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内的涉及精神鉴定的事项,很重要。刑事案件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影响人生、档案。而精神鉴定,相对比较“虚”。推理的成分,居多。尤其在证据不足、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精神鉴定必须谨慎,尽量避免偏见与不公。如果,刑案内的待被鉴定者,在16年前(很久)住过某家精神类医院(且疑似被非法收治而住院,并非真的有病)。而16年后,要给此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16年前疑似非法违规收治这个人的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事后,确实出现了不公正的偏见鉴定结论,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颠倒了是非。最终,因这个错谬的鉴定结论,导致这个人最终产生刑冤。这就引出一个焦点问题,即:此前收治过某人的精神类医院,其医院自建的司法鉴定所,应不应该对这个人的精神鉴定事务进行回避?以确保结果的尽可能公正.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请高级法院,参看再审申请人此前的一审起诉书和二审上诉书及案内相关证据材料(此案对李承很重要):

高级法院可以调卷参阅。本人也会在再审申请时,附带提交这些案件基础的诉讼材料,以供法院先行参考。意味着,本人就不在再审申请阶段重复书写此前诉讼诉状内的内容了。(尽可能避免重复赘述,此次申请人倾向论述补充新观点)

2此前受理此案的法院,对李承的法定起诉条件的质疑,是思路肤浅且没有深入案件的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谬误:

本案,此前的法院认为投诉司法鉴定所,应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对应申请事项。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应该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进行申请。法院还表示:李承关于投诉该鉴定所的问题,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书,是不对的。天津市司法局,把李承的问题转交给河西区司法局,并无不妥。所以,判决李承败诉(裁定驳回)。

李承观点:投诉鉴定所的属地原则,李承之前本就知道。但是,李承此前在2024年7月已经向河西区司法局进行了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河西区司法局当时出具文书后,本人依法进行了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天津市司法局驳回本人复议申请。随即,李承向河东区法院对两个司法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的大致内容是:不满两个司法局,对该鉴定所的包庇和失查,在调查里避重就轻,没有解答李承在投诉和复议里提出的尖锐问题等。之后,在行政诉讼的大环境、大惯例下,不出意料的,河东区法院对李承的行政起诉进行驳回;然后李承提出上诉,天津市二中法维持原判,依然驳回。然后,李承对此案申请了天津市高级法院的再审,再审依然驳回维持。最后,李承向天津市二分检申请检察监督,也被驳回。在案件里,从司法局到法院、检察院,有一个李承一直关注并提出的焦点问题,这些司法单位一个也没有明确关注并答复过。这个问题就是:李承在2004年9月曾经普通问诊于当年的天津安定医院,却被该医院违法犯罪性质的进行强行收治住院观察,落下所谓的精神病院住院记录,并该医院为了收治的合法合理化还编造虚假不实夸张的李承相关病历描述记录(是医院犯罪后的洗白)。此事件发生的16年后,即2020年8月,李承与邻居张伟因张伟之前在楼道里长期吸烟而产生隔阂纠纷。张伟当天伺机对李承进行突然袭击(张伟的寻衅滋事),李承被袭击后合理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民警到场录下执法录像。录像里只有李承控制张伟(李承身体压着张伟身体,握着张伟手腕的镜头,并未对张伟殴打,张伟起身后也没有伤情)。

可是张伟心性诡诈,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行在家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鉴定,事后张伟谎称其在家里做的那些轻伤,是本人李承案发时候打的,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讹诈钱财的计划。然后,办案派出所确实在案内没有充分的李承打人的证据。案件就是陷入僵持未解。

