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华、李承向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投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
诉讼代理律师合同签订人(案内及投诉部分见证人):
徐玉华,女案件当事人(发起投诉的主体见证人):
被投诉律所及律师:
本投诉的诉求:
1,希望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严肃认真对待此次投诉。并对孟蕊律师及慧萃嘉怡律所的种种行业违规行为,记录存档!
2,进一步协商,因孟蕊律师的不作为,不尽责而制造的冤案,给李承带来的人生严重综合损失,及日后费力费心追讨、维权的费用和代价,做适当的、合理的赔偿。
3,对孟蕊律师及慧萃嘉怡律所,进行行业内处罚、批评、再教育。
投诉内容:
一, 律师合同签订人(徐玉华)部分:
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也是李承的刑事案件内与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的律师合同签订者(2021年8月5日)。
我的儿子李承,因为一起涉及刑事的争议案件,于2021年8月4日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并告知要将李承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此事的转天,我与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3万元的律师合同,由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旨为李承伸冤及辩护。
(如果此案不是冤案,我家就不请律师了!请律师的目的,就是让律师去调查案内的诸多疑点、问题、进行专业的辩护。)
费用方面:最初孟蕊律师,提出要我家6万元。然后说:都是熟人了,就要你家3万元了。(我与孟蕊的母亲,之前是单位里的同事。)我当时就认为,孟蕊能做出价值6万元的律师能力和作用。(但从过程及结果来看,我家真的上当了。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内,无任何积极的调查、反诉、无罪辩护。只会让李承做认罪认罚并督促赔偿,促成冤案,以为了让她的此次代理任务草草了事。轻松赚钱,懒于作为。愧对律师为当事人伸冤、求取公正的基本职责。)
发票问题:我是于2021年8月5日与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律师,签订的律师合同。当天,该所只给我:3万元的律师费收据及A4纸打印的律师合同。并没有给予和提及发票的问题!此3万元的正式发票,是该律所于2022年9月13日才开出(因李承当时于2022年9月信访投诉该律所的孟蕊律师后,河东区司法局通知他们后,才开出的,属于被动及延迟1年多后的开票。属于严重违规!)从律师费开票的不作为,也能启示性的知道:其律师代理过程里的种种的不作为。这个慧萃嘉怡律所,就是一个不正规,披着律所的外衣,不作为、懒作为,坑人害人,无视律师法,不在乎当事人是否受冤的低劣律所单位。
本人案内可知的孟蕊律师不作为、不尽职的情况:李承的这起刑事冤案,主要产生原因之一是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存在大量错误、违规的行为造成的。虽然本人,不是案发当事人,但是案件发生及之后侦办阶段的一些情况,我还是知道,并可以作见证的。比如:案发当晚,我的丈夫、李承的父亲~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其可以证明当时对方张伟没有表述或体现其肋骨伤情或被打的任何情况。案发当晚的民警岳沫池,没有做任何当事人的笔录,和任何肋骨伤情的相关照片和视频记录证明。而且,当晚民警开车送李承、李文昌、张伟三人到小区楼下,张伟先下车,然后直接回家,其并没有直接去医院。所以,张伟之后产生的肋骨伤情,疑点极大!孟蕊律师,没有对此疑点和当晚派出所没有能证明张伟当时有肋骨伤情的证据问题,提出应有的调查和反诉!(案件对方张伟,是案件内的发起寻衅滋事者,并打了李承的颈部,他怕之后担责任,就回家自行做个轻伤,以此来抵消他应有的罪责或伺机日后进行讹诈为目的。)
孟蕊律师对于李文昌案发当晚最关键的能证明张伟没有肋骨伤情的见证人,她没有进行任何的考虑和提及!是失职!
