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律师是如何利用本方当事人错谬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而伙同案件对方(两头吃)一起对本方当事人进行算计、欺诈的?

 不良律师是如何利用本方当事人错谬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而伙同案件对方(两头吃)一起对本方当事人进行算计、欺诈的?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注意,如果遇到刑事案件(自己受冤的情况),尽量不要找小律所的律师或聘请女律师担任刑案的律师。小律所的律师,更容易发生“两头吃”(拿完本方当事人的钱,又为案件对方服务取得利益)。女律师,大概率会不敢在刑案里有太多调查、作为、辩护,更大可能会懈怠、消极、保守应对。这是一起刑事受冤的当事人,因为受冤,才花费3万元聘请的律师(小律所的一位女律师)。这个律师,就发生了案内的两头吃行为。案内自行去勾结本方当事人的案内对方,与之结盟,一起算计、敲诈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本方当事人。本方当事人,因为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所以,最终受骗上当。不仅刑事致冤,而且更被骗走5万元。(起初,该律师与案件对方打算要谋取本方当事人20万元!)刑事受冤且被骗钱后,本方当事人对该律师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投诉及起诉。该律师,就利用本方当事人在案内出现了一个错误定论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行利用,向调查投诉的单位诋毁丑化本方当事人,以起到逃避追责的目的。被诋毁后,本方当事人对该律所进行了起诉。一审二审,皆被驳回。

案例如下:

案由:名誉权纠纷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不能陷入非黑即白的走极端误区:

再审申请人(李承)这里所指的“非黑即白”,即:要么定案件里的一方彻底无错,要么定案件里的一方全然有错。而大部分案件的实情,并不是如此可以被机械极端式定性的。本人李承认为:案件的某一方,如果有一分的错误,就判决一分的错。有七分的错,就判决七分的错。这样才彰显司法的严明和精细。走极端的非黑即白,则显露判案粗浅和低级。

具体看此案的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在她们此前的对应行为里,确实犯有故意变化词语以夸大丑化、扰乱视听方式诋毁原告(李承)以变相干扰阻碍相关管理单位受理李承投诉该律所及律师(被告)的阴险做法。被告的行为,不可能一点错谬没有的。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皆粗浅、低级的出判决,非黑即白的定被告一点错误也没有。这是违背基本道德、常理的判案操作。原告表示极为不满。

李承也对现今天津司法体系的丧失公正,表示极度失望。回溯李承作为一个长年坚守素食之人在2021年11月,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其中判决具体性质,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而案件实情是:本人李承,才是案内真正的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受害者。就因为对方张伟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对李承突然袭击,李承当时作为36岁的人,且身上没有残疾(不坐轮椅)。李承有权益和条件,对寻衅滋事打人者(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和制止。待民警到场时候,民警拍到李承握着张伟手腕,控制张伟的镜头(李承与张伟有身体接触)。张伟就借此机会,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在家里自做轻伤,然后去看病,再做司法鉴定。张伟夫妻事后共谋虚假口供,谎称张伟自己在家里做的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李承的所谓刑事案件(与本案有关)的基本情况,其实就是这些。

当然,李承的刑案之所以最后走向冤案。过程里,肯定有诸多错误的人和违规的操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被告(该律所的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对当时毫无案件及法律经验的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阻碍和损害李承大量案内应享有的合法合理权益(如知情权和异议权等),孟蕊律师还勾结李承刑案对方张伟,一同算计、讹诈李承家的钱财。(俗称的律师“两头吃”),性质恶劣且歹毒。

孟蕊拿完李承家3万元律师费后,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本人李承的从始至终的阶段里,只干两个事:一是怂恿李承在案件内签写认罪认罚书(让孟蕊自己尽快结案)。二是蛊惑李承答应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让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不仅把李承往刑冤方向推,还联合张伟一同算计李承家的钱)

