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承案件==对于张伟夫妻不敢发誓问题的阐述

 

本人李承,于202396日上午,去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与毛宇印所长(侦办本人刑事案件的民警岳沫池的上级领导)和 乔树生书记(专门负责投诉民警事务),商谈好的!让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俩之前案件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经本人事后询问,毛所长与乔书记,于2023917日,去的张伟家,与张伟夫妻商谈对夫妻俩此前在案内口供发誓的事宜。结果,张伟夫妻对发誓的要求表示抗拒、拒绝!不愿也不敢对他们自己所说过的口供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

 

阐述、论述:

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誓!就说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说的那些口供,是虚假的!是陷害他人的不良性质!对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钱财的讹诈!是丧尽天良的行为!需要判处37年的刑期!

 

为什么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敢于率先、主动的发重誓,坦然面对因果律的检验,以证自己清白。而被定为受害人的张伟夫妻,反而对发誓躲躲闪闪,至今不敢面对,表现为心里有愧呢?(在此案里,是非与正邪的情况,发生了如此大的扭曲?)答案只有一个:冤案!

 

张伟对毛所长说:法院,对于此案已经判完了。我们没有义务接受发誓的要求。把责任全甩锅给公检法部门。好像是公检法,没有经过张伟夫妻,就直接作用于李承身上一个刑事判决一样?事实,是那样吗?在案件的侦办里,如果没有张伟夫妻的恶意虚假口供,歪曲事实和故意陷害的那些说辞,派出所民警能把李承最初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吗?

 

如果案件的判决,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的口供没有关系。为何,在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写着有张伟、韩富亭的案内所说的口供呢?法院是自己判的李承?还是依据张伟夫妻的口供做参考而判决的李承?张伟夫妻,能轻易推卸责任和罪行吗?最后,张伟夫妻缺完德了。把李承给坑害了!让李承背负一个莫名的刑事案底,让一个长年素食的李承,成为一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并协同李承的律师(孟蕊),通过各种欺骗的手法和话术,敲诈李承家里5万元!可谓丧尽天良到了极点!然后,张伟夫妻再把责任都推给公检法!说是公检法,判处的李承,与他们夫妻俩毫不相关!在张伟夫妻的心里,公检法不仅是他们两人的帮凶,也是替罪者。

 

如果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们两人在案件里的口供发重誓,那么所谓的给李承在案件里做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就显得是那么的多余和可笑!发誓这件事情,直指人心与因果!是最强效力的反映着一些案件的真实情况。神圣不可侵犯!如同原子弹,摧破群邪!照亮事实!显露真相!如果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连自己的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还谈什么,之后的第三方、第四方搞出来的所谓司法鉴定程序的那些二手、三手的东西、结论?

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在张伟夫妻的不敢发誓面前,显得的是那么的丑态百出和微不足道!

 

李承的案件,说清楚的话。就是张伟率先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对没有任何身心准备的李承,进行突然袭击,拿脏毛巾抽打李承!李承,扑倒张伟将其制止。在制止过程里,张伟拳击李承颈部。张伟事后怕担责任,就回家后自行给自己做了一个肋骨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然后再夫妻两人共谋一个假口供,贴合在这个张伟自己做的轻伤上面。去看病,去伤情鉴定。然后,派出所民警鉴于张伟有伤情,还鉴定去了,还有夫妻两人共有的一致口供,就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了!案件的主体情况,就是这样的!然后,办案民警陈哲将李承带走问话,短暂的进行拘留一天。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怕李承在派出所里遭受刑讯逼供,就狗急跳墙,说了李承2004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希望得到民警的照顾和厚待。(李承那年其实是因为灵异事件,安定医院方面小题大做,医院方面涉嫌犯罪的强行收治为赚钱。哄骗李承父母,看到灵异。属于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就是这个原因,李承落了一个16年前的安定医院住院的案底。

 

然后,民警陈哲录了徐玉华的口供。给公检法部门,误认为徐玉华认定自己儿子李承平时有精神病呢!(大误会!)

结果,在李承的一审判决书里,还有徐玉华的所谓口供记录。但是,事后没有任何部门,问过徐玉华相关口供的起因缘由!

然后,民警上报东丽区分局,相关李承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李承就又做了精神鉴定,最后给李承安了一个精神分裂,不受控制打人的扭曲事实的判定论点!虽然李承及家人,都不认可此结果,也没有签字。但是,派出所依然上报给东丽区检察院!检察院就误以为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不受控制给张伟打成了肋骨二级轻伤的后果。李承不仅被定为全责,而且又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100天,身心吃了许多苦!然后,李承被自己的律师(孟蕊)种种蒙骗、欺诈,在一审开庭前上当签写了认罪和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协议,让寻衅滋事的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案件就彻底走向了冤案和错判!

