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良律师诈骗后,向公安报案、检察监督、法院的刑事自诉等途径,皆行不通(维权艰难)

 被不良律师诈骗后,向公安报案、检察监督、法院的刑事自诉等途径,皆行不通(维权艰难)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必须理清思路,律师并不代表公正正义,律师更注重的是自身的利益和自己拿到律师费后能否尽可能的拿完钱少办事(降低成本和心力)。律师,也更不代表良心和良知。律师,有好的,也有坏的。因为律师行业属于虚拟行业,没有实物交易或实体买卖。只是服务而已。而服务,缺乏实证性。究竟这个服务是好?还是不好?谁来界定?所以,对于服务的投诉,维权非常的难。尤其是刑案里面的不良律师,律师在看守所内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算计陷害或错误引导,导致的刑事致冤和钱财被骗走。事后,被侵害人如何维权?看守所里,这个律师说了什么?怎么界定?非常困难。但是,被律师侵害的雇主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实实在在的。所以,请律师是一个运气的事,而不是100%确保可靠的事。总而言之,服务行业的维权难,被律师诈骗受损后,立案更难。这也是现在司法领域里,最大的窘境难题之一。

以下就是对应的案例,不良律师侵害某人后,某人事后对该律师提起诈骗的报案,公安不受理。(因为在看守所内律师的诈骗行为,不明显,无证据)。检察院不支持。法院的刑事自诉也不敢接(因为律师的诈骗,不典型,与常见的诈骗案件不一样,具有隐蔽性。立案正式审理,极为困难。)法院的再审申诉后,一般情况,分检察院不再受理对法院刑事自诉不支持的监督程序。

案由:诈骗罪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1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终125号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法院相关案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刑事自诉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2025)津02刑申38号刑事自诉案申诉阶段的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2025)津刑申91号的刑事诉讼驳回申诉裁定书。】

2请受理此案的检察院,对孟蕊诈骗一案(以律师身份欺诈雇主当事人,既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刑事致冤、又协助本方当事人的案件对方敲诈雇主当事人家里高额钱财的特殊恶劣案件),进行重视关注、正式立案调查、审理追责,彰显法制的公正、严明。

若发现孟蕊确实在李承此前刑案里存在诈骗行为,请与东丽区检察院协商沟通,对因孟蕊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算计陷害、对本该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提出、进而造成严重的案内耽误情况,且孟蕊勾结李承案件的对方一同对当时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进行残忍欺诈和钱财讹诈,最终产生李承刑事致冤案件(2021)津0110 刑初721号,进行抗诉处理。需重新对案件深入研判并正式程序审理。(此前走的是简易程序,对案件未明察、未深究。孟蕊律师在李承的刑事一审开庭前不让李承说话,不让李承自我申辩,且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全程对李承0辩护、对案件0调查、0质疑。导致刑事一审阶段没人为李承辩护、调查及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1判定孟蕊律师对李承构成诈骗,是李承刑事伸冤的关键:

是孟蕊对李承及李承家人的各种欺骗和蛊惑、提供案件虚假情况,才使得李承在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里错误的选择了认罪认罚的操作和给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

所以说,孟蕊是李承刑事致冤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恶劣程度仅次于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张伟在案内做伪证~回家后自做轻伤,且张伟夫妻两人在伪造轻伤后,又编造虚假口供陷害李承。做虚假案件陈述的张伟之妻~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

2孟蕊具体都涉及哪些行为,对李承进行诈骗?: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具体实情是: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1:张伟全程在案发第一时间警察到达现场和其身在金钟派出所内~也就是案件第二时间,都只是说嘴破了点皮的事,根本就没有其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轻伤和伤情鉴定报告里写的张伟脖子及背部被抓伤的情况记录。)(注意2: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是蹊跷。)(注意3:张伟夫妻俩事后编造的那些轻伤是李承当时如何打的相关案内笔录内容,至今两人不敢做出对应发誓。发誓代价是一旦口供虚假、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两人对此因果代价,心生畏惧,愧疚逃避。可谓是害完人~被寻衅滋事的李承反而落下刑事案底;讹完钱~与孟蕊律师合谋算计李承后张伟得手5万元;阴谋得逞后~却不敢担负对应的因果代价。等于便宜都让张伟夫妻占了?!)这样讲理吗?合理吗?张伟夫妻才是真正的案内里精神和人格的败坏、分裂者。

李承被张伟夫妻的伪证和虚假口供陷害后: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对于李承此前与张伟在东丽区产生的争议刑案案情过程的更细描述,请参看:李承附带提交的《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 案件脉络》这一材料(共记17页)。

【本案焦点】唯利是图、职业操守低劣的孟蕊如何残忍诈骗李承及李承家人的?(孟蕊诈骗李承的案件细节,共13项):

