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刑事再审的法官,可以在没有经过再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让当事人的一审律师参与进此刑事再审里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刑事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因当事人没有经过刑事上诉,但是当事人对案件依然存在质疑和不满的情况下,产生的刑事案件救济途径。这种司法设置,非常合理。因为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错过了正式的刑事上诉二审阶段。错过了,不能就这么完了。当事人应该有维权申诉的权利。但是,一般的法官对于这种再审程序,比较淡漠和轻视。就是走个过场和形式,多采取驳回处理。因为法官不愿意得罪自己的法院或法院内的同事。因为一旦刑案翻案了,会牵扯许多问题。但是,再审不能就这么马虎。否则,要这个程序,还有什么意义呢?而对于当事人刑案一审的律师,不能就默认还参与到当事人之后的再审申诉程序里,这是极不合理的。尤其是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因为当事人上诉或再审了,多半是对此前一审律师不满,甚至有的已经产生怨结和纠纷。如果还默认一审律师参与进来,会有碍司法的公正)
相关案例如下:
李承,要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调查(2022)津0110 刑申2号这一刑事再审案件,为何受案法官刘媛,在没有经过刑事申诉主体当事人李承的同意情况下,让此案刑事一审阶段的李承此前律师作李承的代理人?
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严肃调查此事:
李承提起的这一个刑事再审的诉讼里【即:(2022)津0110 刑申2号】,为何出现此刑事案件一审阶段算计、陷害本人李承的孟蕊律师和杨晨律师?让他俩继续成为此刑事再审阶段的李承诉讼代理人?(这样安排,经过主体当事人李承的同意了吗?)
李承在2022年9月已经信访投诉了孟蕊律师,在刑事一审阶段的种种不尽职、算计陷害、协助案件对方敲诈李承家钱财的律师两头吃的恶劣行径,致使李承刑事一审受冤、钱财受损。而李承在此刑事案件的再审阶段,并没有提出让此案本人一审律师参与进来,为何现在全国法院联网整合后,本人在法院诉讼服务网里才发现当年在2022年10月底立案的此刑事再审案件,在代理人一栏里,竟然有李承一审这两位缺德陷害李承的律师。这样做,极为不合理。这两位律师,正是不尽职和算计陷害李承的人,若让他们参与到李承之后的刑事再审一案里,势必会让受理再审的法官(刘媛)别给李承翻案。因为一旦翻案,对孟蕊律师极为不利,会产生相关的委托合同纠纷等赔偿和附带责任。刘媛法官这样做,是严重违背申请再审当事人李承的权益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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