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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书(要求天津市政府,对天津市公安局履职,不予立案的上诉)

  上诉人(初审原告): 李承,男   被上诉人(初审被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上诉请求: 1 撤销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作出的 ( 2025 )津 02 行初 164 号 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裁定书。   2 请求受理此案上诉的法官,责令初审法院对此行政案件正式立案、审理(发回继续审理)或直接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1 上诉人李承,不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复杂争议的行政案件,不交由该院行政庭研判,而是由立案庭直接出裁定驳回的做法(事先阻绝行政庭接触该案件):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午,本人李承确实是到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法),要立一个行政案的起诉, 是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不履责、不作为的懈怠行为,不进行监督的行政争议纠纷。本人去立案的当天下午,天津二中法的立案大厅某男法官(好像是房强),不打算给本人立案,说:“天津市政府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文书,告知李承这个事情不属于行政复议,所以这个立案不算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位立案庭的男法官,也没仔细看本人多达 17 页的起诉状内容,就发表此轻率判定。本人表示:“此行政案件,确实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复杂性,是需要行政庭(专业审理行政案的法官)来研判审理的。您作为立案庭的法官,没必要先行替行政庭来下判定,尤其是在您对于起诉状都还没认真看的基础上”。然后,房强法官也觉不妥,就把我的立案材料,交给立案庭的副庭长高媛查看。高媛法官,对此案也拿不准,就离开座位,去院内别的地方询问。这一走,就是快 1 个小时的时间。回来后,高媛法官表示:“李承,你这个案件可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样吧,你的材料我们收下,让你进入程序。至于后续,给你裁定驳回,你自己去找高法什么的,就是你的事了 ” 。我听后,表示:“此案,其实涉及现在司法体系里存在的一些弊端、疏漏、未解决、未完善的部分,我在诉状里都明确的严厉指出了,如果不给立案,那么这些顽疾问题,依然停滞在那,不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但是,话已至此,我也只能无奈接受。就填写好立案的信息表格、整理好立案的这些材料,都交给对应的书记员,然后我就走了。(临走时候,我对高媛法官表示了感谢,毕竟起码收了材料...

民事起诉状(天津市安定医院,被投诉后,编造虚假病历恶意诋毁投诉人)

  原告: 李承,男 被告: 天津市安定医院 , 法人代表:徐广明,职务:院长,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 13 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李承的名誉权诋毁、侵犯。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 请受案法官,研读原告李承的本次诉讼起诉书,分析原告起诉立案提供的被告侵权证据,结合参考原告方证人证言,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的名誉存在着侵权: 原告李承,本次诉讼将提供 28 页的详细论述案情的起诉状,让法官能对被告(天津安定医院)对原告(李承)的名誉侵犯,有一个宏观整体的认识。诉状详述李承在 2004 年 9 月 11 日凌晨偶遇灵异事件、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问世上有无鬼的问题?)、李承被非法强行收治住院、落下所谓精神病院住院记录、住院期间服用烈性药物产生的副作用、李承遭受天津安定医院的严重侵害后开始厌世、 16 年后( 2021 年)天津安定医院的胡乱推理出鉴定又带给李承一个刑事冤案、李承受冤后多方投诉维权产生天津安定医院给河西区司法局答辩书里存在恶意诋毁李承的内容(编造的虚假病历描述和不实诽谤现已归入法院卷宗)使李承的社会评价降低。 附带提交:被告侵权证据( 19 页,即被告给河西区司法局的应对投诉答辩书);李承父母(李文昌、徐玉华)的证人证言,以有力击破天津安定医院被投诉后编造的李承虚假病历描述和该医院恶意杜撰的诋毁言辞内容。 另外(插曲): 其实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午,本人李承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打算立一个刑事自诉案(案由是诽谤)。被告是天津市安定医院。然后,立案庭某张姓法官表示:刑事自诉之诽谤罪,不能以单位作为被告。只能诉个人。所以,这位张法官拒绝接收本人立案材料。遂本人无奈对天津安定医院被河西区司法局投诉调查后进而编造李承虚假病历描述的这起诽谤案件,转为民事诉讼解决。且此起诉是必须的,因为李承是否被诽谤,只有李承及李承家人才最清楚。 2 原告李承,发起本次 名誉权纠纷诉讼 的事件缘起、发展:   ( 1 )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的第一次人生重大侵害: 本人李承与天津市安定医院,往昔的怨结极深,该医院对本人李承造成了人生内巨大的损害,而且是前后两次。第一次是早在 2004 年 9 月 11 日,本人在当天凌...

检察监督申请书(李承,被孟蕊律师算计陷害导致冤案和钱财损失引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原审原告): 李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1 ):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2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作出的 ( 2025 )津 02 行终 42 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进行依法监督。   [ 此案相关案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 ( 2024 )津 0103 行初 94 号 行政一审判决 书;以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作出的 ( 2025 )津行申 299 号 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李承,确实被孟蕊律师所算计陷害,导致了此前的刑事受冤和被敲诈骗走 5 万元,而 3 万元律师费其实也白花了(孟蕊律师拿完钱后,一点正事不干,反而勾结案件对方):   申请本次检察监督者(李承),于 2021 年在天津市东丽区公检法系统产生一起刑事案件,对应案号是: ( 2021 )津 0110 刑初 721 号 。因为本人李承在案内是受冤的状态,所以我的家人花费 3 万元律师费,聘请律师来帮我伸冤维权。接手本人这个刑案的律师,就是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 (注册在天津市河东区,受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的管理) 。 必须注意的是:本人李承,在这个 ( 2021 )津 0110 刑初 721 号 刑案产生之前,没有过任何类型的案件发生。别说刑事,我连民事、行政、调解、仲裁这类轻型事项,都未经历过。 也就是说:本人李承在当时 2021 年身处刑事冤案的处境之时,相关的法律、案件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的知识和经验几乎为 0 。属于法学、司法领域的稚嫩婴孩,很无助和脆弱。 就是这份稚嫩,被不良律师孟蕊,所算计和陷害了!孟蕊律师不仅导致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刑事致冤,且勾结李承案内的对方张伟夫妻,联合算计、蛊惑、欺诈李承,还诈骗走至今毫无对应合理依据的 5 万元, 3 万元等于为对方请个律师。 此行政纠纷诉讼,焦点...

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对投诉者进行歪曲事实、恶意诋毁的诽谤行为《投诉者的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李承,男 被告: 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孟蕊,职务:主任,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 1501 号 案由: 诽谤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惩处被告诽谤自诉人的犯罪行为。   2 判决被告公开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对自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1 自诉人李承,提出本次刑事自诉的缘起: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人此前那个涉及刑案实情: 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 2021 年 8 月 5 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 15 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 3 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 现简述孟蕊律师当时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的问题: ( 1 ) 收了 3 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对发票一事,只字未提) ( 2 ) 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 津税二稽罚 [2025]19 号 。证实此律所性质不良,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