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人曾经的律师(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庭审过程验证一些事实和性质(庭后观点)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律师,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律师,代表公平正义吗?可能小学生,会这么认为。因为小学生涉世未深。律师,其实只是一种法律类的【服务行业】。只是服务,几乎不涉及实物的交易。相对的成本低,基本靠【嘴】活着。所以,很多人喜欢作律师,因为相对不受累,还相对的体面。没有实物的成本或仓储之类的烦忧。但是,不是每个人都配作律师的。学识、敬业精神、品格、职业操守等,这些元素,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的。具有法学证书,是一个人花钱到某大学去学习,学校不阻拦这个人。及格了,就能领证。但是,律师更多的是道德和责任感。拿了雇主的钱,是否付出对应的辛劳和态度,面对和处理案件了?案内尽职了吗?严谨的调查了吗?该质疑的质疑了吗?对雇主的告知,尽到了吗?对案件的异议,做到位了吗?如果,这些工作,都做的不行,那么这个人就是披着律师外衣的骗钱者。只能扰乱司法环境和律师这个行业。
本人的庭后观点,如下:
对应案件:李承诉天津慧萃嘉怡律所 名誉侵权一案
(2025)津0102民初15123
原告庭后,补充观点如下:
1孟蕊在一审开庭时候,表示:和李承自幼就相识等言论,纯属一派胡言(是孟蕊为了混淆视听,进行的话术):
孟蕊在一审庭审时候,对法官说:她和本人李承自幼就认识,是孟蕊单方面的谎言。本人李承,此前(聘请孟蕊作本人刑案律师之前),根本就不知道有孟蕊这个人。我只知我母亲徐玉华幼儿园保健室里,有一个叫王某雯的同事。
而且王某雯和我母亲徐玉华,是同事~不假,但是关系普通。没有孟蕊说的那么亲密无间,无话不谈。(难道是同事关系,就默认肯定就是挚友关系吗?)孟蕊这样表述,就是为了制造一种孟蕊家和徐玉华家(我妈妈)关系密切,好似无话不谈的假象,把问题转移到徐玉华身上。让孟蕊对李承的不实污蔑,由徐玉华背锅。如果徐玉华是孟蕊的可靠信息源,为何一审开庭不请徐玉华做被告的证人呢?
孟蕊只会空谈、狡辩,转移自己的错误,有何意义?还有:即使是孟蕊的母亲,当天开庭也没来到现场,为孟蕊所说的那些与徐玉华亲密无间的“烟雾弹言辞”来进行作证。还有,孟蕊说她的母亲(王某雯)与李承母亲(徐玉华)是40年的同事,也是错误的。王某在幼儿园也就工作十几年,中途就离开了。说是40年,就是营造一种所谓的知根知底的假象。
2孟蕊对于当初拿到雇主当事人李承的此前在刑案里的精神鉴定报告后的可疑表述:
孟蕊把问题,又甩给疫情了。即使当时有疫情,孟蕊到没到看守所里视频会见李承?既然来了,为何对精神鉴定报告的问题,从始至终在会见时候只字不提?也不和李承进行交流,更不告知报告里究竟写了什么。只知道帮案件对方张伟敲诈李承家的钱财,和怂恿李承赶紧签认罪认罚。
除了这两个事,孟蕊啥也不干,不交流案情和证据情况。
(即使纸张送不进去,拿嘴说话,总可以吧?!)
3孟蕊说给徐玉华交付的证据,在微信里。孟蕊只是说,而不拿出微信的证据:
孟蕊喜欢用笼统的、不可考证的情况,进行应对问责的方式。一语带过,不做对应的示明。以蒙混过关。
3别总拿徐玉华(李承的母亲)出来作为幌子,误认为这样对李承的任何污蔑都显得合情、合理、合法了?:
评断此案不能陷入一个认知的既定误区,就是默认哪个人或哪个单位,就是公正无暇的、是绝对正确的标准。而被告孟蕊则一直把案件引导为让大家默认李承母亲徐玉华,是一个绝对的正确标准,她的话就是真理。如果,万一徐玉华是混蛋或精神病人呢?把保都押在徐玉华身上,不是谬之千里吗?谁都不是绝对的正确,所以要以事实为依据。一个人说的什么话,看其有没有对应的事实依据?而不是听谁谁说的?诋毁完人后,跟没事人一样。大有总而言之,错误不在我身上的那种轻浮与卑劣。从中,可知她当时在作为李承律师期间,做过什么?蛊惑过什么?怂恿过什么?阻碍过李承什么?不尽职过什么?
