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精神专科医院非法收治或胡乱诊断,究竟应该是哪方拿出证据?
起诉精神专科医院非法收治或胡乱诊断,究竟应该是哪方拿出证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如果被某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精神有问题或曾经被诊断为精神有问题。其实对一个人的名誉、档案和社会评价是很不利的。如果遇到争议的情况,往往会被媚俗者认定为是这个人是制造某个问题的核心和起因(容易产生冤屈)。而精神医疗领域,其实不透明、难以界定的特点很突出,不像实体病的问题,有化验或医疗影像来作证。精神医疗的猫腻,更多!如果,一个没有精神问题的人,被非法收治或被医院胡乱的诊断为精神问题。举证的责任,应该是被侵害的人,还是医院一方?
以下,就是一个案例。某被侵害者,起诉某精神专科医院。此人的家人已经出庭作证,但是被告医院方,始终都拿不出相关的此人确实有精神问题的证据。然后,法院驳回此人。此人要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被告诉需要有新证据。但是,此人在诉讼期间已经提交了证据,但是法院没有认可。此人表示:举证的责任应该在医院方。但是,市检察院依然不受理。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监督复查的请求:
1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二分检民监[2025]343号进行依法监督复查。
2若经复查,确认《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有不妥之处,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抗诉处理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及生效二审判决的错误,维护申请人李承合法的民事权益,及关注被告(天津市安定医院)对李承前后两次的人生重大侵害。
事实与理由:
1此案相关法院案号,有:
一审判决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书。
二审判决(生效判决)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
再审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208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2此案件里,被告一方始终没有提供李承当年及事后确实有精神病的证据(对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在被告一方):
申请复查人(李承)知道到市级检察院进行民事案件的复查监督,需要提供新证据。但是,对于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而言,提供证据的义务应在被告那边。因为,现有的天津安定医院的病历记录里是该医院记录、定性李承有精神分裂相关病症。而不是李承定天津安定医院的某医护人员有精神病。谁定性,谁举证。李承,无法提供自己本不存在的事物或事情(李承不仅在2004年9月没有精神病,在事后同样没有精神病)。李承没有精神病的可提供的证据,在此案一审及二审,基本都已提供完毕。可是,一审、二审、再审、天津二分检的监督程序里,都无视李承提供的证人证言和侧面证实李承没有精神病及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违法犯罪、事后捏造李承病历描述的证据。法院及分检察院,故意不采纳李承的证据。属于有意的偏袒世俗层面实力、资本更强的天津安定医院,对公民李承的起诉维权进行压制。
相对的,被告天津安定医院只拿出他们医院的医生当年用笔手写的字迹潦草的病历本进行应诉,一点说服力没有。
正是因为一审、二审、再审、分检察院的监督,都是倾向于枉法裁判,故意不采纳李承的证据。所以,李承才迫不得已到天津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复查程序。争取维权成功的机会。
3这里谈谈法官及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普遍缺失的问题:
本人李承至今因为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一个刑事冤案,因伸冤衍生产生的维权诉讼已经有56个法院案号,也产生了几个检察院的监督申请。李承回首这些在法院和检察院里经历的案件,发现:法院及检察院,不再是辨明是非的地方,而是庸俗媚俗的比大小、权衡利害关系的地方。谁背景强、势力大,法官及检察官就偏袒谁。即使弱小的一方,提供了证据。审案人,就是故意不采纳,也不写在判决书里。让外人感觉原告并未拿出证据来。这是公然的亵渎司法的公正。是国家和社会的最根本毒瘤。法制和司法是所有的基础,这个基础的根如果烂了,一切的发展和延续都是枉然。李承认为:法官或检察官,应该一不怕死,二不怕苦,三不怕得罪权贵。
人迟早会死,人生本就是烦苦的历程,权贵在因果律面前终究“全跪”。法官与检察官,本应由人中龙凤来担任,可是现在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人,都是人中牛马。这里的牛马,看似是服务于人的牛马,但是牛马面对势力更强大的狼、熊等。就又显出牛马贪生怕死的性格弱点。而牛马在面对狼熊虎等权贵的时候,贪生怕死的性格往往大于服务于人民的使命和职责。这个形象的比喻,正映射了现在的法官和检察官的顽疾问题(枉法裁判去照顾权贵和资本大者)。在香港的立法院顶部立着一个蒙着眼的手拿天平的女神,这个雕像就是告诉全香港的司法人士,审理案件的时候只看案件和法理,不要看原告或被告是谁?要公正的去面对案与法。
平庸的法官和检察官,不仅不敬畏因果,也不讲理,甚至不讲法。身怀独立审判权,就肆意妄为,有证据也不采纳,故意对弱势者鸡蛋挑骨头,对势力强者想办法的照顾和掩护。
以前是公门里面好修行(积功累德方便),现在是公门里面好造孽(加倍的作恶)。一个枉法裁判,有的人可能钱财大损、名誉尽毁,人生被耽误,有的人甚至选择自杀,有的人因而厌世对这个“可恶、无德的世界”失去了信心和希望。
