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单位关于信访事项,始终不出答复书的问题,相关的政府行政复议科,应不应该介入调查、问责?

 对于公安单位关于信访事项,始终不出答复书的问题,相关的政府行政复议科,应不应该介入调查、问责?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如果某公民,被某公安单位辖区内的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的算计陷害,产生了刑事冤案。公民事后,对该派出所和公安单位进行多次信访投诉。要求追究和复查案件内的错误和民警违规行为。但是,该公安单位每次对信访事项,都是只受理而不出结论答复书。让公民无法走后续的救济途径(比如:信访的复查和复核程序)。公民无奈,向该公安单位邮寄《行政履职申请》。而该公安单位,对履职申请也不予答复。公民无奈向对应的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该公安单位对相关的信访事项做出答复书。但是,行政复议科表示:刑事范畴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然后,公民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研判此事。然后,法院行政庭支持政府行政复议科的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公安单位,对信访事项不出答复书的行为,没人管了。上级不管,区政府复议不管,法院也支持政府复议不管。那么,谁管?公民的权益谁来维护呢?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两个,一个是关于看守所的、一个是关于派出所的。两个信访产生的行政履职不作为,衍生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政府,应为人民群众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兜底”:

人民政府建立的意义和职能,是什么?是倾向作为(维护老

百姓的权益,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还是倾向推卸和不作为(能不管就不管,能不干就不干)?

国家设立五大司法及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民政府),为了什么?是不是宗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公正的风尚和保障百姓的权益?五大部门,在特定问题和需要的时候,可以互相协作、联动;而在有的特定情况下则应该互相监督及制约。不能只是协作(你好、我也好、彼此不得罪,有错误、有问题也睁一眼闭一眼的猫腻袒护,要得罪也是得罪老百姓,放弃使命、形同虚设)。

就此案而言,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力对区公安局进行监督和问责。李承之前行使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就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李承在给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后,东丽区分局在收到信件后60天内不予任何答复,表现的傲慢无理。遂李承依法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东丽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李承的申请诉求。因此产生现在这个行政诉讼案件。

本人李承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穷尽相关司法、信访途径。到东丽区人民政府“诉苦”,实属无奈。原告李承在本案的一审起诉书及此前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给东丽区公

安局的《行政履责申请书》里,已经很明确的说明李承因多次在公安系统内的信访无果,才选择邮寄行政履责申请的方式,解决相关对应事项的。

李承这个行政复议事项,确实有些特殊。属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附带事项。大致问题是:李承因在2020年8月被邻居张伟突然袭击,李承被袭击后合理合法对寻衅滋事的张伟进行控制制止,等待民警到场。张伟为了对李承刑事陷害,其回家后自做轻伤,然后与其妻韩某共谋虚假口供,说张伟回家做的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金钟街派出所在该案的案发当晚,坐班民警岳沫池松懈办案给案件留有极大的漏洞,且产生问题后联合案件对方张伟一同算计和限制李承的合法权益,属于民警的违纪违规。其中民警陈哲也涉及几处违规行为。关于李承投诉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详情……具体详见李承或被告方在此行政一审阶段提交的《行政履责申请书》。

李承就投诉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问题,已经多次向东丽区公安局进行信访,东丽区公安局受理李承相关信访投诉后,采取只受理,而不出信访答复书的(有头无尾的方式应对)。

至今不给信访答复。(因为无信访答复,所以李承无法进行信访上一级的复查、复核操作。这也是东丽区公安局不规矩的地方。不出答复书,李承就无法进行上一级的维权操作。李承的信访投诉,就停滞在那里。由东丽区公安局按着,待时间过去久了,问题也就淡化了。问题,对于东丽区公安局也就等于“解决“了。这是东丽区公安局最明显的无德!有这样的公安局,李承能不受冤吗?)

