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或 法学教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人,才是案内发起寻衅滋事的打人者。被打的自卫方,在身处不利的境况下,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控制和制止。然后,警察到场,录到自卫方握着施暴者的手腕(控制的镜头,两人有身体接触)。然后,施暴者为了脱逃责任和反而陷害自卫方。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肋部的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然后,去看病和做司法鉴定。事后再虚假口供污蔑自己肋部的轻伤是自卫方当时打的。对自卫方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且此案件内所有环节和阶段,都出现了岔头和错误。最终导致自卫方刑事受冤。
案例如下,供法学人士参考:
申诉对应案件:
申诉人(李承)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结果(此为生效判决),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因案内存在大量办案违规、审理程序错误、受害人伪证、律师欺诈等情况,现申诉人(李承)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改判李承为无罪。
2追究李承刑事案件内的对方(张伟)对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做伤情伪证及编造虚假案件口供,并案内又合谋李承的律师(孟蕊)对李承进行敲诈巨额钱财的严重且多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3追究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陈哲,在此案内的案发当晚及公安侦办案件的重要阶段存在诸多违规违纪及帮助案内的张伟做伪证等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责任。
4对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刑事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种种算计、陷害、欺诈、错误诱导蛊惑等犯有的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协助并掩盖伪证罪等一并罪行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定罪严惩。且须撤销因孟蕊律师的严重欺诈而产生的骗诱李承在此案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归还李承家被孟蕊律师骗走的给张伟的5万元所谓“出谅解书”的钱。
5追究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在李承因刑冤被暂时关押的100天内。看守所内管理混乱及看守所生活条件低劣,皆导致李承在案内等待审判期间身心、意识严重受损并陷入绝望。(也是促使李承违心、无奈签写认罪认罚的重要原因之一)
6严查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在案内给张伟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书。相关附带需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否与张伟存在病历作假的违法情况。(李承至今没看到任何张伟实际就医的相关医院单据证明)(在此案派出所侦办阶段,民警也不让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掩盖李承的知情权,阻碍李承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合理合法的异议权。)案内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全程未经李承的质证,属于违法证据。
7要求撤销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出具的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的、错误荒谬的鉴定结论书。(此案派出所民警岳沫池不给李承及李承家属看精神鉴定结论书里的具体内容,掩盖当事人李承的知情权,阻碍李承提出异议。)(该司法鉴定所作为李承的鉴定方,在身份上理应回避而未回避,属于程序违规、违背司法公正原则。)这个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在案件一审全程未经李承的质证,属违法证据。
8追究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在接手李承案件阶段,轻浮、马虎,且不深究金钟派出所不良民警岳沫池肆意呈报的歪曲、不实、夸大的案件情况描述。王兴兰在苦于没有本人李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顽固的不撤案,一心要定李承有罪。采取李承若不认罪,案件就一直拖着的方式。王兴兰还多次给李承母亲徐玉华打电话从“侧方”要挟、督促李承赶紧签写认罪书,并用虚设的大刑期威胁恐吓李承签写认罪书等不良的、违规违纪的审案操作情况。
9处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刘士军法官,在此案刑事一审庭审时,多次阻碍李承叙述案情的庭审程序违规的情况。
10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改判李承无罪。请责令相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李承涉故意伤害一案,进行重新审理及开庭。此前李承被本方律师孟蕊欺诈、蛊惑及案内重要证据一个也没有看到、不给本人李承进行质证的情况下,骗取本人签写认罚认罚,故案件此前走的是简易程序,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属于李承的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及司法机关能充分对案件调查、深究、为李承认真辩护的公正、详实的审理过程。
事实与理由:
1李承已穷尽天津市市内的所有刑事申诉途径和程序:
(1)李承刑事一审判决后,当时为何没有及时上诉?