还有:当时的派出所案件侦办民警陈哲,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与李承进行联系、询问及应有的指导。使得李承在案件内许多事情,都不懂,耽误了许多重要的判断和抉择。(案发是2020年8月25日,与李承见面及记笔录是2020年9月11日,整整是17天后。耽误了许多事情,属于民警失职。)
还有:当时的办案民警陈哲,没有及时通知及给予李承(或李承的家人),关于对方张伟肋骨伤情鉴定的报告复本。(按照相关规定,伤情鉴定报告复本,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给到案件内当事人双方手里。当事人双方,都有对伤情鉴定内容及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家,至今没有收到对方张伟伤情鉴定的报告书。对其伤情具体情况、成因及派出所单方面提出的案件描述材料,是一概不知。更别说提出异议了。这是派出所侦办阶段的严重违规和掩盖“某些事实”。孟蕊律师,对此情况连提也不提,一心只想着认罪认罚,赶紧轻松的结束此次律师代理任务,才好!
(民警陈哲,于2021年初,因为工作不利,态度问题,屡被投诉,就从金钟街派出所调离走了。)
还有:因为案件是在楼道里发生,开始及过程,是一个未知。没有摄像头相关记录。所以,当时即使对方张伟有了“肋骨伤情”,对于案件来说,依然属于争议案件。(没有李承真实的打人或发起寻衅滋事之类的证明。)(同样,也没有对方张伟发起寻衅滋事的证明。)但是,案内之后有一个重要参考。就是李承是案内率先、主动、积极发重誓的人。(以发重誓,证自己的清白和证明张伟才是犯罪打人的一方。)而对方张伟及其妻子韩某,至今心里有愧,不敢发誓,对发誓抵触、躲躲闪闪。张伟和其妻子韩某,在案内串通假口供,歪曲案件真实情况,说:李承当时怎么打张伟的肋骨,把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轻伤,附和在两人串通好的假口供上。对李承进行陷害与讹诈。因为楼道里没有摄像头,大部分案件内的证据是缺失的。所以,最初定为争议案件。案件一直就拖延着!
之后,给李承做了一个精神鉴定,以求案件的突破口。是金钟街派出所委托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所做的!于2021年5月11日,李承去做的司法精神鉴定。于2021年7月4日,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通知我家,去派出所看精神鉴定报告结果。我与李承去的,得知是精神分裂后,我们坚决反对,不认可,不签字。而民警岳沫池对我两人进行威逼利诱,说:签字了,李承就没罪了!(把案件强行推为:李承有精神病而去打人的情况。)我们依然不签字!而民警岳沫池,见我们不签字,就让我们走了!这里,又出现派出所民警的一个大的错误。这个精神鉴定的报告书,也、又没有给到李承和我家人手里。(与之前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一样的处理。)
派出所方面,继续违规,掩盖“某些问题”,不让我们去提出异议。这个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是李承在一审判决完冤案之后的2022年9月底,才向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的王长来民警提出诉求,王警官驱车去东丽区法院档案科里调取的。
李承看到后,才方知为何当时派出所方面没有给到李承手里。因为鉴定报告书后面写有:当事人可于多少天内、通过什么渠道提出异议,如果逾期,则视为默认。因为,派出所的民警陈哲、岳沫池,都在2021年初,就被李承在天津公安平台里投诉过,他们也确实存在违规错误的地方。而案件需要一个及时的了结和突破。所以,给李承落实了这个精神鉴定后,派出所民警的错误,也可被大致忽略不计了!案件,还能尽可能早的完结(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就完了。)而孟蕊律师,对于此情况,没有对检察院、法院提出应有的质疑。懒于作为的孟蕊律师,甚至也要固定这个精神鉴定,因为李承如果还是定为精神分裂的话,日后李承对孟蕊律师提出律师代理过程里的不尽职相关投诉或起诉的时候,就很困难!
而这个精神鉴定,也把此案的张伟寻衅滋事并打人的真实情况,歪曲为李承有精神病去滋事伤人的冤案!(而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与派出所对于精神鉴定报告的违规操作,也是孟蕊律师敢于在代理李承案件里可以去敷衍、懈怠、不尽职的资本和“借口”。)孟蕊律师一心只想着如何让自己的代理过程里能够省事省心,不得罪任何人才好。把钱轻松赚到手,为核心宗旨。不管当事人的死活?在案件里是否蒙受冤屈?
