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不是该案属于一个事情的终了状态。可能,这个案子的后续还要继续追讨被告的责任及赔偿呢。立现在的案子,只不过请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已,只定责暂时不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往往对于不写赔偿金额的起诉,不予支持立案或开庭审理。这是司法的呆板。由此引发法理与情理、事理的讨论。
以下是相关案例: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2025)津0102民初21328号民事一审裁定书,要求原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对于此案,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感到很惊讶:
本人李承是2025年11月20日,去河东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进行立案的,此案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本人也缴纳了诉讼费。但是,此案在刚刚立案的5天后,即:2025年12月1日,就被出具裁定驳回。尚未开庭和正式审理。
对于原告李承,准备了29页的起诉书和68页的相关辅助材料而言,是很残忍的做法。且受案法官(韩江雪),在裁定前也没有与原告李承进行过交流沟通,就直接操作了。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是限制公民的诉讼权益。如同:医院,对于一个新生儿,在没有和新生儿家属进行交流告知的情况下,就给新生儿进行手术或宣布死亡。是不合理的。
公民受到严重的侵害后,费劲的写诉状,然后花钱打印出来,再亲赴法院排队进行立案,再进行缴费。这一套流程,多么耗费时间、心力,最后被受案的法官轻描淡写的进行驳回。
难道真的就是那么无药可救了吗?为何不想办法进行补救?或是跟所在庭的庭长进行汇报交流、听取意见、进行合议?当一个法官,对一个已经经过立案庭审核后的刚立案件,就进行裁定驳回,那么这个法官一定思考的层面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应的裁定驳回行为,大概率是草率的。
以上,是原告李承,对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的怨言。望知晓。
2裁定驳回后,李承主动与此案的原审法官韩江雪法官进行了电话交流,得知了之所以裁定驳回的问题所在(争议焦点~原告没写对应的赔付金额):
此案的起诉书,原告(本人李承)写的诉讼请求是: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刑事受冤期间~被短暂拘留及看守所关押期间至刑事一审判决前(即:被告律所的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一审律师阶段),各项不尽职、懒作为、虚假蒙骗、不良蛊惑及阻碍刑案当事人李承多项案内重要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即:侵害李承合理、合法的刑事受冤后的应诉重要相关权益,最终导致刑事致冤、钱财被骗、及因刑案一审阶段多个事项未提异议的耽误,李承事后刑事申诉过程严重受阻等应负的侵权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对于以上诉讼请求,韩江雪法官表示诉讼请求里没有对应的赔偿金额。
所以,认定原告李承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给予驳回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立案时候,河东区法院立案庭的张晨妍法官,也看出了。问李承,为何不写赔偿金额?本人李承答:因为此案不是终末的案件,是属于本人此前刑事冤案待翻案的中间环节。因为被告律所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严重侵害了李承的合法合理的应诉权益,造成刑事一审基础被破坏和一些重要事项被耽误,并且孟蕊协助李承刑案的对方张伟骗取李承家钱财。最终就造成李承不仅刑事致冤,而且大量钱财被被告骗走,损失惨重。此立案,是先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认定后,李承才能去以李承的律师(即:被告)在此前刑案内对李承进行了不尽职、掩盖证据、算计陷害等阻碍李承的基本应诉权益导致的刑事冤案进行翻案。待翻案后,再去追究被告律所的赔偿事宜。如果刑案未翻案,原告就找被告索赔钱财,这个金额难以界定的准确。所以,此立案不是对于终末事件的诉讼,而后原告还要进行后续维权呢!所以,暂时不涉及钱财的索赔。如果,原告李承从自身遭受的不公、苦难和受冤后维权的种种艰辛来计算,被告需赔偿原告800万元。但是此前原告受被告侵害所落下的刑事案件,尚未翻案。法院这时候,能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0万元吗?所以,当事人被自己的律师侵害后,产生了冤案。事后,必须先认定律师的侵权,然后再依照认定的错误(确认的责任依据),再去推翻当事人遭受的刑事冤案。待冤案翻案了,再去追究律所(律师)侵害当事人的相关赔偿。这才是正确的顺序。原告,觉得法院的司法程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绝不可流于表面形式,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案件诉求的核心重点。如果就因为原告没写赔偿金额,就把整体的更大部分的案件成分,给一并回绝了,这是犯了舍本逐末的谬误。难道,赔偿金额的之前,不应该是先认定侵权的责任吗?所以,认定责任比提出赔偿金额更重要和核心。
就这个争议,当时的立案庭张晨妍法官,还问了立案庭的副庭长(一位快50岁的男法官)。这个男法官,把我叫过来,认真询问了详情,然后明白了,让张晨妍对我收取诉讼材料。然后,经过了6天立案庭再审核,才给原告李承发了缴费单。
所以,民事受案的法官,不能因原告不要求索赔金钱,而对主体的诉讼案件,就给裁定驳回了。原告只要求认定责任。