本人李承在刑事一审之后,确实没有及时进行刑事上诉。主要原因(实情)是: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之日,即:拿到一审判决书的日子,就是李承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释放的日子。经过被关押看守所100天后,回到家里,李承实际是陷入深深绝望里的。对司法是不满的,当时对司法不再信任。案件的结果如此的离谱。李承在案内实际才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且本人李承从2009年起一直坚守素食(不吃任何肉),最终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且是精神病打人的定性。那种失望、绝望的感觉,只有李承自己最知道。且案内李承已经签写认罪认罚(为了签认罪后,能赶紧从看守所里出来。从看守所出来是李承签认罪书的动因之一。)加之听信孟蕊律师的提供的虚假案件情况,受骗的李承已给张伟5万元(让张伟给李承出了谅解书)。李承怕刚给完钱或签完认罪,就又开启上诉,怕司法机关会把李承关押进看守所或监狱。这也是李承刚从看守所出来后,不敢及时上诉的又一原因。
加之当时(2021年11月)因疫情每天验核酸,到处是封闭,李承心绪也比较低落和消极。还有就是案件内存在大量复杂的岔头和错误,一时难以理清楚,李承当时急需休养身体(恢复在看守所关押100天的身心受损),没有状态和能力写好一个刑事上诉书。李承当时也不会写上诉书。这些原因,都导致李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对刑事冤案进行上诉。
李承身心休养到2022年4月,开始准备对此刑事冤案进行一系列的投诉和申诉。先是在信访里投诉此案办案的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违规办案的问题。然后,又信访投诉了本人刑案内的律师(孟蕊)在案内的大量不尽职和算计陷害本人的情况。期间,李承整理思路写刑事再审申请书(错过了上诉二审)。光是写合格的刑事再审申请书,李承就花费6个月。在最初去原审法院(天津东丽区法院)递交再审,立案庭法官说写的案外的内容太多,不予收取。李承拿回去,又多次修改。(李承为何写案外情况?)因案内司法鉴定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李承无奈在再审书里写了许多关于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的往昔矛盾和怨结。最终,李承在2022年10月才写好申请书。原审法院才给予收取。然后,原审法院受理李承刑事再审的法官(刘媛)对此刑事案件只是走一个表面形式,找李承到法院里问问话,记个笔录后,等审限快到的日子,就给李承的刑事再审申请驳回了。从此,开启了李承漫长的、直到至今(2026年)的刑事冤案相关附带、衍生投诉、信访、控告、诉讼、申诉等程序(李承未停歇)。
(2)此刑案的刑事再审、申诉的法院必要前置程序,已有:
原审法院再审驳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2022)津0110 刑申2号【驳回时间:2023年1月18日】
中级法院再审驳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03刑申6号【驳回时间:2023年5月10日】
市高级法院再审驳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3)津刑申59号 【驳回时间:2023年7月4日】
(3)此刑案的刑事申诉的检察院必要前置程序,已有:
原审同区检察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津丽检刑申通[2024] 1号【驳回时间:2024年1月23日】
中级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津三分检刑申通[2024]12号【驳回时间:2024年5月17日】
市级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津检刑申通[2024]35号【驳回时间:2024年6月27日】
(4)综上所列,李承已经完成前置的所有的刑事申诉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受理刑事申诉的要求:
天津市内的法院三个级别的再审申请已经走完,皆被驳回。天津市内检察院三个级别的刑事申诉已经走完,皆被驳回。
其实,李承在2023年8月27日给最高人民法院邮寄过共90页的刑事申诉材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在2023年9月7日发来短信,说:我邮寄的刑事申诉材料,没有刑事申诉书。而李承在EMS邮件里放了21页的刑事申诉状(3份)共63页。63页的材料,竟然不见了?不知道是最高法院故意推辞不愿意受理而故意说谎?还是本人邮寄的申诉材料被中途拆损?本人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实情。李承认为,此刑案的主要责任,不是法院方面,而是检察院方面。是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在一审阶段,没有对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控和研判,为了结案而恐吓威胁李承赶紧签写认罪书。(只为快速结案,而不为了公正,是基层检察院的顽疾现状。)此案李承因各种不知情、被欺诈、被逼迫签写了认罪书,法院方面并未正式的审理。所以,不应该让法院一脉承担太多的责任。而是应让检察院的上级严查一审开庭前李承究竟遭遇了什么?如何在不合规的程序下错误的产生了签认罪书?
2天津李承与张伟的此桩刑案,足以载入中国司法档案或记入司法教材里成为一个小型刑事冤案的经典复杂冷门案例:
(1)李承刑事案件案发第一时间的真实情况(李承在案内其实才是被张伟寻衅滋事并殴打的受害者)【案件实情】: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李承从自家房门刚出来。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
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就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
(可能不知情的人,觉得我这种行为,有点怪异。)我在楼道里靠近我家的窗户台上,之所以放一本佛教书《佛教常识答问》,是因为此前我与邻居(家住302的张伟,也就是案件里的所谓受害者)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吸烟,本人劝阻多个月未果,之后与之产生较大的矛盾和纠纷。我在纠纷期间,举报张伟在外捡来一只流浪黑狗未做防疫的问题,并报警。警察查验后,证实张伟捡来的流浪狗未做防疫,责令其给狗去做防疫和上户口。因为张伟花钱了,张伟夫妻就在我家门前怒骂1个小时(张伟心里全然没有城市文明养犬条例的概念),只在乎自己花钱就心疼,从此记恨起本人李承。之后,本人又因张伟在楼道里放垃圾桶的原因,又与之产生矛盾,
因此还产生争吵(张伟向物业说谎,说李承把张伟垃圾桶扔了等不实信息,扰乱视听。让物业误解我,因此与之争执)。
因为张伟在楼道里长期缺乏公德心的行为,所以李承才放在窗台上一本佛教书(这本佛书在执法记录录像里也能看到),
为了给张伟提醒,别太缺德了,要重德、信因果。也就是说:李承与本案的张伟,之前不仅认识,还有过较深的怨结。并不是张伟夫妻在案内笔录里说的:此前根本不认识李承。(从此点可知张伟夫妻是轻易的说谎者)。最高检可以查李承在2019年的报警记录~张伟与李承父亲对于张伟抽烟一事发生争吵,李承在110的报警及举报张伟抽烟的记录、举报张伟不给狗做防疫的报警记录和李承在2019年在天津民生服务平台里的举报张伟不给收养狗做防疫的工单。张伟在刑案的笔录里,把李承说成那位男子,跑过来扑倒他。是因为张伟想用此虚假口供描述掩盖张伟对李承的寻衅滋事和殴打,也把李承描述为一个与他无前因的精神病人,张伟的罪行就被遮盖住了。(综上所述,张伟有寻衅滋事李承的前因动机)