还有:在李承于2021年11月16日接到的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出现的错误:写李承在2021年8月4日就被东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才被正式逮捕。而事实是:2021年8月6日17点多,李承到达东丽区看守所后,直至2021年11月16日中午,才从东丽区看守所里被释放。
整个是100天的关押时间!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如此的错误,孟蕊律师一点也没有提出,一审之后孟蕊就拍屁股走人了!至于判决书里有没有错误,她毫不关心!
据说此案里寻衅滋事并回家自行做个轻伤的张伟,他“看病”的总体费用,只有800多元,而且孟蕊作为此案的、我家的律师,也没有向对方张伟提出要看相关的其看病的三甲医院的正式医疗单据。等于是至今,张伟看病所有单据证明和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伤情鉴定报告,我们依然没有看到!之后发生的5万元谅解费,也是基于孟蕊律师能力低、对案件敷衍应对,只图自己省心省事不去调查案内任何疑点,不敢找派出所错误。只一味威逼劝说李承认罪认罚并进行赔偿,诱以只有这样一条路,才能尽早从看守所里出来!如果,孟蕊律师在这个存在大量疑点和侦办错误的案件里,能为李承做无罪辩护,这个认罪认罚和赔偿5万元的大冤屈、大损失,怎么会产生呢?本身此案的涉及的费用,都没有3万元!我们是为了给李承伸冤疏理,才找的律师。捍卫公平公正!结果,不仅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还让孟蕊律师落实了这冤案!并附带又损失了5万元的所谓赔偿费。(因为孟蕊律师,明知我们全家不认可、不签字于李承的精神鉴定结果。她没有为我们提出异议,现在李承的所谓“精神分裂”结果,依然摆在那!也是一种“案底”。)从这些情况可知,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除了落实冤案、宽容派出所的错误、放纵对方张伟伤情疑点、保护错误的精神鉴定,怂恿李承认罪并赔偿之外,是毫无作为!不积极!不正面!没有为公平公正发声、出力!还在税务方面瞒报违规。可谓是天津律师界的一个低级、差劣的律师典型。特向河东区司法局正式提出投诉!
二, 案件当事人(李承)的投诉部分:
1,先了解一下李承案件的真实情况:
2020年8月25日当晚,我从自家家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情况,他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我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我感到疼痛,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张伟被咬停顿的刹那,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控制住了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张伟妻子韩某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某,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后,疑似给自己做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笔录,也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相关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他的伤情很可疑)
此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就是这样的。(附本人李承的重誓:如果我以上所述,不是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我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我也同时要求张伟夫妻也能如我这般发重誓(对于他们俩说的案件口供),但是此要求始终未能成形。此俩人至今对发誓,躲躲闪闪,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案件案发过程的内容,叙述完毕。
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对方张伟率先在李承毫无身心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然后李承合理的对其加以适当的控制,仅此而已。但是,案发楼道里没有监控,对于张伟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记录和证明。这就需要律师,去调查和为被冤屈的当事人李承,进行应有的辩护(无罪辩护)。但是,我的律师孟蕊,并没有做到她应做的!反而,积极努力的去落实这个冤案(要李承认罪、赔偿~了事),对于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与歪曲事实的给李承的精神鉴定,皆没有提出应有的质疑!孟蕊律师属于明显的、严重的不尽职!
2,我家花费3万元,请了一个只会认罪认罚的制造冤案的律师?
孟蕊律师,根本就没有受理刑事案件的能力,更没有为当事人辩护、反诉、案件内疑点调查的能力!我在看守所的视讯房里,第一次会见孟蕊律师,她就最开始要求我及早认罪认罚,赔偿案件对方的张伟20万元。当时,我坚决不同意!而且我也跟她说过多次:此案里种种的不公正,派出所侦办阶段的种种疑点、错误、问题!我爸爸李文昌能证明张伟当晚没有肋骨伤情的表现,派出所也没记录任何相关伤情的东西。张伟先回的家,没有直接去的医院等案内情况与线索。而孟蕊律师,就是对这些疑点置若罔闻!只有不断怂恿我认罪认罚,给案件对方赔偿出谅解书,能及早从看守所里出来!(孟蕊的代理辩护理念,可谓简单、粗暴、低劣。)她说:已经见过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岳沫池,也见了案件对方当事人~张伟。去了张伟的家里攀谈过!