李承与张伟的刑案,最终结案的方式,是李承签写认罪认罚,并给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案件走的是简易程序,法院对案内诸多疑点和争议问题,并未有过详实的深究和研判。李承为何签写认罪书呢?导致此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李承自己的律师孟蕊,不断长期的洗脑、蛊惑、向李承提供虚假的案件信息,让李承产生错误判断和操作。二是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用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因为案内李承并没有实际的打人犯罪行为,案内存在争议疑点。而现在的检察院有一个毛病,就是不轻易撤案。习惯依从公安呈报的案件定性往下走。就衍生出想尽办法促使嫌疑人签写认罪书的方式进行结案,这样完结案件,检察官还没有责任。三是生活处境条件极为低劣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关押阶段。(别小看看守所的问题,李承大部分刑案的操作和审理、判决过程,都是在看守所内进行的。主体的人,在看守所内。看守所能没有责任和关联影响吗?李承在关押期间身心严重受损、意志逐渐下滑,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李承签认罪的主要因素,其实和看守所有直接关系=李承想尽快离开魔窟。)这三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下,李承最终无奈违心的签写了认罪书。听从孟蕊的蛊惑和欺诈,给了张伟5万元给李承出谅解书。综上所述,可见李承从开始受冤,到之后违心签认罪,是在一个不自然、充满逼迫、不自由不自主、不健康、阴邪歹毒的境遇下产生的。外界只看李承签认罪了,但是产生这个结果的过程,又有几人知晓呢?哪怕这三个因素,其中有一个因素,是良正、规矩的。李承绝不可能现在落下一个刑事冤案的局面和结果。(李承作为长期素食的人,会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案内能没有疑点和争议吗?)正因为受冤,李承才请的律师,为自己伸冤的。结果,李承的母亲请来的律师(孟蕊)是一个偷税漏税(连国家税务,都敢欺瞒的知法犯法的不良分子),在案内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勾结案件对方张伟谋取李承家钱财、向李承提供虚假案件情况、掩盖李承对案件重要定罪证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作为律师的全程不与李承有任何案情方面的交流。具体孟蕊律师如何违背职业操守和道德,算计陷害李承的行为,李承在此案的一审及二审的诉状或辅助材料里,都已经叙述了。这里不再复述(请受理此再审的法官,调卷进行相关参究、研判。)

2被告(律所),是一点错误和诋毁李承的责任,都没有吗?

上文已提到,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李承刑案一审期间自己的律师孟蕊(被告律所的主任律师)对李承的一系列算计和陷害,及对案内大量事项耽误造成的。

因此,李承在刑事致冤后,对孟蕊律师及其律所进行了一系列的投诉和报案(刑事之诈骗)。其中,李承去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申请了投诉维权。还有李承母亲徐玉华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对孟蕊的律所进行了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李承同时也起诉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对李承投诉不良律师孟蕊一事的敷衍和失察。该律所收到各方投诉或起诉通知后,孟蕊就以律所主任和李承此前刑案律师的身份,写了应对投诉或诉讼的答辩书(状)进行抵抗应诉。

就在该律所回应各管辖律师单位的答辩书里的内容,涉及了该律所故意、阴险的挑选词语,对李承进行丑化、夸大、歪曲事实的诋毁行径。以此方式,扰乱视听,干扰及阻碍相关受理李承投诉的单位,对李承投诉该律所一事进行效果削减或错误引导,以逃脱该律所及孟蕊律师此前在李承刑案里的违背职业操守的定责,甚至存在诈骗犯罪行为的追责。

该律所诋毁丑化李承的“利用点”,就是李承在刑案内被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精神鉴定报告,确实存在,也记录在刑案一审卷宗和写在刑事一审判决书里。但是,这个鉴定所鉴定出的这个报告,是违背良知和歪曲事实的。因为该鉴定所作为李承的司法鉴定方的身份,就存在错误和违规(起码违背基本的常理)。因为,李承在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家里偶遇灵异事件(伴随灵异,家里大镜子裂开),当时只有20岁的李承,对此事很好奇。就在当天上午去天津安定医院普通问诊,想与医生交流一下世上是否真的存在灵异或鬼之类?如果遇到,该怎么办?就因为这个,该医院的医生叫来两名男护士,对李承进行非法的强行收治住院观察。并蛊惑李承父母说:你儿子遇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一下。李承母亲徐玉华见医生只说观察一下而已,就签字了。就这样,李承在天津安定医院被记录了住院,且该医院为了确保对李承收治的“合法化”,还事后编造虚假夸大的病历描述,把李承写的如何精神病。如果不这样操作,该医院就涉及对没有病的人进行收治,属于医疗违规犯法。