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然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以及时制止他接下来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张伟对李承的袭击,就是等待机会报复李承。
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的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拿手机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进入)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搭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张伟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录像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手腕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争着说,肋部如果真实被打~他当时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黄金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难以做假的阶段。从执法记录录像可知: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导致张伟肋部二级轻伤的笔录描述,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接受案发后的问话。(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里,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控制制止张伟当时对我的抽打行为及他可能接下来对李承的进一步伤害。李承在案件里的操作没有明显的过错,符合人之常理)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当时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里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正因为岳沫池违规办案,不开执法设备录像录音,导致案发第二现场在派出所里的情况,一点记录、实证都没有。这是民警接案后的严重失职。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张伟)。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正式记笔录,距离案发当晚已经过去17天之久(这样办案,正规吗?)民警陈哲在写笔录的过程里,还强行加入他自己的意思,不完全按照我所说而写(因为写笔录的笔,掌握在他的手里)。也属于缺德、违规。我让他改,他也不改。并催促我在歪曲事实的笔录里赶紧签字。我不签字,他就不耐烦的大喊大叫。我无奈草草签字后,他就走了!2个月后,金钟派出所方面,让我来派出所进行调解。并说:张伟,出现肋骨伤情,说是我当时打的。来派出所进行赔偿、调解吧。我一听,心里就急了!当时我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方面,私下勾结,做的假伤情,以图骗我的钱。我当时,拒绝调解。(因为案内张伟是寻衅滋事者,且打了我颈部左侧。为何我要赔他的钱呢?他的肋部伤情是哪来的?极为莫名其妙!还因为我被张伟袭击后,自此心脏方面一直不好,为这个事情我也着急,当时身体不是太好。)
我不想去派出所,离我家太远,我还说:要调解,让警察来我家,进行调解。派出所方面,认为我拒绝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初步,认定张伟是被我故意殴打导致的肋骨骨折(二级轻伤),构成刑事犯罪!之前,我提到:案发当晚在警车送我们回家时候,我在车里说过:派出所不记录任何笔录和影像记录,这点很不规范。一旦,其中一方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的状态下,私下给自己做点伤情,然后贴在对方身上,说是对方打的,该怎么理清事实?这话,当时应该“启示”到了张伟。张伟受到启发,然后就真的回家对自己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进行自行做伤,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再琢磨好、串通虚假口供,说张伟的肋部伤情,当时是李承用肘部反复击打所致。而张伟因为自己回家做伤,就从一个寻衅滋事者,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对我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进一步钱财讹诈的计划和发展。
张伟,为何给自己做伤?原因有两个。1,他知道他当时拳击了李承颈部部位,他怕事后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派出所办案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回家及时给自己做伤,能事后抵消他的刑责或给我的颈部伤情赔偿。(他宁可自己回家自行伤害自己,也不愿意赔钱给我。)自伤能旱涝保收的变成互殴性质,逃避他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应付的刑责。2,当时我确实用右拳打了一下张伟的嘴部左侧,张伟嘴唇破了点皮,因此他恼羞成怒的恨我。为了生气报复,下狠心,给自己肋骨敲打几下,做一个轻伤,进而对我进行后续的陷害和讹诈!(因为只是嘴破了点皮,不足以去陷害他人。所以,他即使身上没有伤,也要做出点伤来,用于进行陷害和讹诈。以解心头之恨。和为往昔与李承的矛盾怨结,进行终极的报复和陷害。)
而我这一方,因为家庭固有观念,小病小伤,自己养养就好了,不必去医院排队麻烦了。最开始,我认为自己吃点亏就算了,这些淤青、红肿、颈部的疼痛,自己慢慢恢复吧。结果,没想到我竟然被上升到一个刑事犯罪的程度?
这个案件的畸形发展,都指向最大问题,即:派出所当晚最关键的阶段,没有按规定记录笔录,没有开任何视频设备记录两方的真实身体状况、口供等重要情况、信息。摆出一个大漏洞,给缺德者去钻营,人为的制造一个争议的悬案!而事后,也不积极按照之前许诺及时联系当事人,对没有相关案件经验的当事人(李承)不询问、不交流、不指导(耽误、错过了许多重要的事情)。派出所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派出所之后,鉴于我态度倾向不调解,就刑事立案了(因为出警的警察的执法记录仪里,拍到我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所以与张伟有身体接触,和事后张伟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骨伤情。据说其去就医和做了伤情司法鉴定)。正式立案后,就于2020年12月12日,办案民警陈哲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来到我家(当时我妈妈徐玉华在场),把我带到金钟派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一套身体采样备案程序。
并进行进一步口供记录,并向我出示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书“10秒钟”。(民警让我看了10秒后强行收回,并未按照规定,一式三份的把鉴定报告书的复本,给到本人。办案民警陈哲心里有愧般的有意阻碍本人对张伟伤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都不让我仔细看报告内容,我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规程里,去提出异议呢?)
