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在办案阶段诸多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被举报人

陈哲,男,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现已调离)

 

被举报人

岳沫池,男,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依然在职)

 

举报人

李承;性别:男;民族: 汉族,

反映的主要问题:

本人李承,在202082521点多因一起与邻居张伟的肢体接触案件(对方张伟突然对我寻衅滋事,用脏毛巾抽打我,并击打本人颈部左侧,我无奈情况下,正当的将其合理控制住。)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是在3楼的楼道里发生,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记录证明。所以我握着张伟双手的手腕,不敢松手,怕松手后其又对我发起寻衅滋事等殴打行为。张伟妻子(韩富亭)见此僵持,就打了110报警。(本人李承也希望警察尽快能来)警察来后,把我和张伟带到金钟街派出所。(注意案件全程:我刚从自家房门出来,穿着小裤衩和拖鞋,毫无身心准备。张伟见此机会,拿着脏毛巾,快速小跑几步到我房门这,用脏毛巾抽打我。我抵抗并加以控制,双手握着张伟双手手腕,过程里并未击打他肋部。警察刚到楼下,张伟妻子还谎称我拿刀呢(结果啥也没有。张伟妻子下楼接警察,她误以为此下楼的过程里,我会回家什么的。结果是本人一直没动地方握着张伟手腕,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松手起身。此点证明:张伟夫妻俩平时说谎成性,人品低劣。)(张伟起身后,自然下楼,上警车,进派出所,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全程无任何受伤的痛苦表现)。(我爸爸李文昌,案发当晚也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他也可证明:张伟在派出所里,当时无任何肋骨相关受伤的表现或表述肋骨被打的说辞。)直到派出所民警岳沫池,826日凌晨1点多开警车送我、张伟、李文昌回小区楼下,张伟自如下车,上楼回家,并未说任何肋骨不适或被打的言辞,也没有直接去的医院什么的,直接回的家。)(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1

202082521点多,四位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把我和张伟,带到金钟街派出所里,然后就走了。当时,坐镇派出所里,值班的民警是:岳沫池。(出警与所内问询调查的,是两拨人。分工不同。)刚到金钟街派出所时候,没有民警接待我们,我和张伟,就在派出所内坐着。期间,张伟泰然安坐,无任何身体不适或表现疼痛的情况。大概50多分钟后,民警岳沫池来了,先把张伟叫到一个询问房里,进行谈话。然后,民警岳沫池再出来,开始对我进行询问(张伟留在他的询问房里)。在岳沫池询问我的时候,我发现岳沫池没开任何执法记录仪器之类的记录装置(只是纯口头问话)。

岳沫池一上来,一句没提关于案发情况的询问。而是听完张伟的蛊惑和洗脑后,对我进行羞辱和一堆题外话的闲聊。比如:36岁的你,为何没有正式工作。吃父母的,不觉得羞耻吗?对我询问过程里,全程都是类似话题的闲聊。一点不问:张伟是否打你了?你是否打张伟了?案件起因是什么?等常理认知的,民警应该问的案件情况。一点没有正规办案的意思和规范。(从这一点,也说明:案子不大,起码案发后在派出所内,张伟没有说出任何受伤等严重情况的描述和表现。从民警岳沫池对我的闲聊,可以侧面证明此点事实。)

因为,岳沫池对我的闲聊,把我的颈部左侧被张伟重击的情况,给忘说了。(岳沫池把问题和话题,都转移到案件本体之外,把我的注意力、关注度,也转移到怎么去解释、回应他对我的闲聊方面。)岳沫池身为民警,坐镇派出所,负责接案后的涉案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工作。但是,岳沫池在这几项案发后的基础工作方面,是缺失的、失职的、懈怠的。产生了巨大的案件调查、侦办、取证的缺失、漏洞、瑕疵。为日后的案件,产生巨大争议和冤案的产生埋下重要伏笔。

案发当晚,岳沫池没有对案件当事人,即:本人李承与张伟,做正式的笔录记录(文字式),或开启执法记录器,做重要的双方案件口头记录或身体表征的记录证明。此两项,都没做!