然后,李承就向天津市公安局信访投诉东丽区公安局长期不出信访答复书,让信访停滞的违规行为。天津市公安局向东丽区公安局问及此问题。东丽区公安局就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编造不实和诋毁丑化李承的答辩书。天津市公安局受东丽区分局的蒙骗,就给李承出具了信访终结告知书。就东丽区分局诋毁李承一事,李承已经向东丽区法院进行了名誉权的起诉,一审裁定被驳回,现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的上诉二审。

天津市公安局调查李承信访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时候,一次也没有找过本人李承了解情况。就单方面的轻信东丽区公安局的所谓歪曲事实的答辩书。给李承做出信访终结。这是天津公安系统的自上而下的腐朽、不规矩的问题。其实李承的刑事冤案,本就出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错误与违规。而东丽区公安局本身就有问题。(上梁不正,下梁歪)。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问题,又看到天津市公安局的问题。(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实,李承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给本人出具的《信访终结告知书》,李承在2025年5月曾经给天津市公安局邮寄过《行政履职申请书》,谈及李承对东丽区公安局和天津市公安局对于李承相关信访问题的相关质问和论述。天津市公安局60天不予任何答复。李承就向天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天津市政府做出行政不予受理。李承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天津市政府进行了行政起诉。天津二中法对李承做出行政裁定书(2025)津02行初164号;然后李承进行了上诉。天津高法出具裁定书:(2025)津行终268号。维持一审裁定。

从此可见,李承其实之前已经走过类似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人民政府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那么,李承为何又给东丽区公安局写行政履职书呢?因为天津市公安局终究是隔一层的问题受理者。问题的根,还是在东丽区公安局这边。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受东丽区公安局的第一直接管理。

而李承的对应刑事申诉,也都走完了。法院系统的三个级别再审申诉,都被驳回。检察院三个级别的刑事申诉,都被驳回。法院和检察院对于李承的刑事申诉,其实都是敷衍应对。刑事翻案,责任牵扯重大。不轻易给翻案。李承追究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问题,就是因为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是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根源所在。希望东丽区公安局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关于派出所民警办案违规的问题,能对李承的刑事案件正式重新开庭审理。(之前虽然开庭,因认罪认罚,走的是简易程序,案件未正式深究研判过。案内涉及受害人做伪证、李承本方律师的欺诈、诈骗等问题。)

其实李承此前那起刑事案件,应该列为轻型刑事冤案的教科书案例来进行深度研究。几乎所有轻型刑事冤案的特点、要素,李承那个案件都占了。比如:所谓的案内“受害者”做伪证扰乱视听、陷害他人刑罪、为了讹诈钱财;派出所民警办案漏洞导致证据缺失、为了规避责任进而违规违纪与做伪证的受害者一同算计受冤的嫌疑人;司法鉴定的猫腻和不规范;不良律师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受冤的嫌疑人)、案内两头吃行为(与案件对方一同谋取本方当事人钱财、私下分成);看守所的低劣与恶劣(受冤嫌疑人在押期间遭受身心折磨导致伸冤意志下滑);检察官敷衍失察对争议案件不撤案逼迫嫌疑人签认罪书来结案;一审开庭法官不让嫌疑人说话叙述案情、后续受理受冤人申诉的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皆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选择敷衍懈怠、蒙混过关的驳回处理。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为李承的冤案,重新梳理头绪研判案内的疑点。

至今李承为了刑事冤案的申诉及附带维权投诉诉讼,已经产生62个法院的诉讼案号。信访投诉若干。检察院检察监督8、9个。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8、9个。支撑李承从2022年到2026年一直维权申诉、投诉、诉讼的动力,就是李承确实在此前东丽区的刑事案件里是受冤的状态和身份。否则,有这个时间、精力,做点什么不好?李承在此前刑案内实际才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受害者,至今李承被“案内受害者”击打的颈部还疼痛未愈,且李承在刑案内被判为精神病打人的恶劣罪名(此是严重的扭曲事实和颠倒是非)。给李承的履历和档案,造成极大的污名案底。还被实际是案内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受害者”讹诈走5万元钱,3万元律师费请来一个吃里扒外的、与案件对方一同算计本人的不良律师(3万元律师费也白花了。)里里外外,8万元给自己换来一个精神病打人的不实罪名。李承事后,能不维权吗?