2020年12月12日当天的下午,我妈妈徐玉华及时赶到金钟派出所,挺担心我。因为徐玉华心里固有观念,听闻市井的传闻。认为派出所里,有刑讯逼供等恶劣行为。怕我在里面,被殴打、酷刑什么的。徐玉华当时自己越想越着急,就逼急了,想到本人李承在2004年(遥远的16年前)住过天津安定医院一段时间的事情,拿出来说事,目的是希望能得到派出所民警的照顾,能善待于我。而当年2004年住安定医院的事情,说起来挺复杂,这里不多赘述。简单一笔带过:2004年9月11日凌晨3点,我遇到疑似灵异现象。天亮后,我去天津安定医院,咨询:世间究竟有没有鬼之类的灵异现象?(仅此而已)结果,出诊室后,我被医院的两名男护士强行抓进医院的住院观察区。然后女医生对我妈妈说:你儿子李承,遇到灵异事件,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我妈妈一听只是缓和的观察,就草率签字了。大致情况就是这个。当年李承因为灵异现象而去普通问诊交流,没想到就被天津安定医院方面强行、粗暴的属于涉及刑事犯罪般的非法收治住院。(注意:李承当年被收治,并非李承躁动打人之类的事情。而是天津安定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因此就又涉及到另一起李承当年被医疗违法侵权的案中案。李承刑事致冤后,对天津安定医院进行了追究的起诉。共两个案由。)
且我在2004年9月安定医院住院的之前及之后,都没有过类似灵异事件和安定医院类似就医住院记录。(此生至今仅此2004年9月,那一次。只属于偶然,并非常态。)(而且本人事后,遍访网上各大频道、视频,深入研究得知:世上,真的存在灵异现象,并不都是精神问题导致。世界各地有相关大量记录、录像。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唯利是图,为赚钱而收治,强行安排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住院是违规、违法。)
金钟派出所方面,正愁怎么破案呢!就抓住我妈妈徐玉华说出的我当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进行笔录。然后民警陈哲给我妈妈记完笔录后,就把我从派出所里释放回家了。我妈妈在派出所里见到我后哭着说:我终于想到一个办法,让你出来了。回家后再给你说情况。回家后,我妈妈说了她的这个下策。我听后,立马就急了!怒斥母亲的糊涂、添乱!
怎么能为了当天让我能回家,而说出此等与案件毫不相关的问题来呢?纯属扰乱视听,打开一个对我极为不利的岔路来。本来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案件情况事实模糊,证据不足。这下可好,把案件引到一个我有精神病的路线,我到时候有口也说不清了!徐玉华自认为为了心疼我,怕我在派出所里受警察欺负而出此下策,让我能出来!但是,外人不知道她的深意!会肤浅的认为李承就是一个精神病人呢!把案件引向一个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方向去发展!
事后陈哲果然上报东丽区分局,分局说:让我李承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因为价格接近3000元,我本身实际又没有精神病,起初我全家都不愿意出钱做这个鉴定(纯属多余)。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在2021年5月答应派出所出钱,给我李承做精神鉴定。最终,我于2021年5月11日,做的精神鉴定。(还是那个当年对李承唯利是图,违法犯罪强行收治普通问诊的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合理吗?