李承“被精神病、被住院”,发生在2004年。而我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则迟来于2013年5月。该法规规定:精神病院安排他人住院,需遵循三原则,即:自愿;已发生伤害他人;已发生伤害自己。而李承当年之当时,这三个条件(情况)都不具备。就被强行粗暴的安排住院,可知李承当年被天津安定医院已经构成严重的侵权(人格权和生命权)。

李承在我国《精神卫生法》建立的9年前,即:2004年(当时精神医院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行业内处于乱象频生的时期,被小题大做的强行收治住院,李承落下所谓精神病院住院史和病历记录(其中还涉及医院捏造虚假病历问题。)

李承“有精神问题”的这个原始基础,就站不住脚。那么,李承在此“收治事件”的16年后,再被该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刑事争议案件内的精神鉴定,则显得极为不合理。该医院大概率,会为了捍卫本医院的医疗权威,想办法的顺延李承在2004年住院时候的病历记录描述,给李承定为在刑案内多少是有点精神问题的鉴定结论。(该医院及其司法鉴定所不想自己否定自己)。所以可见:该医院的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事务进行自觉的良心回避才对。可是,该医院缺的就是良心。所以,没有进行回避。出具了颠倒是非、扭曲事实的结论书。(李承在此前刑案内的精神鉴定报告,其实是天津安定医院及其司法鉴定所的前错导致的后错)。

李承与张伟的争议刑事案件,在派出所侦办过程里出现给李承鉴定精神情况的桥段,其实源于李承有一个生性极其懦弱、愚昧的母亲(徐玉华)。徐玉华这个人,严格意义上说是一个有着极大缺点的人,遇事就慌,大事不明智,容易轻信他人,考虑事情缺乏大局观和长远度。李承生在、长在这个家庭,有一个这样的问题母亲,肯定多少~人生的成长和发展历程里吃了太多的亏和受了不少的苦。也就是:弱母多败儿。(其实弱母,比“慈母”更可怕。)

2020年12月12日,因案件对方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疑似自己给自己做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产生了有伤的情况。(此情况,是派出所辅警电话里告诉我的。)辅警让我去派出所里调解,赔给张伟一些钱,结案了事。我不同意。因为案件里,我才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李承在案发过程里,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只是握着手腕控制打人的张伟。因为我不同意调解。派出所就以张伟有伤为由,立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民警在2020年12月12日上午来我家里拿着调查令,让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里,给我做了犯罪嫌疑人的全身信息录入。当天,我母亲徐玉华在场,看到我被民警带走。徐玉华因此就慌了。怕我在派出所里被民警欺负或刑讯逼供的虐待。到晚上,徐玉华就想让自己儿子出来。看不到儿子,徐玉华就焦急。徐玉华当时自己给自己逼急了,就想到儿子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徐玉华好似找到了救命稻草,就向民警说了李承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此博取民警的同情,让民警善待李承,别欺负自己儿子。(而本人李承在派出所里,实际并没有被欺负或虐待,就在派出所内与辅警聊天而已。)

