动。这3万元,在李承这一方,不会再多出1分钱。就开始琢磨:去案件对方那边寻求可能产生的对自己新的利益。基于这个计划,所以就出现了孟蕊在接到案子初期,就丝毫不与本人李承在看守所会见时候,听取本人任何案件内的质疑和交流。一股脑的就奔向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和密谋。最后,与张伟家建立同盟关系。开始对自己的本方当事人(李承)进行算计、陷害、协助张伟进行钱财的敲诈。具体怎么陷害的?欺诈的?请问:每次孟蕊来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时候,录像有没有?反正,本人在看守所里,连枕头都没有,更别说电子录像设备了!我这边不可能有!那么,看守所里有没有专门记录律师会见的这方面机制和设备?如果也没有!律师自己应不应该记录每次会见的视频?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案件纠纷?如果,这些都没有!就又引出一个中国司法体制的巨大相关漏洞!就是对于:刑事案件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候的录音录像记录取证的问题!

如果现有的司法体制里,没有相关律师会见时候的保留视频记录的规定,那么部分职业道德低下的律师,就是利用这个监管漏洞,而肆意欺骗自己方的当事人,之后一旦被投诉、起诉,又拿不住足够的证据,而逍遥法外。比如:就具体到本人李承这个案件里。在涉及到认罪认罚的阶段,律师应该带上录音录像的设备,到看守所的会见室里,对当事人接受认罪认罚的过程,进行全程的录像记录,并保存3年(以应对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比如:律师应当场宣读案件对方的案内口供。及当事人并不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诉求。而心甘情愿的要求只认罪认罚。只有确认环节,确实完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妥善去进行签订认罪认罚。而本人的实际情况是:本人每次都要求孟蕊律师,为我做无罪辩护,和积极与孟蕊律师谈及案件疑点。而孟蕊律师,都是各种阻挠和搪塞,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的态度。在认罪认罚之前,孟蕊律师也不向本人告知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之后本人在微信里质问此点的时候,孟蕊律师却转移话题说:当时张伟夫妻的口供跟你的父母说了。我随后向我的父母去求证,我的父母否认孟蕊曾经跟他们说过这些!(这些似是而非的模糊争议,都是现有的对律师监督体系缺失导致的乱象!)比如:若涉及到赔偿,让对方出谅解书的环节。也应该严肃、完善规程的进行。律师,应该给当事人或看守所之外的当事人的家人,看关于对方三甲医院看病的挂号、就诊、诊断的票据证明与花费金额证据,及司法伤情鉴定报告书,及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向家属证明当事人,确实犯了对应的罪,和受害者看病就医的相关费用、诊断书,这些步骤都完善了,并且全程视频记录!才可以正规的开启赔偿出谅解书的流程!而李承案件的事实是:孟蕊律师,不曾向本人及本人家属出示过张伟看病的任何相关合法票据和费用清单证明。我的父母,还向孟蕊索要过!而孟蕊说:没有票据!既然没有任何的票据,这个五万元,究竟是怎么来的呢?没有票据,张伟究竟去没去看病?还是直接与司法鉴定所猫腻产生的无头报告书?孟蕊,即使手里有执法记录视频,也不给我的父母看。应让我的父母心里,也清楚一下:他们的儿子,究竟犯没犯罪? 我的父母,曾经也提过看录像。被孟蕊给回绝了,说:录像是国家机密,不给看!但是,注意案件都已经走向认罪认罚和赔偿了!该给看的证据和事实理由,为何不给看? 因为孟蕊律师心里有愧!她知道:让李承认罪认罚,属于小题大做,小病从死般的简单粗暴的牵强做法!而张伟看病的费用都不足千元,执法记录仪里也没有着实的证明李承犯罪的事实。如果,被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看到这些不足的证据和少的可怜的就医费用。李承家人肯定不答应这5万元的赔偿!只有把这些案件事实情况~掩盖起来,弄得扑朔迷离,才能产生这是大案要案的神秘感,孟蕊替张伟拿到高额的钱财,才产生了可能!