鉴定医生当问到2004年是怎么回事,本人就谴责了当年安定医院个别医护人员恶性收治问诊的我的犯罪行为。结果,2021年7月1日出的鉴定结果,定我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此结果,堵住我批判天津安定医院唯利是图及丑陋罪行之口,以此捍卫安定医院自身的权威和脸面)。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及我的父母坚决不认同,至今都没有在鉴定意见书里签字。而发展到这个阶段,此前的办案民警陈哲因为长时间工作态度问题,不再适合作社区民警工作,就调离了金钟派出所。案件又回到了案发当晚接案的岳沫池手上。岳沫池也是犯了同样的问题,心里有愧的只给我及我母亲看司法精神鉴定的结尾结论的部分,而大部分内容不给我们看。继续违规的,不把精神鉴定报告书的复本给我们一份。阻碍我们对司法鉴定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因为本人从2021年1月开始,就投诉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和陈哲接案及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所以岳沫池在办案阶段,已经记恨于我。处处维护案件对方张伟,而有意的阻碍、算计本人了!当办案民警,有意要算计案件的一方,案件就不可能再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侦办和记录案卷了!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有伤情鉴定,而我是最大嫌疑人,张伟的妻子作为证人也做了假口供。我还被定为精神分裂,就默认我是案发时候是不受控制打了张伟,成为案件里犯罪嫌疑程度够一个档次的人,随即于2021年8月4日,金钟派出所将我进行刑事拘留。在东丽医院体检后,于2021年8月6日,转押于天津东丽区看守所,等待进一步的审理审判。
从2020年12月12日,我被金钟街派出所拘留的第一次。到之后,金钟街派出所让我去做精神鉴定。我就意识到:案件,正在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我就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投诉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陈哲(他们办案的不规范,导致案件漏洞,致使本人将可能承受冤屈的情况)。但是,效果微乎其微。而且,因为案发是在楼道里,没有监控记录,证据缺失。只有三人在场(我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而张伟与韩富亭,又是夫妻关系,肯定事后狼狈为奸,恶意诬陷我,歪曲事实。
所以,我在案件侦办的很早期间,我就率先的、主动的、积极的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而张伟夫妻则对发誓的要求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案件,就成了一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敢发誓,率先发誓,坦然发誓。而受害者,不敢发誓,心里有愧的是非扭曲的案件局面和奇景!(发誓的因果代价是:谁若在案件里缺德害人。死后,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此重誓,吓退了张伟夫妻。)而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说:我们不信因果,不听发誓!继续依然用扭曲事实的错误、荒谬的精神鉴定结果,判定我李承当时是精神病发作,不受控制打了张伟。定我是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里,身心受尽煎熬。(此案可谓丧尽天良至极)最可悲、可笑的是:本人李承,还是一个长年坚持素食的人,在家里连肉都不吃,最后却成了一个故意伤害别人的行凶者!此中,能没有冤情吗!?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因案发楼道无监控摄像头,我只能以此方式~自证清白!)
我同时也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俩的案内口供进行发誓),但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表示拒绝,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这个案件,就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而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方面,在案发当晚也失职的不笔录、不视频记录。导致案件出现漏洞之机,被诡诈的案件对方张伟抓住并利用!回家做轻伤,以对我进行刑事陷害、事后钱财的讹诈。
(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办案民警的违规错误,我母亲徐玉华的关心则乱、短视下策,精神鉴定的胡乱推理,我母亲徐玉华随便请的律师孟蕊性质不良~偷税不开发票、不办取保候审、私下去张伟家里进行密谋勾结、全程不给本人做任何辩护、只是怂恿认罪,起初协助张伟敲诈我家20万元,至5万元最终讹诈得手,设计不让本人在庭审过程里进行自我辩护。刘士军法官的违规等问题。可见:在李承的这个案件里,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没有遇到一个良正性质的好人。如此情况,才导致案件严重的扭曲、错谬、败坏、可悲!)
在此刑事申诉阶段,李承会附带提交李承与张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光碟一份。(此两段录像,是李承费好大功夫,才得到的。这个录像,是案件最核心的证据材料,任何此案内的证据都比不了这个录像。这是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第一状态,第一表述。比张伟从案件第二现场(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己在家里给自己做的轻伤和张伟夫妻事后编造的案件虚假口供笔录要真实的多的多!
此录像(警方系统录像编号是:天津370757),证明:李承在案内只是控制张伟,并没有殴打张伟。张伟从地上起身后,并没有任何肋部有伤情或肋部被击打的言辞或表现。说明,事后给李承定罪的张伟肋部二级轻伤,可疑性极大。是案发当时第一时间里,丝毫不存在的案发后的“断层产生情况”。
