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起诉精神专科医院,胜诉很困难?如果被非法收治侵权后,应尽快取证和起诉,不要拖延!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单位或机构,都不是绝对的权威,也不是完全无错的地方。医院更是如此,医院最多的是生死及事故(医疗纠纷)。在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医院主体就是盈利单位,而带来利润的就是病,有病则有收入,无病则收入低。所以,医院虽然治病,但是最怕也是无病。这是一个微妙的关系和矛盾体。在医院范围里,精神专科医院是这种矛盾的最凸显之地,鉴于精神问题的界定至今比较模糊,看不见也摸不着(明显发病,则除外。)而且,精神专科医院是有别于实体病医院的特权是可以抓人。(实体病医院,则没有“这个权力”。)所以,精神医院利用这个所谓的特权,制造出多少可悲、可耻、不正规的孽事(医疗纠纷)。抓进去后,一切都说不清了。没病的人,可能被弄出病来!小问题,变大问题。甚至影响人生后续的一些心理和情况。被人歧视,产生被人误解的档案记录。所以,一旦被精神医院侵害,必须尽快维权和诉讼。耽误时间越长,维权效果越差。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2025)津02民终3730号民事诉讼案上诉二审的判决书,进行依法监督。

[此案相关案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1917号民事诉讼案的判决书。

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2025)津民申2080号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裁定书。]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判决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请受案检察院,重视、关注天津安定医院在我国《精神卫生法》未建立推行前的监管失位、医疗模式残暴无序不规的背景下,对在2004年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非法收治并因此病历顺延产生导致李承又在2021年刑事致冤的特殊案例。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帮李承洗刷相关的冤屈、耻辱。

申请人李承且希望受案检察官,能对此检察监督案开听证。

事实与理由:

1申请监督人,在此案的一审及二审阶段,都已经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基本诉状及辅助材料、及本人父母证人证言等):

此案法院的一审起诉书有31页内容,一审卷宗PDF文件容量有295M,涵盖材料共247页之多。二审上诉状有23页内容。请受案检察官,调取一审和二审卷宗进行研判。(一审、二审的材料已很详细,大部分内容~申请人不再复述。)

2李承对于天津安定医院对本人的侵害,起诉立案只能选一个案由(关注、分辨精神医疗损害的特别之处):

李承还可以定案由是人格权纠纷、非法收治纠纷等,但是我不可能定这么多,只能择一。就定的这个医疗损害纠纷。其实医疗损害里,已经包含了对李承人格权的侵害,和违法违规当年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收治。我在住院期间受到的残害,给本人后续人生、心理带来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现在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纠纷,多是实体病受损的案例。而对于精神医疗受损的案例,经验不足。但是,不能把实体病的模板,强行往精神医疗受害方面去硬套。实体病受损,损害的是看得见的内或外的机体。而精神医疗受害,则多是实际的这个人的生活、人生、名誉、对未来的心理变化产生的漫长的、缓释的、潜在的侵害。就本人李承而言,我在2004年9月11日凌晨偶然因灵异事件而好奇问诊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就被该医院唯利是图为核心目的的强制派两名男护士对本人粗暴收治住院。落下所谓精神病院住院档案。案发当天,本人没有自残,没有伤害他人,也并非自愿住院。

且天津安定医院未经过精神相关详细鉴定的情况下,对一个自然人进行非法收治,这本就算医疗损害责任。甚至,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因医院外衣的润色,只能无奈归于民事)。

而且,此天津安定医院2004年强行收治李承的病历(为了收治的合理性,天津安定医院编造不实的病案内容。因为收治正常人,是违法的,所以必须往有病上写。)还造成李承在2021年11月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决书里写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内的精神异常者。(经本人事后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内的鉴定所答辩河西区司法局说:我们是根据李承在我院2004年9月的病历而推理出的鉴定结论。)可见,当年2004年非法收治李承的事情及荒谬医院记录,究竟给李承带来了哪些人生和名誉的巨大损害。这是精神类医疗损害责任的最赤裸裸的表现!让李承的名誉污损、社会评价降低、语信力被消弱、推定有罪的嫌疑几率增大等非机体受损类侵害。(比身体受损的侵害更致命)