就此案来看,李承追究东丽区金钟派出所而产生的信访投诉,至今不给李承信访答复书。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给李承出具信访终结告知书。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给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那么,东丽区公安局的错误和问题,究竟谁来管?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公安系统)已经显出腐朽。那么,东丽区的政府,也为东丽区公安局打掩护,把这个事情给挡了。坚决捍卫东丽区公安局的错误和不作为。那么,就形成了东丽区公安局无法无天,不受任何制裁和制约。在这个公安系统和政府系统,一起监督失灵的大环境下。东丽区公安局(包含辖下的派出所),可不就是冤家错案频出吗!因为,没人管啊!有恃无恐,即使有错,也不会被究!

所以,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对区公安局的信访问题或错误、不作为,当上级公安系统也是腐朽、失效的情况时候。区人民政府,能不能应急的弥补对区公安局监督的作用和职能。

这就是国家设立五大部门的作用,即:互相协作与监督。且区人民政府有问责区公安局的法理支持,并非越界执法。唯一的障碍就是所谓的部门之间的裙带情理、人情世故。媚俗的行政复议人员,会大概率的把群众对区公安局的复议问责申请,找各种理由进行推卸和驳回。那么,政府作为“补救”的这个维护百姓的救济途径,就也给阻绝了。时间长了,区公安局也摸准了情况,就更肆无忌惮的制造冤案错案,侵害人民群众的人生权益,扰乱社会法制秩序。此是政府之过也!

正派的区政府,应该怎么做?区政府接到群众的行政复议后,发现区公安局长期对人民提出信访投诉事项,耍手段不作为,阻碍人民受损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出具整改通知书给区公安局。再结合群众的复议申请情况,发现市级公安局有包庇区公安局错误的问题,则应以区政府的身份上报给市政府,让市政府对市级公安局进行问责调查、处理。形成一个旁带监督制约人民群众被区公安局不作为、糊弄和市级公安局也间接不作为、姑息纵容区公安局的衍生问题。只有这样,才是一个良心和正派的司法、行政体系。(各司法、行政体系的在职人员,不可作那种彼此袒护包庇错误和问题,压迫、欺负、糊弄百姓的昏昏悠悠混到退休骗取社会福利待遇的国家蛀虫分子。即使欺世盗名混骗一世,也难逃因果究查。)

2若信访事项存在明显不作为问题,人民政府应该介入吗?

虽然李承向东丽区分局提出行政履责申请,是关于投诉东丽区金钟派出所问题的。但是相关信访事项,东丽区分局至今不给出具信访答复书。此更倾向于行政范畴的不作为和糊弄。事的芯是刑事范畴的派出所办案违规问题,但是对于行政复议的外显,确是信访答复的不出具而产生的行政性质的不作为。(此前李承作为公民,只知道投诉事情的唯一渠道是信访。信访也是大部分群众维护权益的可知途径。不要轻视信访,轻视信访就是轻贱群众百姓的大部分权益和投诉诉求。信访也不能成为大部分司法和行政单位摆烂、糊弄百姓的借口。)信访问题,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大事,而非闲杂儿戏。所以,信访与行政诉讼的是是非非,是需要高级法院及人大相关部门,共同关注的棘手问题。这时,就引出:要由法院来监督、制约公安(行政部分)及政府了。又是一个监督职责的召唤。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政府,应为人民群众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兜底”:

人民政府建立的意义和职能,是什么?是倾向作为(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还是倾向推卸和不作为(能不管就不管,能不干就不干)?