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赶到金钟街派出所。案件对方张伟,就追着李文昌,说:他(张伟)嘴破点皮的事情。要我爸爸李文昌,带他去看病去。注意:他只说了~嘴破点皮的事情。(并未提及任何肋部不适或被打的问题)(连嘴破点皮都说,如果肋部被打,能不说吗?)而我说了我的膝盖部位,红肿的问题。有一个民警(不是岳沫池),此民警我不认识,就出现一小会儿时间,拍摄张伟面部的3张照片,和我李承右侧膝盖红肿的位置。然后,岳沫池说:都凌晨了,我开车送你们回家。各自回家,看各自病去。张伟看:嘴破点皮的事情,李承看:膝盖红肿的问题。然后,岳沫池亲自开警车,把我、李文昌、张伟,三个人送到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岳沫池让张伟先下车,然后张伟下车,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李文昌,下车上楼回家了。(岳沫池在车内说:2天后,会联系你们。)然后开警车,走了!

(我很纳闷:案发当晚,民警不录笔录?不进行有效的视频记录口供或双方真实情况?还要等之后,再做笔录?)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2

岳沫池说了2天后联系我们,我不知道是否联系对方张伟了?反正,2天后没有任何民警来联系我!(岳沫池食言了)我就主动给岳沫池打电话,岳沫池说:你们的案件,不归我管。是归一个叫:陈哲的民警,来管了。我就说:当晚接案的警察,是你(岳沫池),怎么又换人了呢?他说:我们就这么规定的,陈哲也是我们1组的人,总之有什么事跟他(陈哲)联系吧。然后,岳沫池就挂断了。(我想说:案发当晚接案并询问的民警,与之后案件侦办的民警是两个人。而接案的民警岳沫池,当晚又没有录笔录和视频记录什么信息。这案件,能办的好吗?能没有瑕疵、疏漏吗?)(给案件产生了许多、很大的疑点、争议空间,丧失办案的公平、公正性。)

 

民警陈哲的违纪之1

因为案件发生后,岳沫池所说的民警陈哲,并没有主动联系我。因为,我知道案发当晚,民警还没有记笔录呢!也没有类似证明的视频口供录像。(啥正规程序,都没弄呢!)而且,还有一个重要事情,即:案发当晚的转天,我回家后的早上,我打算洗澡,发现我的左侧肩部,有淤青。虽然不当事,但是能证明张伟当时也拳击了我的这个部位。还有:案发的4天后,我的颈部区域,有点开始不适了!肿疼感!吃饭也疼,喝水也有感觉。我才回想起来,当时我扑倒寻衅滋事的张伟时候,状态未稳,还没有握住张伟手腕的时候,张伟即刻用他的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部位。因为打完后,部位没有开始肿,等肿了之后,身体才有感觉!当时,因为案发当晚民警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直打岔,说闲聊话题,把我关注自身身体被打情况和案件本身情况的思路,给岔开了!没有说!(忘说了)。其实,民警岳沫池当时,不记笔录,不开记录器录像,我即使说了,也没意义。因为,当时我没说颈部被张伟拳击的事情。那位不知名民警拍照时候,也没有拍我颈部的照片。而张伟案发过程,也确实打了我的颈部。我之后看不看病去,我当时是犹豫的?还有一点,促使我的犹豫。我当时,没有正式医疗保险。(只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每年都上,可是这个保险当时规定是住院才报销。)我当时的决定是:因为我在派出所里,没有说这个颈部伤情的事情。所以,我即使看了,未必民警方面就承认。而且,这个部位,也没有出血或划伤。我就没有太在意!采取:忍耐的方式,认为过几天,就好了。不看病了!怪麻烦的!因为,这个颈部伤情的纠结,和还没记笔录呢(我怕没做笔录,这个期间对方张伟再对我进行寻衅滋事,该怎么办啊?)我就给民警陈哲(岳沫池告诉我的这个民警),打电话!询问:什么时候见面,聊聊案情,把笔录及时的给录了!陈哲,则采取:不直接与我对话,让派出所前台座机人员回复我说:他(陈哲)说~知道了!让你等着! 我联系了几次,派出所都是如此操作。我就感觉不对劲了(这个民警陈哲有问题),我就开始向东丽区分局督审方面,反映问题!跟督审说完这问题后,督审只是表示:会问问金钟街派出所的,请耐心等待。(督审方面,则一次回访电话,都没有来过。问问我:此事解决的怎么样之类的认真负责的询问。) 我一看,向督审反映,也是石沉大海。我就谁也不问了!干等着吧。最终,于案发的17天后,陈哲带着一个协警,来到我家录笔录!(注意是:17天后,才与我见面、笔录。如此懈怠办案,案件里即使有什么情况,也都给耽误了!)