4天津安定医院前后两次对李承进行严重人生侵害(诉因):
李承两次被侵害的情况,申请复查人(李承)已经在该案的一审及二审,用大篇幅的描述。这里不再复述。感兴趣的话,受理此案复查的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官可以调卷参阅、研判。
这里只简要概述一下:
第一次被侵害,是在2004年9月11日。当天的凌晨3点,李承睡眠时候被不明疑似灵异情况骚扰,当时只有20岁的李承感到既好奇又害怕。就在当天上午,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在吴家窑大街那个该院旧址)。李承描述凌晨灵异遭遇,医生不与我对话交流。李承出诊室要回家,就被两名男护士强行抓进住院观察区,把我捆绑在床上,之后对李承进行威胁和恐吓。接下来的住院期间,强行给李承灌服烈性药物,导致李承的身心遭受严重的侵害。并且,李承因服用烈性药物,又产生了药物依赖的毒副反应。当年的天津安定医院属于是对李承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当天的情况,有李承的父母,进行作证。证实被告的民事及刑事罪责。)
以下是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第二次人生侵害:
然后,在2020年8月,李承被邻居张伟突然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当时在各种不利情况下无奈对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制止。(李承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吸烟,多次劝阻无效而彼此产生怨结)。警察到场录下情况。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就自行在家里自做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去做司法伤情鉴定。然后,与其妻子韩某共编虚假口供,说张伟的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然后,派出所见张伟事后有伤,就默认是李承造成。但是,又没有证据。案件就僵持着。然后,民警迫于无奈,先把李承进行拘留问话。然后,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见到李承被带走。性格极其懦弱的徐玉华,怕自己儿子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等虐待,也误认为自己儿子李承真的犯罪了。就愚昧且担忧的把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说了。希望以此方式,让民警别欺负李承。然后,民警好似找到了破案的线索。就把李承曾经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汇报给东丽区公安局。东丽区公安局,让李承去做司法精神鉴定。
本来此前与李承有过收治矛盾的天津安定医院,理应进行回避,不应该参与对李承的精神鉴定。但是,天津安定医院没有司法的公正良知,毅然给李承做充满偏见的鉴定工作。结果,最终鉴定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注意:鉴定工作全程,该医院的鉴定所未收取到警方到场第一时间的案件执法记录录像。录像证明李承没有精神问题,也证明张伟当时没有肋部轻伤。)然后,李承投诉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所给河西区司法局的答辩里,写:是基于李承2004年9月在我院住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所以,鉴定李承在其案件里是精神分裂。(纯粹是前错导致了后错,错上加错。)因为,有了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荒谬的且带有捍卫自身医院所谓往昔医疗权威的严重偏见而定李承是案件里的精神分裂者。这样,派出所即使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也可以定李承是案内的故意伤害者了。(张伟在家里自做的轻伤,算李承当时有精神分裂打的。)李承在案件里的身份,陷入被动。鉴定结果出来的1个月后,李承因故意伤害罪的嫌疑(精神病打人)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李承进看守所后,李承母亲又愚昧的给李承找了一个不靠谱的女律师(孟蕊),这个律师现在已经被证实带领整个律所的律师进行偷税行为,被税务局处罚公示。就是这么一个学法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成为李承律师后,反而勾结案件对方张伟,利用李承被鉴定为精神分裂为由,与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拒绝给李承辩护,不去调查案件疑点,不与李承交流案情,只计谋想办法骗取李承家的钱财,不给李承辩护,逼得李承最后只能走认罪认罚的路。最终,绝望的李承选择了认罪认罚,给了张伟5万元。本人致冤,不仅有律师算计的结果,也有东丽区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环境和民警管教错误管理的影响。刑事致冤后,李承投诉了自己的律师(孟蕊)。孟蕊,就利用李承被天津安定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为由,说李承是精神病,来抵挡李承的投诉和逃避她应负的责任。2004年,没有精神病的李承,被强行收治住院。2021年,没有犯罪的李承,被判为精神病打人的恶劣罪名。这前后的人生损失,天津安定医院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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