等李承签完认罪认罚和李承家人给完张伟5万元后,孟蕊也自知心里有愧,这两个操作属于丧尽天良的性质,就把锅甩给张伟。孟蕊对我的爸爸李文昌说:我去张伟家时候,张伟就威胁我,张伟表示:如果我孟蕊给李承打赢了官司,张伟就去我的律所进行闹事!我害怕,所以没给李承好好弄这个案子,也让你们出这么多钱。请谅解我的无奈!(等于是:我家给了孟蕊律师3万元,孟蕊还要去考虑照顾到案件对方张伟的感受。这是什么律师?哪个法规,规定律师非要主动的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猫腻见面的?你身为李承的律师,好好查你的案件,做好之后的辩护工作,不就完了吗?孟蕊和张伟,弄出这么多没必要的纠葛,是孟蕊自己职业操守做派低劣、病态的产物。)孟蕊律师,为了达到尽快能骗取我家高额钱财的目的,就哄骗看守所之外本人父母说:如果这5万元出了,李承马上就能从看守所里出来了!我的母亲盼子心切,就一狠心答应了!结果,5万元给了张伟之后,孟蕊律师就改口了,说:李承现在还不能出来,还要等几天,一审开庭还没进行呢!等一审开庭之后,李承才能出来!我的父母,知道上当了,也晚了!谅解书已经出了,钱也给完了!(这个孟蕊律师,就是律师界的谋财害命的邪魔!应该把孟蕊,从律师队伍里彻底剔除出去!)等于是:孟蕊为了赶紧能从我父母那边为张伟骗到钱,她虚假承诺给我父母一套她的流程,而法院那边还是按照法定的规则走法院自己的流程。这是两码事!孟蕊就是利用自己律师的身份进行欺诈和协助敲诈!孟蕊涉及的,已经不单单是行业违规、民事纠纷这么简单,而是还涉及刑事的犯罪!

河东司法局和河东区行政复议,向本人表达:他们不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这个说法,看似有道理。但是,我认为:即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有间接关系。你们管辖内的律所的律师,对他人的案件起到了耽误、干扰、破坏的影响和作用!促成冤案,让他人背负一生的刑事案底,高额的3万元律师费没有起到对应的作用,还更加损失5万元高额的没有任何对应依据的赔偿。给他人的身心、家庭、人生、名誉、钱财,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律师,作为案件里重要的组成部分。

很多案内的操作、事项、结果,都出自律师的谋划。怎么能说一点没有关系呢?案件的调查、侦办,是一个整体,不应该是分散的,硬性的分割处理,否则必然得不到最终公正的正确答案。还会对缺德害人的律师,继续保持一种无可奈何的放纵态度。不能因为案件复杂、复合、难办,而不去办理。导致继续姑息错误和罪行!不然此类恶劣律师的丑恶行径,以后依然会出现。而李承案件里产生的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是案件最重要的部分,也都是孟蕊律师策划、安排的产物!这两个环节,对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良的律师孟蕊,是案件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作为河东区律师的第一主管单位,即:河东司法局,不能推卸责任,逃避监管,放任姑息涉事律师!否则,司法的尊严、严肃何在?

记住,律师的本职职责,永远是辩护,而不是认罪。有三分冤,就辩护三分。有七分冤,就辩护七分。而到了李承的案件里,李承在案内遭受这么大的冤屈,经过孟蕊律师的“精心安排、策划”后,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请律师,就是为了伸冤辩护的,而李承请了律师后,却反而变成一个哑口无言的局面,使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体现出来!这样的案件结局,是放之四海而共愤的!

 

