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遇到案件,其实不必请律师,因为事后与律师产生纠纷,难以维权,责任难认定
普通人遇到案件,其实不必请律师,因为事后与律师产生纠纷,难以维权,责任难认定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人会认为遇到官司了,请个律师,会对自己有利。其实,遇到优良律师还好,但是遇到不良的律师,不仅你的律师费白花了,而且官司也会被不良律师给毁了。(名利皆受损的下场)
与律师产生纠纷后,一般来说,对应的投诉单位就是司法局或律师协会。但是,有的司法局或律协对投诉人的投诉,会采取敷衍的态度。因为律协的运营,其实是靠律师们每年缴纳的年费维持。律师成了律协的衣食父母,只要不是太明显的恶劣行为,那些看上去不明显或隐蔽性强的、争议大的错误或违规,律协一般懒得做出处罚操作。而是包庇和姑息这个律师。所以,普通人遇到官司,还是自己学法,自己应诉吧。别到时候,损了钱,还输了官司。两头空。
以下案例,是某人被不良律师侵害后,投诉到律师协会。但是律师协会敷衍失察的应对。而律协的特殊属性,到法院进行行政起诉或民事起诉,都尴尬。维权困难极大。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监督复查的请求:
1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津一分检民监[2025]203号进行依法监督复查。
2若经复查,确认《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有不妥之处,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抗诉处理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及生效二审判决的错误,维护申请人李承合法的民事权益,及关注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包庇导致李承刑事致冤且被骗巨额钱财的不良律师之事件,被告间接涉及扰乱司法环境秩序。
事实与理由:
1此案相关法院案号,有:
一审裁定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104 民初3581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生效判决)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2025)津01民终2721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
再审裁定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1339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2天津一分检对该案的检察监督程序,有瑕疵(采取敷衍):
即:津一分检民监[2025]203号,该案负责受案审理的检察官(徐青),在分检的检察监督程序全程,并未对李承进行见面约谈、收记笔录。就给案件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李承认为这个操作,是违规、不妥。也有检察官包庇天津市律师协会的嫌疑。(检察官认为天津律协实力强大,不敢得罪,维持司法程序对李承诉天津律协一案不正式审理现状。)
3天津律协因包庇不良律师孟蕊,而变相的侵犯了李承获得司法公正的权益(李承刑冤因此而至今未翻案、昭雪):
复查申请人(李承)在一审、二审、再审、天津一分检的监督程序里的诉状及材料里,已经详述了天津律协是如何侵犯李承的合法权益(包庇不良律师,进而间接阻碍李承刑冤申诉)。请受理复查监督的检察官,调取相关卷宗进行研判分析。这里,李承不再大篇幅的复述一审、二审的详细内容。
在此,申请人只简要概述一下案情:
李承因2020年8月发生的一起轻度刑事案件(其实本质都不算刑案。是一个叫张伟的人,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合理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回家自做轻伤,然后谎称这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开展后续的钱财讹诈计划。)李承因受冤,所以才让母亲徐玉华为自己请一个律师,帮李承申冤、获得清白公正。但是,李承妈妈徐玉华请来一个性质不良的律师,不仅偷税漏税,而且在案件里毫不作为,不干一点正事,甚至还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合伙密谋,一同算计陷害关押在看守所里的李承,并最终成功骗取李承家5万元给张伟(私下孟蕊律师再和张伟分成这个钱。)李承之所以,被孟蕊律师欺骗签认罪认罚书和给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的钱,是因为李承此前没经历过任何的案件,也不是法学专业,更没有接触过任何司法领域的人或事。对司法程序及注意事项一概不知。所以被骗。
孟蕊律师,起码涉及违背律师准则的错误,达13项之多。
其中偷税的违规,现在已经被天津市税务局认定并处罚公示。而孟蕊在李承刑案担任律师阶段的不尽职、对李承掩盖案件重要情况和证据、帮张伟做伪证、各种欺骗蛊惑恐吓李承(让李承对案件错误判断,孟蕊对李承错误引导)等违规、错误甚至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司法单位进行认定和关注。其中,李承刑事致冤后,学习法律常识,方才逐渐意识到自己被孟蕊律师骗了。遂向天津律协进行投诉。天津律协受理投诉后,不与李承电话交流、也不见面约谈、更不开听证会。
然后,天津律协的投诉决定书里,没有认定孟蕊的任何错误。
(连最明显的孟蕊不开发票的错误,都要进行包庇、掩盖。)
然后,李承又申请了律协内部的复查,依然维持最初决定。
李承,事后多次致电天津律协,如果依然不服,该怎么办?当时天津律协,说到天津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天津律协程序,已经结束了。然后,李承到河东区司法局投诉的效果也不理想,司法局只认定孟蕊律师不开发票的错误。至于孟蕊如何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蛊惑欺骗而致使李承冤案,司法局无法掌握相关证据。并明确告知:对律师执业的具体事项的判定,应该由律协进行研判。司法局,只对粗浅律师事务做判定,对案件的细节和操作,并不在行,也不专业。(其实还是天津律协应该负责。)李承见到律协和司法局的投诉,都不见效。就让母亲徐玉华到河东区法院对孟蕊的律所进行起诉(委托合同纠纷)。因为徐玉华是律所合同签订者,所以徐玉华起诉该律所更接近。(李承此前想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但是法官说李承在此前刑案里被鉴定为案发精神分裂,所以不适合作为代理人。事后得知法官这样说,是错的。)
只能由李承母亲(徐玉华是60多岁的老妇人),勉强去起诉和开庭辩论。孟蕊的律所就拿天津律协敷衍失查的决定书(包庇定孟蕊律师没有错),来抵挡起诉。然后,河东区法院又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只能参照现有天津律协出具的文书,进行审案和判决。最终,驳回李承母亲的起诉。然后,徐玉华申请了二审,二审也参照天津律协的文书依然维持一审的驳回。李承和母亲,在法院程序里,也没有维权成功。
这时,问题就来了。李承此前刑案内被孟蕊欺骗蛊惑、轻信孟蕊提供的虚假错误的案件情况而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给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李承及家人被孟蕊成功敲诈)。是导致李承此前刑事致冤的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天津律协认定孟蕊没有错。那么,律师是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关键,而这个关键又得不到认定。那么,李承此前的刑案永远无法公正的给予翻案昭雪。而天津律协包庇孟蕊律师,则是挡在李承刑事翻案路上的巨大阻碍(天津律协利用律师行业组织的身份,变相侵害了李承的权益和司法申诉效果。)李承已尝试过行政起诉,但是因为天津律协不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导致李承错过1年的行政起诉期限。无奈只能发起民事维权。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