显然徐玉华当天是过度担忧和焦虑了。然后,民警给徐玉华记了李承有精神病住院史的笔录。然后,民警在晚上把李承释放回家了。回家后,李承得知母亲的愚昧,也进行了斥责。

办案民警拿到徐玉华的因担忧而产生的笔录,就汇报给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分局法制要求李承需要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因为认定精神病,不能徐玉华说了算。得走一个司法程序,才能有效力。派出所为了快速结案,就希望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定性,判定李承是精神异常不受控制而把张伟打了。所以,给李承做司法鉴定的钱是派出所出的。故意找2004年曾经收治过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该院司法鉴定所。就是为了让天津安定医院做鉴定,大概率会给李承最终定一个精神有问题的报告结论出来。结果,事实确实如此。鉴定的问话,只是走一个形式而已,而结果其实早已预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李承本没有精神病,所以该鉴定所就写李承是在案发时候突然精神病发作打了张伟(案发时精神分裂)。意为李承平时看不出来有精神病,只在那个案发时候才有。让人挑不出错来!实则,这种做法极为缺德。和写:李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先先入为主的认定李承因精神问题,犯了对应的罪行,然后再假意安抚式的要谅解李承的过错。

(而事实是:李承不仅没有精神问题,也没有犯对应的罪。)

李承的那份精神鉴定报告出来后,派出所民警怕李承及家人进行提出异议。就采取诱导李承母亲徐玉华签字认可的方式,让该鉴定报告快些生效。但是徐玉华意识到自己此前的糊涂愚昧后,也肯定自己儿子根本没有精神问题。就坚定的不在鉴定报告里签字。因为李承及母亲,都拒绝在报告里签字。民警就违规的,不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书按规定给到李承或李承家人手里一份复本,以阻碍李承应享有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注意:李承此前从未有过司法或法律经验)

精神鉴定报告产生后的1个月,即2021年8月4日,李承就被派出所刑事拘留,体检后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就这样,派出所在得到了对李承不利的精神鉴定报告后,即使在案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也可以以李承有精神问题,倾向于李承犯了打张伟的罪行(重大嫌疑)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嫌疑人的标准程度而被关押到看守所里了!

从这个案件扭曲的发展转折点,可见一个关键人物,就是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这个人,问题极大。她有一种超乎常理的懦弱和愚昧。这个问题,早在2004年9月,家里遭遇灵异情况(有物理迹象~大镜子裂开为显证)李承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被两个男护士强行抓进住院区。徐玉华作为母亲,轻信医生的蛊惑和哄骗,并没有对这种极为明显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或报警。任由这些唯利是图者对自己儿子进行侵害。就可以知道,徐玉华是个什么人。恶人虽然肯定是可恶的,但是懦弱者的隐罪,绝不比那些恶俗歹毒者少、轻!

李承被关押进看守所后,母亲徐玉华就为李承花费3万元律师费聘请一位叫孟蕊的律师(即:此案的被告~律所的法人)。

这位孟蕊律师,拿到徐玉华的3万元律师费后,连发票都懒得开(涉嫌偷税,事后该律所已被天津市税务处罚了,认定确实存在偷税行为。)就是这样一个学法、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孟蕊是法学本科毕业),可想而知接下来能为李承办好这个刑案和伸冤吗?(肯定是不能……!)

李承在刑案内并没有涉及重大违法情况,也没有危害社会安全,属于刑事案件里最轻的那种,且始终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据证明张伟事后(其回家后)产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造成。

李承理应被取保候审。但是孟蕊律师,没有这样操作。而是选择:拿完李承家3万元律师费后,以此作为踏板,想办法再谋取李承家的更多钱财。孟蕊在初期,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联谊,与张伟达成合作后,一同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李承。策略是:想办法让李承在刑事一审开庭前,及时签写认罪认罚书,若能够敲诈尽可能多的钱财为最好!

让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和要挟李承给张伟20万元的筹码,就是看守所的煎熬和苦。如果给李承办理了取保候审,那么这些计划就落空了!所以,孟蕊不仅没有给李承申请取保,还想出一个极为阴险歹毒的手段。就是给东丽区检察院写了一个所谓《对李承不予批捕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孟蕊着力夸大、认定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她写:希望检察院及时对李承进行释放,别让看守所的关押让李承的精神病加重等阳奉阴违的写法。实则是故意变相先行认定李承那份本就不对应事实和案件情况的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孟蕊看似是申请检察院别批捕李承,实则是变相的着重、强调、认可李承是一个严重精神病人的策略,让检察院千万别释放李承。且诱导东丽区检察院能以李承有精神病为切入点,定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因为孟蕊怕李承被释放,一旦东丽区检察院在查看案件材料的时候,发现李承并没有实际明确的犯罪,可能会发生李承被释放的情况。那样的话,孟蕊与张伟的敲诈李承家钱财的计划,就落空了!只有继续关押和批捕李承,才能让敲诈钱财的计划,顺利的存在和发展下去。可见:被告律所(孟蕊律师)对李承的名誉诋毁,其实在2021年8月就已经以这种阴险方式存在了!(绝不只是该律所给天津市律协和河东区司法局的答辩书里的诋毁)