国家设立五大司法及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民政府),为了什么?是不是宗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公正的风尚和保障百姓的权益?五大部门,在特定问题和需要的时候,可以互相协作、联动;而在有的特定情况下则应该互相监督及制约。不能只是协作(你好、我也好、彼此不得罪,有错误、有问题也睁一眼闭一眼的猫腻袒护,要得罪也是得罪老百姓,放弃使命、形同虚设)。

就此案而言,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力对区公安局进行监督和问责。李承之前行使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就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李承在给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后,东丽区分局在收到信件后60天内不予任何答复,表现的傲慢无理。遂李承依法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东丽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李承的申请诉求。因此产生现在这个行政诉讼案件。

本人李承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穷尽相关司法、信访途径。到东丽区人民政府“诉苦”,实属无奈。原告李承在本案的一审起诉书及此前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给东丽区公安局的《行政履责申请书》里,已经很明确的说明李承因多次在公安系统内的信访无果,才选择邮寄行政履责申请的方式,解决相关对应事项的。

李承这个行政复议事项,确实有些特殊。属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附带事项。大致问题是:李承因为一起刑事受冤案件,在2021年8月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内,看守所内生活条件低劣、民警管教管理错误导致监室混乱(滋生牢头狱霸现象,劳动安排极度不合理、在押人员受到压迫、被殴打欺凌等身心受损问题,进而导致李承刑事应诉状态严重下滑、伸冤抗争意志消损,最终间接迫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造成刑事冤案。)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不单单是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也有李承一审律师(孟蕊)联合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李承的问题、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对可疑案件坚决不撤案就是选择逼迫嫌疑人签写认罪认罚来结案。三因共同作用下,李承错误的、无奈的签写认罪认罚书,以希望及早离开东丽区看守所这个魔窟。(没给李承一个正常的生存环境)

看守所虽然不直接审案和判案,但是等待开庭和审判的人,身体(应诉的主体)在看守所监室内呢!刑事受冤的应诉者,在看守所内身心、意志遭受摧残和折磨。就等同于是慢性的屈打成招和缓释的刑讯逼供。而东丽区看守所当初没有给李承一个基本的人道生存条件,致使李承应诉状态严重受损,被自己的律师蛊惑蒙骗(孟蕊律师对李承提供虚假的案件信息,与案件对方一同谋取李承家的钱财)、且被东丽区检察官大刑期的恐吓。重申一下,东丽区看守所虽然不是李承刑事受冤的直接原因,但是是李承刑事致冤的重大间接原因。因为李承的刑事一审阶段(刑事一审判决前)的律师会见、检察官视频约谈、签写认罪认罚书、刑事一审的开庭,应诉的主体(李承的身心)都在东丽区看守所内进行和完成。主体的人,在这了!李承也确实在在押期间受到了严重身心摧残折磨,李承的刑事受冤~东丽区看守所必然有重大的责任和问题,应被追究、问责。

(对于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请详见李承在此行政一审阶段提交的给东丽区公安局的《行政履责申请书》,这里不再进行赘述。李承之所以,又概述谈及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就是阐明李承之前信访投诉东丽区看守所及东丽区公安局受理李承相关信访投诉后,采取只受理、聊天而至今不出具信访答复书,无奈李承给其邮寄履责申请的情况。李承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刑事受冤后~此人生重大权益受损后的奋力维权呐喊。)受理李承相关事项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于情、理、法,关注李承的案件和诉求。

李承就投诉东丽区看守所问题,已经多次向东丽区公安局进行信访,至今不给信访答复。(因为无信访答复,所以李承无法进行信访上一级的复查、复核操作。这也是东丽区公安局不规矩的地方。不出答复书,李承就无法进行上一级的维权操作。李承的信访投诉,就停滞在那里。由东丽区公安局按着,待时间过去久了,问题也就淡化了。问题,对于东丽区公安局也就等于“解决“了。这是东丽区公安局最明显的无德!有这样的公安局,李承能不受冤吗?)