二、本人以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对孟蕊律师的违法行径,进行控告。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本人在此诉状的事实与理由的“一”部分里,已经详述及论述孟蕊律师对本人李承的算计和谋害。孟蕊律师,已经深度的触犯了此法条。孟蕊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的大氛围!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孟蕊在作为李承案件辩护律师期间,对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双面的欺诈、欺骗、错误诱导、恐吓威逼,私下擅自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密谈,与张伟合谋对李承进行算计和敲诈,最终成功促成李承的冤案结果和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孟蕊面对证据极其不足、存在诸多争议的案件情况下(主要基于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孟蕊律师却极为肆意的选择不给本方当事人李承做任何无罪辩护,而是选择简单粗暴的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形式,以求草草了结此案。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更是烂用国家出台的认罪认罚的法律机制。给雇主当事人李承,造成冤案的产生和极大的人生损害!并且产生此不良后果之后,造成李承后续翻案、申诉困难重重!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作为当时身处看守所里的李承,李承没有任何条件完成监督。而现有司法体系,也缺乏相应的对刑事案件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环节的影音记录监督。这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残缺,造成的个别不良律师因此投机取巧,现有漏洞给不良律师创造了为非作歹的机会。一旦造成不良后果,需要地方司法部门,对被律师坑害的受害者进行对应的赔偿。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河东司法局曹德健,最初推脱本人投诉孟蕊的事项,让本人先去天津律协进行投诉。但是,之后诸多证明:天津律协包庇、袒护违规的律师,律协得出结论说:孟蕊没有任何问题,在天津律协眼里连不开税务发票都不算事!天津律协受理本人投诉期间,采取“三无模式”。即:无电话回访,无见面询问,无开庭听证。天津律协属于严重的敷衍、不正规。河东区司法局,初期把本人的投诉诉求转给这样一个不正规、不严肃、缺乏任何监督管理的民间组织,而且之后孟蕊方面还拿着天津律协判定自己无错的两个文书,志得意满的当做挡箭牌,去抵挡之后的任何投诉和起诉。本来李承,可以在河东司法局进行和完成投诉的,却把我率先支到天津律协那边,河东司法局初期的逃避和推脱监察责任,此点本人极为愤慨!而且,河东司法局之后查明孟蕊律师确实存在偷税行为,也进行了整改批评。但是此处理和结论,并没有同步通报给天津律协那边,和责令天津律协修改此前敷衍的决定书。这些都是河东司法局方面的失职!

《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之(四)品行良好。

孟蕊已经涉及多项犯罪和违规。比如:偷税、欺诈、协助敲诈等刑事犯罪,品性极其恶劣!

《律师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涉及违规及犯罪的孟蕊律师,本就是其律所的主任(主事人),所以该律所出具的所谓调查书,也是没有意义的东西。

所以,凡是律所的主事人出现违规、犯罪行为,应该将其律所停业整顿13年,并处罚金510万元。若只单纯说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近期该律所在大众点评上,公然拿着之前天津律协的报告书,说:自己律所没有任何问题,把河东司法局去整改批评的事,早就抛于脑后!无动于衷!

《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既然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的代理里,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河东司法局就应该联合法院系统和审计部门,对该律所历年来的接案对应的账目流水和纳税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看看是否还存在其他案件产生的偷税行径?

《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孟蕊律师,对本人母亲徐玉华,更多的是隐瞒、欺骗案件的事实情况,骗取了徐玉华5万元。不认真为李承伸冤辩护,糟蹋了3万元律师费。属于残害了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李承在其涉及的刑事案件里,本身是被寻衅滋事、且被殴打者,过程里属于正当防卫对张伟进行合理制止,不存在恶意伤害的事实行为和证据。而接案及办理案件的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过失、漏洞、错误,张伟其人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部轻伤也极为可疑。在案件疑点重重,充满争议的情况下,身为李承辩护律师的孟蕊。粗暴草率的,执意引导、恐吓、威逼李承在冤情里进行认罪认罚,并成功完成案件对方张伟对李承的高额敲诈行为。还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辩护。属于严重的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期间,始终都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和本人可以享有的权益(比如:可以中止律师关系)。也未向本人出具过本次律师合同的具体内容。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案发当晚本人父亲李文昌,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他可以证明张伟当晚没有提及过任何关于肋部伤情的问题。本人母亲徐玉华,也多次表示20201212日,口不择言说的2004年李承住安定医院的问题,是当时出于恳求民警能善待李承的原因,而李承其实现实里并没有精神疾病。这两个重要证人,孟蕊连考虑都没有去考虑。申请出庭,就更不可能了!一心要致李承落实冤案的孟蕊律师,一丝毫对李承有利的事情,也不会去干的!

