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申请书(李承,被孟蕊律师算计陷害导致冤案和钱财损失引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1):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2):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的(2025)津02行终42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相关案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4)津0103 行初94号行政一审判决书;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2025)津行申299号的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事实与理由:
1本人李承,确实被孟蕊律师所算计陷害,导致了此前的刑事受冤和被敲诈骗走5万元,而3万元律师费其实也白花了(孟蕊律师拿完钱后,一点正事不干,反而勾结案件对方):
申请本次检察监督者(李承),于2021年在天津市东丽区公检法系统产生一起刑事案件,对应案号是:(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因为本人李承在案内是受冤的状态,所以我的家人花费3万元律师费,聘请律师来帮我伸冤维权。接手本人这个刑案的律师,就是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注册在天津市河东区,受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的管理)。
必须注意的是:本人李承,在这个(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刑案产生之前,没有过任何类型的案件发生。别说刑事,我连民事、行政、调解、仲裁这类轻型事项,都未经历过。
也就是说:本人李承在当时2021年身处刑事冤案的处境之时,相关的法律、案件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的知识和经验几乎为0。属于法学、司法领域的稚嫩婴孩,很无助和脆弱。
就是这份稚嫩,被不良律师孟蕊,所算计和陷害了!孟蕊律师不仅导致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刑事致冤,且勾结李承案内的对方张伟夫妻,联合算计、蛊惑、欺诈李承,还诈骗走至今毫无对应合理依据的5万元,3万元等于为对方请个律师。
此行政纠纷诉讼,焦点是李承不服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对河东区律师孟蕊的管理敷衍和对关键问题的不作为、不深究。
在孟蕊律师已经违反多项《律师法》条款的情况下,河东区司法局和河东区政府行政复议,都对孟蕊律师姑息放任。进而产生李承诉河东区司法局的行政案件,要实际处罚孟蕊。
以下详述引发行政诉讼,相关缘由: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人此前那个涉及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现简述孟蕊律师当时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的问题:
(1)收了3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对发票一事,只字未提)
(2)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津税二稽罚[2025]19号。证实此律所性质不良,判定为偷税。)
(3)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反而帮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当时处于案件不利地位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没有李承受苦的筹码,不能以此胁迫了。)
(4)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这些律师合同和权益条款的不告知,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且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
(5)不给李承看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张伟的伤情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这份报告,本人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6)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报告,性质一样!都是掩盖案件主体当事人(对于律师,则是雇主当事人)的案内重要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刑事一审判决后的很长时间,我都没有拿到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我就劳烦辖区派出所民警,帮我去法院调取一下,让我看看。然后在2022年9月底,我才看到这份报告,里面有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当时不让我知道),和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的荒谬牵强的推理。
我在事后,就向司法局投诉了这个精神鉴定所。然后,司法局也发现了一些皮毛问题,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是,司法局对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无法责令修改。告知本人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7)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对于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票据凭证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而张伟的伤情鉴定,发生在2020年。)
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
(8)孟蕊律师,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因为案件发生的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实质情况,没有被视频记录。案发当场,只有3个人。即: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所以,这个案件里,当事人的口供就变得重要。而案件对方的口供,对于李承也很重要。因为,孟蕊律师一直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但是,孟蕊却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口供到底说了什么?难道,不论案件对方怎么编造谎言、恶意诬陷我李承。李承都要草草的、不加分辨的签写认罪认罚书?默认对方说的都是真的?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有在保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吗?