然后,李承就向天津市公安局信访投诉东丽区公安局长期不出信访答复书,让信访停滞的违规行为。天津市公安局向东丽区公安局问及此问题。东丽区公安局就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编造不实和诋毁丑化李承的答辩书。天津市公安局受东丽区分局的蒙骗,就给李承出具了信访终结告知书。就东丽区分局诋毁李承一事,李承已经向东丽区法院进行了名誉权的起诉,一审裁定被驳回,现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的上诉二审。

天津市公安局调查李承信访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时候,一次也没有找过本人李承了解情况。就单方面的轻信东丽区公安局的所谓歪曲事实的答辩书。给李承做出信访终结。这是天津公安系统的自上而下的腐朽、不规矩的问题。其实李承的刑事冤案,出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错误。而东丽区公安局就有问题。(上梁不正下梁歪)。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问题,又看到天津市公安局的问题。(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实,李承对于天津市公安局给本人出具的《信访终结告知书》,李承在2025年5月曾经给天津市公安局邮寄过《行政履职申请书》,谈及李承对东丽区公安局和天津市公安局对于李承相关信访问题的相关质问和论述。天津市公安局60天不予任何答复。李承就向天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天津市政府做出行政不予受理。李承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天津市政府进行了行政起诉。天津二中法对李承做出行政裁定书(2025)津02行初164号;然后李承进行了上诉。天津高法出具裁定书:(2025)津行终268号。维持一审裁定。

从此可见,李承其实之前已经走过类似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人民政府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那么,李承为何又给东丽区公安局写行政履职书呢?因为天津市公安局终究是隔一层的问题受理者。问题的根,还是在东丽区公安局这边。东丽区看守所受东丽区公安局的第一直接管理。

而李承的对应刑事申诉,也都走完了。法院系统的三个级别再审申诉,都被驳回。检察院三个级别的刑事申诉,都被驳回。法院和检察院对于李承的刑事申诉,其实都是敷衍应对。刑事翻案,责任牵扯重大。不轻易给翻案。李承追究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就是因为东丽区看守所是导致李承间接签写认罪认罚书的第一重大责任原因。希望东丽区公安局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这个问题,撤销李承因生存条件低劣恶劣而间接产生的认罪书,对李承的刑事案件正式重新开庭审理。(之前虽然开庭,因认罪认罚,走的是简易程序,案件未正式深究研判。案内涉及受害人做伪证、李承本方律师的诈骗等)

其实李承此前那起刑事案件,应该列为轻型刑事冤案的教科书案例来进行深度研究。几乎所有轻型刑事冤案的特点、要素,李承那个案件都占了。比如:所谓的案内“受害者”做伪证扰乱视听、陷害他人刑罪、为了讹诈钱财;派出所民警办案漏洞导致证据缺失、为了规避责任进而违规违纪与做伪证的受害者一同算计受冤的嫌疑人;司法鉴定的猫腻和不规范;不良律师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受冤的嫌疑人)、案内两头吃行为(与案件对方一同谋取本方当事人钱财、私下分成);看守所的低劣与恶劣(受冤嫌疑人在押期间遭受身心折磨导致伸冤意志下滑);检察官敷衍失察对争议案件不撤案逼迫嫌疑人签认罪书来结案;一审开庭法官不让嫌疑人说话叙述案情、后续受理受冤人申诉的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皆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选择敷衍懈怠、蒙混过关的驳回处理。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为李承的冤案,重新梳理头绪研判案内的疑点。

至今李承为了刑事冤案的申诉及附带维权投诉诉讼,已经产生62个法院的诉讼案号。信访投诉若干。检察院检察监督8、9个。司法局(政府)行政复议8、9个。支撑李承从2022年到2026年一直维权申诉、投诉、诉讼的动力,就是李承确实在此前东丽区的刑事案件里是受冤的状态和身份。否则,有这个时间、精力,做点什么不好?李承在此前刑案内实际才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受害者,至今李承被“案内受害者”击打的颈部还疼痛未愈,且李承在刑案内被判为精神病打人的恶劣罪名(此是严重的扭曲事实和颠倒是非)。给李承的履历和档案,造成极大的污名案底。还被实际是案内寻衅滋事殴打本人的“受害者”讹诈走5万元钱,3万元律师费请来一个吃里扒外的、与案件对方一同算计本人的不良律师(3万元律师费也白花了。)里里外外,8万元给自己换来一个精神病打人的不实罪名。李承事后,能不奋力维权吗?