3从具体法理,对原告李承暂不写赔付金额的问题进行研究: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以不写明具体的赔付金额,但为了启动诉讼程序或进行有效协商,通常需要提出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请求。在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是否必须在起诉书或索赔声明中写明具体赔偿金额的疑问。这涉及到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要求与实际损失难以预估之间的平衡问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写明精确数字,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出一个具体的金额是必要的程序步骤。若无法确定,则由法院酌定(通常有法定上限),若确实无法估算损失,也可先主张“依法判决”,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补充具体请求以推进审理。【可见法理建议写明赔偿,但并不强制。】
具体的是: 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建议写明。而精神损害,是弹性主张。权益受损但难估值,可以暂时不写赔偿金额。
而此案里的原告李承,就是被被告侵犯了重要的应诉权益。
虽然,刑事致冤后,对原告的人生、名誉、档案、精神情绪、事后多年的维权耗费,存在较大的对应金钱损失。但是,鉴于原告主体的刑事受冤的那个刑事案件,尚未翻案,所以原告难以提出赔偿金额。望二审法院,针对性的具体研判此事。
原告认为:判定侵权的责任,比设定赔付金额更重要。是否索赔,是原告的权利。有的人,只求理、不求财。如果非要写赔付金额才能审理,那么李承要800万,由法院来负担对应的诉讼费,行吗?那样的话,原告愿意添加赔偿的金额。
4 从事理、情理、因果层面,来对原告不写赔付金额的分析:
李承因不良律师孟蕊(被告律所内的律师),而刑事致冤。人生、档案、名誉、精神、事后维权申诉的体力与心力,皆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损失是肯定有的。但是,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权,并不能直接带来李承此前刑事冤案的翻案。认定侵权后,还需要李承自行再去进行申诉翻案呢!李承立此民事侵权案,是李承刑冤维权的中途环节,并非是终末的收尾。如果现在就提出赔偿金额,对于原告是很尴尬的。提多了,法院不支持(因刑冤未翻案);若是提少了,一旦此前刑冤翻案了,原告就不能再提出原告真实的对应损失的赔偿了。(怎么都不对)
如果说,先不起诉被告的侵权责任,行吗?等原告此前刑案翻案了后,再一并对被告发起起诉和赔偿,不就行了?其实,这样也不行。因为,李承此前刑案的律师(被告),是导致李承刑冤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冤案的成因。如果,想要把刑冤翻案,必须先明确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才能翻案。否则,就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前因不认定,后冤难究明。
其实,被告的核心人物孟蕊(李承此前刑案的律师),在2022年的时候,已经对李承发誓了。孟蕊写:如果作为李承刑案辩护人期间,未做到尽职尽责,孟蕊的灵魂就今生死后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惩罚。(孟蕊签字并按手印)
孟蕊既然已经发誓,而大量事实证明:孟蕊确实没有尽职尽责,甚至存在算计陷害李承,及协助李承的案件对方张伟夫妻敲诈李承家钱财的行为。可谓职业操守恶劣至极。
注意:李承的案内对方(张伟夫妻)作为案件亲历人、当事人,都对案件有愧,不敢对他俩的案内口供进行发誓。而孟蕊作为案外人(只不过是李承的律师)就敢发誓。可想,孟蕊将遭受什么恶果?或是可能,孟蕊根本不信因果,所以随意为之,想通过她的发誓,麻痹怨气重重的李承,不再投诉她。(孟蕊考虑不周、不深。一个无德的人,能在乎因果吗?)
总之不管怎样,孟蕊已经发誓。李承就暂时“善待于她”,钱财在孟蕊发誓后,可视为小事。李承看重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发誓,对应的果报。(每个人的重视点,不同。)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所以,李承现在对赔钱,看的很淡。
注意:本人李承早已发誓了,因果代价是:如果李承此前刑事案件不是冤案,判的对;孟蕊律师在案内尽职尽责,没有算计陷害李承。那么李承就今生死后,本人李承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牲畜,受尽苦难,以作惩罚。(已签字按手印)
李承是一个讲理、明理的人。且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
连肉都不忍心吃的人,会去犯故意伤害罪吗?案内必有小人,算计陷害,假口供的谎言,不认真查案的办案者。
如果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然后受案法院就因为原告没要求被告赔钱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视了原告发起诉讼的大部分主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那么被告的恶业由驳回案件的法官或维持一审裁定的二审法官,来负担?可以吗?
附:即使李承最终刑冤没能翻案,但是起码有李承起诉曾经刑案内的律师在关键的刑事一审阶段,对李承的算计陷害及对应侵权行为的诉讼依据。也能为以后他人质问李承此前有过刑事案底作一个说明抵挡。告知其,李承曾经所遭受的这些人生的悲惨经历。使外界能正视李承,而减少误解。所以,原告诉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必须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出具判决。而不是现在这样的裁定驳回了事。担负得起对应的因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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