(9)孟蕊律师对于案内三大关键证据(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口供内容),不向本方当事人李承示明,也不让李承进行知晓、质证的情况下,就最一开始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赔偿金”,让案件对方给李承出谅解书,把此案草草了结。(孟蕊身为李承案内律师,就也可以什么正事不干的情况下,就能拿钱走人、完事了。)
(10)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案内刑事律师的全程,对案件的疑点0调查,对李承不认可、充满怀疑的鉴定报告不替李承提出任何异议(0异议),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0辩护(最开始,孟蕊就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表示不会对李承进行任何辩护)。李承家里花费3万元,请来一个啥正事不干的律师。
只会怂恿当事人签认罪和给案件对方高额的且无对应依据的钱财,为了把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完结。(把刑事一审糊弄过去,就拿钱、完事、走人了。却不顾对于本方当事人,刑事一审是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李承在此前刑案里,是出现了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的事项。
这两个操作,凸显了李承当时在看守所内的无奈与无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的地点,是东丽区看守所。这个看守所,生存条件低劣、恶劣,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入看守所后,李承与家人断联。李承最初伸冤的意志是坚定的,但是长期与家人无法联系,加之自己的律师孟蕊表示不打算给我辩护,对案件疑点也不进行丝毫调查,案内关键要素也不给我看和知晓,孟蕊也不与我探究交流案情。从始至终只给李承一条路,即:签认罪+给对方20万元。李承之后产生的认罪认罚,是孟蕊给李承2个月的长时间洗脑、刑期恐吓、律师在一审阶段的种种不作为,导致李承逐渐陷入绝望的变相被逼后的结果。如果当时,孟蕊律师坚定要给李承积极辩护,努力调查案内的疑点,对有问题的两个司法鉴定提出应有的异议。不与案件对方有任何的来往,把精力和心思用在与本方当事人交流案内详情,梳理案内细节上。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正常的律师工作模式下,李承怎么会绝望的签认罪呢?
(11)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手段。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李承在刑案里之所以产生认罪,是因为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调查案件。最终,给李承逼到只能选择认罪的路上。
当时,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长达2个月的洗脑和哄骗,其间有威逼的恐吓(孟蕊自拟的虚假大刑期),有所谓的利诱(孟蕊替对方说话,对李承说:赔5万元是多么的值!)。及种种的话术与手段。在2021年10月中期,逐渐给李承“说动”了。然后,孟蕊律师又开始攻陷李承父母的阵地。孟蕊当时对李承父母谎称:5万元钱,给了张伟后。李承马上,就能出来了!(从看守所释放) 然后,李承父母信以为真。就在2021年10月23日,与案件对方张伟签订谅解书,及给予张伟5万元。结果,钱给完后。李承并没有如孟蕊所说的从看守所里出来。李承父母就纳闷,问孟蕊。孟蕊说:钱给完后,还得开庭呢!还需要等待。但是,事前劝李承父母给张伟钱的阶段,孟蕊跟李承父母说:钱给完后,马上李承就能出来。孟蕊律师,此点存在严重的欺诈!(不择手段的骗钱)
(12)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刑案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孟蕊于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从20万元降到5万元),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孟蕊用新产生的5万元赔偿金,当作新的要挟李承的筹码。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孟蕊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各种投诉、控告、申诉,写了2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之多,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
(13)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因为孟蕊作为律师阶段,不曾提及取保候审)这是事后,李承到天津律协投诉孟蕊期间,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6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一共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更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综上所述,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有问题的情况是13条,已可看出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的不尽职,甚至存在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敲诈钱财行为。最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
也因为这些情况和李承亲历的这些被律师坑害的遭遇(不仅铸成冤案,而且被骗走高额钱财),我对孟蕊已进行司法局的投诉,结果呢?河东区司法局只查皮毛,关键问题却不管。
结合以上李承对孟蕊律师诸多不良所为的严厉批判,对照《律师法》,看看孟蕊律师属于触犯哪些律师行业的规定?
再看看河东区司法局敷衍对待李承的投诉,和轻浮放任孟蕊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吗?一审、二审、再审,都跟着敷衍?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本人已详述及论述孟蕊律师对本人李承的算计和谋害。孟蕊律师,已经深度的触犯了此法条。孟蕊已经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的大氛围!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孟蕊在作为李承案件辩护律师期间,对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双面的欺诈、欺骗、错误诱导、恐吓威逼,私下擅自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密谈,与张伟合谋对李承进行算计和敲诈,最终成功促成李承的冤案结果和帮助张伟敲诈得手5万元!