(张伟的肋部轻伤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才产生的。)
案件的审理,绝不可以陷入一个荒谬的误区。即:张伟案发时候,率先主动的来袭击当时毫无身心准备的李承,李承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民警到场录到李承压着张伟、握着张伟的手腕的镜头。张伟(在案件里实际并没有被击打肋部和肋部有伤)。然后,张伟为了陷害李承,张伟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张伟自行对自己肋部敲打几下,做一个忍耐程度范围内的轻伤情况,然后去医院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去。事后,再编造虚假案件口供说他自己回家做的“这个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司法审案机关,就认定张伟的轻伤,就是李承造成的。这是极为丧尽天良的思路和审理操作。案发当时,没有的事情或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案件的证据。否则,所有肢体接触类案件,案内人都回家后在无人监管的状态,都自行做伤!然后,司法机关就潦草的认定一方回家后产生的轻伤,都默认是案件另一方弄的。那样,天下不就乱了吗!此案的张伟,在案内不仅做伪证陷害李承、以此讹诈李承家钱财,且在案内还不敢对张伟他自己的案内的笔录口供进行发誓确认,逃避因果律的制约。里里外外,便宜都让张伟占了?极为不合理。
上面这一段描述及论述,证明此刑案的一审检察院公诉阶段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李承与张伟案件的事实方面就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里写的所谓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都是一个刑事判决书的套词模板而已。法院也是基于李承在案内(被骗、被逼)产生的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而认定的。(李承自己都认罪了,法院当然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了。)
(2)李承的这桩刑案,从派出所阶段开始、两个司法鉴定、李承自己的律师、看守所、区检察院等每个环节,都出现了程序错误和违规情况(也包括李承母亲徐玉华的愚昧):
基于此刑事申诉书写至此,已经有26页之多,鉴于篇幅不宜过大,李承在描述案件核心阶段(案发第一时间)的情况后,对案件侦办阶段到一审庭审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错误,则尽可能简略表述,详情请见李承在此刑事申诉书之外此次刑事申诉阶段附带提交的相关针对的辅助材料。
派出所办案的程序违规,有:案件发生后,只有出警的民警在案发第一现场的录音录像的执法记录视频。而出警的民警把李承与张伟两人带到金钟街派出所后,该派出所的坐班民警却对李承与张伟两人,不进行任何的影音记录和笔录采集。形成案内巨大的证据空白,人为的制造案件不严谨的悬疑空间。与案件事后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对应度,严重不符。
所内的坐班民警,案发当晚之所以没有开执法记录录音录像,是因为到派出所的李承与张伟,皆没有大伤或见血等恶劣的情况,民警就视为小事,所以没有开录像设备。案件之所以莫名其妙上升到刑事案件,是因为张伟回家后自行做伤,扰乱案件视听,把小案件强行导向伤害案件。让寻衅滋事的张伟,在案内的身份扭转,且预谋对李承进行讹诈钱。
民警岳沫池,见张伟回家自己出来伤情,岳沫池怕自己当晚失职、不记录任何证据被追责。就违心的站在张伟这一边,帮张伟做伪证(谎称张伟当晚说了肋部被打和不适,要去看病)。成了“先上车,后买票”。此岳沫池身为人民警察,严重违背职业操守和信仰。应该撤销其民警的从业资格。
事后办案民警,不是当晚坐班的岳沫池,而是换成陈哲。陈哲在案发后的17天,才对李承进行记笔录。(这还是李承多次投诉后的结果)。正经的派出所,有案发后17天才记笔录的吗?民警陈哲,在记笔录的时候不按李承所说的写,然后李承复查笔录的时候,让陈哲修改,陈哲态度蛮横不予修改,还催促李承赶紧签写。李承无奈签字。就出现了李承的笔录里,出现荒谬的李承说:案发时候,按着张伟的脚。而李承并没有这么说过。李承只说握着张伟的手腕。这样品性低劣的民警,不出现冤案,才怪呢。(基层民警品德堪忧)
在派出所阶段,案内出现两个重要的司法鉴定报告。一个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一个是李承因母亲徐玉华的懦弱与愚昧滋生出的精神鉴定报告。这两个鉴定报告产生后,司法鉴定所都是给了派出所三份。其中一份,按照规定应该给到李承手里。但是事实上,两个鉴定报告,一个也没有给到李承或李承家人手里,阻碍李承对案件证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李承成冤后,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才知道:案内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是有权力提出异议或重新鉴定的权益,且有时间限制。而派出所人为的、恶意的阻碍、剥夺了李承这个权益。
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程序违规,有:张伟的伤情鉴定是在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做的。这个鉴定所在2023年被天津司法部门记过处罚了,因存在虚假鉴定问题。而张伟做鉴定的时间是处罚之前的2020年10月。可见,可疑程度大不大?