(1)孟蕊接手案件后不告知李承及家人,涉及轻罪的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审;孟蕊律师也没有为李承申请取保候审:

孟蕊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可以说李承在案内根本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更没有涉及危害社会的情况),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关系,形成恶劣的律师“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是为了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的筹码,协助张伟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孟蕊协助案件对方敲诈当时处于案件不利地位、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没有李承受苦的筹码,就不能以此胁迫。)

(2)身为李承律师的孟蕊,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李承的从始至终,没有对李承告知任何关于律师合同的内容及李承身为雇主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必要权益?(阻碍李承的抉择)

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这些律师合同和权益条款的不告知,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且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不知道可以中止律师的李承,当时只能对不干正事的孟蕊~无可奈何。

(3)孟蕊作为李承的刑案律师,对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的明显疑点(与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执法记录录像存在情况不符)没有丝毫的调查分析和提出异议,也不告知李承~张伟的所谓伤情鉴定报告里的内容,究竟写了什么?

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或告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涉及的关键内容描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给李承定罪的最核心要件,是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张伟的伤情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或知晓报告内容,我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派出所办案民警陈哲和岳沫池,确实存在很多违规违纪的行为,李承在关押看守所之前,办案民警并没有给李承看或给予李承~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复本(按规定司法鉴定所是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交到案件的李承手里。司法程序规定如果案件一方发现鉴定结论不对劲,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哪有说司法鉴定所写什么,都是必然真实的?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赞同默认?太霸道了!有人,就可能有猫腻。司法鉴定所里的人,也包括在内。)心里有愧的民警,知道鉴定报告站不住脚,背离程序,当时不敢给李承及家人看,怕李承提出异议。

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从头至尾来看守所会见,没有和李承聊过、探讨过一丝一毫的案件细节和情况。孟蕊和李承连基本案情都不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能和李承说吗?

孟蕊忘却了刑案律师的根本职能,就是挑派出所办案阶段对本方当事人初始定罪的错误和办案的违规问题等,要义无反顾的捍卫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所有必要权益,质疑案内所有的争议疑点和证据不充分、不明确的问题,努力提出异议。受冤的人,如同到医院请求急救的患者,哪有医生对这个患者说:不救了,没心情。来一针安乐死,就完事了。简单,又轻松!医生是轻松没事了,来请求急救的人,受得了吗?

(4)孟蕊作为李承的刑案律师期间,对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内容,也如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一样,不向李承进行告知示明或交流探讨,导致刑事一审阶段对精神鉴定的异议,也给耽误了(并产生对李承之后一系列问题和阻碍):

孟蕊律师不给李承看或告诉李承自己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内容,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报告,性质一样!都是掩盖案件主体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刑事一审判决后的很长时间,李承都没有拿到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本人就劳烦辖区派出所民警,帮我去法院调取一下,让我看看。然后在2022年9月底,我才看到这份报告,里面有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当时办案民警和孟蕊律师不让我知道案件对方的这些虚假笔录描述),和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荒谬、牵强的推理结论。

我在事后,向司法局投诉了这个精神鉴定所。然后,司法局也发现了一些皮毛问题,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是,司法局对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无法责令修改。告知本人所有的司法鉴定结论,都应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异议,过后不再受理。孟蕊律师的不尽职,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5)孟蕊律师在不向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示明案件对方张伟的看病真实票据及就医消费凭证的情况下,就不断的催促李承给张伟20万元所谓的赔偿金,了结此刑事案件:

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对于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票据凭证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而张伟的伤情鉴定,发生在2020年。整改处罚之前。)

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

且事后李承在维权过程里,才明白:刑事案件里,往往会出现民事的司法程序(关于赔偿的认定与判定)。而孟蕊之所以,从始至终催促李承赶紧给张伟20万元,是因为张伟的伤情根本就是有假,没有真凭实据!如果是真实的,为何至今李承及家人,看不到张伟的看病证明相关呢?怕什么呢?

孟蕊声称的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的证明在哪呢?为何孟蕊要李承给张伟20万元赔偿呢?张伟是断胳膊断腿了?因为司法程序里,认罪认罚+给予对方赔偿金,就是不良律师协助案件对方的敲诈行为的事后免责、免罪的策略。因为认罪后的给对方钱财而出谅解书,视为是案件双方私了的形式。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因为这个谅解书的钱,不是法院判的。且没有经过民事程序的严格认定,对需赔多少钱毫无依据的严肃性。当时已执业11年的孟蕊律师,对李承的算计多深啊!

孟蕊可谓歹毒至极!(让李承走签认罪书+私了给钱的出谅解书的方式,就对案件对方张伟的看病与否?看病真伪?看病花费多少钱的问题?就不会再深究和研判了!坑钱不设限!事后,一旦被追究,能借口谎称是李承自己自愿的,和孟蕊无关!逃避追责、追究。当时的李承,懂这些阴险套路吗?)