《律师法》: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孟蕊面对证据极其不足、存在诸多争议的案件情况下(主要基于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孟蕊律师却极为肆意的选择不给本方当事人李承做任何无罪辩护,而是选择简单粗暴的认罪认罚和高额赔偿的形式,以求草草了结此案。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更是烂用国家出台的认罪认罚的法律机制。给雇主当事人李承,造成冤案的产生和极大的人生损害!并且产生此不良后果之后,造成李承后续翻案、申诉困难重重!
《律师法》: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作为当时身处看守所里的李承,李承没有任何条件完成监督。而现有司法体系,也缺乏相应的对刑事案件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环节的影音记录监督。这是国家司法体制的残缺,造成的个别不良律师因此投机取巧,现有漏洞给不良律师创造了为非作歹的机会。一旦造成不良后果,需要地方司法部门,对被律师坑害的受害者进行对应的处罚及赔偿。
《律师法》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河东司法局曹德健,最初推脱本人投诉孟蕊的事项,让本人先去天津律协进行投诉。但是,之后诸多证明:天津律协包庇、袒护违规的律师,律协得出结论说:孟蕊没有任何问题,在天津律协眼里连不开税务发票都不算事!天津律协受理本人投诉期间,采取“三无模式”。即:无电话回访,无见面询问,无开庭听证。天津律协属于严重的敷衍、不正规。河东区司法局,初期把本人的投诉诉求转给这样一个不正规、不严肃、缺乏任何监督管理的民间组织,而且之后孟蕊方面还拿着天津律协判定自己无错的两个文书,志得意满的当做挡箭牌,去抵挡之后的任何投诉和起诉。本来李承,可以在河东司法局进行和完成投诉的,却把我率先支到天津律协那边,河东司法局初期的逃避和推脱监察责任,此点本人极为愤慨!而且,河东司法局之后查明孟蕊律师确实存在偷税行为,也进行了整改批评。但是此处理和结论,并没有同步通报给天津律协那边,和责令天津律协修改此前敷衍的决定书。这些都是河东司法局方面的失职!
《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之(四)品行良好。
孟蕊已经涉及多项犯罪和违规。比如:偷税、欺诈、协助敲诈等刑事犯罪,品性极其恶劣!
《律师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涉及违规及犯罪的孟蕊律师,本就是其律所的主任(主事人),所以该律所出具的所谓调查书,也是没有意义的东西。
所以,凡是律所的主事人出现违规、犯罪行为,应该将其律所停业整顿1到3年,并处罚金5到10万元。若只单纯说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近期该律所在大众点评上,公然拿着之前天津律协的报告书,说:自己律所没有任何问题,把河东司法局去整改批评的事,早就抛于脑后!无动于衷!
《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既然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的代理里,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河东司法局就应该联合法院系统和审计部门,对该律所历年来的接案对应的账目流水和纳税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看看是否还存在其他案件产生的偷税行径?
《律师法》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孟蕊律师,对本人母亲徐玉华,更多的是隐瞒、欺骗案件的事实情况,骗取了徐玉华5万元。不认真为李承伸冤辩护,糟蹋了3万元律师费。属于残害了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李承在其涉及的刑事案件里,本身是被寻衅滋事、且被殴打者,过程里属于正当防卫对张伟进行合理制止,不存在恶意伤害的事实行为和证据。而接案及办理案件的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过失、漏洞、错误,张伟其人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部轻伤也极为可疑。在案件疑点重重,充满争议的情况下,身为李承辩护律师的孟蕊。粗暴草率的,执意引导、恐吓、威逼李承在冤情里进行认罪认罚,并成功完成案件对方张伟对李承的高额敲诈行为。还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辩护。属于严重的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期间,始终都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和本人可以享有的权益。也未向本人出具律师合同。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案发当晚本人父亲李文昌,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他可以证明张伟当晚没有提及过任何关于肋部伤情的问题。本人母亲徐玉华,也多次表示2020年12月12日,口不择言说的2004年李承住安定医院的问题,是当时出于恳求民警能善待李承的原因,而李承其实现实里并没有精神疾病。这两个重要证人,孟蕊连考虑都没有去考虑。申请出庭,就更不可能了!一心要致李承落实冤案的孟蕊律师,一丝毫对李承有利的事情,也不会去干的!
