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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起诉精神专科医院,胜诉很困难?如果被非法收治侵权后,应尽快取证和起诉,不要拖延!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是绝对的权威,也不是完全无错的地方。医院更是如此,医院最多的是生死及事故(医疗纠纷)。在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医院主体就是盈利单位,而带来利润的就是病,有病则有收入,无病则收入低。所以,医院虽然治病,但是最怕也是无病。这是一个微妙的关系和矛盾体。在医院范围里,精神专科医院是这种矛盾的最凸显之地,鉴于精神问题的界定至今比较模糊,看不见也摸不着(明显发病,则除外。)而且,精神专科医院是有别于实体病医院的特权是可以抓人。(实体病医院,则没有“这个权力”。)所以,精神医院利用这个所谓的特权,制造出多少可悲、可耻、不正规的孽事(医疗纠纷)。抓进去后,一切都说不清了。没病的人,可能被弄出病来!小问题,变大问题。甚至影响人生后续的一些心理和情况。被人歧视,产生被人误解的档案记录。所以,一旦被精神医院侵害,必须尽快维权和诉讼。耽误时间越长,维权效果越差。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 (2025)津02民终3730号 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相关案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 (2025)津0103民初1917号 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书。 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 (2025)津民申2080号 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请受案检察院,重视、关注 天津安定医院 在我国 《精神卫生法》 未建立推行前的监管失位、医疗模式残暴无序不规的背景下,对在2004年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非法收治并因此病历顺延产生导致李承又在2021年刑事致冤的特殊案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帮李承洗刷相关的冤屈、耻辱。 申请人李承且希望受案检察官,能对此检察监督案开听证。 事实与理由: 1申请监督人,在此案的一审及二审阶段,都已经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基本诉状及辅助材料、及本人父母证人证言等): 此案法院的一审起诉书有31页内容,一审卷宗PDF文件容量有295M,涵盖材料共247页之多。二审上诉状有23页内容。请受案检察官,调取一审和二审卷宗进行研判。(...

不良律师在刑案内多项不尽职、反而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被投诉后诋毁丑化雇主当事人,是否涉及诽谤?

  不良律师在刑案内多项不尽职、反而算计陷害本方雇主当事人,被投诉后诋毁丑化雇主当事人,是否涉及诽谤?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有的人为什么说刑案,尽量没必要请律师?不是说,请律师不对。而是涉及刑案的人,往往被关押进看守所里,被限制人身自由,进而丧失大量的案内的知情权和调查权。若是自己,又是法律和案件经验稀少的人,在这种自我能动性差的情况下,容易或可能被不良律师蛊惑和欺骗,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抉择。一旦在看守所里,被律师骗了。一般事后,维权投诉效果不佳。因为看守所里,不记录律师约见的录音或录像,取证难。如果,您是被受冤进的看守所,在看守所内您的权益将大幅降低,没有保障。受冤的在押人员,您的律师如果劝你签认罪认罚,多半这个律师就是骗子,属于拿钱不办实事的人。 相关案例,如下: 案由: 诽谤 申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 (2025)津0102刑初231号 刑事不予受理裁定书。 2.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的 (2025)津02刑终210号 刑事自诉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近日,得知二审法官李占强,给这个案件驳回了。李承深感在这个污浊恶世里,取得公平正义是那样的不易。 原告李承,在此观点有:对于李承所谓的精神病历的记录,是源于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的非法收治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当时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到精神类医院普通问诊者的权益,当时没有相应的保护规章。全国各地的精神类医院当时无法可依,形成种种的不为人知的医疗丑态和乱象。(注意1:我国的《精神卫生法》是在2013年才颁布、推行;而李承在天津安定医院受难、被侵害是在此法推行的9年前……,当时天津安定医院正是混乱、无规的时候。) (注意2:李承在2004年9月因家里偶然发生灵异事件,错误到天津安定医院问诊交流关于灵异的问题,就被非法收治后,直至今天,李承没有就医或住院类似精神医院的记录。从这一点,基本逻辑也能辅助证明李承根本没有精神问题。) (注意3:虽然当年2004年9月天津安定医院违背对普通问诊者的收治应严谨的原则“当时就是唯利是图,各种方法让人住院,为了赚住院费”;事后李承及家人感觉这个事情,说不清道不明的,就选择认倒霉,没有进行相应的维权,当时人们及我家的人,法律维权意识确实不强,也不懂相关。) ...