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张伟鉴定报告里,明目张胆的、先入为主的写张伟在案内被李承殴打。(但是,该鉴定所并未看过案发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录像)不知道,这个恶劣的对案件的不实描述,究竟是该鉴定所为了确保鉴定报告的力度,还是派出所唆使该鉴定所就这么写的?而且,伤情鉴定报告里还荒谬的写张伟脖子和后背被抓伤。本人李承在案内根本就没有碰过张伟的脖子和后背。尤其是后背,李承正面扑倒张伟,握着张伟的手腕,张伟事后后背被抓伤是怎么来的?莫名其妙至极。与案发当时严重不符的问题,可能出在张伟与医院医生合谋做的虚假病历?或是该鉴定所单方面做的虚假鉴定报告描述。这些案内疑点,本应该是李承的律师能发现的。但是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为李承请来一个极为不称职的女律师孟蕊,一心只想着钱,拿完李承家的3万元律师费后,就跑到张伟家里进一步对李承进行算计合谋,与张伟一同敲诈李承家20万元的计划。孟蕊律师对案件内疑点,是一点不调查、不分析。一件正事也不干。(该律师的律所,已被税务局处罚,涉及偷税行为。)所以说,李承在案内是一个好人,也没有遇到。李承的此言,着实不虚。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程序违规,有:上文已经提到,李承与该鉴定所的主体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有过矛盾纠纷,该医院对当年只是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的非法收治,对李承的身心造成严重侵害,并形成相关的非法病历记录。此案派出所民警,得知李承当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就故意找该医院的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鉴定,这样大概率该鉴定所会给李承出具有精神问题的结论(捍卫自己医院的医疗权威,顺延一个给李承不利的结果出来。事实确实如此进展。)所以,该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业务,进行回避才对。否则,很难以一个纯净的视角去对待李承及李承的案件。此是该鉴定所不回避的程序错误(违背公正)。
该鉴定所在接手李承精神鉴定全程,未收取到派出所的案件第一时间执法记录录像。该鉴定所,只以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为依据,出具李承是案内精神分裂的结论,极为荒唐!属于该鉴定所,在案内重要证据不全的情况,硬出鉴定结论。
李承自己的律师(孟蕊)对李承的算计陷害行为,有: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与案件对方张伟合谋欺诈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索要20万元巨款给张伟作为出谅解书的钱。孟蕊在案内一点正事不干,只干两个事,一是各种话术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和诱导李承给张伟20万元钱,了结此案。孟蕊期间向李承提供大量虚假的案件情况,迷惑李承对案件的判断。比如:为了让李承签写认罪书,孟蕊对李承谎称张伟夫妻的笔录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张伟的时候不小心碰的。孟蕊以此让李承认倒霉。结果,李承事后投诉司法鉴定的期间,看到刑案卷宗里张伟夫妻的口供才发现张伟夫妻阴险的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猛砸造成的!(编造虚假口供的张伟之妻韩富亭,在李承蒙冤关押进看守所期间,就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现已死亡。)孟蕊律师还欺骗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给张伟5万元,表示:钱给完后,李承马上就能从看守所出来了。结果,钱给完后,孟蕊说李承还需要等开庭后才能出来。又等了24天,李承才出来。而5万元已被孟蕊和张伟骗走。这个孟蕊律师,已经涉嫌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是,李承事后对孟蕊刑事自诉(诈骗),天津内各级法院皆不予立案审查。
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出现的问题,有:东丽区看守所在关押李承的那个期间,生活条件低劣。民警管教对监室管理混乱,理念存在巨大错误,导致监室内牢头狱霸现象严重。李承在关押期间被殴打头部。且承担大部分劳作卫生等任务,每天凌晨需要起来站岗,睡眠中还总被恶性关押人员弄醒。导致李承在关押期间平均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个小时,导致李承身心意志严重下滑,违心签写认罪书,想赶紧离开魔窟。不良、混乱的看守所,其实也是促发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毕竟,李承重要的案内阶段程序,都是在看守所内完成的。心,受制于身体,身体则受制于环境。看守所能没有责任吗?
天津东丽区检察院的错误,有:受理李承刑事案件起诉阶段的王兴兰检察官,轻信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呈报上来的对案件歪曲、不实、夸大的描述材料。对案内第一证据~执法记录视频不深究、不研判。因案内李承犯罪证据不足,就每次视频约谈李承的时候(在看守所内)威逼恐吓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表示李承如果不签认罪,就要给予大的刑期。李承在前两次被逼认罪认罚时候,坚决不签字,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严查,给李承公正。但是,王兴兰检察官秉持畸形的办案理念,即:公安上报来的刑案,没有极为个别的情况,一般不撤案。证据不足,就想办法让当事人自己认罪的方式进行结案。(因为认罪后,一旦错案,检察官也没有责任。)
但李承请上级司法部门,关注刑案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煎熬和苦难。人不是金刚,每天都在看守所里身心受损。时间长了,有的人身体弱些,为了及时获取自由,而违心签写认罪或获取到了错误的案件信息,而被骗签了认罪。请上级部门,能给这些苦人,一个对案件重新审理深究的机会。不要因为有了认罪认罚,就阻绝了司法公正的到来!认罪认罚,不应成为个别不良检察官的司法渎职把戏和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具。因为签写认罪认罚的人,大多在看守所内完成,不是正常健康的自主的在家里签写的认罪书,身不由己境况谁人知?且东丽区检察院在要求李承签认罪之前,对案内的四大定李承有罪的证据,一个也不向李承进行质证。即:张伟伤情鉴定报告,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内容,李承母亲徐玉华的笔录。给李承定罪的依据,都不向李承示明,这样让李承签什么认罪呢?太不讲理!属于程序违规。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在刑案一审庭审时候的违规:李承刑案的法院受案法官是刘士军,该法官在庭审时多次阻止李承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庭审规则。此情况,到场旁听的李承母亲徐玉华也亲自见证了这个违规。虽然,李承签了认罪认罚,但是李承也应该有一个完整的讲述案件情况的资格。在不让李承讲述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书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其实李承的律师孟蕊,也蛊惑李承在刑案一审开庭时,别为自己辩护。孟蕊不给李承辩护,还阻止李承辩护。此情况李承将在辅助材料进行详述。请另见。)