但是,派出所肤浅的以伤为尊的理念。倾向是李承打的,而从不考虑是张伟回家自己做的伤。就让李承到派出所来调解和赔偿张伟看病的钱。李承表示不认可。派出所就刑事立案了,初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嫌疑人。案件出现转折点:2020年12月12日,民警陈哲见李承不同意派出所调解,就立案了。按程序拿着故意伤害案的调查令到李承家,把李承带到派出所录入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全身照等)信息。当天,徐玉华(李承的母亲)来到我家,目睹陈哲和另两名民警带走本人的情况。徐玉华见民警态度蛮横,心里很担忧。当时带走李承是上午11点,而到了当天的晚上18点,徐玉华见自己儿子李承还没从派出所被释放出来,心里就着急了,她就哭了。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被虐待、欺负等刑讯逼供的可能。就对民警陈哲说:自己儿子李承,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用自己儿子李承有精神病的借口,来博取民警的照顾。希望民警别在派出所内欺负李承。陈哲一听大喜,如同找到破案的突破口,当时就给徐玉华做笔录。给徐玉华笔录后,陈哲就把本人从派出所释放了。民警把此特殊情况,上报东丽区公安局。分局让李承需要做一个精神司法鉴定。办案的另一个民警岳沫池主动联系当年实是非法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天津安定医院自身的鉴定所),申请为李承做刑事案件的精神鉴定事务。岳沫池,期望这样的选择,能大概率的产生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会顺延的、维护自身权威,给李承定一个案内有精神问题的结论出来,这样容易破案。【而按照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或常理逻辑,天津安定医院的司法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鉴定事务,进行主动回避才对。否则公正性难以保证。天津安定医院自身当年违规非法收治普通问诊的李承,多年后该医院又成为自己作自己的裁判。不合理!应该选择一家与李承此前从未有过任何关系的司法鉴定所来做鉴定。】

这个担忧,之后落实了。司法鉴定结果,就是该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内的精神分裂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注意:事后李承到河西区司法局投诉了该鉴定所。卷宗里得知,该鉴定所在分析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时候,并没有收到金钟街派出所的案内第一时间执法录像视频。也就是说:该鉴定所在案内证据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只是经过参考该主体医院原有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产生的病历记录,顺延推导出的李承是刑案内的精神分裂者。可见该鉴定结论是一个充满偏见、俗念、不规范、不严谨的产物。)鉴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而做出该结论的鉴定所,却未看过案发时的实际执法录像,可谓是极为荒谬、瞎猜糊弄。该鉴定所,用恶俗的偏见,给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定了一个扭曲事实的结论,扰乱了案件的正确性质判定。该医院在2004年害了李承一次,又在16年后又侵害了李承一次。可谓丧尽天良至极。该医院的医生及鉴定人员,本身就心病深重,品性不堪。不用证据来鉴定,而用偏见和俗念来出结论。

综上所述,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的时候,出现了两个根本的程序错误。一个是该回避而没有回避,违背基本公正原则。进而出具顺延该主体医院已有的(实为当年非法收治产生的李承不实的病历记录)做参考基础认定李承是刑案内精神分裂的鉴定结论,严重的扭曲事实、颠倒是非,最终因此鉴定报告~间接导致李承的刑冤。另一个是,该鉴定所竟然在未收取刑事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即:案发当时现场的民警到场警眼录像的情况下,就偏见的胡乱瞎猜的方式,对李承出具案发时候如何如何…的草率鉴定结论,是程序严重违规和疏漏的错误!(不看录像,有什么资格评定李承案发时候怎样的精神状态?和案件对方的言行状态?)

其实,两个问题,实则是一个问题。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及其鉴定所,按照公正的原则及常理,根本就不应该接揽对李承的案内精神鉴定业务。一旦接揽,大概率就会出具这样的顺延此前病历的、捍卫其主体医院医疗权威的、当年和现在必须尽量保持一致的自己维护自己为宗旨目标的鉴定结论,侵害李承的案件公正判定及附带影响李承的人生名誉等权益。

上述,李承提出的两个问题(或可视为一个根本问题)。相关受案、审理的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皆逃避的方式,不予正面的明确对应解答、回应。因为,李承提的很尖锐,直指问题核心。而相关的司法局,是本质软弱的,不愿意真的得罪司法鉴定所,不想去实际的处罚和问责。就对李承的这个质问,进行无视、敷衍、不回应。而法院就是倾向维护行政单位的,所以也没有认真的关注和回应李承的这个质问。检察院,其实也差不多。因为李承在司法局和法院阶段,都没有获得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李承就着重与天津市二分检的王媛媛检察官,提到这个关键问题。王媛媛说:回头,我问问别的检察官或院领导~这个问题,是否算鉴定所违规?然后,就没有结果了。二分检到审限后,就依然对李承驳回。