我认为孟蕊律师所说的、所表现的很可疑!我家花钱为我请律师,是为了给我一个公平公正!捍卫我的权益和洗刷冤屈!结果,请了一个专门只会认罪认罚的律师,究竟要她有什么用呢?而且,很可能孟蕊与民警岳沫池,以及案件对方的张伟在案子里两头吃!既拿我家的3万元,又收了对方张伟的好处!否则,为何我的律师,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期间,一点不为我做真实、有效的辩护和反诉呢?(即:质疑案件的派出所侦办过程里的问题和张伟的伤情来由可疑情况?)一味只有催促我认罪认罚,给对方钱~草草受冤了事!真的让我极为寒心、失望!我家的3万元,白花了!
孟蕊律师,除了来看守所看我,跟我聊聊天,劝我认罪认罚,诱导我给对方钱出谅解书之外。请问:孟蕊,做到了具有建设性的,良心的为我进行辩护、质疑、调查,洗刷我的冤情的实质努力了吗?(根本就没有!)我在看守所里,孤立无援,见不到家人。唯一能为我伸冤的人,只有律师。唯一的希望就是我的律师了!结果,就是这样不出真力,不办正事的律师,我最后能不绝望吗?自我捍卫公平公正的意志能不溃散吗?即使东丽区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再低级、牢头狱霸的欺凌再恶劣,如果我的律师能积极为我做正向无罪的努力辩护和争取。我的意志,是能坚持的!可是,这最后的属于我的依靠,也是不具备的、缺失的。最终,在孟蕊律师从始至终,没有提出和做出任何对我的无罪辩护和调查反诉的情况下,而是不断只有劝说、怂恿我签写认罪认罚赔偿情况下,我签写了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寻衅滋事的张伟5万元。是孟蕊律师,促成了这起冤案,使得此案变成一个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结果。
律师合同里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为何,孟蕊律师把这个疑点重重的案件,硬生生的促成为冤案了?
3,当事人违心签写认罪认罚,和律师难道没有关系吗?
我家花费3万元,是为了给我找一个认罪认罚的律师?这是吃饱了撑的吗?我们自己认罪认罚,有多好呢?何必要另花3万元来认罪呢?多此一举吗?!因为李承的案件,是冤案!往错误的方向发展了,寻衅滋事的张伟,之后变成了受害者。而正当防卫的李承(并未打张伟的肋部),却被陷害成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关押于看守所里。我家为了给我伸冤,才请的律师啊!
结果呢?孟蕊律师,对案件疑点调查了吗?反诉了吗?错误的精神鉴定,连提都没提。孟蕊律师的理念是:不得罪任何公检法的人,也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和反诉这个案件。只为自己图省事和省心。她在确保不变~这两个她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剩下的,只能从让我(李承)受委屈、认倒霉方面来努力下手!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拿到手后,孟蕊律师感觉占据了主动权了!钱已到手,之前承诺的调查什么的事情,一概都没有去兑现。而我李承,已经成为阶下囚,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里,限制了自由,也不能与父母进行沟通交流。孟蕊律师认为可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了!就采取一个轻松、敷衍、懈怠的方式,即:简单、粗暴的认罪认罚,赔偿出谅解书,草草结案就完了!毕竟冤案(刑事案底)不在她孟蕊身上,赔偿的冤钱,也不是孟蕊来出。可谓事不关己,无耻无德!
当事人明明是冤案,律师却只会认罪认罚。如同一个有蛀牙的人,医生却把病人的头给切下!然后说:你的病好了!这样的医生,不是救人的天使,而是谋财害命的恶魔!作为律师,尤其是在争议的刑事案件里。当事人暂时断绝了与家人的来往与交流,唯一能交流的,唯一的靠山,只有律师!刑事案件律师的职能,就是找案件侦办过程里的错误(派出所方面),检察院认定的错误。这也是我家花钱,请律师的初衷与目的!请问:孟蕊律师做到了吗?如果律师,只会认罪认罚,赔偿出谅解书。那么这样的律师,人人都会做!天下之人,人人皆可成律师!记住:律师是申辩师,伸冤师,反制师,抗辩师。而不是认罪师,赔偿师,媚俗师,促冤师。
本来存在大量争议疑点的案件,硬生生的促成为冤案!如同:做工艺品,不是每个人都会的。但是,把一个工艺品摔碎,人人都能做到!请问:我家花3万元,是买了一个工艺品?还是买了一个摔碎的破烂?
