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期间,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而导致本方雇主当事人刑事致冤,事后对不良律师追责、维权难
刑事案件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期间,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而导致本方雇主当事人刑事致冤,事后对不良律师追责(追究刑责)、维权难
作者:李承,天津人
案由:诈骗罪
再审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刑事自诉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2.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终125号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
3.请受理申诉法院,对孟蕊诈骗一案(以律师身份欺诈雇主当事人,既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刑事致冤、又协助本方当事人的案件对方敲诈雇主家高额钱财的特殊案件),进行重视关注、正式立案调查、审理追责,彰显法制的公正、严明。
4.请受理申诉法院,若发现孟蕊确实在李承此前刑案里存在欺诈行为,请与东丽区检察院协商沟通,对因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算计陷害、对本该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提出、进而造成严重的案内耽误情况,且孟蕊勾结李承案件的对方一同对当时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钱财讹诈,最终产生李承刑事致冤案件(2021)津0110 刑初721号,进行抗诉处理。需重新对案件深入研判并正式程序审理。(此前走的是简易程序,对案件未明察、未深究。孟蕊律师在李承的刑事一审开庭前不让李承说话,不让李承自我申辩,且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全程对李承0辩护、对案件0调查、0质疑。导致刑事一审阶段没人为李承辩护和调查、提出异议。)遇到这样的律师,李承能不产生冤案吗?
事实与理由:
1刑事自诉人(原告)李承,在此告孟蕊诈骗一案的起诉和上诉两个阶段,提交的基本诉状及辅助材料已经很多:
本人李承对应的刑事自诉一审(2025)津0102刑初131号的起诉书,内容有22页之多。极为详细的描述孟蕊在作本人李承刑案【(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律师期间,是如何对本人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各种欺诈的手段。孟蕊勾结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最终不仅让本来无罪的李承刑事致冤,还协助案件对方张伟夫妻成功敲诈走李承家5万元(此5万元,事后得知毫无对应的依据。其实孟蕊起初帮助张伟敲诈李承是20万元,只是没能成功)。
因为刑事自诉立案难,且孟蕊对李承的诈骗,具有隐蔽性。还镶嵌在李承此前于东丽区产生的那个刑案里。所以,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东丽区那个刑案【(2021)津0110 刑初721号】(孟蕊作为律师代理的案件)现在已经结案和生效了,至今未翻案。所以,此刑事自诉案的二审法官,以李承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案件。此案的二审(2025)津02刑终125号的上诉书,本人诉状内容有18页。李承在起诉书和上诉书的内容,总共有40页之多。而在二审法官的裁定书里,却化为轻描淡写的两三句,这样做,极不负责。就好像李承什么都没说过似的。因为我的父母也被孟蕊欺诈了,所以我的父母李文昌、徐玉华也写了证言材料,交给了贺柯法官。贺柯在裁定书里,对我父母的证言提都没提。
我认为: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隐蔽性强的、存在复杂性的。主体调查、收集证据的侦办职责,应是公安、检察院,而不是报案人。当然,报案人会提供一些线索和迹象。但,有时不可能大包大揽的完成所有。如果,把负责刑案的公检法部门,比作厨师。难道这三个厨师,只能以加热预制菜的方式作为自己的主要烹饪能力?需要让受害者把“菜”都做好了,传给“公检法”厨师,“公检法”只是加热就完事了。这是失职、失能的表现。因为有的犯罪,不是明面的,不都是那种在摄像头下拿刀砍人的简单案件。公检法,不能只会办简单明显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隐蔽的犯罪案件,也应追查到底。不能把具体侦办和调查的任务,转责给受害者。
对于疑难的案件,应先立案,后深入调查研判。不能一遇到隐蔽犯罪,就驳回处理。伤了公民的心,纵容了奸邪犯罪者。
有人会说:既然李承此前刑案是冤案,怎么至今没有翻案?就是因为孟蕊律师,担任本人刑案一审律师的时候,破坏了所有本人有利的基础,对案件对方的可疑因素事项没有及时提出质疑,给耽误了。导致事后不利的局面积累的太多,翻案很难。(刑事案件本来翻案就有很大的阻力,被一审律师破坏、耽误后,情况就更糟了。所以只有证明孟蕊的违法侵害,才能打破这个阴霾。引进公正的阳光。看到翻案昭雪的希望。)
孟蕊律师在李承刑案里,其实起到的是一个病毒木马的作用。因为本人李承,在那个刑案之前,没有过任何法律案件的经验,除了知道人不能违法之外,相关案件经验为0.等于是本人没有相关的病毒防火墙。最初认为请个律师,能帮我洗刷冤屈。就基本听从她的,没有对她设防、警惕。那种八竿子打不着的人,也骗不了我。没有经验的我,怎么会提防自己的律师呢?就这样的傻傻信任,被孟蕊利用。孟蕊这个病毒(劣质不良律师),侵入李承案件内部,进行欺骗、破坏、耽误,怎么不利于李承,就怎么去做。孟蕊这个木马,勾结案件对方,以李承的律师身份,开始反而对李承进行敲诈高额钱财的行径。(吃里扒外)当时,李承没有任何案件经验,而孟蕊是执业已11年的律师,谁骗谁更容易?而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本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又具有一定隐蔽性。(看守所在律师会见时候,不进行录音录像。)孟蕊律师,就利用这个司法监管漏洞,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算计。
在孟蕊心里,没有职业操守,也没有本方当事人的冤屈与否?她的心里,只有金钱利益。因为我家律师费3万元,一次性的趸交给她,再不会多一分钱了。所以,她变得有恃无恐。贪婪的她,又开始往案件对方那边,去寻求新的利益获得机会,比如:结盟对方,为对方做事,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因为李承当时受冤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形势处于劣势,对李承算计更容易。不给李承取保候审,利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20万元!