 

民警陈哲的违纪之2    (记笔录时候,猫腻与威逼):

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陷害、算计我!不按我的所说及修改要求,进行记录及当时修改!其故意歪曲事实的瑕疵记录,为之后的案件审理和之后精神鉴定(案内材料~口供前后参考)(我所说与陈哲实际所写,不一致) 结果出错,埋下伏笔。

我在案件的叙述里,一直是说:我握着张伟的手腕。而陈哲在笔录里却写为:我按着张伟的脚!此点,真够缺德的!驴唇不对马嘴。就是这个错误的口供记录,我在20229月底,才终于在我的精神鉴定报告书(复印版)里看到! 这个扭曲的口供记录,直接导致司法鉴定的时候,医生对我精神的怀疑! 认定我是思维混乱的!结果为:精神分裂! 使得我在此案里成为口供弱势的一方!这是民警(陈哲)对我赤裸裸的陷害!2020911日,陈哲来到我家。开始取笔录!他写完之后,就把记录仪关闭了!并催促我,赶紧看,赶紧签字!声称:他还有别的事呢!  笔录里,其实存在许多瑕疵的地方,并不是完全按照我的叙述而写的!但是,陈哲却缺德,催促我赶紧签字,此行为是什么性质? 笔录在一个案件里,至关重要!而陈哲身为办案民警,却对这个重要的东西,让我草草赶紧签字,这就是陷害和算计! 我让他改,他也不改!还说:差不多,大概其就行了!并存在大声呵斥于我。有软磨硬泡,也有高声威吓。 我没办法,就签字了!(他写完笔录后,就把记录仪关闭了,当时他恶劣的威逼我草草签字的态度,也没有被记录!)我还发现陈哲在三次的笔录里,一直写:警察来后,是通过劝说我,我才撒手的。而事实是,我见确定是警察到了,我即刻就撒手了!此点,是陈哲恶意的、有意的丑化于我!与事实不符!扭曲事实!

 

民警陈哲的违纪之3

20201212日上午,陈哲带着两个警察来到我家,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把我带走! 过程中,言语、态度强横。我妈妈(徐玉华)当时在场见证。陈哲,当时明明看到我家有家人在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把带走我的合法派出所公函,留给我们,或拍照此公函。

(啥凭证不留下,就把我带走了。之前,也不通知我相关。)

民警陈哲的违纪之4

20201212日上午,我来到金钟街派出所,他们给我录的指纹、血液、拍照,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规格,对待我。

然后,在询问室里给我出示对方张伟的肋骨二级轻伤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书。只让我看了结论部分,就收回了。问我知道这个事情了吗?我说:知道了!他说:知道了,就在告知通知书下面,签字。因为,我知道此事,我就签字了。

但是,当时民警陈哲,并没有按照规定,把对方张伟肋骨二级轻伤的鉴定报告(复本也行),给我一份。这个不给,也让我对这个伤情鉴定报告的具体细节和内容,尤其是对方张伟的口供,没有了解和知晓。属于民警的违纪!