在2004年10月26日,李承从天津安定医院“出院后”,再没有住过或就诊过任何一家精神类医院(因为李承根本就没有精神病,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完全是被强行非法收治的)。但是,李承出院后,不是说就没有事了。2004年9月11上午到2004年10月26日中午,这段时间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的身心摧残,李承此生铭记于心,并影响了李承后续的人生及生活,尤其对人和这个世界的看法心态。

2004年李承被侵害“出院后”,李承对应的选择:不再上学,不上班工作,不恋爱,不结婚,无性(厌恶丑恶的人性),厌恶人类(痴迷宗教),长年素食(弃绝荤腥)。现年已经41岁的李承,一生未恋爱过,与女人无性经历,内心深处反对人类繁衍(繁衍人类,就是繁衍丑恶、罪孽)。这些与世俗常人标准,相距甚远的人生抉择,与2004年9月到10月,李承被强行收治住院期间被天津安定医院医护人员强行粗暴收治(先上车后买票,先斩后奏)、非法拘禁捆绑、威胁恐吓、强行灌服烈性药物(没病也能把人害成真病人)、再编造此人有精神问题的虚假不实病历记录。这种种丑恶的行径,遭遇后李承开始质疑人、人生、人间的性质(厌世)。

李承至今是中专学历,没有正式工作、没有社保,没有结婚,没有子女,被天津安定医院间接害成一个刑事冤案。这些实际的李承人生档案、情况,都是可查证的。这份人生现状答卷,在世俗标准来看,是很差的。因为在李承仅仅20岁的(2004年)时候,就遭遇天津安定医院如此恶劣的对待。李承的如此现状,能说和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对李承的侵害无关吗?(具体侵害,见李承在法院的一审、二审诉状内容)

现在,天津安定医院对李承的最大的、最明显的医疗损害,就是现有的天津安定医院所谓的“李承病历、住院记录”。

3此案的举证责任,究竟是谁的事?

李承被天津安定医院定为精神问题者,并记录在其医院的病历档案里。李承是人格、名誉、社会评价遭受侵犯的一方,并且此病历已经产生了李承17年后的刑事冤案。天津安定医院,定李承是精神病人,举证的责任应在天津安定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应拿出足够的证据,实证李承确实有精神病或曾经当年有精神病的依据。尤其是当年依据什么情况,必须要收治李承住院?有相关合理的证明或依据吗?)对问诊者的强买强卖的粗暴收治,可不能是依据,那是犯罪的手段。

一个人是否有病,也不能只停留在医生手里拿着的笔上。(笔上的文字,不是实证。)

而李承这边,有案发第一时间在场的李承父母(徐玉华、李文昌的一审出庭录像证明和二审补交的文字版证人证言,详述李承当年在2004年9月11日遭遇的所有相关经历。)

但是,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就是有意回避,视而不见。对李承采取为了驳回而驳回,有利于李承的论述和材料,是一个也不写在裁定书或判决书里。故意偏袒天津安定医院(更大的资本方)。当司法给人情世故和资本让步的时候,身为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公职人员,死后他们的灵魂与因果之业定沦为牲畜,受无尽之苦作为失职、渎职的惩罚。

4李承为何时隔20年,起诉天津安定医院?

实话说,如果本人没有遭遇2021年的刑事冤屈判决,我及我的家人依然还不重视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对本人的非法收治产生的那个所谓病历的危害性。那个病历,潜藏在李承的人生里,伺机对李承制造不利的影响,让李承成为受冤的促因。我母性格懦弱,我父没什么文化,遭遇这等侵害后,我家首先选择的是认倒霉。当时没有进行任何的维权。我在这样的家庭里,自然也没有维权的意识。现在本人因天津安定医院丑恶病历,引起本人刑冤,本人不再沉默。必须追讨。

粗略估计,天津安定医院亏欠本人人生损失费46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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