并谋划借助认罪认罚的合法流程作为包装,让这个敲诈尽量的变得合法化(洗白)。孟蕊先各种欺诈、怂恿、蛊惑、大刑期恐吓、全程不与李承探讨交流案内情况,让李承逐渐陷入绝望无助,再极力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然后,再说只签认罪认罚书,还要坐牢的。必须再给张伟钱才能不用坐牢。
然后,再欺诈的攻陷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总之,孟蕊律师使用连环套手段,缺德至极,对李承及李承父母进行复合式的欺诈。最终,李承不仅刑事致冤,而且高额钱财被骗走。
这就是孟蕊这个“律师病毒木马”对李承案件的毒害侵害。
律师如果犯罪,会犯那种拿刀砍人的罪吗?那种明明显显的罪?基本都是那种外界难以察觉,具有极高隐蔽性的犯罪。
但是,隐蔽的犯罪,不也是犯罪吗?不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难办性,就不去办、不去关注。否则,以后此类律师犯罪,依然会出现,继续谋害他人。扰乱律师行业和法制社会。
孟蕊律师,是李承刑事冤案的一部分,且是李承受冤的重要因素之一。身为李承刑案“军师”的孟蕊,两头吃、勾结案件对方一起算计陷害李承。耽误、破坏李承刑事一审的有利的争取基础、权益。很多部门,都犯了事件发展的逻辑错误。孟蕊正是制造李承冤案的重要基础因素(是除案件对方之外的第二大因素)。我们不能陷入因果倒置的谬误。只有证明孟蕊存在对李承的案内欺诈,才能推翻此前李承被孟蕊蛊惑欺诈而产生的认罪认罚,对李承刑案进行全面正规的审理。(至今,李承此前那个刑案,因产生认罪认罚而进行的是简易程序,法院、检察院没有深度、认真的去审查案件各种可疑事项。)因为,一旦严查案件,李承就是无罪的了。孟蕊,在3万元律师费的基础上,就得不到更多的蛊惑欺诈李承赔偿张伟的高额钱财而产生的又一份分成(或案件对方张伟的另外奖励)。只有隐藏在认罪认罚的伪装下,产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谅解书的赔偿金,孟蕊才能得到3万+的附带与案件对方分成得利。
所以,李承想要刑案翻案,必须处理孟蕊这个不良律师此前产生的恶劣影响才可以。(李承此前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而是被孟蕊欺诈产生的。)这是李承刑事翻案的正确步骤。
良性的法制体系,不能存在所谓的铁案。即:有冤屈的话,因各种原因违心无奈的签写了认罪认罚后,就不给平反冤屈了。认罪认罚,不能变成制造、铸就冤案的变态工具。否则被不良的检察官和律师邪恶的利用,侵害他人权益与人生。对于孟蕊的投诉一案,需要联合办案。法院和对应的东丽区检察院(全面审核李承此前案件卷宗材料,严查李承在案内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给李承定罪证据真的充分吗?)、包括联合河东区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因为孟蕊的诈骗行为,缠绕镶嵌在李承东丽区发生的刑案里。独立去查办,当然无头绪。现有李承的证据,只有李承与孟蕊的微信对话内容截图。(从中也能看出一些线索和孟蕊对李承欺诈的痕迹)
2孟蕊不仅对李承犯有诈骗罪,还犯有妨害司法公正罪(帮助李承案件的对方张伟掩盖其犯罪行为和事实):
(1)其实,本人李承此前的那个刑事案件,最初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才是案件里真正的犯罪者(寻衅滋事殴打李承,并为了陷害本人李承而回家自做轻伤)。【李承刑案实情】: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就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能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撘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说谎成性。)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的手腕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宣讲,肋部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关键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纯净的。说明: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用肘部猛砸其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案内张伟妻子韩富亭,帮助自己丈夫一同虚假口供陷害李承,现已肺癌死亡。)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制止!)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情况。)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
在此案过程里,我李承只是扑倒寻衅滋事的张伟,并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部位及张伟夫妻笔录里说的李承有的那些行为。张伟是率先发起寻衅滋事者,且张伟用右拳重击本人的颈部。(至今本人颈部有伤)
如果案发当晚,我上述所说,不是案件真实情况,我(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在此刑事案件里,本人李承能做到灵魂自尊,因果无愧。反观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至今却对他们的案内口供不敢发誓,对发誓躲躲闪闪,表现为心里有愧。
在2023年9月,李承曾向最初办理本人刑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提出过一个要求,即: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俩在李承案件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对应发誓(如果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为说谎的因果代价),金钟派出所所长(毛姓所长)和乔警官亲赴张伟家里进行检验的要求。
表明:如果你俩(张伟夫妻)能对此前案内口供发誓,李承从此就息诉罢访,不再追究。结果,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
张伟说:案件,法院都判完了!责任在法院。与我们无关了!
