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市级司法局和区级司法局,皆对当事人此前投诉司法鉴定所其中问题,始终不正面回答,当事人可不可以继续追问?
若市级司法局和区级司法局,皆对当事人此前投诉司法鉴定所其中问题,始终不正面回答,当事人可不可以继续追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法学人士皆知公民投诉司法鉴定所,是到辖区的司法局,若对辖区司法局决定不服,可以到市级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若对市级司法局的决定,依然不满。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若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都不满意。最后,还可进行检察院的监督。如果对于投诉司法鉴定所的问题里,始终有一个尖锐问题,受理投诉的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皆绕开不予正面解释和回答。表示尴尬。公民走完法定程序之后,可不可对司法局继续追问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很关键)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此行政诉讼,是李承对此前行政投诉和复议的遗留追问:
(2026)津0101 行初11号一审裁定书,正文描述李承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的内容和诉求之情况。描述的,看似是这么回事,但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被告(天津市司法局)及河西区司法局,此前已经受理过李承的对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投诉事项,并做出行政文书。也就是说:两个司法局,对李承的相关“大概念”投诉事项,之前已调查和答复。但是,对李承在投诉阶段,提出的一个最尖锐问题,两个司法局都不予正视,走到法院诉讼阶段,法官也是避而不答。这个尖锐质问,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这个时间点,是我国《精神卫生法》还没有推行的年份,全国的精神类医院无法可依、混乱不堪、来问诊的患者权益不受保护),对当时来该医院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违法犯罪属性的强行收治安排住院,虚张声势夸大住院的必要性,掩盖患者被收治及住院所受境况遭遇(被捆绑、恐吓)的情况下,表里不一哄骗家属签字,宗旨赚取住院费用,在住院期间对李承进行非人道的对待、灌服烈性药物,对本没有精神问题的李承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摧残和折磨。李承当年被天津安定医院强买强卖般暴力收治、落下住院档案,事后还为了收治的合法化,医生捏造不实的病历记录。把李承写的如何有病,以给医院收治李承这个非法行为洗白。注意:李承如果真有精神病,为何此生至今,住精神类医院的记录,只有2004年9月在天津安定医院那一个时间节点阶段?说明,李承根本没有精神病。当年是天津安定医院强行非法对李承进行的暴力收治,是严重的犯罪。
强行安排住院,就代表李承有精神病了?这是极为不讲理!
在2020年8月,李承被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的16年后。李承与邻居张伟,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吸烟而衍生的矛盾纠纷。张伟为了报复,对李承进行寻衅滋事并袭击。李承在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等不利情况,李承无奈对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制止。张伟为了陷害李承,其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轻伤,然后与其妻子编造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
因张伟自做的轻伤,就引发李承受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认定嫌疑。然后派出所找不到破案线索,迟迟难以结案。有一天李承被带走例行询问调查,李承母亲见李承被带走,怕李承在派出所里被刑讯逼供等虐待。就过度担忧的,把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告诉派出所民警,希望以此获得民警的照顾,别欺负李承。然后,派出所如同找到破案的线索,就安排李承做精神鉴定。派出所,故意选择曾经收治过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刑案内的精神鉴定事务。就是推测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大概率会顺延该医院当年收治李承产生的病历记录,给李承出具李承在刑案内是有精神问题的鉴定结论。这样,只要李承被鉴定为精神问题,那么派出所就可以有法可依的将李承定为精神异常对张伟进行殴打了。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轻伤,也都算李承精神失常状态下打的了。案件就可以破案和结案了!结果,派出所所想如实。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确实顺延2004年9月李承的病历给李承出具: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报告书。
派出所然后,就以此鉴定报告,把李承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
然后,刑事一审判决书,也是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对李承造成前所未有的巨大污名侵害。可悲,可笑的是: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连肉都不忍心吃的人,最后被判为精神病打人的故意伤害罪。换作您,您受得了吗?您能对此事,善罢甘休吗?李承刑事受冤后,兜兜转转的,耗费好大功夫,终于到河西区司法局立了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在投诉书里,李承也详细说了相关被非法收治的问题,和该医院的鉴定所理应回避的质问。河西区司法局,就是无视不答。故意跳过这个尖锐质问。因为,这个质问太尖锐,是李承投诉的核心。而河西区司法局,骨子里是维护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的。不愿意真实的得罪。所以,故意绕过这个问题。然后,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还是对这个问题不答复、绕过。法院的法官,也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是如此。
等于是司法局、法院、检察院,都是不得罪大医院和司法鉴定所,而是一致采取糊弄百姓为公式型手段来处理事务的。
正因为:检察院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案件的最终,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而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被正面解答。所以,李承又返回向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关于此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承的刑案内精神鉴定业务,是否应该选择回避而没有进行回避,进而出具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结论的明显的不合常理和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问题的《行政履职申请书》。李承此次申请,不需要司法局重新调查和审理李承的相关投诉。只是要求两个司法局,能复看此前李承的投诉。对李承这个至今没有被关注及答复的尖锐尴尬问题,向李承做出一个最正视的答复。即:曾经有过收治及住院记录关系的天津安定医院,究竟应不应该对李承的刑案精神鉴定业务进行基本良知及司法公正原则的回避呢?!而且李承在履职申请里,还顺带要求:天津市司法局内有一个机构是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里面肯定有相关针对性的人士和专家。能否,联合这些专家人士,分析研判后,天津市司法局对李承这个问题,进行一个权威的解答?李承在《履职申请书》里的描述,可谓清晰到位,且明确纯粹。但是天津市司法局,就是麻木机械的把这个尴尬的问题,又转给河西区司法局。李承就看河西区司法局能否解答这个问题。然后呢,河西区司法局就以李承的相关投诉,超过3年为理由,对该问题还不予答复。
直至今日,对于这个尖锐的尴尬问题,依然无单位给解答。
虽然李承此前的行政投诉,已经衍生了法院的诉讼审理(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院的监督。但是,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各方面事务的通家。有一些特殊的、非典型的情况,法院和检察院有时也“不知所为”。而司法局和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该协会就在天津市司法局楼内,这也是李承给天津市司法局写履职申请的其中原因。近水楼台,希望市司法局人员能与鉴定协会的专家探讨李承的这个遗留问题,并给解答),才是关于司法鉴定的专业对口行业监督及执法单位。
2天津市司法局已经沦为机械麻木的单位,对明显不合理的现象,不肯面对,维护大医院等权贵机构,对百姓糊弄: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至今不给李承做这个回答。只能说明,李承的质问,戳到了他们的尴尬处。他们心里有愧,明知道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确实“没理”,也依然采取对李承继续糊弄,而保全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的体面。媚俗,是行政单位的晚期癌症。
3抛开一切闲杂,天津市司法局与河西区司法局沟通探讨,给李承(人民群众)解答这个至今未解答的质问,难在哪?
给李承解答这个问题(此上诉书内容里标注下划线的部分),有这么难吗?之所以,这么难。是因为他们“自知理亏”。
不愿意面对和指出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明显的不妥和无理。也不愿意面对司法局自身,放弃公正使命的虚伪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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