(6)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在没有告知、示明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俩的案内口供笔录的情况下,就催命般的让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20万元,简单粗暴以完结案件:

孟蕊律师,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究竟说了什么。因为案件发生的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实质情况,没有被视频记录。案发当场,只有3个人。即: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所以,这个案件里,当事人的口供就变得重要。而案件对方的口供,对于李承也很重要。因为,孟蕊律师一直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但是,孟蕊却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口供到底说了什么?难道,不论案件对方怎么编造谎言、恶意诬陷我李承。李承都要草草的、不加分辨的签写认罪认罚书?默认对方说的都是真的?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有在保护本方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吗?催促李承签认罪书时,身为李承律师的孟蕊尽告知义务了吗?

注意:当时李承签认罪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孟蕊律师,对李承蛊惑哄骗说:张伟夫妻口供里说张伟身上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无意碰的。孟蕊让李承认倒霉就完了。孟蕊一直说李承在控制张伟的时候选择方式不当,导致的张伟轻伤。

但是,为什么李承在2024年在天津市司法局调取伤情鉴定相关派出所提供的案件卷宗时候,发现张伟夫妻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击打导致的呢?而李承事实,没击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明确此点(但又不敢发誓)那么答案只有一个,张伟肋部轻伤确实是被击打的,但是击打的人,不是李承,而张伟他自己。李承当时在夏天只穿小裤衩,到自家房门紧挨着的窗台上弄点东西,离张伟家那边其实较远。张伟跑过来打李承,李承刹那间被袭击,还要李承考虑当时选择什么挨打方式才优雅?孟蕊是张伟律师?

(7)孟蕊律师拿完李承家的3万元律师费后,孟蕊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低级的、媚俗的市井调解员(非正规)的身份:

孟蕊律师对于案内三大关键证据(即: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口供内容),不向本方当事人李承示明,也不让李承进行知晓和质证的情况下,就最一开始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赔偿金”,让案件对方给李承出谅解书,把此案草草了结。(孟蕊身为李承案内律师,就也可以什么正事不干的情况下,就能拿钱及时走人、完事了。)

(8)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一件积极维护李承的正事,都没有做过!如果孟蕊做过,可以指出(能找得到吗?):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案内刑事律师的全程,对案件的疑点0调查,对李承没看到、充满怀疑的鉴定报告不对李承进行任何告知与异议(0异议),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0辩护(最开始,孟蕊就在看守所会见时候,表示不会对李承进行任何辩护)。李承家里花费3万元,请来一个啥正事不干的律师。

只会怂恿当事人签认罪和给案件对方高额的且无对应依据的钱财,为了把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完结。(把刑事一审糊弄过去,就拿钱、完事、走人了。却不顾对于本方当事人,刑事一审是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李承在此前刑案里,是出现了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的事项。

这两个操作,凸显了李承当时在看守所内的无奈与无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的地点,是东丽区看守所。这个看守所,生存条件低劣、恶劣,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进入看守所后,李承与家人断联。李承最初伸冤的意志是坚定的,但是长期与家人无法联系,加之自己的律师孟蕊表示不打算给我辩护,对案件疑点也不进行丝毫调查,案内关键要素也不给我看和知晓,孟蕊也不与我交流探究案情。从始至终只给李承一条路,即:签认罪+给对方20万元。李承之后产生的认罪认罚,是孟蕊给李承2个月的长时间洗脑、刑期恐吓、律师在一审阶段的种种不作为,导致李承逐渐陷入绝望的变相被逼无奈结果。如果当时,孟蕊律师坚定要给李承积极辩护,努力调查案内的疑点,对有问题的两个司法鉴定提出应有的异议。能不与案件对方有任何的来往,把精力和心思用在与本方当事人交流案内详情,梳理案内细节上。如果当时是这样的正常的律师工作模式下,李承怎么会绝望的签认罪呢?

(9)孟蕊不仅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期间欺诈蛊惑李承,还对在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一定的欺诈手段骗取钱财

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手段。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李承在刑案里之所以产生认罪,是因为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调查案件。最终,给李承逼到只能选择认罪的路上。

当时,孟蕊律师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长达2个月的洗脑和哄骗,其间有威逼的恐吓(孟蕊自拟的虚假大刑期),有所谓的利诱(孟蕊替对方说话,对李承说:赔5万元是多么的值!)。及种种的话术与手段。在2021年10月中期,逐渐给李承“说动”了。然后,孟蕊律师又开始攻陷李承父母的阵地。孟蕊当时对李承父母谎称:5万元钱,给了张伟后。李承马上,就能出来了!(从看守所释放) 然后,李承父母信以为真。就在2021年10月23日,与案件对方张伟签订谅解书,及给予张伟5万元。结果,钱给完后。李承并没有如孟蕊所说的从看守所里出来。李承父母就纳闷,问孟蕊。孟蕊说:钱给完后,还得开庭呢!还需要等待。但是,事前劝李承父母给张伟钱的阶段,孟蕊跟李承父母说:钱给完后,马上李承就能出来。孟蕊律师,此点存在严重的欺诈!(不择手段的骗钱)另,听我的父母说:孟蕊当时没心思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和调查案内的诸多疑点问题,而是选择到李承的家里进行视察、摸底(当时李承正在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里)。孟蕊就是为了看看李承和李承家人是否属于富有的?如果是富有的,就憋着算计李承,和张伟合谋进行敲诈钱财(评估、测算,能达到什么讹钱的上限?)