最终,东丽区法院走的简易程序,庭审过程里,刘士军还不让李承说话!对违规违纪的民警岳沫池、陈哲和伤情疑点重重的张伟不做任何追究和调查!孟蕊律师,不为李承做任何的辩护!结果,给李承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落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底,因为孟蕊律师在一审过程里,没有对精神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李承还落有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病理案底”。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上当了),又花费了过度的赔偿(5万元给了寻衅滋事的张伟)。

 

李承的冤案,核心症结在哪?就是金钟街派出所案发当晚坐班的民警岳沫池,不录任何笔录口供(案发当晚的文字和视频记录都没有),就导致张伟本人当晚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即使是安然自若,没有说出和表现出任何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但是,当晚究竟是什么情况,也无从考证了!此是派出所办案的大漏洞和大疏忽!张伟抓住这个漏洞,就直接回家后(他没直接去医院,也没有当晚肋骨被打或受伤的笔录、图片、视频相关表达和记录。)其回家后,自行做一个肋骨轻伤,夫妻两人也有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串通假口供。对本人李承进行陷害计划!张伟肯定知道,只要涉及肢体接触案件,只要有伤,就占据了主动的地位。所以,高低也要做出点伤来!如果事后,我李承有伤,张伟有伤的话,就变成互殴。如果,我李承不去看病(没伤),张伟就能对我发起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给自己做伤,可谓旱涝保收!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责问派出所民警,当晚为何弄出这个案件的漏洞来?谁给缺德者,这个陷害他人的机会了?

张伟,就是利用自己做的轻伤和伤情鉴定,加之夫妻俩的假口供,先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先让派出所民警给李承定一个“虚胖的膨大的罪名”,让李承够一个进入看守所关押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档位!然后,李承受到看守所生存条件低劣和牢头狱霸的压迫,并且被不良律师(孟蕊)勾结张伟夫妻后,对我李承进行蒙骗式洗脑和刑期恐吓,最终在东丽区看守所里恶劣的煎熬,导致的身心意志逐渐下滑的状态下。孟蕊律师对李承的洗脑最终成功,完成了孟蕊律师和张伟,预计的在李承一审开庭前,就让李承达成认罪认罚和过度赔偿的事宜!结果,他们的计划成功了!当时没有任何案件经验和法律经验的李承上当了,中计了!

就是这个不开发票的、连国家税务都敢欺瞒的孟蕊律师,也成为李承冤案的主要推手之一!之后,法院、检察院,并没有在执法记录仪里,发现张伟夫妻所说的李承肘击张伟肋部的记录,但是李承自己已经认罪了,死活也得给李承凑一个犯罪的说辞。就在一审判决书里,写: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骑压所致!(多可笑啊!)我李承大晚上,没事了,骑压张伟?张伟有这么大的吸引力吗?张伟如果不寻衅滋事袭击和殴打我,我会贴身控制制止他吗?你见哪个警察,控制行凶犯罪的人,是用口头咒语的?不都是需要贴身才能控制的吗?张伟夫妻缺德害我之后,膨大了案件的性质。然后,检察院和法院,又没有真实的证据,而李承又上当认罪了!就必须往有罪的范围里,强行定罪!那么,就又往小处“缩这个罪的定义”!然后,就出现了一审判决书里出现的那些牵强的、歪曲事实的偏见、臆断的所谓案件描述。

 

按照时间排序,细数造成李承冤案的几大案内因素:

寻衅滋事、并回家自行做伤的张伟,帮助自己老公编造虚假口供陷害李承的韩富亭(帮凶),案发当晚违规、懈怠办案的民警岳沫池,案发17天后才与我联系的、故意歪曲记录本人笔录的民警陈哲,遇事慌张乱想、口不择言的李承母亲徐玉华,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堵嘴式鉴定结论(因为本人在接受鉴定时候,谴责了安定医院2004年对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丝毫没有刑事案件辩护、调查能力的偷税漏税的、私下勾结张伟夫妻共同算计本人李承的不良律师(孟蕊),东丽区分局法制科的疏忽放任,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的疏于复查和深究(轻信派出所的调查结果),东丽区看守所的硬件条件低劣与103监室牢头狱霸及民警管教的恶劣压迫。东丽区法院刘士军法官庭审时候的对李承的限制。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李承这个冤假错案的形成!

 

此致

 

天津市安定医院 及 院内司法精神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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