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定医院,究竟归天津市卫健委监管?还是归河西区卫健委监管?(责权划分,谁人明?)
天津市安定医院,究竟归天津市卫健委监管?还是归河西区卫健委监管?(责权划分,谁人明?)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一般来说,区级卫健委,是不负责市级医院的管理的。但是,有的法规又说:所有医院,归区县的属地管理。导致,市级卫健委和区级卫健委,对一个市级医院,谁来管理的问题,来回扯皮!变相的推卸责任,放弃责权职能的作用(为维护大医院,想尽任何的借口,不去监管)。
相关案例,如下:
质疑:天津市卫健委的行政诉讼答辩书内容
相关质疑内容如下:
1被告善于采取~不展示相关法规或利用现有法规,左右横跳,灵活规避实际对某市级医院的监管职能:
(1)原告行政起诉天津市卫健委的真实动因是什么?(是对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互相推诿的失望和厌恶)
其实天津市卫健委,在2024年9月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当时其写明:让我到河西区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市卫健委还故意把我的诉求进行舍本逐末,转移话题,把我的主诉视为对司法鉴定的不满,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违规收治本人问题只附带一提。天津市卫健委专挑有利他们不受理的内容驳回当事人的投诉申请,也属于行政不作为。上梁不正下梁歪。本人当时写的32页复查申请书我还留着。大篇幅是写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对本人的非法收治和残害行径,而司法鉴定的问题只是捎带提及,却被天津市卫健委提为重点。就是为了不受理本人投诉的避重就轻伎俩,因为市卫健委不受理司法鉴定的问题。)
在那份2024年9月9日出具的文书里,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如本次他们给和平区法院的行政诉讼答辩状里提到的这三个医疗监管法规。被告当时属于有意的不明确责权范围,让投诉者(李承)处于迷雾里。且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将李承的相关投诉,如2025年8月27日收到李承材料后,线索移送给河西区卫健委。也属于选择性的不作为。可见当时,天津市卫健委既不明确法规责权,又不积极对待李承的相关投诉,不主动给移交到责权单位。这样做,肯定会影响李承日后对相关投诉的理解,导致误解发生。天津市卫健委,应负有相应的责任。(被告,出具的文书,前后语境、性质不一致)因为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主动线索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原告是自己又给河西区卫健委写了一份相关的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材料,然后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本人信件后,于2024年9月30日,给本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津西卫健[2024]027号。告知书里写:让我把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项,向天津市卫健委提出。河西区卫健委,无权管理。(又把问题,踢回天津市卫健委。两个卫健委互相踢皮球)我就此事,当时致电河西区卫健委,其客服人员表示:天津安定医院是市级医院,区卫健委无权对其管理。应由天津市卫健委直属管理。我折腾至此,见这些卫生单位,互相推诿。也心灰意冷了。就被迫去河西区法院进行了起诉天津安定医院。机关单位不作为,只能由本人个人去自行维权,还能怎么办呢?当初,是天津市卫健委不受本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让我找河西区卫健委解决。而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的文书,又指出要我找天津市卫健委解决。两个最符合监管天津安定医院的卫生单位,都不作为。逼得我,只能自己去法院起诉。本人在没有通过正式专业医疗监管单位的调查和研判程序的情况下,硬着头皮强行提出民事诉讼。肯定配套的调查和证据,显得形单影只。而河西区法院,又不是全面的通家,法官什么都懂?什么都是专业的?只能在没有专业主管单位的润色情况下,以李承证据不足等理由,无可奈何的驳回李承,李承也知道败诉的可能性极大,但是李承不可不诉。起码我对天津安定医院提出过起诉控告,就够了。而天津市卫健委对在2025年8月收到李承的投诉信件后,就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然后,河西区卫健委这次对李承的答复书就换词了,不再是写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应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而是写河西区法院、天津二中法已经对李承起诉天津市安定医院一案判决完了,河西区卫健委不再受理。(细品天津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的猫腻)
综上所述,两个相关的卫健委,利用现有的条例法规,或有或无,或转移或彼此推卸。就是确保没有一家卫健委,实际对天津安定医院去进行调查和监管。把投诉人最终逼到自行去法院起诉后,效果肯定不好(因为任何卫健委从未介入调查和处理过相关的投诉事项)。然后,法院就以缺乏依据和证据等理由,无奈驳回投诉人。然后,投诉人若是再次向相关卫健委进行投诉,相关卫健委就等到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把答复书换成法院已经判决完了为理由,不再受理。(其实两个卫健委从最开始,就没有受理和介入过相关的投诉事项。始终确保包庇天津安定医院的那样一种默契的状态。)
