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承向天津河东区司法局工作事务信访投诉 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民族: 汉族

二,被申请人: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

 

三,   申请复查的诉求:

本人李承对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于2024329日,做出的司法局访处理意见书[2024]1号,提出一定的质疑。

望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领导责令贵局内的律工科,把李承投诉孟蕊律师一事里的重要关键证据,即:李承刑案当晚第一现场的兴河园3楼楼道里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的复件。给予当事人李承一份!(此前这份录像资料,是由被投诉人孟蕊律师配合河东区司法局调查投诉事务期间,孟蕊律师提交的附带材料。并非什么机密文件。)

 

四,事实与理由:

提出质疑1

河东区司法局在答复书里的“一”部分,所叙述的内容,基本符合事实。但是说到“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这个话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本人在202312月,确实亲自去河西区法院的313庭,见了受理我与河东区司法局的行政诉讼案的王欣法官。她当面交于本人河东区司法局和河东区人民政府的案件答辩相关材料。但是,只是纸质材料的部分!没有我一直强调想要的执法记录仪录像的光盘!因为在河东区司法局交给河西区法院的材料清单里,含有执法记录仪光盘的这一栏内容,但是在河西区法院交给我的材料里,这一栏内容用笔给故意的划去了!说明河东区司法局,有意的不给这个录像光盘。

 

我与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的这个行政诉讼是因什么而起的?是从刑事案件里,本人的律师孟蕊拿钱后,不尽职,甚至反而算计、陷害本人,协助案件对方敲诈我家钱财,最终导致了本人的冤案后,本人向司法局与行政复议提出投诉被拒后而产生的!这个案件的总根就是刑事案件!而执法记录仪,能证明本人没有犯罪的实际情况。而作为案件对方的张伟,在视频证据里也没有任何丝毫关于肋部不适或被打的表示和描述。但是,本人事后却因张伟的肋部二级轻伤而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关押看守所100天,且经过孟蕊律师的各种欺诈、怂恿、诱导下。本人上当签写认罪认罚书并给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此5万元,没有任何法律和执行的对应依据。)在可知的关键案件当晚可用直观证据里,既没有本人犯罪事实,也没有对方肋部存在伤情或被打的事实。在存在如此大的辩护空间的情况下,孟蕊律师在作为本人律师的期间,全程拒绝给本人做任何无罪辩护。而是选择私下勾结案件对方,反而对本人进行各种算计、陷害和协助对方对我家进行钱财的敲诈。作为我的律师(孟蕊),理应给我据理力争进行辩护,而这个律师连税务都敢欺瞒,欺负我家最开始不懂法律、相关案件经验弱,进而算计陷害于我,拿着钱还缺着德!律师费,应该退回,并赔偿我一系列的损失!反之,如果执法记录仪录像,我确实有打人等违法行为,那么律师就是对的,这个行政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去建立呢?

对于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的恶劣行径,我及我的母亲已向天津市律协、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都进行了投诉!而天津律协,对孟蕊律师采取一个包庇的态度,一点处理和处罚都没有!而河东区司法局这边,对孟蕊进行了收入后不开税务发票的警告处理,和对律所内律师照片不上墙和收入不公开问题进行了批评!但对于孟蕊律师核心的对本人李承算计陷害的行为,则因为主要问题出现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期间,而律师会见时候没有任何视频记录存档,证据为0!加之本人刑事一审判决,还并未翻案!所以,没有对孟蕊律师进行相应的审查和处理。(如果律师会见有相关记录的话,孟蕊律师就不敢这样歹毒的害我了。此类刑案律师会见阶段证据的不足,正是现今律师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让不良律师的那些缺德与败坏的手段,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既然看守所的相关律师缺德害人的证据是缺失的,那么仅存的案件执法记录仪,就是关键质疑律师是否尽职、良心的重点参考要素了。而且,当初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在接受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那边调查的时候,提交的材料里,就没给这个执法记录仪录像!是本人,向行政复议那边强调申请,律工科才给到行政复议那边的!我于20231024日,在河东行政复议中心的资料室里,与李智一起看的这两段执法记录视频。我已看过了!而且,案件都判决完了。这个录像,并不是秘密。现在事件到了行政诉讼这个阶段,河东区司法局这边对执法记录视频,又是如此顽固的不提交。如果司法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话,没有必要如此禁锢,提交的如此费劲。司法局作为国家公信度高的部门,对律师理应有监督、监管职责。不能因为被诉讼,就与群众站到一个对立面的位置上,阻碍相关单位去了解全面的情况,对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制造重重的阻碍。不能与国家设立司法局为了监督律师,维护司法秩序稳定的意义和价值,背道而驰。

提出质疑2

在河东区行政复议,维持河东区司法局做出的决定后。工作人员李智,对我说:如果不服,可以去河西区法院诉讼!只要诉讼,就能拿到河东区司法局相关处理孟蕊律师的证据,和你想要的执法记录录像光盘。我就相信了!随即进行了行政起诉。结果,之后法院转交给我的材料里,却唯独不见那个执法记录光盘。对于此事,我先向河东区行政复议那边,多次要求给我执法记录仪录像。李智说:这个材料是河东区司法局的东西,应该找河东区司法局要!我就又与河东区司法局的刘保国交涉多次。刘说:不给!还说:如果我能撤诉,就给我执法记录录像。面对如此阻力,我只能信访投诉此事!对于李智是否虚假承诺?只能通过发誓来检验。如果李智当初不是这么对我说的,我李承的灵魂,就今生死后轮回1000世的牲畜。请问:李智,敢如我这般发誓吗?(时隔这么长时间,怎么调取李智当时的言语监控记录?)感慨:监控,不是哪里都有,即使有,也不可能调取的那么痛快。但是,因果却是如影随形,生生不息。此话,我们共勉!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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