天津市安定医院,究竟归天津市卫健委监管?还是归河西区卫健委监管?(责权划分,谁人明?)

  天津市安定医院,究竟归天津市卫健委监管?还是归河西区卫健委监管?(责权划分,谁人明?)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一般来说,区级卫健委,是不负责市级医院的管理的。但是,有的法规又说:所有医院,归区县的属地管理。导致,市级卫健委和区级卫健委,对一个市级医院,谁来管理的问题,来回扯皮!变相的推卸责任,放弃责权职能的作用(为维护大医院,想尽任何的借口,不去监管)。 相关案例,如下: 质疑:天津市卫健委的行政诉讼答辩书内容 相关质疑内容如下: 1被告善于采取~不展示相关法规或利用现有法规,左右横跳,灵活规避实际对某市级医院的监管职能: (1)原告行政起诉天津市卫健委的真实动因是什么?(是对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互相推诿的失望和厌恶) 其实天津市卫健委,在2024年9月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当时其写明:让我到河西区卫健委进行投诉。(天津市卫健委还故意把我的诉求进行舍本逐末,转移话题,把我的主诉视为对司法鉴定的不满,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违规收治本人问题只附带一提。天津市卫健委专挑有利他们不受理的内容驳回当事人的投诉申请,也属于行政不作为。上梁不正下梁歪。本人当时写的32页复查申请书我还留着。大篇幅是写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对本人的非法收治和残害行径,而司法鉴定的问题只是捎带提及,却被天津市卫健委提为重点。就是为了不受理本人投诉的避重就轻伎俩,因为市卫健委不受理司法鉴定的问题。) 在那份2024年9月9日出具的文书里,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如本次他们给和平区法院的行政诉讼答辩状里提到的这三个医疗监管法规。被告当时属于有意的不明确责权范围,让投诉者(李承)处于迷雾里。且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将李承的相关投诉,如2025年8月27日收到李承材料后,线索移送给河西区卫健委。也属于选择性的不作为。可见当时,天津市卫健委既不明确法规责权,又不积极对待李承的相关投诉,不主动给移交到责权单位。这样做,肯定会影响李承日后对相关投诉的理解,导致误解发生。天津市卫健委,应负有相应的责任。(被告,出具的文书,前后语境、性质不一致)因为当时,天津市卫健委并没有主动线索移交给河西区卫健委,原告是自己又给河西区卫健委写了一份相关的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材料,然后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本人信件后,于 2024年9月30日,给本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刑事案件内若某人回家后自做轻伤(做伪证),案件已错误判决后,后续如何维权?

  刑事案件内若某人回家后自做轻伤(做伪证),案件已错误判决后,后续如何维权?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里,行凶方被自卫方控制住了,然后警察到场后,录到自卫方贴身控制住了行凶方的镜头。然后,行凶方为了扰乱视听、规避罪责、甚至陷害自卫方。其回家后,自做一些轻伤(当时外表看不到的争议部位,比如:肋部等),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去做伤情司法鉴定。最后,再编造虚假口供,说这些其回家自己做的轻伤,是当时自卫方打的。行凶方在案内反而对自卫方,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若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对案件的性质,做出了错误的判定,判决出了冤案(反而定自卫方构成故意伤害罪)。请问,后续将如何挽回丧失的公平公正? 相关案例,如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问题人(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及相关伤情后续在被告(医院)就医的明确病历记录及就医消费凭证记录。 2若被告提供张伟相关病历存在虚假情况,被告需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及影响。(张伟相关疑似存在问题及虚假的病历记录,对原告已经产生此前东丽区刑事冤案的后果及李承被敲诈大量钱财的情况。详情见本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此民事侵权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1)原告李承,为何要求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张伟在2020年8月就医的真实记录和就医消费凭证?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案内定本人有罪的核心要件,就是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到被告(医院)去就医产生的伤情病历,后因被告(医院)的病历又产生出一个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定张伟是肋部二级轻伤的结论。然后,张伟夫妻编造案内虚假口供、歪曲事实,说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打的。虚假口供+张伟回家后产生的可疑伤情,就构成了给李承定罪的所谓案内初步、原始依据。 注意:张伟此前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办理案件的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心里有愧不把张伟的鉴定报告复本,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承一份,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直到之后,李承受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后,李承母亲为李承聘请一位辩护律师(孟蕊),该律师职业道德素养低劣,拿完律师...