4,
孟蕊律师,涉及哪些李承案件里的不作为、不尽职(没有对检察院和法院~提出)?列举如下:
A,案件对方张伟的妻子韩某,在警察到来时候,公然说谎,做伪证(说我拿刀)。此点能证明:张伟夫妻的口供,在案件里是不足取信的。此夫妻的人品有一贯败坏、说谎的问题。
B,我爸爸(李文昌)案发当晚及时来到派出所,可以见证案件对方张伟并未提及有关肋骨伤情的任何情况或描述,以及张伟当晚是直接回家的,并未直接去的医院。且派出所对当晚的张伟的所谓事后出现的肋骨伤情并未做任何相关笔录和影像记录证明。案件莫名其妙的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核心,即:肋骨二级轻伤,是值得被质疑的!张伟存在回家自行做伤的可能性,为事后陷害、讹诈于我(李承)做准备!
C,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案民警,案发的17天后,才进行笔录。属于严重违规和懈怠。耽误了我对咽喉被打伤情的判定和关注!使我自己对咽喉伤情,没有及时关注并就医,对去开出我被打的证明没有提起足够重视!警方最关键的办案初期,对我的情况不关心、不记录、不指导。
D,案件最初分配的办案民警陈哲,在笔录里故意陷害、算计我!不按我的要求,进行记录!歪曲事实的瑕疵记录,为之后的案件审理和精神鉴定结果出错,埋下伏笔。
E,张伟伤情鉴定的报告复本,派出所方面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给到我手里。甚至至今,我也没有拿到这个伤情鉴定报告书,更没有张伟所有的看病相关单据、证明!
F,民警陈哲因为我的投诉,而调离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岳沫池延续陈哲的错误和自己案发当晚值班时候的违规(不笔录,不做任何影像记录)。因为我事后的投诉,而记恨于我。民警岳沫池就为案件对方张伟的肋骨伤情,做伪证!(本来张伟当晚没说肋骨的问题,民警岳沫池之后就谎称张伟当时说了。)等于是岳沫池,在以民警的身份,进行犯罪行为。
G,因为我母亲徐玉华的糊涂,而引出的案件里的精神鉴定。而精神鉴定的结果,我家三口人,皆不认可、不签字!孟蕊也没有去考虑我们的这个反对诉求。并没有代我们质疑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因为错误的精神鉴定结果,使得我成为案件里口供弱势的一方)而精神鉴定,是必须在一审阶段去提出的,再审的申诉法院是不受理精神鉴定的异议的!所以,此是孟蕊律师在此案里最大的失职之一!
H,案件对方张伟究竟有没有肋骨伤情? 孟蕊也没有去深入的调查。一并接受和认可!看病单子在哪?三甲医院的收据证明在哪?为何我至今,也没有看到?
I,孟蕊对派出所的侦办材料(夹杂对我的算计和陷害的歪曲内容)和检察院的初步错误判定,深信不疑。一味屈从。没有起到作为律师应有的抗辩、反诉的作用!
J,案件对方张伟多次报假警陷害我(派出所是有记录的),但是孟蕊对检察院不提及、不举证:证明:张伟才是案件里真正有精神问题的。起码是习惯说谎和寻衅滋事的变态者。
K,2021年7月4日,派出所通知我与我家人,我的精神鉴定是精神分裂的结果,但是当时派出所并没有把鉴定报告复本,按照规定给我及我的家人。这样操作属于违规!孟蕊律师,也没有去向检方或法院提及此派出所的错误和猫腻!
L,我的一审判决书里,出现关于取保候审的错误。我没有享受取保候审,而判决书里却写我发生了取保候审。孟蕊律师,也没有为我们提出此处错误。(甚至,作为律师,孟蕊也没有为我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可说是~该做的,啥也没做!啥也没有去争取和维护。)(为何判决书里,会出现错误?这就是天道的启示: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的痕迹!)
