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他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对某人进行刑事陷害,成冤后受冤人可以去医院调取那人的病历及就医消费凭证吗?
若他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对某人进行刑事陷害,成冤后受冤人可以去医院调取那人的病历及就医消费凭证吗?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有一些医院,并没有推行电子病历,也就是说病人来就医,医生写在病历本上的文字,并不记录在医院自己的系统里,然后把病历本给病人拿走。但是,病历里写的病情,真的就是如实的、真实的记录那个人的身体实际情况吗?因为有的病历,是和刑事案件有关的。如果病历的记录缺乏足够的严谨和可靠性,病历就有可能产生错误的伤情鉴定,而错误的伤情鉴定又间接会导致一个人背负刑事罪名。而漏洞极大的病历记录,却在之后的刑事判决里,起到决定的作用。(一个人是否有病?或是有什么伤,应该有对应的事实依据记录或医疗检查凭证,而不能只是掌握在医生自己手里的笔上,进行编造、虚构的书写。或是把病历本,草率的让病人拿走,而医院自己却不同步的记录。一旦病人回家后自己书写根本就不存在的伤情呢?这个小小病历本,就成了导致他人刑事致冤的工具。这些情况,极不合理,极不规范。事后,受冤人想到对应医院去调取相关病历记录,又很困难,阻力重重。)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即使去法院,这种案件也很难立案;凸显现在司法的待完善)
诉讼请求:
1判决要求被告履行给予原告相关问题人(张伟)在2020年8月26及张伟就此产生相关后续在被告(医院)就医的明确病历记录及就医消费凭证记录。因被告产生的张伟相关疑似存在问题及虚假的病历记录,给原告带来此前东丽区刑事冤案及被敲诈钱财情况,被告需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及记录。
2若受理此民事案件的法官,审理时发现案件中被告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请依照民事法官发现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内确实存在刑事公诉案件的犯罪情况、需主动移送的义务,将案件证据线索移交至公安、检察院或刑事庭侦办审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此民事侵权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属少见的类型:
(1)原告李承,为何要求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调查张伟在2020年8月就医的真实记录和消费凭证?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就从派出所回家后疑似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与张伟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
(注意1: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冤情。本人与案件对方张伟,是邻居关系。我俩之间的矛盾,起因于此张伟长期在楼道里抽烟。本人劝说了半年未果。逐渐彼此产生隔阂,其妻韩富亭对本人还进行言语冷嘲热讽,然后两家矛盾激化。本人在矛盾期间举报张伟收养流浪狗,未注册和防疫。张伟事后花钱给狗办了相关手续和防疫,因为张伟夫妻心疼给狗花钱就深度憎恨于我,夫妻俩在我家门前骂本人1小时,警察来后方劝阻。进而张伟寻求伺机报复。然后产生2020年8月25日晚的事件。)
(注意2:至今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俩在刑事案件里的口供笔录内容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从此点,也可看出李承是否在此前那个刑案里受冤?2023年9月17日,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毛所长亲自去张伟家要求张伟夫妻对李承案件里他俩之前的口供坦诚发誓,让李承能心服口服;发誓后,李承将息诉罢访。结果呢?对于发誓,张伟夫妻抗拒不敢。发誓的因果代价是若口供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
其实,在李承与张伟此前那个刑案里。并没有李承实际殴打张伟的记录,只有案发第一时间四名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到达案发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警方录像编号:天津370757),此录像里只有本人李承压着张伟身体,双手握着张伟双手手腕的镜头。我见是民警如实到场,我就放心了,立即撒手站起身来。录像可知张伟在案发第一时间现场,并没有事后其伤情鉴定报告里记录的“那些轻伤”。张伟当晚从派出所出来,直接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其在家里,是无人监督的状态。可想而知,张伟那些事后的伤,是怎么来的?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当时李承压的?其实并不是。当时,本人李承双膝盖顶着地面,着力点都在本人双膝了。只有胸脯贴着张伟的胸脯,对人没什么大影响。而且,张伟夫妻事后的口供,十分确定的表示:张伟肋部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故意反复砸打的。(但是,张伟夫妻对于这些口供,至今不敢发誓。怕死后轮回为猪。小人其实不怕法律,最怕因果威严。)
既然张伟夫妻不敢发誓,那么李承就继续维权诉讼、投诉。李承很讲理!(如果张伟夫妻敢于发誓:若口供虚假、与案件事实不符,就死后轮回作畜10000世。那么李承今生的冤案,我自己就吞了,不再申诉和投诉相关的案件事项。但是,张伟夫妻不长脸,贼人胆虚,也丢了东丽区公检法的脸!因为是东丽区公检法轻信张伟的口供和其回家做的伤情,判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并关押看守所100天,且各种蒙骗和胁迫,李承最终无奈被张伟讹诈走5万元。给寻衅滋事者奖励)
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是津实司法鉴定所的伤情鉴定报告。而那个伤情报告的素材来源,就是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的张伟病历。而津实司法鉴定所报告里提及的张伟伤情的情况,却与案件第一时间警方的执法录像,对不上号(不相符)。所以,存在三个疑点?可能是张伟回家后自己做的轻伤?或是张伟回家后没有做伤,而是与被告(医院)里的医生合谋作假,出具的不实的病历记录。或是津实司法局鉴定所单独做出的全套虚假病历内容,编造虚假鉴定报告(是张伟与鉴定所之间的权钱交易)。总之,张伟现在外显在伤情鉴定里的伤情内容,并非本人所为。至于是张伟自己,还是二附属医院(被告),或是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猫腻作假?必须要看到张伟的真实对应就医记录,才能排查出问题到底出在哪?