 

民警陈哲的违纪之5

20201212日下午,也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因为我妈妈性格一向偏弱,经不起什么大事。看到我被强横的带走,她当时就怕我在派出所里,遭到传说中的刑讯逼供,受到虐待。就出一个下策,想把我弄出来!就是向派出所,说出我远在16年前,住进过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此想博取民警的同情,能把我放出来,或可以善待我。(对于2004年的事,我另有单独的详细叙述,这里只说一句话带过。那时我去安定医院问诊:世上是否有灵异之事,就被安定医院方面强行的违法犯罪的收治入院观察。我所说,都是实情。至于外人信不信,我没有办法。我只能保证自身所说,能确保此生可:问心无愧,就行了。)

因为,我与张伟的案件,存在许多争议的疑点。派出所方面,当时苦于难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证据不明确,难以办案)。但是,事后我才得知张伟回家之后,莫名其妙的出来一个肋骨二级轻伤的东西。把我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了?把一个普通的肢体接触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这种案件性质级别的突然升级,让我及我的家人,都意想不到!案发的在派出所时候,张伟没说、也没表现、派出所方面也没正规记录任何有关他肋骨受伤或被打的情况。而且,他直接回的家,没直接去的医院。所以,他之后的莫名其妙出来的肋骨伤情,极为可疑!(存在张伟,回家后思维琢磨后,其自行做的一个肋骨轻伤,进而对我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幸好我爸爸李文昌到派出所见证:其当时没有任何关于肋骨伤情的表述。李文昌是最大证人,对于张伟伤情的可疑性方面。)陈哲,得知此事后,犹如看到破案的机会,就及时给我妈妈徐玉华记笔录关于2004年我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然后,派出所方面就通报东丽区分局,据说东丽区分局要我李承去做一个精神鉴定。(20201212日,派出所方面正式通知我:张伟存在肋骨伤情的事情,并已有伤情司法鉴定书了。我是于1212日当晚两手空空从派出所内出来的,而张伟的伤情鉴定复本,派出所当时也没有给到我父母手里。(至今,给我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即:司法伤情鉴定报告,我依然没有拿到。)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3

2021年初,陈哲因为长期工作态度不佳,从金钟街派出所被调离。我的案件的侦办,又回到了案发当晚接案询问的民警岳沫池手里。因为,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要我李承花钱做精神鉴定去。而我父母,知道我没有精神异常。我妈妈也自知,当天是因为怕我在派出所里受到刑讯逼供的虐待,而担心说的,以此谋求派出所民警的照顾。(并不是因为我真的有精神问题而说。)而且还需要花3000多元做鉴定,当时我全家都不同意去做精神鉴定。最后,是金钟街派出所出的钱,给我做鉴定。于2021511日下午,岳沫池开警车接我和我妈妈徐玉华,带我们去安定医院内鉴定所去做鉴定。

开车途中,岳沫池就问我和我妈妈,相关的家人的家庭背景,有没有在公检法里就职的人员?探我们的底,看看陷害我李承成本大不大?(我认为:民警踏实公正的办案,不就完了吗?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闲话,干什么呢?他老毛病又犯了)

争议点的出现:在精神鉴定过程结束之后,岳沫池在医院走廊里,递给我一个文件,类似于一个告知书,日期是20201215日。我当时就说:今天是2021511日,你为何要我签去年的东西?我能不签字吗?我表示怀疑!他就软磨硬泡我,说:这个只是告知书,说是去年这个时候,已经给你做精神鉴定申请了!当时是排队阶段,现在排到你了!所以,这个事情是去年的事。你就放心签字吧!我没办法,就签字了。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4

202174日上午,岳沫池给我妈妈打电话,说:李承的鉴定报告出来了!下午,我和妈妈到了金钟街派出所。起初,岳沫池就不让我看到完整的鉴定报告内容,只给我看一个结论的部分(说我是案发时精神分裂)。岳沫池当时就反复劝说、怂恿:我和我妈妈快点签字,对此鉴定结果表示认可。