现在李承通过自费在和平区法院和河东区法院,分别起诉天津市卫健委及河西区卫健委。为的就是给相关司法部门(法院的行政庭),树立一个以后受理此类行政责权不明案件时,能有已知的统一标尺(产生判例,以后不再纠结)。同时也让法院作为社会最高的监督部门,认清现在医疗领域和卫生管理单位方面的混乱现状,打破天津市卫健委、河西区卫健委与天津安定医院之间长期默契的三角“互利共赢”关系。给这种心照不宣的“职能与资本的暧昧游戏”敲响警钟。
本人在2024年9月底,到河西区法院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做出此诉讼操作的促因,就是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的给本人李承出具的文书,让我再到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安定医院(两个卫健委互相推卸、扯皮),本人失望至极,得不到任何卫健委的帮助和介入调查,只能自行个人去起诉了。如果河西区卫健委给本人出具的文书,说:天津安定医院是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管理,是错误的、违规的。请经过本次行政诉讼的过程里,被告天津市卫健委能对河西区卫健委之前做出的文书,进行相应处罚。以证被告自身。(追究河西区卫健委,未对责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介入)
(2)被告选取三个医疗管理法规,存在一定的理解争议:
被告在答辩状的事实与理由内“一部分”里,提到的三个现行医疗法规里,所述的对标词语是“县级”卫生主管单位。而天津市的市内六区里,没有“县”的概念。只有“区”的概念。天津市作为特殊城市,属于直辖市,不是省。现在也没有县。不能用一般的省、市、县的概念,去套用在天津市的特殊情况上。虽然县与区在行政级别上是相同的,都属于县级行政区。但在实际管理权限、经济模式、人口规模和城市化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区作为市的组成部分,其行政地位相对较低。而县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权。这些差异使得县与区在实际运作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天津市内的区,能否生硬的理解为三个医疗法规里的“县”,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如何消除这种争议?就需要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面对公民的投诉后,积极发挥能动性,两个单位应彼此相互沟通、交流,商讨如何处理某公民的投诉。但是,现实是两个天津市的卫生单位,都是静态应对投诉。把问题想着法子抛出去,拿出各种借口,推卸相关的投诉事项的受理责任。
(3)河西区卫健委,是否真的负责天津安定医院的相关被投诉后的介入和调查等事务,确实存在争议?:
在相关的官方网站上披露可知,河西区卫健委默认对下列这些医院进行负责和监督。
河西区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共22个:
河西医院
河西区康复医院
河西区中医医院
河西区妇产科医院
河西区柳林医院
河西区口腔医院
河西区天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东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挂甲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陈塘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下瓦房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尖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马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梅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桃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友谊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河西区第二保育院
河西区综合服务中心
河西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河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河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观上从中可知,里面并没有天津安定医院的身影(字样)。天津安定医院的所在区域,虽然是河西区。但是,相关的可查信息,得知:天津安定医院是市级直属医院。并不直接~受河西区卫健委的管理。天津安定医院,具有特殊性。
在2025年10月,本人又与河西区卫健委工作人员通话交流,他们说:河西区卫健委,不直接监管天津安定医院,除非天津市卫健委特意要求我们来负责,我们才能负责和介入。
我觉得:这个话,很抽象。空间余地很大,没有定规之感。
这种抽象的情况,是作为投诉者的公民,无从知晓的。又可以,又不可以。又属于,又不属于。就是一个字:乱!
在乱中,两个卫健委辗转腾挪,最后啥事也没干!只会耽误!
2原告本次起诉天津市卫健委,应结合2024年9月,被告与河西区卫健委的相关给原告的文书,进行承前启后的合判:
因为之前两个卫健委的文书,直接导致之后原告起诉安定医院的不利,和原告本次发起行政诉讼的因由。望结合综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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