(2)李承对于张伟的病历,并非毫无关系之人,此前在东丽区案件里,张伟的病历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已经给李承造成了刑事案底和李承因张伟“就医产生的伤情”已经被张伟讹诈走5万元:
天津中医药大学,在《答复书》里指出的那些所谓保护患者隐私的法规,是仅限于与“待查患者”毫无关系的人而言。
但是李承并非与张伟的病历毫无关系,甚至可以说关系非常的密切,张伟在被告(医院)产生的病历,已经导致原告刑事判刑和被讹诈走高额钱财。此前的既定事实已经发生,张伟借助被告(医院)作为侵害李承的主要媒介载体,给李承造成了人生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害。待查明的给李承的侵权在先,李承事后受冤谋求维权在后,怎能认定没有关系呢?
受理此案的法官,可查:天津东丽区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一审判决书。即知!
2原告现就天津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答复逐一质问:
(1)李承对天津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的答复质疑一:
在该大学的答复书里,第一条写:患者张伟2020年就诊于该大学的第二附属医院,当时该医院尚未实行电子病历系统,故所有病历资料均为纸质形式。对于这个说法,请法院进行对应的调查。还有一个问题出现了:既然当时都是纸质病历,那么张伟对应的一些所谓的轻伤记录,是不是可靠性不高呢?医生的笔,决定了所有呢?只要医生愿意,写什么轻伤都可以。或是患者张伟,把病历本拿回家,自己去写一些虚假不实夸张的内容?此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案发第一时间的警方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录像里,根本没有张伟事后(其从派出所回家后)出现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历里出现的“那些所谓伤情和表现”。 【注意:本人与张伟的刑事案件,有案发警方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录像里的记录,与张伟事后产生的病情病历,情况是对不上的。)张伟病历作假的可能性,极大!
(2)李承对天津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的答复质疑二:
该答复书称:门诊病历由张伟自行保管,第二附属医院并未留存原件。问题出现:如果把病历原件或医院的病历记录,都给予患者自己保管,而医院一点底档都没有的话。容易产生患者自行编写不实虚假病历的便利可能性。因为,有的患者的病历,不单是对于其自己而言。还可能涉及到用这个病历,去制造冤假错案,对他人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当时如此松松垮垮的病历管理和病历记录,给不法分子(歹人),提供产生犯罪的温床。扰乱司法的公平公正,虚假病历会引发错误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错误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又会制造刑事冤案出来!
然后该医院,又宣称:对患者个人的隐私进行保密。可谓该严格的事项不严格,不该严格的时候乱严格(因此前病历记录的弊端出现了犯罪问题和发生冤假错案了,该医院又为犯罪者、弄虚作假者,提供着庇护和阻挡真正的受害者维权。)
3李承的此前刑事案件定性,难道是出于一个医院不严谨的病历记录体系吗?
案内涉及焦点人物:张伟,其虚假病历记录已经制造出本人李承的刑事冤屈,相关案件可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就是基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病历记录进而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而判定出的。而该医院在2020年的病历记录系统,又是漏洞百出的,极不严谨的,容易弄虚作假的。应追究相关医院和人员的责任,整肃乱象遗恶。令李承刑事蒙冤,究竟是张伟自己作假?还是张伟勾结(被告)医院医生作假?还是津实司法鉴定所,与张伟作假,出具终端的虚假鉴定报告?只有证据越多、越全面,才能清晰的理清思路,排查出问题的核心所在。这就需要被告,根据李承与张伟病历的特殊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凭良心、良知去处理相应问题。
4既然被告指明若调取张伟病历及就医消费记录,需要司法单位出具函件或司法途径取得,那么请法院协助李承维权:
审理此案的法官,应结合原告全篇的起诉状和相关辅助材料证据,对此特殊情况案件进行深度研判,凭着捍卫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以法院的司法渠道责令被告出示张伟导致李承刑事判刑的相关病历记录和就医消费记录。如果拿不出来,则被告疑似涉嫌刑事犯罪(协助伪证罪)。若敢于出示,则可对照现有资料与津实司法鉴定所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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