就此案来看,李承追究东丽区看守所而产生的信访投诉,至今不给李承信访答复书。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给李承出具信访终结告知书。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给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那么,东丽区公安局的错误和问题,究竟谁来管?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公安系统)已经显出腐朽。那么,东丽区的政府,也为东丽区公安局打掩护,把这个事情给挡了。坚决捍卫东丽区公安局的错误和不作为。那么,就形成了东丽区公安局无法无天,不受任何制裁和制约。在这个公安系统和政府系统,一起监督失灵的大环境下。东丽区公安局(包含辖下的派出所),可不就是冤家错案频出吗!因为,没人管啊!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即使有错,也不会被究!

所以,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对区公安局的信访问题或错误、不作为,当上级公安系统也是腐朽、失效的情况时候。区人民政府,能不能应急的弥补对区公安局监督的作用和职能。

这就是国家设立五大部门的作用,即:互相协作与监督。且区人民政府有问责区公安局的法理支持,并非越界执法。唯一的障碍就是所谓的部门之间的裙带情理、人情世故。媚俗的行政复议人员,会大概率的把群众对区公安局的复议问责申请,找各种理由进行推卸和驳回。那么,政府作为“补救”的这个维护百姓的救济途径,就也给阻绝了。时间长了,区公安局也摸准了情况,就更肆无忌惮的制造冤案错案,侵害人民群众的人生权益,扰乱社会法制秩序。此是政府之过也!

正派的区政府,应该怎么做?区政府接到群众的行政复议后,发现区公安局长期对人民提出信访投诉事项,耍手段不作为,阻碍人民受损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出具整改通知书给区公安局。再结合群众的复议申请情况,发现市级公安局有包庇区公安局错误的问题,则应以区政府的身份上报给市政府,让市政府对市级公安局进行问责调查、处理。形成一个旁带监督制约人民群众被区公安局不作为、糊弄和市级公安局也间接不作为、姑息纵容区公安局的衍生问题。只有这样,才是一个良心和正派的司法、行政体系。(各司法、行政体系的在职人员,不可作那种彼此袒护包庇错误和问题,压迫、欺负、糊弄百姓的昏昏悠悠混到退休骗取社会福利待遇的国家蛀虫分子。即使欺世盗名混骗一世,也难逃因果究查。)

2若信访事项存在明显不作为问题,人民政府应该介入吗?

虽然李承向东丽区分局提出行政履责申请,是关于投诉东丽区看守所问题的。但是相关信访事项,东丽区分局至今不给出具信访答复书。此更倾向于行政范畴的不作为和糊弄。事的芯是刑事范畴的看守所问题,但是对于行政复议的外显,确是信访答复的不出具而产生的行政性质的不作为。(此前李承作为公民,只知道投诉事情的唯一渠道是信访。信访也是大部分群众维护权益的可知途径。不要轻视信访,轻视信访就是轻贱群众百姓的大部分权益和投诉诉求。信访也不能成为大部分司法和行政单位摆烂、糊弄百姓的借口。)信访问题,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大事,而非闲杂儿戏。所以,信访与行政诉讼的是是非非,是需要高级法院及人大相关部门,共同关注的棘手问题。这时,就引出:要由法院来监督、制约公安(行政部分)及政府了。又是一个监督职责的召唤。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现阶段,对于律师协会的对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面临的纠结问题(案例两则)

于朦胧案,其实是上天对李承相关事件给予天下、世人的终极公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