(10)孟蕊不仅拒绝为李承进行任何的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自己为自己去辩护,硬生生把关键的刑案一审开庭荒废:

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刑案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孟蕊于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从20万元降到5万元),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孟蕊用新产生的5万元赔偿金,当作新的要挟李承的筹码。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孟蕊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各种投诉、控告、申诉,写了2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之多,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可能孟蕊律师,算是中国有史以来,心、行最歹毒的律师。

(11)此前刑案一审结束,孟蕊对于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闷声不语,蒙混过关,骗完钱后就走人了:

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因为孟蕊作为律师阶段,不曾提及取保候审)这是事后,李承到天津律协投诉孟蕊期间,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6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共在东丽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李承受冤被关押期间,张伟的妻子~韩富亭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更正。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12)孟蕊律师对李承提供虚假的案件情况,导致李承对案件的操作和判断产生错误:

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谎称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张伟身上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他时候碰的,正好的恰巧而已。”孟蕊律师,一直灌输让李承认倒霉的思想,促成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并给予张伟20万元了事、结案。李承最初在看守所里2个月内,坚持不签认罪,不给张伟毫无依据的赔偿金额。但是,2个月内看守所的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李承身心意志逐渐下滑。而且孟蕊律师拒绝为李承对案件进行丝毫的调查和质疑,不给李承进行辩护。李承最终,在内外皆劣的情况下,违心无奈的签了认罪,给了张伟5万元(孟蕊说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李承才给了5万元。)李承从看守所出来后,在家休养身体。4个月后,李承身心状态逐渐恢复,反复思考案件情况。感觉不对劲。然后,发现惊觉自己的律师孟蕊,在案内伙同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欺骗敲诈本人李承了。而且,李承的维权(投诉司法鉴定)的过程里,看到了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笔录内容,上面写:张伟夫妻一致认定,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造成的。(张伟夫妻公然的虚假口供,属于严重犯罪)。这个笔录的事实呈现情况,与孟蕊告知李承的笔录情况,完全不一致。孟蕊为了让李承签认罪(认倒霉的思维),谎称张伟说自己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无意碰的。本人李承当时没打张伟肋部,张伟说李承打了。说明,张伟的轻伤是其回家自己做的,为了陷害李承,和讹诈钱财作为筹码。(因为案发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录像里,张伟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了点皮,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就没有别的了!这个情况,可以调取警方录像进行证实,一点没有其事后、回家后才产生的肋部轻伤问题,可见肋部轻伤属于伪证性质。)

总之,孟蕊向李承提供案件虚假情况,也属于诈骗之一。

(13)综上总结,被告(孟蕊)对李承及李承家人的诈骗:

孟蕊的律所,现已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偷税并处罚。已可看出孟蕊律师在李承案内的不尽职,以及存在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敲诈钱财等罪行。最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而且李承家被孟蕊骗走高额钱财。因为律师的种种犯罪产生的刑事冤案,是一个重要司法事件及案件。请受案人员重视、审理。

3此案,其实也凸显出现在司法领域里对刑案律师的监管是严重失位的,是导致不良律师侵害本方当事人权益的漏洞:

现在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与自己律师会见的时候,律师的言行是不被录音录像的。这就导致个别不良律师,会在本方当事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后,律师会私下与案件对方进行密会密谋,一同对情况更加不利(被定为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的雇主当事人进行算计、陷害、蛊惑欺诈、变相进行敲诈等勾当。因为不被录像记录,所以这种不良律师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可以放心大胆的对自己当事人进行欺诈行为。而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此前又都不是法学专业、未接触过司法程序、没有案件经验的人。这样的情况叠加,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确实会被这种不良律师欺诈,导致案件不利的结果或被骗走大量钱财。事后,这种不良律师,又很难被追责,逍遥法外。难以定性定责。这是司法体系里一个被忽视的大漏洞。

即使李承没有在看守所里被孟蕊欺诈的录像,但是事后在司法局投诉孟蕊的时期,与孟蕊在微信里进行对话和辩论过程里,也得到了一些微信证据,证实孟蕊确实存在欺诈李承。

请检察院关注李承被孟蕊诈骗,导致刑冤和钱财损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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