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协,归地方司法局监督管理,但实际充满许多尴尬和争议的责权不明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理论上讲,地方或市级律师协会,是属于地方的司法局监管的。其余单位,和律协也沾不上边。但是,律协至今在各地几乎属于三不管的组织。它的身份,像鸭嘴兽。既是社会团体,也是行政属性机构。律师协会受理公民投诉律师后出具的调查结论文书,没有任何的行政单位会接受复议复查的?而到法院去起诉律协,也争议尴尬。(律协身份像鸭嘴兽,算鸟类?还是算哺乳动物?)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熟的人,都明白:一个不受任何监管、复议的组织,出具的文书,会不会有暗箱操作或猫腻不公正的成分呢?概率极大!这就需要司法局等部门,拾起对地方律协的监督复议职能,让公民受到律师侵害后,在律协投诉的事务,能有一个监督压力存在。否则,律协松松垮垮,无拘无束,久之弊劣必生!
社会上的律师,在司法领域和公民人生里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角色或职能身份?现在的司法行政制度,是否对应匹配了严肃的对律师、律协的监管和受理相关投诉的机制?
如果律师在这个社会里,是卖烧饼的。那么,对律师的对应监管,则不必大费周章!可是律师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案件成败,人生名誉及档案,社会评价,财产得失等大是大非的重要、关键职业。可是对应的律师协会出具的受理投诉律师的文书,却至今不被任何单位监督和复议。这样的安排和现有机制,合理吗?关乎到公民人生和命运的律师(律协),却如此轻飘飘的管理、运行。久之,律协在长期不被任何司法单位介入监管的情况下,必然滋生包庇、暗箱操作、敷衍对待公民投诉律师等不良或不作为的情况。大大影响了现代社会法制进展和提高、司法严明和公正、律师自身行业口碑和长远发展等。甚至律师用律协出具的失查文书,去应诉。
就原告李承亲身经历可知,李承在2021年被自己的不良律师孟蕊所侵害、欺骗,不仅导致刑事致冤,而且因孟蕊律师协助案件对方敲诈钱财,而李承家更损失5万元的惨痛局面。李承愤而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但是河东区司法局律师处表示:司法局,只能对律师粗浅表面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比如:律师收费后不开发票或律师开庭不到庭。而对律师在职业代理期间,哪些具体案内事项未尽职、不作为,司法局无法管理,不属司法局职能。告知李承,对于律师执业过程的具体不尽职和过错,律师协会对应的监管和调查,更权威和细致。但是李承到天津律协进行相关投诉,律协对李承采取三无模式。不电话交流,不见面约谈,不开听证。至今李承,都没看过对应的是谁受理和处理李承的投诉?据说,所谓的律师协会惩戒部,就是一些律师组成的。而这些律师里,大概率是彼此认识的,有的关系要好。这样,就助长了律师之间的彼此包庇和姑息,掩盖错误,敷衍的应对公民的投诉。出具某律师无错的决定书~了事,文书里也没有落款的后续救济途径指导。只写是律协最终的决定,就都完事了。被律师算计、侵害的当事人,大多又是没有相关法学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在看到律协文书末尾,没有任何的相关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如果依然不满意,还能怎么做?剩下的,只有无可奈何的失望和无助。千万别说12348法律咨询热线,能帮助解答所有的问题。12348热线里的律师,也是人,那些律师自身都有很多不懂的地方和方面。他们根本不全知,有的被问后也是支支吾吾,现查现找。其实,作为法学人士大本营的天津律协,本身就应该告知投诉律师的当事人,全面的后续不服天津律协文书的救济途径。比如写明:可以到红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但事实是,作为“法律油子”的律协人员们,不会告知这些方式的,省的给律协找麻烦。天津律协就是说:天津律协是一个社会组织,不是行政单位。我们的文书,不可被复议和复核,还不服没有后续。这样说,投诉律师的人,对天津律协做出的任何答复决定,只能无限的默认和服从。不可、不能、也无法向任何的已知的单位去申诉或复议。很多人,根本想不到可以到法院进行行政起诉。即使事后有一天知道这个途径了,也可能超时了。行政诉讼,规定必须在1年内提出。法院荒谬的认定,公民对法律法规,都是全知的状态。事实并非如此。公民更实际的,确实需要相关单位进行告知或指导,写明救济途径。才知道按部就班的去进行操作。
相关事项的问责表述,请详见原告对应的《行政履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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