注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实证的影音记录,证实李承确实有精神问题。而且,李承现存的所谓精神病院住院记录,只是2004年9月那一个阶段的(且李承当时是被非法强行收治)。之前和之后,都没有过类似就医或住院记录。如果李承真的有精神问题,李承的精神类医院就医或住院记录,绝不可能只是在2004年9月那一个阶段。(请常理逻辑深思!)

一心协助张伟敲诈、谋取李承家钱财的孟蕊律师,连取保都不给李承申请,且她已给东丽区检察院故意、歹毒的写了着重确定李承有精神问题的“不予批捕申请书”。那么,孟蕊还会为李承对颠倒是非、扭曲事实的精神司法鉴定书,去进行异议吗?当然不会。精神鉴定报告,是维系李承继续被关押看守所的资本和之后给李承定罪的筹码。(因为只有定李承有罪,孟蕊协助张伟敲诈李承家的钱财这一犯罪行为,就能以李承赔偿张伟出谅解书的方式,把诈骗的行为给洗白。)

所以,孟蕊律师肯定要维持这个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这是她和张伟谋取钱财的筹码。注意:刑事案件里的所有鉴定报告的相关异议,必须在刑事一审阶段提出。否则,一审过后,相关的司法单位或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再受理关于对司法鉴定的异议。就这样,对李承精神鉴定的异议,就被派出所和孟蕊律师给耽误了!(而对于当时毫无案件、司法经验的李承,是何其的无奈和无助。因为相关的注意事项不懂啊!)

以上,就是李承现有的所谓司法精神鉴定报告产生及落实的情况(来龙去脉的实情)。是不是,这个精神鉴定报告,极为不靠谱?不合理!过程的程序,出现瑕疵和违规。还有缺德的人~从中作梗、妨害。(偷税的人,必有一颗奸邪之心)

回到此案(慧萃嘉怡律所名誉侵犯李承一案)的焦点问题:

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所)在给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应对投诉和起诉的答辩书里,都采用了对李承精神问题故意夸大、丑化的诋毁方式,让受理投诉或诉讼的人,对李承产生歧视或低眼相待。

变相对李承造成名誉的侵害。被告在所有答辩书,统一写

信访人李承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毕业后,一直未工作,未接触社会,不接触陌生人,一直独居,案件发生后,孟蕊律师多次耐心为其讲解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但其时而明白,时而糊涂,所以孟蕊律师就案件情况多次向委托人徐玉华进行了交底。(此段文字是诉讼焦点)

被告(该律所)故意把李承在对应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里的“案发时精神分裂”,描述为:李承患有精神分裂。(被告故意把“案发时”~抹去。把特定的时间范围消除,为了营造一种李承是常态化精神病人的扰乱视听定义及外宣输出。)

被告,还故意把李承在对应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里定“李承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描述为:李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故意把“刑事”二字~抹去。营造一种李承是没有行为自知力的重度痴呆,以此写法诱导受理李承投诉的单位弱化李承的投诉事项。以逃避被告此前实际犯下的错误和犯罪。)

名誉侵权,并非必须“广而告之”才算侵权:

李承就此问题询问过12348热线及多个AI智能库解答,都得出~名誉侵权,只要涉及第三方知道就算侵权。广而告之,则已构成刑事的诽谤罪。民事定的是错,而不是罪。(有错需究)。

李承会在此民事再审申请时候,附带提交此案一审起诉书和二审上诉书,对照一审、二审判决书,看看是否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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