《律师法》第四十条内第(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此点孟蕊律师触犯了。她多次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密谋、攀谈,最初合谋向李承索要20万元的出谅解书的钱,之后变成15万,然后变成10万,8万……直到5万元。

孟蕊在李承根本就没有任何认罪认罚的表态的时候,就早早的去对方家里进行关于赔偿的事宜,属于严重违法,职业道德败坏。骗取了高额赔偿之后,势必存在按比例分成的猫腻。

《律师法》第四十条(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孟蕊律师,也违规私下与办理李承刑案对应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会面,她俩共谋如何让李承认罪认罚的事宜。本人记忆犹新,我签写认罪认罚的那天,是检察官王兴兰视频会见我。当时,我依然对签写认罪很是犹豫。说着说着,孟蕊律师突然从旁边出来了,坐在王兴兰旁边。两个人一起对我施展各种心理攻势。最终,我签写了认罪认罚。签写的原因可能有那么几个,上面我也提到了。其实,还有一个隐性的原因,就是本人内心里已经对东丽区公检法、甚至国家的公检法体制,产生了绝望和失落至极。在这里,没有一个人替我说话、伸冤,每天在监室里身心煎熬、限制自由,我感受不到公平公正。我的律师吃里扒外。我继续主张和喊冤,还有意义吗?事后,我才了解到,检察官和律师走的那么近,是属于违规的。为何,她俩会站在一起?各自不同的利益驱使。孟蕊已经和案件对方张伟勾结,而王兴兰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对本人李承进行起诉,处于进退两难的状态。孟蕊为了达成和张伟私下的密谋计划,催我认罪和赔偿。而王检察官,期望李承自己能在争议案件里及早认罪,她自己会省不少的事。如果现在撤诉,诸多的麻烦可能出现。所以,两个人有着共同的目标。就联合在一起,使劲要李承进行自行认罪。虽然王兴兰,肯定不算一个良正的检察官,属于违纪。但是,她没收我家的钱。而孟蕊作为我的律师,收了我家的钱,还变着各种方法来坑害我,孟蕊此人恶劣到了极点!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律师法》第四十条(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孟蕊律师私自虚定大刑期,威逼本人李承,尽快认罪认罚。但是,如果李承不认罪就判处李承1年半到3年的具体法律文书,现实里并不存在。(孟蕊涉嫌欺诈)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孟蕊在202185日,收取我母亲徐玉华的3万元律师费后,在之后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开出对应税务发票,此次孟蕊代理李承刑事案件的律师合同,属于私人行为,并不合法!孟蕊的代理行为,本质是违规、无效的!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可以依据律师法,责令孟蕊对本人李承,进行对应的赔偿。

并追究孟蕊的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吊销其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本人母亲徐玉华,在202185日上午,去河东区福建大厦15层的慧萃嘉怡律所,聘请孟蕊律师的时候。当时,孟蕊律师故弄玄虚的张口,就向徐玉华要6万元的律师费!

然后,又话锋一转,说:给你优惠吧!你和我妈妈以前是同事的份上!你就给3万元吧!当时,该律所内的墙上没有价格公示表,其律所的律师对于律师费都是无任何依据的张口就来!一点也不规范,属于欺骗老百姓的恶性不良律所!

三、本人本次发起控告的总结(控告提纲)

本人李承,在此前的刑事案件里,实质身份应该是受害者,被寻衅滋事者,被袭击殴打者。在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且本人独居的情况下,我应该对施暴者张伟进行及时控制、制止。(这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在整个过程里,本人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在案件的第一时间(民警到场及案发当晚派出所里)张伟都没有相关肋骨伤情或被打的表述,事后张伟回家自行做伤,并张伟夫妻编造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擅自私下与张伟夫妻暗合密谋,不给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反而对李承进行各种的诱导、恐吓、欺诈、敲诈,最终把李承的无罪变成有罪(致冤)!并成功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孟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鉴于此案的复杂、复合性,涉及到东丽区公检法方面的追溯。虽然李承的刑案在东丽区,但是参与到刑案里的律师孟蕊,是河东区的律所。而河东区的孟蕊律师,对李承的案件起到了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影响和负作用!所以,受理投诉的单位应该与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联合办案。对案件充分起到有错必究,无惧困难,认真负责到底。不可对此类律师坑人、害人的隐性犯罪行为,进行姑息纵容!不负人民的嘱托!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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