我和我妈妈,坚决不签字,不认可!当时,我也急了!说:不管精神鉴定~对还是不对。张伟夫妻,敢不敢如我一样发重誓?(让张伟夫妻的言行、口供,承担对应的因果代价)(如果心里无愧,为何他俩至今不敢发誓?)岳沫池说:法律,不相信发誓!发誓没用!法律不认。法律只认司法鉴定。我说:连发誓都不敢,怎么过:光明正大,问心无愧这一关?当天,岳沫池既不给我或我妈妈精神鉴定报告的复本,也不让我看具体内容。我和妈妈,默默就回家了!此处重点:当时民警岳沫池,并没有把精神鉴定的复本,给我们!按法律规定,在5日之内,必须把司法鉴定结果的复印件给到当事人手里!因为,精神鉴定后面有异议的投诉方式和期限! 因为岳沫池在接案与侦办案件阶段,存在许多错误。 所以,岳沫池没有把精神鉴定的复本给我们,就是为了希望最终作实这个精神鉴定结果!就能掩盖岳沫池在案件里的那些错误! 说李承是精神病,案件就破了!民警的错,也不必追究了! 可谓用心险恶!丧尽天良!因果败坏!最终,我们因不知晓自己的异议申诉相关的权益。没有及时申诉精神鉴定结果!在法律上,就默认了此鉴定结果!检察院最终就采纳这个扭曲事实的荒谬精神鉴定的结果!间接给李承定了一个冤案!(使李承丧失话语权和申诉力度)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5

民警岳沫池延续被调离的民警陈哲的之前错误和自己案发当晚值班时候的违规、漏洞、失职(不笔录,不做任何影像正规记录)。因为我事后的投诉(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而记恨于我。民警岳沫池就为案件对方张伟的肋骨伤情,做伪证!(本来张伟当晚没说肋骨的问题,民警岳沫池之后就谎称张伟当时说了。)等于是岳沫池,在以民警的身份,进行犯罪行为。(在此刑事案件里,岳沫池也以口头说谎的形式,进行违纪、违法行为==为案件对方张伟做口头伪证。)

 

民警岳沫池的违纪之6

不论是岳沫池,还是陈哲。这两个警察,办理李承的案件阶段,从始至终,都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视角,去看、去对待、去处理此案。有意的偏袒、既定目标的倾向性非常的明显。就是判李承有罪,定寻衅滋事的张伟是单纯的受害者。虽然,案件对方张伟是60岁左右岁的人,但是他平时上楼、下楼身体自然,行为自如,偶尔修车,经常出去遛狗。(不是坐轮椅那种,也不是什么残疾人)他也有制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甚至杀害他人的能力!

我从之前一个事情,可以怀疑:岳沫池和张伟,是不是有某种关系?遥想当年的20191219日,早上7点多!我被急促的大力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后,是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岳沫池,对我说:为什么,半夜1点多敲302的张伟家的门?(事实是:我并没有敲他家门。张某报的假警!)然后岳沫池,就把我不分青红皂白的带到金钟派出所,说是问话!

也没有任何此事可提起的相关证据,岳沫池就如此大早上7点,随意的大力敲我家的门,听张伟的指使,把我带到派出所里。然后张伟过了一会儿,就自己独自开车回家了!而岳沫池则悄悄回家下班了,连个面都没露就走了。当时,有负责问话的协警,也看出来~这是报假警,我是冤枉的。就给了我10元钱打车费,让我回家了!

 

附:我的缓刑终末期间  《本人社区矫正的 个人总结》

(此总结,可供各方、单位、机关进行参考)

我是李承。

如果,我(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的案件,认定事实、定性、量刑,都是正确的,不是冤案。那么,我(李承)不仅对我在此案里身、心、财、人生,受到的所有伤害、损失,通通认可!而且,我还要发重誓:如果此案不是冤案,那么我(李承),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如果,我(李承)的这个案件是一个冤案。那么,所有相关的给我促成、制造此冤案的人。今生死后,他们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长年坚持素食,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特此发誓、宣告!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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