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天津安定医院,这个医院里从业的医护人员,是人类?还是天使?众所周知,只要是人类,就可能会有错误或罪孽。孟蕊怎么就这么把这些人,默认都是清洁无暇的呢?奉为神明般的依准呢?至今明面可知的,天津安定医院接到的起诉问责诉讼,已经有60多起。
说明,并不是只有李承一个人,质问投诉过这家医院。
而且李承自从2004年被非法收治后,至今一直没有过相关的经历。从此可知,从逻辑大概率可证:2004年李承遭遇的,就是非法违规收治,而不是李承本身就有精神病。如果李承真有精神病,恐怕李承绝不只是2004年9月,那一年的那一次吧?如果李承真是限制行为能力者,李承当庭补充交给姜法官的内有3.8G维权申诉材料的光盘(涉及李承找过56个单位,写有200多份材料,涵盖市内六区法院、各检察院、司法单位等的亲赴维权),是怎么完成的?
4孟蕊至今的误区,就是听信天津安定医院的当时违背司法公正原则不回避而产生的荒谬推理鉴定结论:
甚至把司法鉴定意见书,默认为是对李承精神的医学诊断书。孟蕊缺德的把作为案件外人(当时并不在现场的第三方),即:天津安定医院。抬高到能左右李承刑案的地位,这是孟蕊作为律师职业素养的差劲。天津安定医院作为李承的鉴定方,从一开头就是违规和错误的。之后,出来的那些东西,还有意义吗?有对应实证依据吗?不都是案件外人的推理和瞎猜吗?孟蕊在她给东丽区检察院的不予批捕申请书里,先入为主的写继续关押对李承康复不利及可能加重李承病情之类的话语,这样讲是那样的缺德阴损。
把李承默认为精神病了,这样对孟蕊拿完钱后作为李承律师全程的不作为是一个借口和说辞。还是那句话,李承是精神病,为何至今没有一个实证的证据或影像资料呢?只是停留在道听途说或推理臆测呢?孟蕊帮张伟要李承20万元,为何至今一张张伟就医票据,都拿不出来呢?开庭时候,孟蕊可倒是出示一下啊!如果孟蕊理直气壮的说李承确实犯罪了,为何开庭时候不把案件的执法记录录像光盘,出示一下呢?让法官,也看看李承究竟犯罪了吗?还是张伟为了陷害李承,回家后其才做的那些轻伤?讹人?
什么时候,取保候审还要听案件对方的开价呢?案件说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取保候审,是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的。不是听从案件对方或派出所民警的。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是否危害社会了?等考虑因素的。李承没有行凶,当时张伟也没有对应的伤情,李承为何要给张伟20万元呢?孟蕊总拿20万元说事,是不是病态?
5注意,对他人的污蔑丑化,事后以道听途说为借口,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
举例,如果李承说孟蕊律师是一个艾滋病人。孟蕊起诉李承了,然后李承解释:我是听张三、赵四说的。把责任推给张三和赵四。李承,就没有责任了吗?
6慧萃嘉怡律所被税务稽查处罚,并不只是孟蕊不给徐玉华开出3万元律师费发票,这么简单:
河东区司法局,在孟蕊律所被税务处罚后,与税务单位对接得知,该律所全部律师都有收入不申报的违法问题。遂进行了处罚。并不只是不给徐玉华开发票这么单一问题。
7对于张雅琪律师给慧萃嘉怡律所刷好评的问题,其实只是辅助证明该律所及该律所主事人孟蕊的人品做派问题:
不是本案的主要关注点。而且,合同表格很容易作假,孟蕊把注意力要转移到出示什么劳务合同表格上,就是为了转移案件焦点的作用。被孟蕊评价为精神分裂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李承,能有这么大的能耐,能发现小红书和大众点评里的可疑之处,可见李承没有孟蕊说的那么不堪和弱智。应从这个角度,反证孟蕊对李承的诋毁和丑化。孟蕊出示张雅琪的合同,不就是证明李承此前的发现和揭露,是真的吗?!张雅琪确实在大众点评里刷了好评。李承能按图索骏、抽丝剥茧发现这个情况,说明李承够是高手!
与孟蕊宣称李承是精神分裂、痴傻无能,极不相符。
还有大众点评审核评价,是要看消费凭证的。说明,孟蕊会给自己律所的律师,私下开虚假消费票的行径刷好评。
8孟蕊律师荒谬的认为天津安定医院,没有赚取鉴定费?
鉴定费,当时李承家是不出的,因李承没有精神病。是派出所出的鉴定费,难道派出所出的钱,就不是钱吗?李承认为不是有一个律师证,就能当一个合格律师的。她的心智、品格、操守、学识,都很重要。律师害人,也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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