《律师法》第四十条内第(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此点孟蕊律师触犯了。她多次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密谋、攀谈,最初合谋向李承索要20万元的出谅解书的钱,之后变成15万,然后变成10万,8万……直到5万元。
孟蕊在李承根本就没有任何认罪认罚的表态的时候,就早早的去对方家里进行关于赔偿的事宜,属于严重违法,职业道德败坏。骗取了高额赔偿之后,势必存在按比例分成的猫腻。
《律师法》第四十条(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对李承说:案件对方张伟看病费用花了3万元多。此话是为了让李承给张伟5万元,显得合理而说。但是,案前案中案后,张伟的就医票据却至今一张也看不到。孟蕊律师私自虚定大刑期,威逼本人李承,尽快认罪认罚。可是如果李承不认罪就判处李承1年半到3年的具体法律文书,现实里并不存在。(孟蕊涉嫌欺诈)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河东司法局,可以依据律师法,责令孟蕊对本人李承,进行赔偿。而河东司法局,对此法条视而不见,在治理不良律师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姑息纵容。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法条,就需要法院或检察院,去结合本人上面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深度研判,看看河东司法局,在管理辖区内律师方面,有没有敷衍、懈怠、软弱无能的事实?
2雇主当事人被不良律师侵害后,到底哪个单位部门能管?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律师期间的所作所为,绝不仅是触犯《律师法》这么简单,其实际已经犯有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被李承投诉后其又犯有诽谤罪(诋毁投诉者)。
已知的监管律师的单位,其实就两个。一是司法局,一是律师协会。这两个单位,李承都去投诉过。司法局称:“自己只管律师事务的皮毛和大概,至于律师具体怎么害人、骗人,司法局是不管的。让当事人去律协那边投诉,律协对具体的事务,究查的细“。结果,天津律协比司法局更敷衍,连人都见不着,就草草出具孟蕊律师任何错误都没有的决定书。然后,律协表示:律协只是行业组织,资质比司法局差远了,司法局是行政单位,而律协的性质有限。司法局比律协强。
两家互相推诿。然后,民事起诉孟蕊律师,法官又参考司法局或律协,之前对该律师怎么定性的?看对口行政单位的判定来参考。一旦司法局或律协,敷衍对待投诉,出具一些不深究、不痛不痒的文书,等于民事诉讼也荒废了。刑事自诉孟蕊律师诈骗,刑事法官又表示:这个案情,属于行政管理。起码行政责权单位,先定性该律师的问题,再谈涉及刑罪。
3现在司法体制里,对不良律师的不尽职、阴险侵害雇主当事人的调查、定性、治理、处罚,尚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责权不明、力度微弱、缺乏联合办案的魄力和模式):
一旦律师出现问题了,那么多半就是案件也出现问题了。被投诉的涉事律师和所涉及的案件(该律师之前所代理的案子),是紧密关联的、不可分割的。如果受理投诉律师的行政机关,把律师从此前案件里硬生的剥离出来,就是极其荒谬的。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案内律师。很容易出现坑害、侵害雇主当事人的做法。因为刑案嫌疑人,一般会被关押进看守所内,限制人身自由,与家人暂断联系。
唯一能见面的,只有自己的律师。且看守所律师会见,现在也是不进行录音录像存证的。就给了刑案律师,极大的缺德、违规的空间和漏洞。不良律师,就是利用自己在看守所内会见当事人的言行,不会被任何的记录。就伺机做出欺骗、蛊惑、错误方向的怂恿、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掩盖案内重要证据(让当事人迷惑的做出错误选择)等违背职业操守的行径出来。尤其是像李承这样,在此前刑案之前,任何案件都没经历过的“法律婴孩”,受害、被骗的最深、最重。
司法局作为监管律师的首要行政单位,应担负起对辖区内律师的严肃、全面的监督治理任务。因为律师在现代社会,已经关乎他人的人生、名誉、档案、财产、安全等重要权益。
岂是小事?尤其对于投诉刑案律师(民事、行政案还好些,当事人不被限制自由,受害较轻。),司法局应与相关检察院联合办案、调查,重新梳理案件发展和被律师破坏的事项。
此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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