李承母亲徐玉华因愚昧、懦弱的对自己儿子的过度担忧,而产生的令案件判定发生扭曲方向的所谓派出所内笔录:
李承在刑案一审判决之后的好长时间,李承都不知道徐玉华的在派出所里的笔录,究竟说了什么。之后,李承是在投诉司法鉴定的过程里,才在司法局通过阅卷看到的徐玉华笔录。笔录的内容,让李承惊呆了。我不知道,徐玉华是真的这么说?还是民警夸张不实记录产生的笔录?至今成谜。徐玉华的现有笔录呈现是:徐玉华说儿子李承有精神病,在2004年被天津安定医院诊断为偏执精神分裂。李承经常殴打父母等供词。李承得知这些笔录后,经过1个月的深思,决定对自己母亲徐玉华进行起诉。起初是选择民事起诉(名誉权纠纷)然后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不予受理,表示徐玉华的笔录是此前刑事案件里的证据,民事庭无权推翻刑案的证据。
然后,李承走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皆行不通。李承无奈对徐玉华进行刑事自诉(诽谤罪),坚决要弄清徐玉华笔录的真伪和来由。但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依然不予受理,裁定驳回。李承又上诉、中级法院的申诉,现在到了天津高级法院的申诉。李承不等结果了(慢)。李承选择在2026年春节后,向最高检察院提起李承与张伟原本刑案的刑事申诉。
3李承从2022年4月至此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的期间(近4年里),李承从未停歇过对刑事冤案附带及衍生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信访、控告和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津检刑申通[2024]35号,驳回时间是2024年6月27日。此文书给到李承后,李承并没有紧接着向最高检察院进行申诉。因为李承知道最高检察院是李承最终的申诉途径及机会。李承十分的珍惜,所以不轻易进行。
李承选择把剩余的应该投诉或起诉的事项,都进行完再进行最终的刑事申诉,看过程中有没有什么结果助于李承到最高检察院的申诉(或起码证明李承起诉过相关的单位或人)。
截止到2026年2月,李承已对此前天津东丽区刑事案件附带衍生的法院维权诉讼案号,已达60个。59个显出,还有1个李承起诉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案被隐藏。可见,李承为了刑事伸冤,这4年间付出极大的时间、心力,写有相关诉状、材料200多件,字数已达数百万字之多。经常是坐车、骑车奔波于天津市内各个区。有时一天需要去四、五个地方。时间紧,压力大。寒来暑往,李承如此玩命的动力,就是李承在此前刑案里确实是受冤的状态。父母辛苦上班的8万元钱(3万元律师费也白花了,律师不作为、不尽职),5万元被不良律师孟蕊和案件对方张伟骗走。李承被关押看守所100天,期间还被牢头狱霸打了头。
坚持素食的李承,在案内实际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最终反而被定为精神病打人的恶劣刑事污名案底,记录到人生档案里。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反而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打完人、还讹诈走李承家的5万元。是非严重颠倒。
李承的刑案,还引出一系列司法、医疗、律师领域等棘手的顽疾问题。比如:刑案里的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应该司法鉴定所直接给到案件当事人手里。而不是一并交由派出所处理。因为有的民警为了袒护案件一方或算计另一方,对司法鉴定所报告秘而不宣,对案内人进行掩盖,为了阻止提出异议。刑事判决后,当事人投诉公安违规办案,公安则推脱刑事一审后,公安的责任就没有了,导致投诉公安受阻。区检察院则说公安的办案问题,应该由公安内部进行处理,检察院不受理投诉民警的问题。
刑案的嫌疑人会见自己的律师时候,看守所内对律师的言行不进行录音录像,导致此前没有案件经验的在押当事人,容易被狡猾不良的律师所蛊惑欺骗,产生错误的案件操作。甚至,被自己的律师伙同案件对方骗取了钱财。事后,因为看守所内的不记录言行,导致控告律师诈骗证据不足而失败。
万恶的认罪认罚制度,让敷衍懈怠办案的检察官或法官,轻松结案、完结工作。但是,苦了真正受冤的刑案当事人。逼迫签认罪书的主要载体和筹码,就是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生存环境对当事人身心、意志、健康的压迫和折磨。如果受冤的当事人,能在刑案一审庭审前在家里自然健康的生活。有几个真正受冤的人,会选择签写认罪认罚书呢?因为,若受冤当事人表示不签认罪书,检察官就让这个人回监室里再想想。直到关到这个人签认罪为止。李承认为:只要不是极为恶劣的或明显的对社会大众存在危害的人,不宜轻易关押到看守所进行前置的受苦、煎熬,关押影响受冤当事人的应诉。
因为生命的健康都没了,要公正还有意义吗?现在的个别检察院,就是利用看守所的苦做筹码,以损害当事人身心健康为要挟,尽可能的让案件走向认罪认罚,检察官好省事结案。
这是极为恶劣的、歹毒的司法顽疾。李承在签写认罪书之前,可是几次坚决不签认罪的。李承会因为不签认罪,而在当时被释放出去吗?没有啊!认罪是结果,煎熬才是真实的过程。
认罪认罚的具结,不应成为检察官免责的保险。那样,只能促使检察官滥用认罪认罚的方式去生硬粗暴结案,和让自己省事省心,且事后不担责任。应让认罪认罚可以被投诉控告。
此刑案也引出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天津最大的精神病医院)在2004年一桩医院非法违规对普通问诊者李承收治的医疗乱象案件。在我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推行)颁布之前,精神类医院的违规犯罪行为,产生的错误病历及住院记录。又荒谬的衍生出这个人刑事致冤的情况。此是司法历史里,少见的案例。李承可谓是试金石的命,检验着万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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