把锅甩给检察院、法院。那时,作为案件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反而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可见此案的真实性质和事实!
既然不敢发誓,那么本人李承就继续控告、诉讼。我很讲理!
(此案里,有多少无辜的检察官或法官,替张伟背着罪孽!)
(2)张伟事后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暴露其回家自做轻伤的蛛丝马迹(孟蕊律师帮助张伟掩盖违法犯罪事实):
案发当晚四名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不是以:张伟回家,关上门后张伟自己给自己做的那些轻伤,来给李承定罪的吧?)这个案件思路必须清晰。不能说,案发当晚之后,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那些莫名其妙的“后产生轻伤”都算在李承头上吧?!
而现在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当初审理此案的检察官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筛查案件的人,其对于此伤情鉴定报告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联合李承的律师孟蕊,共同逼李承在法院一审开庭前签认罪书。是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现在有的检察官容易轻信派出所材料,而不深查。所以律师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李承案内检察官与律师
对于案件明显疑点,没有及时的指出和提出质问。导致,案件朝着错误的路线,继续前行,最终铸成冤案。让张伟夫妻的诡计、计划得逞,不仅给李承致冤,还讹诈走巨额钱财。
中国有古话,面由心生。仔细看张伟那份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的照片,可知其面带奸诈和阴险,不是正气凛然的状态。
侧面验证,这份报告里含有许多阴损、陷害他人的信息场。
在案内派出所侦办阶段的那些张伟及张伟妻子(韩富亭)的笔录描述里,对李承进行了大肆的污蔑,说了许多案件当时不曾发生的李承言行的描述。对本人进行了恶毒的陷害。而且,张伟夫妻说完虚假口供后,还至今不敢对应的发誓。可谓又想缺德害人,还不愿意担负对应的因果责任和代价。就这样,常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被陷害成故意伤害罪。可悲!
李承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东丽区刑案之前),李承是一个连肉都不吃的人,我会有什么案件?根本没有犯罪的前科之类的。所以,在这个刑案里,我当时处处是被动、劣势的。办案流程、注意事项等的什么也不懂,任由办案的民警、我自己的律师(孟蕊)算计陷害、欺瞒掩盖、蛊惑诱骗。
当明白了,知道自己吃亏上当了。也是后知后觉。别的不说,在案内,本人李承就存在三大不知情。知情权严重受损。
一不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在一审判决之后,我都还没有拿到手呢,报告里写的什么?我一概不知。如果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现在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回家做的伤情,都默认是我干的,太欺负我了!
二不知:案内本人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民警及我的律师,也不给我。因为里面有张伟夫妻的口供,怕我知道。会造成我不认罪。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被定为精神异常者。这是天津司法历史上,少有的奇冤吗?
三不知:既然让我签认罪,但是张伟夫妻案内的口供记录,民警、我的律师、检察院、法院,都不给我看。等于是张伟夫妻肆意怎么胡说、捏造不实案情,我李承都必须默认承担、认可?在三大不知的情况下,逼李承签写的认罪书,应作废。
张伟夫妻为何不敢发誓?而敢于在案内说谎,记录在刑案的永久档案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尊重法律。而惧怕因果!
综上所述,其实张伟才是李承此前刑案里,实际的犯罪者。
只是张伟,回家后自做轻伤,然后与其妻子共做虚假口供,陷害了李承。致使李承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正因为受冤,李承才肯花费3万元的巨资,聘请律师帮助申冤。可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孟蕊律师,什么正事不干。一心只想着继续捞钱(两头吃),不经李承同意就去张伟家里“联谊”。反而帮助张伟,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掩盖张伟的极为可疑的虚假伤情鉴定报告。不让李承得知伤情鉴定报告里,那些与事实不符的可疑描述。在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孟蕊其实已经拿到李承与张伟案件里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难道,用执法记录录像对比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没有发现张伟伤情报告里的描写与第一时间录像事实,对不上的情况吗?因为,孟蕊已经与张伟结盟了,所以必须掩盖、隐瞒这些疑点。瞒天过海的,让李承赶紧自己签认罪,把假的也变成真的。让张伟自己做的伤,归责到李承身上。且张伟事后回家做的伤不能白做,还要讹诈出钱来!因为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案内身份更弱势,算计敲诈李承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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