李承这时,对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很失望。三个司法阶段,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解答。因为该问题,太过关键和根本。李承沉寂一段时间后,觉得不行,不能这么算了。李承在此前刑案内,没有精神病却被偏见的认定为精神病。没有犯罪,却因此被定为精神病打人。对本人的人生侵害,太严重。李承无奈就在2025年11月向天津市司法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17页。申请书内,李承还提到希望天津市司法局能与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两个单位其实在一个地址办公楼内,若交流研究并不麻烦)一同研判进而解答李承提出的这个此前久久未决的问题。可是,天津市司法局事后采取机械的、冷漠的态度,把李承的追问视为投诉事项,转给了河西区司法局。然后,河西区司法局以李承的投诉已经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从河西区司法局的答复,就能品味出该单位对李承的这问题,采取依然逃避的态度。不提李承之前投诉过此鉴定所,连这个都不说。而是冷漠的说李承投诉超期了,就好像之前从未见过李承这个人、从未受理过李承此前相关投诉似的,变为全然的陌生状态。这不就是故意疏远司法局自己此前的错误吗?摆脱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的尴尬吗?)

两个司法局,用这个方式(网络流行词语:接化发),就给化解为无形了。我现在认为:现有的司法局,对民众的诉求和提出事项,不认真的进行处理和解答。本质是源于对应的法院和检察院,长期对这些司法局等行政单位姑息放任、少有真实的处理和问责处罚导致的,他们被惯坏而有恃无恐。

为什么,李承要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而不是给河西区司法局邮寄呢?因为:李承在2024年在河西区司法投诉了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河西区司法局答复后,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了复议。市司法局驳回、维持。那么,在司法局的层面上,案件的终点落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相当于李承投诉对应鉴定所的终点处。市司法局,对李承的投诉给予了司法局系统的最终解释和认定~如同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若上诉的,案件生效就在二审法院,是一个道理。

所以,李承向此前李承相关对应投诉的司法局系统最终生效解释的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追问此前未解答的问题,并无不妥。注意:李承是追问一个问题,并不能机械的视为投诉。如果算投诉,也应视为算李承投诉河西区司法局此前的不作答对应问题之错。而两个司法局的继续敷衍,让李承忍无可忍,遂对天津市司法局的转办文书及对民众诉求的漠视和不认真对待,表示愤慨,而到和平区法院提出起诉。

然后,和平区法院采取偏袒市司法局对李承不作为的方式。

受案法官挑了一个法条,就给李承驳回了起诉。一审法官,审理案件时根本就没有设身处地的、将心比心的、考量李承提出行政履职申请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就是机械冷漠的裁定了案件。法院的行政庭法官,可以冷酷。但是,应该对行政单位冷酷,因为你们是监督行政单位的,不是监督民众的。是倾向要问责行政单位,给那些单位挑错的。而事实,恰恰相反,监督变成了照顾,挑错变成了纵容。

一审驳回后,李承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是天津一中法。二审法官,在裁定书里确实原文照抄了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的恩怨纠纷,也示明了李承在2020年被邻居张伟寻衅滋事产生的刑事争议案件后致冤情况和衍生的李承投诉对应司法鉴定所,和李承后期追问司法局问题的大致详情。

可是二审法官,依然是采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路,以投诉司法鉴定所归属地的法条,对李承的上诉机械驳回。

案件发展到这时,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即人民法院,究竟是以法条为主去判案?还是以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以讲理为主来判决或调解处理?现在的法官,有一个通病顽疾,就是故作清高、冷酷,高举法条的大旗,认为自己按照法条去判案,就是自己的专业度体现,而完全的忽视和淡漠案件的基本合理性。导致遵循法条,但是案件的合理性彻底的崩塌。