5,孟蕊律师在之后与我微信交流里,信誓旦旦的虚伪应对于我:
她对我说:如果我李承的案件翻案了,到时候会把律师费都退给我。而且法院怎么判她都行,她都认。能赔多少钱,就赔多少钱。虽然她的话,是这么说!但是,明白现在司法体制环境的人,都知道:一个案件,一审判完之后,翻案是这么简单的吗?需要付出一审期间的3~5倍心力和困难。
能在一审阶段,干好的事情,为何还要等到再审去做呢?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是冤案的话,司法机关最终会给当事人公平公正结果的!可是,现实里检察院、法院里的人,不都是包拯、海瑞、施世纶、于成龙这样的清官、正官,如果赶上的是敷衍、慵懒之辈,他会为判完的当事人去出头平冤吗?平反冤案,在现在的司法情况下,依然是一个难度极大的小概率事件!而在孟蕊嘴里说出来,跟当玩一样。如果把我(李承)比作一个高三的学生,而孟蕊律师作为一个我的邻居家的姐姐。这个孟蕊姐姐,哄骗我李承,高考当天有一个好玩的地方,要带我去玩。让我高考就别去了!
我答应了!结果,高考我错过了!然后,孟蕊姐姐对我说:你别怪我!我带你去玩了!你也收获了!以后还能高考呢!明年再说吧!这样的一个姐姐,是什么性质的人?
而刑事案件的流程、进程的严肃性、重要性,比高考的程度还大!高考耽误了,都令人气愤,但是以后还有机会。而刑事案件有一些环节,具有不可再生性。难度之大,大于高考的复读及再考。而且,刑事的案底是跟一个人一辈子的!一个故意伤害罪的名号,知道的人,知道李承是受冤的!不知道的,认为李承是一个怎么凶狠的人呢?而且,还有一个名不符实的精神分裂鉴定结果,不知情者会认为我是一个精神病人呢!这,也跟我一辈子!(这些都是多大的冤屈啊?)
6,律协的不正规
此前我去天津律协提交大量的投诉孟蕊律师的材料、图片、视频,结果都被律协方面无情的驳回。而且,至今也没有一个相关的审理投诉的人,与我见面、座谈,更没有开庭。
律协作为一个行业的协会机构,严肃性我从此点是质疑的。连面也不见,就生硬的都给驳回了。我现在都质疑我在律协投诉的那些材料,现在都在哪?律协的人,究竟看没看?很多事情,都属于暗箱操作,使投诉的人至今云里雾里。所以,我此次再次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的投诉。
7,我于什么情况下,则不会投诉孟蕊律师?
我不是那种吹毛求疵的人,我既然投诉孟蕊律师了。那么,我有没有哪种情况,是不会去投诉的?答:我家花钱请律师,就为了伸冤和调查案件内的错误和疑点的,这是总宗旨!如果孟蕊律师,能去调查和反诉。即使到时候,检察院和法院依然判我有罪,起码在庭审过程里,在卷宗里,有那些对案件疑点的质疑和案件错误方面的反制!而不是像孟蕊律师那样的机械、生硬的认罪认罚,赔钱赶紧完事!简单、粗暴、低劣、敷衍!还嘱咐我在一审庭审过程里,千万别反驳任何。
等于我家花费3万,请了一个堵住自己嘴的人!制造冤案的人!过度赔偿的人!说真的,还不如这个案件我自己去打官司呢!起码,我还能说说、指出案件里的那些猫腻和疑点!不至于在判决书里,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
如果真的并无异议,我为何在之后的申诉材料里,写了100多页的内容?这个孟蕊律师,在李承的案件里,究竟起了一个什么作用?是帮助?还是干扰、捣乱?甚至,可能都含有其拿完当事人的钱后,对当事人反而进行坑害的变态心理。
8,总结:
望河东区司法局认真、严肃对待此次投诉。做到:敬畏神明,灵魂自尊,因果无愧。净化、整顿所在辖区内律所的不正规经营行为与个别律师拿完钱,不干正事,不出真力的乱象。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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