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质疑的驳斥书

 

声明人:徐玉华,(系李承的母亲)

 

告所有质疑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者:

 

李承在之前的2021年刑事案件里被司法精神鉴定为案发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就那个精神鉴定结果,我的全家人始终不认可,没签字。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侦办案件过程里违规违纪,及一审阶段作为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律师(孟蕊律师)不及时向东丽区检察院提出我家对精神鉴定结果的质疑,而导致的这个落实鉴定结果的可悲情况。使得之前的精神鉴定结果没有及时被推翻,到现在给耽误了。(民警与律师须担责任)

 

而案发时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不代表之后李承在普遍时间里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两码事。至今,没有任何法院文书说李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谁,质疑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向法院提申请,谁质疑谁去付费给李承做民事能力的鉴定,看看李承是不是如您所认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再次,至今没有任何实证的记录,拍到李承或傻或疯的实际证明。

相关法理:东丽区法院刑庭,天津三中院信访办,12348热线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