与本人曾经的律师(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庭审过程验证一些事实和性质(庭后观点)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律师,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律师,代表公平正义吗?可能小学生,会这么认为。因为小学生涉世未深。律师,其实只是一种法律类的【服务行业】。只是服务,几乎不涉及实物的交易。相对的成本低,基本靠【嘴】活着。所以,很多人喜欢作律师,因为相对不受累,还相对的体面。没有实物的成本或仓储之类的烦忧。但是,不是每个人都配作律师的。学识、敬业精神、品格、职业操守等,这些元素,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的。具有法学证书,是一个人花钱到某大学去学习,学校不阻拦这个人。及格了,就能领证。但是,律师更多的是道德和责任感。拿了雇主的钱,是否付出对应的辛劳和态度,面对和处理案件了?案内尽职了吗?严谨的调查了吗?该质疑的质疑了吗?对雇主的告知,尽到了吗?对案件的异议,做到位了吗?如果,这些工作,都做的不行,那么这个人就是披着律师外衣的骗钱者。只能扰乱司法环境和律师这个行业。 本人的庭后观点,如下: 对应案件:李承诉天津慧萃嘉怡律所 名誉侵权一案 (2025)津0102民初15123 原告庭后,补充观点如下: 1孟蕊在一审开庭时候,表示:和李承自幼就相识等言论,纯属一派胡言(是孟蕊为了混淆视听,进行的话术): 孟蕊在一审庭审时候,对法官说:她和本人李承自幼就认识,是孟蕊单方面的谎言。本人李承,此前(聘请孟蕊作本人刑案律师之前),根本就不知道有孟蕊这个人。我只知我母亲徐玉华幼儿园保健室里,有一个叫王某雯的同事。 而且王某雯和我母亲徐玉华,是同事~不假,但是关系普通。没有孟蕊说的那么亲密无间,无话不谈。(难道是同事关系,就默认肯定就是挚友关系吗?)孟蕊这样表述,就是为了制造一种孟蕊家和徐玉华家(我妈妈)关系密切,好似无话不谈的假象,把问题转移到徐玉华身上。让孟蕊对李承的不实污蔑,由徐玉华背锅。如果徐玉华是孟蕊的可靠信息源,为何一审开庭不请徐玉华做被告的证人呢? 孟蕊只会空谈、狡辩,转移自己的错误,有何意义?还有:即使是孟蕊的母亲,当天开庭也没来到现场,为孟蕊所说的那些与徐玉华亲密无间的“烟雾弹言辞”来进行作证。还有,孟蕊说她的母亲(王某雯)与李承母亲(徐玉华)是40年的同事,也是错误的。王某在幼儿园也就工作十几年,中途就离开了。说是40年,就是营造一种所谓的知根知底的假象。 2孟蕊对于当初拿到雇主当事人李承的此前在刑案里的精神鉴定报告后的可疑表...

申请天津市卫健委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调查或进行对应事项调解

  申请调查人: 李承   申请被调查人 1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申请被调查人 2 : 张伟,男 申请调查诉求: 1 请 天津市卫健委 ,作为天津市内医院主管单位,对天津中医药大学办公室,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对本人李承出具的 天津中医药大学答 [2025]5 号的信访事项答复书 ,进行复查、监督研判。(该大学文书,告知本人到天津市卫健委调解)   2 请求天津市卫健委调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否存在关于张伟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在此医院真实就医的记录?(此调查涉及一起寻衅滋事并事后回家做伤,陷害他人致冤并施行钱财敲诈的严重刑事犯罪)。【疑似医生协助张伟,制造虚假病历,陷害他人】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李承与张伟产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 2020.8.25 ): 2020 年 8 月 25 日大概 21 点 30 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 21 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 302 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就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能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