其实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因为法律、法条,只是一个参考的工具、标准。标准必须要立,否则天下就乱了。但是,工具就是工具,它不是因果的全部,也不是道理的全部。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要为公平公正和良知讲理服务的。而在现在法官看来,遵从法条则可以抹杀公正和讲理。

主次颠倒了。建立法律,是因为社会上有许多人不讲理。但是,之后不能因为法律,而让案件反而都变得不讲理了。李承认为:在不违背基本良知和道德、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前提下,法院应该让法条为讲理让步。先重讲理,后引出法条。

针对李承本次提出的行政诉讼,李承并不适用一审、二审法官提出的投诉鉴定所归属地的法条。因为李承不可能去河西区司法局对同一事项(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一事)再次进行申请;河西区司法局到时候也不会去受理的。所以,李承选择向此投诉事项之前行政复议(司法局系统的终审)的结案单位~天津市司法局提出追问的行政履职申请,请求对相关问题关注并解答,李承这样的选择做法,其实没错。

俗话说: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如果是那种高度认真负责的、心系民众的司法局单位,收到此类信件。完全可以联合局内的市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同仁,一起对民众的来信进行研判和分析,最终给予一个答复。这有多好呢?而相关司法局,就是不这样做!自己懒得回答,更懒得去问司法鉴定协会的人。全然就是不理会、不作为的态度。为何天津市司法局会如此?因为司法局自知自己不在理了,明知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对李承的鉴定业务里确实违规不妥了,但是碍于各种关系和情面,坚定的就是不管、不去问责追究。

所以,从一开始受理投诉和复议时候,就是选择避重就轻,抓小放大,敷衍处理。可是李承受害太大,事后极力追问,司法局就用躲避、转移、分化的方式进行摆脱自身的尴尬。

按常理讲,司法局接到民众来信,解答一两个问题,有什么难的?至于这么费劲吗?因为市司法局解答不了,因为此前司法局就错了,鉴定所也错了。一旦司法局解答了,怕李承又因此(对应行政答复)进行行政诉讼的追究,干脆就不给李承继续扩展维权诉求的机会。能躲一时,是一时。盼着媚俗庸俗的法院行政庭,保持以往一贯的偏袒风格,将李承的责问诉讼进行消解驳回。法院,确实如预期般的“做到了”。

李承现在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案件的再审,希望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能对案件有一个既合法也讲理的判决。可参考本行政案的相关往昔关联案件,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5)津0102行初19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行终22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行申330号。这三个案号,是李承起诉河西区司法局和天津市司法局因在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一事,李承对两个司法局的审理投诉结果不满意,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卷宗和判决书可见两个司法局及相关法院,始终都未对李承对应问题进行关注和解答。而且,李承已对相关投诉,走完行政诉讼了。本案的两级法院,还让李承去河西区司法局进行投诉,是明显不合理的!是没经过认真思考的荒谬观点。

3现在法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单位应履行的对应监管工作,都太过敷衍和宽松,逐渐形成包庇大于监管的不良现象:

现在,很多民众都表示:行政诉讼几乎赢不了。法院更偏袒行政单位,而对起诉的民众种种的限制和驳斥。法院的行政庭,不是在努力的挑行政单位的错,而是积极的寻找民众的错,利用各种法条保护行政单位,而阻绝民众的诉求和问责。完全丧失了法院对行政单位的监督意义,间接也姑息纵容了相关行政单位以后继续有恃无恐、懈怠敷衍的不良做派,变相的阻碍了法制社会良性的发展(应行的改良、修正、进步,因法院的失察、不管而停滞)。同时形成行政单位,摸准了法院的脉搏,认为现在的法院几乎是媚俗、庸俗、势利眼的。即使行政单位有错,也大概率的不会判行政单位输。助长了这些单位,在今后的行政事务里,继续的、逐渐的、变本加厉的犯错、不作为、糊弄做事等腐朽风气。这些情况和问题,恰恰是需要省市级高等法院和检察院收集备案和上报的,听取民众呼声,总结如实现状,关注、研讨、改制、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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