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质疑的驳斥书
声明人:徐玉华,(系李承的母亲)
告所有质疑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者:
李承在之前的2021年刑事案件里被司法精神鉴定为案发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就那个精神鉴定结果,我的全家人始终不认可,没签字。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侦办案件过程里违规违纪,及一审阶段作为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律师(孟蕊律师)不及时向东丽区检察院提出我家对精神鉴定结果的质疑,而导致的这个落实鉴定结果的可悲情况。使得之前的精神鉴定结果没有及时被推翻,到现在给耽误了。(民警与律师须担责任)
而案发时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不代表之后李承在普遍时间里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两码事。至今,没有任何法院文书说李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谁,质疑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向法院提申请,谁质疑谁去付费给李承做民事能力的鉴定,看看李承是不是如您所认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再次,至今没有任何实证的记录,拍到李承或傻或疯的实际证明。
相关法理:东丽区法院刑庭,天津三中院信访办,12348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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